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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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二)标准报批稿;(三)标准编制
2、说明及其附件;(四)意见汇总处理表;(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六)标准报批公文;(七)标准申报单;(八)标准发布本;(九)标准正式出版本;(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一)论证报告;(二)调研报告;(三)试验验证报告;(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
3、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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