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 0245-200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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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 0245200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 范围 1.1 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
2、易产生地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程度的估量。 3 总则 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面沉降及特殊性岩土(含湿陷性土、红粘上、软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及残积土等)变形灾害等。 3.2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视建设项目的特点,并考虑所处
3、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加以分析确定。 3.2.1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3.2.2 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2.3 建设用地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3.2.4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山地丘陵区、评估范围应以相对线路两侧第一斜坡带为限:穿越线路的冲沟,以其汇水范围为限。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
4、点应是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3.3.1 在相同的地质环境条件下,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控方切坡路堑工段,将是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应为危险性评估的重点。 3.3.2 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冲沟,应为危险性评估调查的重点。 3.3.3 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范围,应作为调查评估的重点。 3.3.4 在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应作为调查评估的重点。 3.3.5 对线状及大区域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
5、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评估的重点。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3.4.1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按灾种分别进行评估。 3.4.2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主要预测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区段及危害程度: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4.3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对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做出分区评估:对土地适宜性做出分区段评估。 3.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 31 表 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6、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3.5.1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把复杂程度分类见表 32。 表 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3 地质、 构造简单, 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7、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注:每类 5 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复 杂 程 度 评 估 分 级 项 目 重 要 性 3.5.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 33。 表 3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类 别 重要建设项目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较重要建设项目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
8、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注:每类 5 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3.6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原则上不安排钻探工作量,必要时可适当进行少量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报告,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后,方可提交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使用。 4 工
9、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工作程序框图 接受评估委托 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划分评价级别、确定评价范围 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现 状 评 估 预 测 评 估 综 合 评 估 防 治 措 施 结 论 与 建 议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5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5.1 一切致灾地质作用都受地质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控制。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 5.1.1 分析地质环境因素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地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一、岩土体物性: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 二、地质构造: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
10、式和地壳稳定性; 三、地形地貌:地貌形态、分布及地形特征; 四、地下水特征:类型、含水岩(组)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规律和水质水量; 五、地表水活动:径流规律、河床沟谷形态、纵坡、径流速与流量等; 六、地表植被:种类、覆盖率、退化状况等; 七、气象: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分布规律与特征、蒸发与风暴等; 八、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形式与规模。 5.1.2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质,从而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5.1.3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分布实际资料为依据,划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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