CNS 11297-2005 Method of capping cylindrical concrete specimens《混凝土圆柱试体盖平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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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00.30 A32241129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年 7 月 19 日 94 年 5 月 13 日 (共 7 頁 )混凝土圓柱試體蓋平法 Method of capping cylindrical concrete specimen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以純水泥漿蓋平新拌模製混凝土圓柱試體,及以高強度石膏或硫磺灰漿蓋平硬固圓柱試體與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器具、材料與步驟。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數值為近似值。 2. 要義與應用:當
2、新拌模製之混凝土圓柱試體、硬固圓柱試體或鑽心試體之端面不符合平面度與垂直度相關標準之規定時,本標準敘述供兩端表面平整之步驟。 3. 器具 3.1 蓋平板:製作純水泥蓋平及高強度石膏蓋平須在厚度 6mm 以上之玻璃板上,或 11mm 以上機械加工金屬板上,或 76mm 以上磨光花崗岩板上或玄武岩板上為之。除了承納熔融硫磺之凹圓處深度不得大於 12mm,硫磺灰漿蓋平須在類似的金屬 (1)或岩石板上製作。在任何情況下,蓋平板直徑需較試體直徑大 25mm以上,其工作面之平面度在 152mm 之距離內偏離平面量,不得大於 0.05mm。對任何表面種類及任何置放方向之金屬板而言,新製金屬板之表面粗糙度均不
3、得大於 3.2 m。新的表面不得有大於最後完工操作所造成之鑿孔、凹溝或刻紋。使用中之金屬蓋平板其鑿孔、凹溝或刻紋不得較 0.25mm 深或大於 32mm2之面積。 註 (1) 硫磺灰漿蓋平板之洛氏硬度建議為 48HRC。 3.2 對準器具:蓋平板須設有諸如導桿或牛眼水平儀等適當的對準設備,以確保蓋平面與圓柱試體中心軸之垂直偏差不大於 0.5 度, (大約 305mm 之距離內偏差3.2mm )。此外使用導桿時,導桿與蓋平板面的相對關係亦須 符合上述要求,而且必須使得任一個試體上的蓋平偏心不大於 2mm。 3.3 硫磺灰漿熔融鍋:熔融硫磺灰漿的鍋子應有自動控溫設備,且必須是金屬製或襯以不與熔融硫
4、磺起作用之材料。 注意事項:硫磺鍋應具有周邊加熱設備,且可將冷卻而表面成硬殼狀的硫磺混合物重新加熱時,不會發生意外。如果硫磺鍋無此設備,則可以利用一端與鍋底接觸,另端於 硫磺混合物冷卻時伸出其表面的金屬棒,以避免隨後再加熱時,表面硬殼下增強的壓力。金屬棒應有足夠尺寸,於重新加熱時可傳導充分熱量將棒頂周圍先融化一圈,以避免內部產生壓力。金屬製大長柄杓可用來代替金屬棒。硫磺鍋應在排氣罩下使用,並將其產生之煙氣抽出戶外。在一開放的火焰上加熱是危險的,因為硫磺的閃火點大約是 227C,而在過熱的情況 2 CNS 11297, A 3224 下硫磺混合物會燃燒。假如混合物開始燃燒,可用覆蓋物將烟火熄滅,
5、然後再裝新料使用。 4. 蓋平材料 4.1 蓋平材料之強度與蓋平厚度須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蓋平材料之抗壓強度與最大厚度 最大蓋平厚度, mm 圓柱試體抗壓強度 MPa kgf/cm2 蓋平材料之最小抗壓強度 MPa kgf/cm2 平均厚度 任意點厚度3.5 50 35.7至 510 35 357或圓柱試體強度,取其大者。6 8 大於 50大於 510 除第 4.1.1節規定外 ,抗壓強度不得小於圓柱試體之強度。 3 5 4.1.1 如果使用硫磺灰漿、高強度燒 石膏及除純水泥漿外之其他材料來測試強度大於 50 MPa 之混凝土時,材料製造商或使用者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1) 使用該材
6、料蓋平之 15 個試體平均強度,不小於使用純水泥漿蓋平或磨平至 0.05mm 平面度之同組 15 個試體平均強度之 98%。 (2) 蓋平試體強度之標準差,不大於參考試體標準差之 1.57 倍。 (3) 評定試驗時,蓋平厚度符合要求。 (4) 評定試驗時,蓋平之硬化時間。 4.1.2 試驗報告必須包含蓋平材料 50mm 立方試體之抗壓強度,使用純水泥漿時,亦同。符合這些要求之蓋平材料允許用在較評定試驗混凝土強度高 20%以內之試體上。製造商必須逐 年試驗確認其所製造之材料,當配方或原料改變時,亦應再試驗確認。材 料使用者必須保有一份試驗報告,內容包括材料之試驗日期與使用日期,其評定報告之範例如
7、表 2。 3 CNS 11297, A 3224 表 2 蓋平材料樣品評定報告(範例) 製造廠商: 蓋平材料名稱: 批號: 試驗日期: 簽署者: (試驗機構與負責人 ) 蓋平材料 控制組試體 強度比值 強度比值規範 判定 項目 混凝土試體試驗結果 蓋平材料種類 硫磺灰漿 磨平 平均抗壓強度,MPa 76.2 75.9 1.004 0.98 合格 標準差, MPa 2.59 1.72 1.506 1.57 合格 試體數目 15 15 測試時蓋平材料之齡期 7天 蓋平材料試驗結果 平均蓋平厚度,mm 2.8 50mm 立方試體抗壓強度, MPa 91 測試齡期 7天 認可使用之混凝土最高強度, M
8、Pa 1.2平均強度 91.4(2) 註 (2)規定強度為 75 MPa 或稍高。 4.1.3 蓋平材料之抗壓強度,須依 CNS 1010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用50mm 或 2in 立方體試體)測定。除了硫磺灰漿,製作試體之步驟須依CNS 1010 之規定。除非需要以其他步驟去除大空隙或空氣,立方試體之養護時間與條件,應與用於蓋平試體時相同。 4.1.4 每進一批新料及進料後每次不超過 3 個月的間隔時間都應試驗其強度。假如已知某批蓋平材料不符強度 要求時,該批材料應廢棄不用。而且,替換材料的強度則應每週試驗 1 次,直至連續 4 次都合乎要求為止。 4.2 純水硬性水泥漿 4.2
9、.1 純水硬性水泥漿 (3)用作蓋平材料前應先進行評定試驗,以建立水灰比與齡期對 50mm 立方試體抗壓強度之關係。 註 (3) 水泥應符合 CNS 61卜特蘭水泥中,第型、第型或第型之規定;亦得使用可產生所需強度之鋁酸鈣或其他水硬性水泥或混合水泥。 4.2.2 使用前 2 至 4 小時,以等於或小於可獲致所需強度之水灰比,將純水泥漿拌和均勻至所需稠度 (4)。為了維持可接受之稠度,必要時加以重拌 (5)。如 4 CNS 11297, A 3224 果所需之水灰比未超過,可再 加水拌和。獲致理想稠度之水灰比範圍,第型與第型水泥約為 0.32 至 0.36(質量比),第型水泥則為 0.35 至0
10、.39。 註 (4) 新拌水泥漿有泌水、乾縮等傾向因而產生不能接受之蓋平,故拌和後2 至 4 小時使用較為適當。 (5) 水泥漿所需稠 度依其蓋平後之外觀決定。流質水泥漿會產生條紋蓋平,硬稠水泥漿則導致較厚之蓋平。 4.3 高強度石膏水泥漿 4.3.1 高強度石膏中不得加入填充料或添加劑 (6),應以 50mm 立方體試驗以決定水灰比及齡期對強度之影響。 緩凝劑可用來延長工作時間,但應決定其對所需水灰比與強度之影響 (7)。 註 (6) 低強度製模石膏,熟石膏或者是熟石膏與卜特蘭水泥之混合物並不適用於試體之蓋平。 (7) 水與石膏之比值應以最小比例的拌和用水並徹底攪拌,其強度由試拌結果決定。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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