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246-2015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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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DB11/T 1246 2015 备案号: 2015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ty road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2015- 09-23发布 2016-04-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ty road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DB11/T 1246 2015
2、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 年 04月 01日 2015 北京 公告的实施通知(正面) (背面) 公告(印成彩色)(红头) (背面) DB11/T 1246 2015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 国 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 外先进经验 , 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 基础上 ,编制 了本 规 范。 本
3、规范共分 7章和 1个附录。主要 内容包括 : 总则、 术 语、基 本 规 定、 消防 给水与灭火 设施、 防烟排烟系统、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等。 本 规 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北京市公安局归口管理并组织实 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规范日常管理 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 室。 在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 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 寄至北京 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 :北京市西直 门 南小街 1号, 邮 编 100035, 电 话 : 010-82215000) 。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室联系电 话 :010-68017520 , 邮箱 : 。 本规
4、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 :公安部 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市 政工程设 计研究总 院 有限 公司 北京新奥 集团有限 公 司 北京品傲光 电 科技 有限 公 司 上海腾盛智能交 通技术 有限 公 司 DB11/T 1246 2015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电 投工程研究检 测评定中 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臧桂丛、马 建民、 雷 蕾 、 李云浩、 杨 欣 、 马云逸、 刘旭东 、李 磊 、 张 昊 、 李宏文、 冉 鹏 、 李桂芬 、 罗 凯 、 金丽萍、 华高英 、路世昌 、 郭再斌、 段 旺 、 李 珊 、 叶晓平 、 朱晶晶、 尹
5、 康 、 翟传明 、孟凡勇 、 李培杰、 张 磊 、 梁晓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按姓氏笔画排名) 李引擎、 时旭东 、陈 南 、 张 胜增 、 赵克伟、 郑 实 、 金 路 、 夏令操 DB11/T 1246 201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 规定 3 4 消防 给水与灭 火 设施 . 5 5 防 烟排烟系统 8 6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7 电气 . 12 附录 A 隧道 内承重 结构体 的 耐 火极 限 试验 升温曲线 和 相应 的 判定标准 14 本 标准用词说明 15 引 用 标准 名录 16 条 文 说 明 17 DB11/T 1246
6、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 . 3 4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4 5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 6 6 Fire alarm system 7 7 Electric system . 8 Appendix A The temperature-rise curve for fire resistence rating and performance c
7、riteria of load-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2 DB11/T 1246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 全,减少 火灾危害以及便 于救援,合 理 地 设 计城市地 下联系 隧道 ,制定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用于仅 限通行 非危险化学 品 机动车的新 建、改建 和 扩建的城市地下 联系隧道工 程 的防火 设 计。
8、 1.0.3 针对城市地下联 系隧道 及其火灾 特点,从全局出 发,统筹兼 顾 , 做到 安全可靠 、 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1.0.4 城市地 下联系隧道 的防火 设 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 尚应满足 国家及北京市 现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及标准的规定。 DB11/T 1246 2015 2 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city road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设 置 于城市地面以下,联系 地面道路与地下停车设施的 道路交通 工程。 2.0.2 隧道匝道 tunnel ramp 主 隧道与地面道路以及相邻其他隧道的连接道,包括隧道出入
9、口 匝道和隧道连接匝道。 2.0.3 车库连接道 linking tunnels for underground garage 主 隧道与周边地下车库之间的连接道。 2.0.4 疏散防火隔间 evacuation fire compartment 采取防烟措施且设置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用 于隧道人员安全疏散至相邻地下车库及相邻隧道的通道。 2.0.5 临界风速 critical ventilation velocity 采用纵向通风系统的隧道,防 止 火 灾 时 烟气回流的最小平 均 通 风 风速。 2.0.6 纵向排烟 longitudinal smoke extrac
10、tion 烟气沿隧道纵深方向流动的排烟形式。 2.0.7 横向排烟 transverse smoke extraction 烟气沿垂直于隧道横轴线方向流动的排烟形式。 DB11/T 1246 2015 3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市地 下联系隧道 ( 以下 简称隧道 ) 按 其 封闭段 长度和交 通 情况分为 一类、 二类、 三类 、 四类 ,并应符 合表 3.0.1的规 定。 表 3.0.1 隧道分类 用途 隧道封闭段长度 L(m )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I类 II类 仅 限 通 行 非危险化学 品等机动车 L 3000 1500 L 3000 1000 L 1500 500
11、L 1000 L 500 注:隧道长度为主隧道 、 隧道匝道 、车库连接道的封闭 段长度之和。 3.0.2 隧道承重 结构体 的耐 火 极 限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隧道承重 结构体 耐火极 限 的测定应符 合 本规 范附录 A的规定; 对于一类 、二类 隧道,火灾 升温曲线应采用 本 规范附录 A第 A.0.1 条 规 定 的 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 火极限 分别不应低于 2.00h 和 1.50h; 对 于 三类 、四类 隧道 ,火 灾升温曲线应采用 本规范附录 A第 A.0.2条 规 定 的 HC标准 升温曲线, 耐火极 限分别 不应低于 2.00h和 0.50h。 3.0.3 隧道
12、内 装修材 料除 嵌缝材料外 , 应采用 燃烧性 能 为 A级 的不 燃材料。 3.0.4 隧道与 地下停车库 、 其他相邻隧道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 于 3.00h的防火 墙、 防火 卷帘 进行分隔 , 与人 行疏散出口之间采用甲级 防火门分隔。隧道内的变电室、通风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 室 及 其他 辅助用 房, 与车行 隧道之间应采用耐 火 极限不低于 2.00h的 防火隔墙 、甲级 防火门 分 隔。 3.0.5 隧道埋深大 于 10m处 的 疏散 楼梯应采用防 烟 楼梯间 , 其他疏 散 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 间 。 DB11/T 1246 2015 4 3.0.6 一类、 二类、三
13、类 单 孔隧道,宜 设置直通室外的 人员疏散出 口 , 疏散出 口 间距 不应 大 于 250m。 确 有 困难时, 可 借用地下车库 、 隧道匝道的出入口作为人员安全疏散的途径,并应在地下车库出入 口、 隧道连接匝道出入 口 旁侧设置疏散防火 隔间 作 为人员疏散出口。 疏散防火 隔间的 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散防火 隔间的 墙应为 实体防火 隔墙,门 应 为甲级 防火门 ; 2 疏散防火 隔间面 积不应 小于 6m 2 ; 3 疏散门净宽度不应 小于 1.2m。 3.0.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 行 横通 道 或 人行 疏散通道,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 1 人 行 横 通 道 的 间隔
14、 和 隧道 通 向 人行 疏散 通道入 口 的间隔, 不 应大于 250m。 2 人 行 疏散 横通道应 沿垂 直双孔隧道 长度 方向布 置 , 并应通 向 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 直 通 隧道 外。 3 人 行 横 通 道可利 用车行 横通道。 4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散 通道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 1.2m, 净 高 度 不应小 于 2.1m。 5 隧道 与 人行 横 通道 或 人行 疏散通 道的连 通处, 应采取防火 分 隔措施,门 应采用 乙 级防火门。 3.0.8 人 员 疏散出口的 疏散门, 应 向 疏散 方 向开启,且不应设置 门 槛
15、。 3.0.9 隧道内 的变电室、 通 风机 房 及 其他 辅助用房等, 若房间面 积 不大于 200m 2 , 可 设 置 1个 疏散门 。 3.0.10 设 置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隧道, 宜 设置消防控 制 室 , 可与 值 班 用 房或 其他管理 用 房合设。 3.0.11 隧道内 严禁设 置高 压电线电 缆和可 燃气体管道 ; 电 缆线 槽 应 与 其他管 道分开敷 设。 DB11/T 1246 2015 5 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4.0.1 隧道应 设置室内外 消火 栓系统, 四类隧道可不设室内消火 栓 系统。 一类、 二类隧道 及 三类 隧道中的 I类隧道宜 设 置水喷雾 灭
16、火系 统或泡沫- 水 喷雾联 用灭火 系统。 4.0.2 消防水 源宜优 先选 用市政给水管网 水源。 4.0.3 消防给水 及消火 栓系统的设 计应符 合下列 规 定: 1 消防 用水 量应 按其 火 灾延续 时间 和隧道全线 同一 时 间发 生 一 次 火 灾 计 算 确 定。 一类、 二 类 隧道 的火 灾延续 时 间不应小 于 3.0h; 三类隧道不应小 于 2.0h。 2 隧道内应 设置独立 的消防 给水系统 , 确 有 困难 时,消防 用水 可 与 其他用水合用水池、水箱。当合用时,水池、水箱应采取措施 保 证 消防 用水不 作他用 。 3 消防给水管 道 及室外消火 栓 应采取
17、防 冻措 施 ; 当采用干式 系 统 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 于 90s。 4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 不应小于 20L/s, 隧道外 的消火栓用 水量不应 小于 30L/s。 三类 隧道中的 II类 隧道, 隧道 内、外 的消火栓 用水量可 分别 为 10L/s和 20L/s。 5 管 道 内 的消防供 水压力 应保证用 水量达 到最大 时, 最 不 利点 水 枪 充 实水 柱 不小 于 10m。消火栓栓 口处的 出水压 力超 过 0.5MPa时, 应 设 置减 压设施 。 6 当 消防给水系统 采用消防 泵 加 压供 水 时, 应 设置稳 压装置 及 气压罐
18、。 当设有 消防水 箱 时,应保 证火灾 初期 10min消防水量 和水 压 的要求。同时设有气压给水设施时,气压给水设施调节水容积宜 为 450L, 出 水 量 不应大 于 5L/s。如采用 干式系统 时, 可不设置 稳压 装置。 7 在 隧道地面 出入 口处应 设置消防 水泵接 合器及 室外 消火栓 ,DB11/T 1246 2015 6 且不应少 于 2处, 每处均 应满足隧道 内 消防 用 水量要求。消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及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便于使用的地点,消防水泵接 合 器 与室外 消火 栓或消防水 池 的 距离 宜为 15m 40m。 8 消防 水泵 结合 器的 数 量
19、应按 隧道 内消防 用水 量计 算 确定 且 不应少 于 2个 , 每个 消防 水泵结合 器的流 量宜按 10L/s 15L/s计 算 。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有效保护设施,防止由于车辆通行或交通事 故 对其造 成损害 。 每 个室外 消火栓 的用水 量宜按 10L/s 15L/s计 算 。 消防水泵 结合器 及室外 消火 栓 应 具有明显 标志。 9 隧道 内消火 栓的布 置应保证 隧道 内任何 部位 有两支水 枪的 充 实 水 柱同时 到达,消火 栓 的间 距 不应 大于 50m。 消火 栓的栓口 距 地面高度宜 为 1.1m, 在 紧急 疏散通 道的出入 口处 应 设置消火 栓。 10
20、隧道内消火 栓 应设 置在 位 置 明显 且 易于 操 作的部位。 4.0.4 水 喷雾 灭火系统 的设 计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设 计 喷雾 强度不应 小于 15L/min m 2 , 持续喷雾 时 间不应 小 于 1.0h; 2 水 喷雾喷 头的间 距不宜大 于 3.6m; 3 水 喷雾喷 头的工作 压 力应 按 灭 火考 虑 ,不应小 于 0.35MPa; 4 主 隧道水 喷雾区 间不宜 小于 25m,火 灾 时 至 少 同 时 启 动 相邻 两 组水喷雾 区 间。 4.0.5 泡沫- 水喷雾 联 用灭火 系统的 设计应符 合 下列规 定 : 1 设 计 泡沫- 水喷雾 联用的 喷
21、雾 强度 不应 小 于 6.5L/min m 2 , 泡沫混合 液的持续 喷 射时间不应低 于 20min, 总 的 喷 射 时 间不应低于 1.0h。 2 泡沫 水 喷雾喷头工作压 力不应小 于 0.35MPa。 3 主 隧道喷雾 区 间不 宜 小于 25m,火 灾 时 应 至 少 同 时 启 动 相邻 两 组 喷雾 区间。 4.0.6 除 四类 隧道外, 隧道内 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 施除应考 虑 排 除 渗 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 量,并应采取防 止事故 时 可燃液体 或有害 液体沿 隧道 漫 流 的措 施 。 DB11/T 1246 2015 7 4.0
22、.7 灭 火 器 的 设 置应符 合下列规 定: 1 一类、二 类隧道 及三类 隧道中的 I类隧道应在 隧道 两 侧 设置 ABC类 灭 火 器 。 每 个设 置点不应少 于 4具。 2 三类隧道 中的 II类 隧道 及四类隧道 ,应 在 隧道 一侧 设置 ABC 类 灭 火 器 , 每 个设 置点不应少于 2具。 3 每 个 手提 式灭火 器的灭 火剂充装 量不应 小于 5kg且不应大 于 8kg。 4 灭 火 器 应 成 组设 置在灭 火器箱内并 布 置在 消火 栓 箱处, 灭 火 器设置点应 具 有明 显 标志。 5 灭 火 器 设 置点的纵向间距:在隧道两侧设置 时不应大于 100m;
23、 在 隧道单侧 设置时 不应大 于 50m。 4.0.8 隧道内 可配置移 动式高 压细水雾 灭火装备,数量 不宜少 于 2 台。 DB11/T 1246 2015 8 5 防烟排烟系统 5.0.1 一类、 二类、三类 隧道应 设 置 机械 排烟系统,四类 隧道可采 取 自 然 排烟 方 式。 5.0.2 隧道内机 械 排烟系统 的 设 置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1 单 洞 双向 行驶的主 隧道 ,应采用 横向排烟 方 式; 2 单 洞 单 向 行 驶 的主 隧道 , 当成 环状设 计时, 宜采用 横向排烟 方 式;非 环状设 计时, 可采用纵向 排烟方 式或纵向分 段 排烟 方式。 5.0.
24、3 长度大于 60m且 无 自 然 排烟 条件的 车库连接道 及 隧道连接匝 道应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 5.0.4 隧道机 械排烟系统 应符合下 列规定 : 1 采用横向 排烟方 式的主 隧道, 应划分排烟分 区 , 排烟分区 的 长度不宜大 于 200m,排烟 量应根据 隧道内 最不利 火 灾规模计 算确定。 采用纵向 分段排烟 方 式的主 隧道 , 排烟分 区 的长度 不应大 于 1000m。 2 采用横向 排烟方 式的主 隧道, 可通过排 风 管道 排烟 , 其排烟 口的风速 不宜大 于 10m/s; 当 排烟干 管为金 属管道 时, 管 道 内的 风速 不宜大 于 20m/s; 当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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