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26-201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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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60 P 13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26201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2017 - 05 - 03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6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4.1 评估要求 3 4.2 评估工作内容 3 4.3 评估工作程序 3 4.4 评
2、估范围 3 4.5 评估级别 3 4.6 评估指标分级 4 4.7 不同级别评估的技术要求 5 5 地质环境调查 6 5.1 一般规定 6 5.2 区域地质背景 6 5.3 气象水文 6 5.4 地形地貌 6 5.5 地层岩性 7 5.6 地质构造 7 5.7 岩土体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7 5.8 水文地质条件 7 5.9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7 5.10 其它 . 7 6 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 7 6.1 一般规定 7 6.2 滑坡 8 6.3 崩塌(危岩) 8 6.4 泥石流 9 6.5 岩溶塌陷 9 6.6 地裂缝 . 10 6.7 地面沉降 . 10 6.8 饱和粉(砂
3、)土地震液化 . 11 6.9 水土腐蚀 . 12 7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 13 DB12/T 7262017 II 7.1 一般规定 . 13 7.2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评估 . 13 7.3 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 15 8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与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 19 8.1 一般规定 . 19 8.2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 19 8.3 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 19 9 提交成果 . 20 9.1 一般规定 . 20 9.2 评估报告 . 20 9.3 成果图件 . 2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
4、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工作程序框图 . 2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 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分类 . 2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表 . 2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崩塌、滑 坡、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表 . 2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级 . 27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33 参考文献 35 DB12/T 726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 和
5、 房屋管理局提出 并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地质 环境监测总站 、天津市矿 业 协 会 、 天津市地质 基础工程公司 、 天津市勘察院、天津华北地勘局地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增敏、王幼军、孙占中、白晋斌、 傅炳海、 崔小东、庞玉奎、林木金、 张俊红 、周玉明、石文学、吕潇文、牛文明 、陈丽伟 。 本标准 于 2017年 5月首次发布。 DB12/T 7262017 IV 引 言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令 第 394号)和 天津市地质灾害 防治 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令 第 69号) 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天津市 建设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
6、险性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总结天津市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验,紧密结合我市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发育规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 为 天津地区 工程建设和用地规划的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提供技术指导。 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DB12/T 7262017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与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和提交成果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在地质灾害易
7、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0283 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及人类生命财产和
8、生态环境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事件。 在天津 主要包 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 、 地裂缝 、 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和 水土腐蚀 等灾种。 3.2 地质环境条件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包括区域地质、自然地理、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 3.3 地质灾害易发区 easily occurring zone of geological hazard 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 risk
9、 of geological hazard 一定发育程度的地质体在诱发因素作用下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及 危害程度 。 3.5 DB12/T 7262017 2 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价,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3.6 发育程度 development degree 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的状态及空间
10、分布特征。 3.7 危害程度 harm degree 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8 诱发因素 inducing factor 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3.9 崩塌 rock fall 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或滚落(跳跃)的现象或过程。 3.10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或部分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3.11 泥石流 debris flow 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 的
11、、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3.12 岩溶塌陷 karst collapse 可溶 性 岩 石 或 岩 层 在 水 的 作用 下 形 成 的 塌 落 或 沉 陷 现象。 3.13 地裂缝 ground fissure 由于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区域的地面开裂的现象。 3.14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起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3.15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sand liquefacation 饱和砂土、粉土 在地震动荷载作用下,因孔隙水压力骤增 ,导致砂土结构破坏,呈现
12、液化状态的现象。 3.16 水土腐蚀 water and soil corrosion 由于地下水或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对构筑物产生腐蚀,从而降低其正常使用的现象。 4 基本规定 DB12/T 7262017 3 4.1 评估要求 4.1.1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进行城市和 村镇规划时, 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 地裂缝 、 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 地震液化 和水土腐蚀 等。 4.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工作
13、,应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野外地质调查,必要时可适当采取钻探、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手段。 4.1.4 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1.5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2 评估工作内容 4.2.1 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4.2.2 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4.2.3 提出 防治地质灾害 的 措施和
14、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4.3 评估工作程序 4.3.1 接受评估委托后,进行建设项目初步分析,通过搜集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情况 做 初步分析。 4.3.2 确定评估范围和划分评估等级,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或设计书。 4.3.3 进行评估区现场调查,重点查清评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类型、数量和发育特点。 4.3.4 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估。 4.3.5 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见 附录 A。 4.4 评估范围 4.4.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视建设与规划项目的特点、 地质环境
15、条件、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 4.4.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应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4.4.3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应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4.4 区域性工程建设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4.4.5 滑坡、崩塌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评估范围应以完整的沟道流域边界为限;岩溶塌陷和 地面沉降 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影响范围一致 ; 地裂缝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和 水 土腐蚀 评估范围以用地界为界限外扩
16、不应小于 200m。 4.4.6 重要的线性(路)建设工程,评估范围一般向线路两侧扩展 500m 1000m 为宜,可根据灾害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害影响边界。 4.4.7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 构筑物错位或开裂、 构造地裂缝和 全新世 活动断裂, 评估范围应将其 包括。 4.5 评估级别 DB12/T 7262017 4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级进行,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分级 应符合 表 1 的规定 。 4.5.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划分 应符合附录 B 表 B.1。 4.5.3 建设项目重要性 划分
17、 应符合附录 B 表 B.2。 表 1 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建设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 二级 三级 三级 4.6 评估指标分级 4.6.1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为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弱发育三级。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 分级 参见 附录 F。 4.6.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分为危害 大、 危害 中等、 危害 小三级 。现状评估时,危害程度等级应根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并应符合表 2 中灾情 的规定。预测评估时,危害程度等级宜结合工程特点、灾种等因素综合 预测 确定,条件具备时可按表 2 中险情 的标准确定。 表
18、 2 地质灾害危害 程度分级表 危害程度 灾情 险情 死亡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受威胁人数(人) 可能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大 10 500 100 500 中 等 3 10 100 500 10 100 100 500 小 3 100 10 100 注 1:灾情,指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 2:险情,指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受威胁人数”“可能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 3:危害程度采用“灾情”“险情”指标评价 4.6.3 地质灾害 现 状评估 的 危险性应依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危害程度按大、中 等 、小三级划分,划分标准 应 符合表
19、3 的规定。 表 3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表 危害程度 发育程度 强 中等 弱 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DB12/T 7262017 5 4.6.4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的危险性依据工程建设引发、加剧或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可能性、危害程度按大、中等、小三级划分 。 4.6.5 工程建设引发、加剧或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可能性依据环境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稳定性) 、工程位置及 类型和 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中可能性分级 应 符合表 4 的规定 。 表 4 地质灾害危险性
20、 预测评估中地质灾害可能性分级表 位置关系 发育程度 (稳定性) 强 中等 弱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 可能性大 可能性大 可能性中等 建设工程临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 可能性大 可能性中等 可能性中等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外 可能性中等 可能性小 可能性小 注 1: 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 、地裂缝 地质灾害应 将小于等于 1 倍 影响范围作为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考虑; 影响范围 的 1-2 倍 作为 建设工程临近地 质灾害影响范围考虑; 大于 2 倍以上 影响范围作为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外考虑 注 2: 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水土腐蚀地质
21、灾害 的 可能性等级与 预测的 发育程 度 等级一致 4.6.6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 划分标准 应 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表 危害程度 可能性 大 中等 小 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4.6.7 建设 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 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不同 工程类型,对评估区 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危险性逐一进行评估 。 4.7 不同级别评估的技术要求 4.7.1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22、。具体包括: a) 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 发育程度、 危害程度和 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b)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 区 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 危害程度 和危险性 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c) 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地质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和规划用地 适宜性做出评估结论,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4.7.2 二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包括: a) 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 发育程度、 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逐
23、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 b)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 危害程度 和危险性 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DB12/T 7262017 6 c) 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和规划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估结论,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的 措施与建议。 4.7.3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可参照 一级 评估要求的内容, 做出概略评估 。 5 地质环境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评估区及有关相邻地区已有地质
24、环境资料的基础上,应针对拟建工程或规划区的特点,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调查。 5.1.2 北部山区主要 对 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形成相关的地质环境条件 进行调查 ;南部平原区主要对地裂缝、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和水土腐蚀等地质灾害形成相关的地质环境条件 进行调查 。 5.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用图应能充分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灾害体 特征,便于使用和阅读,比例尺可酌情确定,一般不宜小于 1:50 000。 5.1.4 在图幅面积 10cm 10cm 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对于一级评估不应少于 5 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 3 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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