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143-200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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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0/143-2003 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GB/T50266-
2、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L5013-92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 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3.1.1 地质灾害 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3.1.2 滑坡 斜坡上的岩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3 滑体 沿滑动面作整体滑动的岩土体。 3.1.4 滑带 滑体与滑床间的软弱岩土夹层。
3、3.1.5 滑床 滑带下的不动岩土体。 3.1.6 危岩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 崩塌 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 3.1.8 泥石流 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 3.1.9 塌岸 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0 致灾地质体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11 致灾地质作用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DB50/143-2003 2 3.1.12 地质环境 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1.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对致灾地质作用或致灾地质体进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动
4、。 3.1.1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 因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采用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及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的行为。 3.2 符号 3.2.1 岩土性质指标 c 岩土体(含结构面)的粘聚力 flk 天然湿度条件下岩体极限抗 拉强度标准值 岩土体的重度 w 水的重度 岩土体(含结构面)的内摩擦角 3.2.2 计算参数 A 水位变幅 D 动水压力 F 危岩稳定系数 Fs 滑坡稳定系数 Fst 滑坡稳定性安全系数 Ft 危岩稳定性安全系数 h 地下水位面至库水位面范围内的高度,浪高 hw 裂隙充水高度 Hb 波浪爬高 Hp 波浪影响深度 Hs 设计高水位以上坡高
5、K 渗透系数 Kd 与被冲蚀岸坡表面粗糙 度有关的系数。 l 滑面长度 P 滑坡剩余下滑力 Q 地震力 R 抗滑力 S 塌岸宽度 T 下滑力 U 滑面水压力 V 后缘裂隙水压力 W 自重与相应地面荷载之和 滑面倾角,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风险概率 地下水流线平均倾角,水上稳定坡角 给水度 滑坡剩余下滑力传递系数 e 地震水平作用系数 3.2.3 其它 DB50/143-2003 3 变异系数 0 算术平均值 k 标准值 标准差 4 总则 4.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 4.1.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划分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等级。 4.1.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危害对象的重要性和
6、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 进行划分。 表 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 致灾地质体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 危害对象的重要性 重要 较重要 一般 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中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 二级 三级 三级 4.1.3 致灾地质体危害对象重要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重要:县级以上城市主体、人口密集区及重要建设项目; b) 较重要:乡镇集镇及较重要建设项目; c) 一般:村社居民点 及一般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重要性可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DB50/139-2003 的规定确定。 4.1.4 致灾地质体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 失大小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损失大:威胁人数多于
7、300 人或预估经济损失大于 10000 万元; b) 损失中等:威胁人数 50 人 300 人或预估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10000 万元; c) 损失小:威胁人数少于 50 人且预估经济损失小于 5000 万元。 4.1.5 塌 岸防治工程等级应根据塌岸危害对象重要性和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差异分段划分,每段长度不宜大于 1km。 4.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4.2.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对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进行划分。 4.2.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变形差异、物质组成差异、稳定性控制因素多少和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所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 2 划分。 DB50/
8、143-2003 4 表 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判定因素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a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致灾地质体变形差异 大 中等 小 致灾地质体物质组成差异 大 中等 小 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控制因素 多 中等 少 致灾地质体所或 致灾地质作用处地质环境 b 复杂 中等 简单 a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首先满足其中两项者即为该等级;当致灾地质体不明确时可直接按致灾地质作用所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b 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所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可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DB50/139-2003 划分,划分时不良地质现象应不含致灾地质体本身。 4.2.3 塌岸勘察中的 岸
9、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根据地质环境差 异分段划分,每段长度不宜大于 1km。 4.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阶段 4.3.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视情况确定是否分阶段进行。当致灾地 质体规模不大、基本要素明显或地质条件简单或灾情危急、需立即抢险治理时宜进行一次性勘察;当致灾地质体规模大、基本要素不明显或地质环境复杂时应分控制性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 段进行。 4.3.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控制性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测绘、勘探和测试等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成因、形成机制,对致灾地质体在现状和和规划状态下的稳定性作出初步分析并对致灾地质体的危险性作出评价,作出
10、是否需要进行详细勘察和防治的结论,控制性勘察成果应能作为详细勘察的依据,但一般不宜作为地质灾害 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 4.3.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详细勘察应考虑城镇建设、移民迁建、道路、沿江港口码头及岸坡治理等规划建设的需要,依据控制性勘察的结果,结合可能采取的治理方案部署工作量,分析评价致灾地质体在现状和规划状态下的稳定性和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详勘成果应能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依据。 4.3.4 一次性勘察的工作深度应符合详细勘察的基本要求。 4.3.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间应开展地质工作,对开挖形成的边坡、基坑和洞体进行地质素描、地质编录和检验,验证已有的勘察成果;
11、必要时补 充更正勘察结论,并将新的地质信息反馈设计和施工。当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不能满足设计施工需要或设计有特殊需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施工勘察应充分利用已有施工工程。 4.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布置原则 4.4.1 勘察工作应遵循先地质测绘后勘探和先物探后钻探的原则。 4.4.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中的 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DB50/143-2003 5 a) 所使用地形底图应为能反映现状地形地物的地形图,其坐标宜为北京坐标系,高程宜为黄海高程,在绘制地形底图时应删去使阅读地质内容产生困难的符号、注记,等高线间距以能反映地 貌形态又便于读图为原则; b) 地质测绘线
12、路布置对致灾地质体基本要素、变形迹象宜以追索法为主,图面上每 0.01m2 范围内线路长宜为 400mm800mm,观测点(含工程点)数量宜为 5 个 10 个,防治工程为一级或地质环境复杂时取较大值,防治工程为三级且地质环境简单时取较小值,观测点、线不应均布,应以控制致灾地质体基本要素及变形特征为准; c) 观测点应以仪器法或半仪器法测定,点位误差图面上不应大于 0.5mm; d) 地质测绘平面图上,应突出表示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要素及变形迹象,线状要素可扩大到 1mm宽度表示, 等轴状时可扩大到 2mm2 表示; e) 地质测绘的每个地质观测点均应作好原始记录,并应有观测点的平、剖面示意图或
13、素描图、照片等。代表性观测点还应采集相应的标本。 4.4.3 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中应根据监测位移矢量图等监测成果对致灾地质体的位移方向和勘察工作量进行校核和必要的调整。 4.4.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根据需要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宜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064-98 的规定,涉水工程的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宜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 SL251-2000 的规定 。 4.4.5 勘探和原位测试位置和方法的选择,应保证勘探和原位测试的实施不导致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明显降低。 4.5 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基本要求 4.5.1 滑坡勘察应查明滑坡区的地质环境,
14、查明滑坡的性质、成因、变形机制、边界、规模、变形阶段、稳定状况及其危险程度;提出参与计算评价的有关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及地下水的有关参数;查明或预测成灾危害情况;阐明滑坡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4.5.2 危岩勘察应查明勘察区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植被、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构造特征、裂隙发 育程度及分布特征,卸荷带分布范围,应重点查明危岩体的空间几何形态、控制性结构面特征、危岩及基座变形特征。判断崩塌的方向和影响范围,分析危岩产生原因,评价危岩在可能的最不利条件下的稳定性、失稳的特征、规模及危害程度;阐明危岩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4.5.3 泥
15、石流勘察应查明泥石流区的地质环境,全域汇水区面积及边界;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及堆积区的范围、特征和泥石流的危害;阐明泥石流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4.5.4 塌岸勘察应查明 岸坡地质环境,进行岸坡分段、分类和塌岸预 测评价,确定需要治理的岸坡长度、位置、范围及规模;阐明工程治理的必要性,为设计确定治理工程提供地质依据。 4.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 4.6.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控制性勘察、详细勘察或一次性勘察实施前均应进行勘察设计。 4.6.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控制性勘察和一次性勘察设计应在充分搜集现状地形图及其它有关资料、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划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确定地
16、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详细勘察设计应在控制性勘察结论的基础上编制,勘察工作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控制性勘察阶段工作量。 4.6.3 勘察设计书内容见附录 A。 4.6.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书实施,不应随意变更勘察工作量。当勘察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书预估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地质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勘察工作量作适DB50/143-2003 6 当调整。 5 地质灾害分类 5.1 滑坡分类 5.1.1 滑坡可分为土质滑坡和岩质滑坡。土质滑坡应是滑动面位于土层内或为土层与基岩交界面的滑坡;岩质滑坡应是滑动面位于基岩内部的滑坡。 5.1.2 岩质滑坡按
17、滑动面与岩层层面的关系可分为顺层滑坡和切层滑坡(附表 B.1.1)。 5.1.3 滑坡按发生年代 可分为新滑坡、老滑坡和古滑坡(附表 B.1.2)。 5.1.4 滑坡按滑动方式可分为松脱式滑坡和推移式滑坡(附表 B. 1.3)。 5.1.5 滑坡按滑体厚度可分为浅层滑坡、中层滑坡、深层滑坡和超深层滑坡(附表 B.1.4)。 5.1.6 滑坡按古、老滑动面被利用情况可分为全复活型滑坡、部分复活型滑坡和非复活型滑坡(附表B.1.5)。 5.1.7 滑坡按滑体体积可分为小型滑坡、中型滑坡、大型滑坡和特大滑坡(附表 B. 1.6)。 5.1.8 滑坡按主要诱发原因可分为工程滑坡和非工程滑坡 (附表 B
18、. 1.7) 。 5.1.9 滑坡按纵横长度比可分为纵长式滑坡、横长式滑坡和等长式滑坡 (附表 B. 1.8) 。 5.1.10 滑坡所处演变阶段应根据滑动带及滑动面、滑坡前缘、滑坡后缘、滑坡两侧和滑坡体状况分为弱变形阶段、强变形阶段、滑动阶段和停滑阶段(附表 B.1.9)。 5.2 危岩崩塌分类 5.2.1 崩塌应按 危岩离开母岩的方式 分为滑移式崩塌、倾倒式崩塌和坠落式崩塌三类(附表 B.2.1),相应的危岩分别称为滑移式危岩、倾倒式危岩和坠落式危岩。 5.2.2 危岩单体按体积可分为小型危岩体、中型危岩体、大型危岩体和特大型危岩体(附表 B. 2.2)。 5.2.3 危岩带按体积可分为小
19、型危岩带、中型危岩带、大型危岩带和特大型危岩带(附表 B. 2.3)。 5.2.4 危岩体按所处相对高度可分为低位危岩、中位危岩、高位危岩和特 高位危岩(附表 B.2.4) 。 5.3 泥石流分类 5.3.1 泥石流按流通区的地貌形态可分为沟谷泥石流和坡面泥石流 (附表 B.3.1)。 5.3.2 泥石流按物质组成可分为泥流、泥石流和水石流 (附表 B.3.2)。 5.3.3 泥石流按流体特征可分为粘性泥石流和稀性泥石流 (附表 B.3.3)。 5.3.4 泥石流按流动速度可分为低速泥石流、 中速泥石流和高速泥石流 (附表 B.3.4)。 5.3.5 泥石流按堆积区的厚度可分为薄层泥石流、中厚
20、层泥石流、厚层泥石流和巨厚层泥石流 (附表B.3.5)。 5.3.6 泥石流按总体积和长度可分为小型泥石流、中型泥石流和大型泥石流 (附表 B.3.6)。 5.3.7 泥石流危害程度应根据流域面积、固体物质一次冲出量、最大流量和堆积区面积分为严重、中等和轻微三级(附表 B.3.7)。 5.4 塌岸分类 5.4.1 岸坡应按岩土体类型分为岩质岸坡、土质岸坡和岩土混合岸坡(附表 B.4.1)。 5.4.2 塌岸应按破坏模式分 为侵蚀剥蚀型塌岸、坍塌型塌岸和滑移型塌岸(附表 B.4.2)。 5.4.3 塌岸强烈程度应根据塌岸规模分为强烈、较强烈和轻微三级(附表 B.4.3)。 6 滑坡地质测绘与勘探
21、 6.1 一般规定 6.1.1 滑坡勘察的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区。勘察区后部应包括滑坡后壁以上一定范围的稳定斜坡或汇水洼地,勘察区前部应包括剪出口以下的稳定地段,勘察区两侧应到达滑体以外一定距离或邻近沟DB50/143-2003 7 谷。涉水滑坡尚应到达河(库)心或对岸。 6.1.2 滑坡勘察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钻探、井探、槽探为主,必要时,尚应采用洞探和物探。 6.2 滑坡 地质测绘与调查 6.2.1 滑坡地质测绘平面图比例尺宜采用 1:5001:2000,应根据滑坡面积、滑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防治工程等级和滑坡治理工程设计的需要进行选择。当滑坡防治工程等级为一级或滑坡地质环境复杂或滑坡平均
22、宽度小于 500m 时,应取 1:500。剖面图比例尺宜采用 1:2001:500。 6.2.2 滑坡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查明滑坡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环境、滑坡各种要素特征和滑坡的变形破坏历史及现状,并对滑坡成因、性质和稳定性作出判断。 6.2.3 滑坡自然地理条件调查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其内容应包括 滑坡所处地理位置(地理坐标)、行政区划、滑坡区的交通状况、气象水文(尤其是降雨、河流或水库水位)、区域经济状况。 6.2.4 滑坡地质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地震、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应在收集分析区域地质和前人已有勘察资料的基础上,对外围进行必要的核查。 6.2.5
23、滑坡地质测绘应识别滑坡特征和滑坡要素,根据地形特征及地面裂缝分布规模等情况判定滑坡范围、主滑方向及主滑线。对能够观察到的滑坡要素和异常地质现象,以及能反映滑坡基本特征的地质现象,应有地质观测点控制。 6.2.6 滑坡地质测绘应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地下水等基本条件,降雨、地表水等自然因素及边坡开挖、堆填加载、采石采矿、水库渠道渗漏等人为因素多方面对滑坡的成因、性质作出分析判断。 6.2.7 滑坡地质测绘应从滑坡体上的微地貌特征、植物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变形破坏情况、地面开裂位移情况及井泉动态变化等方面对滑坡的稳定性作出宏观分析判断。 6.3 滑坡勘探 6.3.1 滑坡勘探应查明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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