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311-201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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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00.10 Q 13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311201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2015 -12 -25发布 2016 -2 -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13/T 2311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混凝土与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廊
2、坊市万丰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卓丰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河北世纪阳光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同泽、曹学潮、齐辉、王宇光、仝鹏、王爱军、尹景春、雷坤、马修昌、刘宝奇、赵士举、樊琦、耿向龙、郅超、路保腾、王岳勇、韩卫东、苏义、徐少宁、李飞先、陈惠、杨子叶、刘晓辉、李慧、王士涛、吴晓超、路宏伟、张庆瑜、安利志、吴建乐、邱忠波、郝慧君、孙志磊、陈亮、巩亚敏、马丽霞、魏慧慧、龚英超、王金玉、李占国、杨虎林、何燕琴、赵栋、孙晓丽、李冰。 DB13/T 23112015 1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基
3、本规定、材料管理、厂址选择、设备设施、生产管理、检验与验收、安全生产、内设试验室管理、运输与交付、施工过程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筑及市政工程的砌筑、抹灰、地面等工程及其他用途的水泥基普通预拌砂浆,特种砂浆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
4、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7531 有机化工产品灼烧残渣的测定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 GB/T 14337 化学纤维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
5、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21120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 GB/T 25181 预拌砂浆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T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DB13/T 23112015 2 JGJ/T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22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23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C 474 砂浆、混
6、凝土防水剂 JC/T 1042 膨胀玻化微珠 JC/T 2190 建筑干混砂浆用纤维素醚 JG/T 158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JG/T 164 砌筑砂浆增塑剂 JB/T 11186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干混砂浆生产成套设备(线) JB/T 11859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湿拌砂浆搅拌站 SB/T 10461 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 SB/T 10546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 SB/T 10647 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YB/T 4201 普通预拌砂浆用钢渣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拌砂浆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或干混砂浆。 3.2 干混砂浆 水泥、干燥骨
7、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计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混砂浆也称为干拌砂浆。 3.3 湿拌砂浆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拌合物。 3.4 普通干混砂浆 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和普通防水工程的干混砂浆。 3.5 砌筑砂浆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预拌砂浆。 3.6 抹灰砂浆 DB13/T 23112015 3 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预拌砂浆。 3.7 地面砂浆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预拌砂浆。 3.8 防水砂
8、浆 用于抗渗防水部位的预拌砂浆。 3.9 添加剂 改善砂浆性能的材料。 3.10 填料 起填充作用的矿物材料。 3.11 开放时间(Hk) 湿拌砂浆自加水拌合后,拌合物保持其施工及力学性能持续稳定的时间间隔。开放时间内应满足以下四个指标的要求,其中稠度损失率、表观密度变化率、28d抗压强度变化率均为开放时间内相应的变化量与加水搅拌后测得初始值相比: a) 稠度损失率30%; b) 相对泌水率3%; c) 表观密度变化率5%; d) 28d抗压强度变化率15%,且不小于设计强度等级。 3.12 内设试验室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原材料和产品检验的质量控制部门。 3.13 技术资料 与生产
9、、应用、验收、质量控制相关的各种技术文件。 3.14 电子资料 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 4 基本规定 4.1 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预拌砂浆。 DB13/T 23112015 4 4.2 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应合理,生产过程应安全,场区地面应硬化,标牌标识应清晰明确。 4.3 新建、扩建企业应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新建、扩建工作。 4.4 企业宜选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及技术先进、易于控制和管理的生产、运输及检验设备,环境测评应达标,鼓励绿色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设备。 4.5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控制放射性指标。 4.
10、6 离居民较近一侧的厂界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安装隔声设施。 4.7 噪声、粉尘、废弃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达标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4.8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 材料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宜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 5.1.2 原材料进厂应按批进行验收和抽样复验,经验收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 各种粉状原材料应分仓储存,不同规格和产地的材料应分开存放。所有原材料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等级、
11、规格等信息。 5.1.4 所有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5.2 水泥 5.2.1 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GB 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 应采用散装水泥。 5.2.3 水泥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骨料 5.3.1 细骨料应符合GB/T 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5.3.2 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5.3
12、.3 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骨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 矿物掺合料 DB13/T 23112015 5 5.4.1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GB/T 1596、GB/T 18046、GB/T 18736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经过试验验证。 5.4.2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5.4.3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照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仓罐中。对进厂矿物掺合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5 外加剂 5.5.1 外加
13、剂应符合GB 8076、JC 474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2 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6 添加剂 5.6.1 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5.6.2 保水增稠材料用于砌筑砂浆时应符合JG/T 164的规定。 5.6.3 添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添加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7 填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5.8 水 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J
14、GJ 63的规定。 6 设备、设施 6.1 生产设备、设施 6.1.1 湿拌砂浆生产设备应符合JB/T 11859标准要求;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应符合JB/T 11186标准要求。 6.1.2 湿拌砂浆生产线设计年产量应不低于15万m3;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年产量应不低于20万t。 6.1.3 各种原材料和成品应有专用存储仓,并应有明显标识。 6.1.4 预拌砂浆生产和储存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点应有除尘设施。 6.1.5 湿拌砂浆企业应配备专用搅拌运输车不少于5辆;干混砂浆企业应配备背罐车不少于1辆,砂浆专用运输车不少于3辆,用于建筑工地的具有计量搅拌装置的砂浆筒仓不少于20个。运输车辆及筒仓均应安装卫
15、星定位系统。 6.1.6 骨料堆场地面应硬化,存储场地应封闭,宜安装除尘设施。 6.1.7 干混砂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烘干设备,并应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DB13/T 23112015 6 6.1.8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骨料筛分设备,并应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6.2 检验设备、设施 6.2.1 试验室应分别设置水泥室、试配室、力学室、天平室、标养室、留样室等基本设施。其中标养室面积不小于20m2。 6.2.2 企业应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水泥抗折试验机;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水泥胶砂振动台;水泥胶砂搅拌机;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
16、;干缩率养护箱;水泥标准养护箱;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砂浆分层度测定仪;高温炉;砂浆搅拌机;砂浆稠度仪;砂浆密度测定仪;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砂浆渗透仪;立式砂浆收缩仪;振动筛;容量筒;压力试验机(破坏载荷应在其量程的20%80%内,精度为1%);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机(破坏载荷应在其量程的20%80%内,精度为1%,最小示值为1N);电子天平(量程为200g,感量应为0.1g;量程为2000g,感量应为1g);秒表;恒温鼓风干燥箱;冷冻箱(室)。 6.2.3 试验仪器、设备均应定期由法定计量部门对其进行检定或校准。检验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检定或校准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检定日期及有效
17、期。 7 生产管理 7.1 计量管理 7.1.1 生产所用计量设备应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经中修、大修或迁移新地点后生产用计量设备应重新检定或校准,重新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7.1.3 企业应每月对生产用计量系统进行至少一次自校准。 7.1.4 生产用计量设备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不同品种砂浆连续生产的需要,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储存的功能。 7.1.5 各种固体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7.1.6 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湿拌砂浆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
18、料 水泥 细骨料 外加剂 添加剂 矿物掺合料 水 每盘计量允许误差/% 2 3 2 2 2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1 表2 干混砂浆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 水泥 骨料 外加剂 添加剂 矿物掺合料 其他材料 计量允许误差/% 2 2 2 2 2 2 7.2 过程控制 7.2.1 干混砂浆应采用电脑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 DB13/T 23112015 7 7.2.2 预拌砂浆企业的配合比资料应与实际生产配合比相一致。 7.2.3 预拌砂浆的配合比应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配合比各组分数据采用质量计算。 7.2.4 砌筑砂浆配合比应符合JGJ 98的规定,抹灰砂浆
19、及地面砂浆可参照执行。 7.2.5 当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设计和试配。 7.2.6 预拌砂浆生产前,应通过工艺试验确定最佳混合时间。湿拌砂浆的混合时间不应少于90s,干混砂浆混合时间不宜大于5min。 7.2.7 应定期检查混合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出料口的封闭情况。 7.2.8 预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供需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8 检验与验收 8.1 原材料检验 8.1.1 检验批划分 8.1.1.1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单次进厂的同批次水泥为一个检验批,但一个检验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
20、00t。 8.1.1.2 骨料以单次进货量为一个检验批,但原砂单个检验批的总量不得超过1000t,成品砂单个检验批的总量不得超过100t。 8.1.1.3 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以单次进货量为一个检验批,但一个检验批的总量不得超过其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批数量。 8.1.2 进厂检验项目 原材料进厂检验项目及所依据的标准见表3。 8.1.2.1 矿物掺合料细度测定按GB/T 1596的有关要求执行。烧失量的测定按GB/T 176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矿渣粉烧失量试验的灼烧时间为15min20min。 8.1.2.2 硅灰胶砂性能检验按照GB/T 18736的有关要求执行。 8.1.2.3 矿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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