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815-2013 煤矿在用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安全检测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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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 8152013 煤矿在用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 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013 - 09- 05 发布 2013- 11 - 05 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 815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检测检验 基本要求 2 5 检验项目 及要求 3 6 检测检验方法 6 7 检验结果 的判定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体感温度对照表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检测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要求表 . 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救生舱综合防护性能试验 . 15
2、参考文献 18 DB41/ 8152013III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士栋、刘红新、李胜杰、袁海刚、袁栋梁、刘进钱、贺明志。本标准于2013年09月05日首次发布。 DB41/ 81520131 煤矿在用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可移动式硬体救生舱检测检验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检验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及要求、检测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煤矿在用可移动式硬体救生
3、舱(以下简称救生舱)的定期和不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26 一般压力表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8982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可移动式救生舱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以适应矿井采掘作业要求的矿用救生舱。3.2 硬体救生舱由钢材等硬体材料制成的救生舱。3.3 生存舱紧急避险情况下人员的主要生存空间。3
4、.4 过渡舱救生舱舱门至生存舱之间的过渡空间。3.5 设备舱DB41/ 81520132 主要用于放置设备、材料、物品等的空间。3.6 防护密闭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3.7 密闭门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3.8 应急逃生口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等紧急情况下,避险人员借此逃生的出口。3.9 额定防护时间救生舱在规定作功条件下,不依靠外界支持,保证额定避险人员维持生命所能持续的时间。3.10 救生舱有效容积救生舱内除去设备、材料占用空间外所剩余的供避险人员生存的净空间。3.11 气密性救生舱内部与外界环境气体隔绝的程度。3.12 体感温度综合考虑空气温度
5、、湿度等因素影响后,人体实际感受到的温度。 4 检测检验基本要求 4.1 检验条件 4.1.1 救生舱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功能齐全、安装到位、经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4.1.2 救生舱及配套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4.1.3 救生舱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和检验条件。4.2 检验类别 4.2.1 常规检验:指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4.2.2 特殊检验:指不定期检验,有 4.2.2.14.2.2.5 情况之一时进行,并可替代常规检验。 4.2.2.1 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救生舱在交付使用前。 DB41/
6、81520133 4.2.2.2 事故后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救生舱在投入使用前。 4.2.2.3 矿井因采掘系统发生变化,救生舱移动后在投入使用前。 4.2.2.4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救生舱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救生舱。 4.2.2.5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4.3 检验程序 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应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5 检验项目及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外部指示灯等。5.1.
7、2 救生舱及内部设备、设施应具有防腐蚀、防啃咬等性能。5.1.3 救生舱应有便于移动、运输、吊装、安装的构件。5.1.4 救生舱应具备防倾覆等措施,保证在井下运输、安装后及使用时的舱体稳定性。5.1.5 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5.1.6 救生舱及关键部件应有合格证、MA 标志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说明书和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接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救生舱的本质安全型设备或部件,还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规定的型号选择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产品。 5.1.7 救生
8、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5.2 密闭门 5.2.1 救生舱应采用两道门结构,两道门之间为过渡舱。 5.2.2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向外开启的能抵 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和阻挡 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防护密闭门。 5.2.3 第二道门采用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密闭门。 5.2.4 救生舱防护密闭门的高度应不小于 1.0 m,宽度不小于 0.5 m。 5.3 过渡舱 5.3.1 容量为 6 至 8 人的救生舱,过渡舱净容积应不小于 1.4 m3,10 至 16 人的救生舱,过渡舱净容积应不小于 1.8 m3。 5.3.2 过渡舱内应有空气幕,空气幕应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出气速度应不低于 10 m/s
9、。 5.3.3 过渡舱内应有压气喷淋装置,流量应不小于 500 L/min,出口压力应不低于 0.3 MPa,运行时间应不低于每组 2 min。 5.3.4 过渡舱内应有不少于 2 个单向排气阀。单向排气阀中至少有 1 个满足压气喷淋装置使用时大流量排风的需要。 5.4 生存舱 5.4.1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每人 0.8 m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 5.0 m3。 5.4.2 生存舱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 2 个单向排气阀。DB41/ 81520134 5.5 应急逃生口 5.5.1 救生舱应有应急逃生口,保证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情况下避险人员逃生需要。 5.5.2 应急逃生口面积
10、应不小于 0.25 m2,并且不宜设在与救生舱舱门同一侧的位置。 5.6 氧气和空气供给系统 5.6.1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气密性。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 100 Pa500 Pa,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在 500 Pa 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 350 Pa/h。 5.6.2 救生舱应具备可靠的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能满足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和可能的补氮需要,保证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氧气浓度在 18.5%23.0%之间。 5.6.3 救生舱应具有与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连接的接口及配套的减压、消音、过滤、控制等设施,保证压风出口压力在 0.1 MPa0.3 MPa 之间,供风能力不低
11、于每人 0.3 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dB。进入救生舱前 20 m 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5.6.4 救生舱应存储一定量的高压空气,满足在压风自救系统失效时的供气需要。髙压空气瓶应配有减压装置,分别满足气幕、压气喷淋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5.6.5 救生舱应具有自备氧供给系统,保证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人均供氧量不低于 0.5 L/min,自备氧供给系统可采用压缩氧或自生氧等方式。 5.6.5.1 采用压缩氧供氧时: a) 压缩氧氧气浓度应不低于 99.5%,并满足 GB 8982 的规定;b) 氧气瓶应符合 GB 5099 和 TSG R0004 的有关要求;显示压力表应符合 GB/
12、T 1226 的有关规定; c) 应采用将高压氧气先减压至 0.3 MPa 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应不超过30 m/s。氧气瓶应可靠固定,采用高压软管连接,并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5.6.5.2 采用自生氧装置供氧时,应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启动及在救生舱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且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氧气浓度满足 5.6.2 的要求。 5.6.6 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45 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 1.5 倍。 5.7 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5.7.1 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13、,具备有害气体去除功能。处理 CO 2 的能力不低于每人 0.5 L/min;处理 CO 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 min 内将 CO 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救生舱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满足表 1 的规定。 表1 救生舱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要求表 项目 O2 CO CO2 CH4 体感温度 指标 18.5%23% 2410-61.0% 1.0% 35 注:体感温度与温度、湿度的换算可由附录A查表得到。 5.7.2 救生舱应具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措施,满足降温、供氧和有害气体处理的需要。 5.7.3 救生舱空气净化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采用真空
14、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 3%。药剂失效时宜有明显的颜色指示。需要更换药剂时,应有相关更换方法指示或语音提示。 5.7.4 救生舱应具备舱内温湿度调节功能。 5.7.4.1 救生舱采用蓄冰降温方式时,应明确工作方式及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措施。空调机组应有规定的安全保护,冷却剂管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有防止制冷剂意外泄漏的措施,以保证空调机组的工DB41/ 81520135 作安全。 5.7.4.2 救生舱采用液态 CO 2降温时,气瓶应符合 GB 5099 和 TSG R0004 的有关规定。管路宜采用高压软管,并有防止 CO 2泄漏至生存舱的相关措施。 5.7.4.3 救生舱采用其它类
15、型的温湿度调节系统时,不应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经充分的安全评估和论证,以安全、可靠为前提。 5.8 环境检(监)测系统 5.8.1 救生舱应具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监)测系统,能够在人员避险时,对过渡舱内的 O 2、CO,生存舱内的 O 2、CH 4、CO 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 O 2、CH 4、CO 2、CO、温度进行检测或监测。采用液态 CO 2 降温时,应对液态 CO 2所在舱室内的 CO 2进行检测或监测。 5.8.2 采用便携式仪表对救生舱外环境参数进行检测时,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准确,并有有效的安全措施。采用抽取气体方法检测时,检测气体应直接排放到舱外。 5.
16、8.3 监测监控系统应对救生舱外和救生舱内的 CH 4、CO 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5.9 人员定位系统 救生舱内应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对出、入救生舱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5.10 供水施救系统 5.10.1 救生舱应与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相连接,为避险人员提供水或液态营养物质。 5.10.2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5.10.3 接入救生舱前的 20 m 供水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 5.11 通信联络系统 救生舱应具备与井下有线通讯系统连接的接口,配备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本安电话机。 5.12 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 5
17、.12.1 救生舱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需要、具备低能耗的特点。 5.12.2 救生舱内应贮备备用矿灯,数量不少于 10 盏。 5.12.3 救生舱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 5.13 动力保障系统 5.13.1 救生舱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具备外部供电和内部后备电源。 5.13.2 救生舱应具备外部电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舱处于备用状态下,利用外部电源对救生舱内部后备电源充电。外部电源及电源接口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突发紧急情况下外部电源中断或电缆短路时救生舱内部的供电安全。
18、 5.13.3 救生舱内部后备电源应满足在外部供电失去时,维持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后备电源供电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电源和容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自检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隔爆型电源应不直接暴露于爆炸性危险环境。 5.13.4 救生舱外部供电与内部后备电源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 s。 DB41/ 81520136 5.13.5 救生舱内部后备电源用电设备电压不高于 24 V。 5.14 生存保障系统 5.14.1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食品发热量
19、不少于每人每天 5000 kJ,饮用水不少于每人每天 1.5 L。 5.14.2 救生舱应配备应急救助所需的卫生医疗设备,包括急救箱和苏生器等。 5.14.3 救生舱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所需的工具箱、灭火工具等。 5.14.4 救生舱应配备人体排泄物处理装置。 5.15 安装、维护与管理 5.15.1 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 20 m 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5.15.2 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 5.15.3 煤矿
20、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救生舱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5.15.4 救生舱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 5.15.5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救生舱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并记录检查和更换情况。 5.15.6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 5.15.7 每天应对救生舱进行 1 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救生舱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5.15.8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 1 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系统压力低于设计压力
21、的 95%时,应及时更换。每 3 年对高压气瓶进行 1 次强制性检定,每年对压力表进行 1 次强制性检定。 5.15.9 每月应对设备电源进行 1 次检查和测试。 5.15.10 每年对救生舱进行 1 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6 检测检验方法 6.1 基本要求 6.1.1 检测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应满足附录 B 的要求。 6.1.2 核查救生舱及关键部件的合格证、MA 标志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说明书、使用须知、本质安全型设备或部件关联证明及供氧管路脱脂处理证明;检查救生舱颜色、构件。 6.2 密闭门 6.2.1 检查密闭门外观结构,查看防护密闭门出厂检验
22、或型式试验记录。 6.2.2 使用法定长度计量器具测量密闭门出口大小。 6.3 过渡舱 6.3.1 过渡舱净容积测量 使用法定长度或面积计量器具测量并计算过渡舱净容积。DB41/ 81520137 6.3.2 过渡舱空气幕出气速度测量 开启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和空气幕开关,检查空气幕覆盖情况。用风速测量仪表测量空气幕出风处风流速度,在不同位置测量 3 次,计算平均值。 6.3.3 过渡舱单向排气阀和压气喷淋装置试验 试验步骤如下:a) 将流量计连接于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和救生舱软管之间,将压力表连接至压气喷淋装置出口位置,将 U 型压差计一端连接至单向排气阀出口;b) 检查单向排气阀结构,并密封好另
23、1 个排气阀;c) 开启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和喷淋装置开关,同时按下秒表;d) 记录流量计、压力表和 U 型压差计读数,每 30 s 读取 1 次,共 3 次,计算平均值;e) 记录单组运行时间;f) 换另外 1 个排气阀,重复进行 b)e)。6.4 生存舱 6.4.1 使用法定长度或面积计量器具测量并计算生存舱的有效容积。 6.4.2 检查生存舱观察窗和单向排气阀数量、位置。 6.5 应急逃生口 6.5.1 检查逃生口位置。6.5.2 使用法定长度或面积计量器具测量应急逃生口面积。6.6 氧气和空气供给系统 6.6.1 救生舱气密性试验 试验方法如下: a) 将 U 型压差计安装在救生舱的其中一
24、个泄压口,并密封好其它本项检测不用的接口;b) 关闭救生舱的所有门窗等密封部件,且应不增加设计以外的其它密封措施。打开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向舱内通入空气,使舱内外压差达到 600 Pa 左右,停止供气;稳定一段时间后,在舱内外压差不小于 500 Pa 的条件下,开始用秒表计时,同时读取和记录压差计显示值;每间隔20 min 记录 1 次,共持续 60 min。用首次压差值减去末次压差值,即泄压速率。6.6.2 氧气浓度试验 检查救生舱氧气和空气供给系统的组成与配置,在进行 6.6.4、6.6.5 试验项目时,测量并记录氧气浓度。 6.6.3 救生舱压风自救系统试验 试验步骤如下: a) 检查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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