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837-2013 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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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A 1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8372013 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2013 - 12 - 24发布 2014 - 01 - 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837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廊坊市热力总公司、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阳区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坡、张玮、薛凯、贾立伟、于涛、田炳潮、王兴盛。 DB13/T 18372013 1 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的基本
2、要求、受理和接待、运行和维护、收费、投诉举报处理及网上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市供热行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3/T 1268 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3 基本要求 3.1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3.2 供热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3 从
3、事供热岗位的相关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司炉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3.4 供热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公开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受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接受社会与用户的监督。 3.5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3.6 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热费收缴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3.7 应聘请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并走访用户,听取用
4、户意见,改进供热服务工作,做到有记录,有落实。 4 受理和接待 4.1 受理 4.1.1 受理申请用热业务时,应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需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流程、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 4.1.2 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用热申请,答复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4.1.3 同意用热申请后,应在用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热。 4.2 接待 DB13/T 18372013 2 4.2.1 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庄。接待客户时应遵守礼仪规范,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 4.2.2 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应配套齐全,并及时清理和打扫,保持整洁干净。 4.2.3 供热期间,应
5、做到24h值班,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对一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准确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限期答复。 5 运行和维护 5.1 运行 5.1.1 供热单位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和停热,不得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如遇恶劣寒冷天气,可适当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 5.1.2 供热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设置热力生产和输配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应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不得超负荷运行。 5.1.3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保证热用户室温不低于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5.1.4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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