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204-2015 狐、貉屠宰检疫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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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220 B 4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2042015 狐、貉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2015 - 05 - 11发布 2015 - 07 - 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204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起草人:李鹤飞、孙红梅、郝志田、陈军、齐爽、潘翔龙、李志才、蒋晚成、马学滨。DB13/T 22042015 1 狐、貉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狐、貉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
2、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狐、貉屠宰检疫。其他犬科动物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2013年10月15日颁布。 犬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农医发【2011】24号文件,为规范性文件。 3 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
3、、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4 履行本技术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 h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6.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狐、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DB13/T 22042015 2 6.2 询问了解狐、貉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6.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狐、貉和随机抽取的狐、貉(每车抽1020只)。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有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GB 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4.2.2 病死狐、貉和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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