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997-2015 出生缺陷综合预防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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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1.020 C63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997 2015 出生缺陷综合预防规范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pecification of birth defects 2015- 12-07 发布 2016- 01-07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997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3.1 出生缺陷 . 1 3.2 出生缺陷预防 . 1 3.3 出生缺陷一级预防 . 1 3.4 出生缺陷 二 级预防 . 2 3.5 出生缺陷 三 级预防 .
2、 2 4 出生缺陷一级预防 . 2 4.1 总体要求 . 2 4.2 预防技术 . 2 4.3 信息处理 . 6 4.4 质量控制 . 6 5 出现缺陷二级预防 . 7 5.1 总体要求 . 7 5.2 预防技术 . 7 5.3 信息管理 . 9 5.4 质量控制 . 9 6 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 9 6.1 总体要求 . 9 6.2 预防技术 . 9 6.3 信息管理 . 15 6.4 质量控制 . 15 7 出生缺陷综合预防规范实施流程图 .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出生缺陷预防评估 评价表 .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出生缺陷综合预防实施流程图 . 18 DB33/T 997
3、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并 归口。 本标准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人: 舒强 、赵正言、陈婉珍。 DB33/T 997 2015 1 出生 缺陷综合预防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出生缺陷综合预防 的术语和定义 、 一级 预防 、二级 预防 、三级 预防 、综合 预防实施流程图、预防 信息追踪和档案管理等 。 本标准适用于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开展和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4、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 308号)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 (试行 )(国人口发 2010 31 号 ) 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浙卫发 1998 553 号 )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出生缺陷 Birth defects 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 的现象 。 注 1: 出生缺陷可由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等遗传因素或环境因素引起 , 也 可由这两种因素交互作用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 。 注 2: 出生缺陷
5、 通常包括先天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功能异常如盲、聋和智力障碍等。 3.2 出生缺陷预防 Birth defects prevention 通过健康 教育、舆论 引导 、咨询指导、技术 干预等多种方式,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或减轻出生 缺陷 危害 的行为。 注: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给出 了出生缺陷 “ 三级预防 ” 策略 ,即 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3.3 出生缺陷一级预防 Birth defect one prevention 通过 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遗传咨询、计划生育、最佳生育年龄选择、增补叶酸、孕早期保健 (包括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
6、、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避免接触高温环境 )等 婚前 和 孕前阶段综合干预, 减少出生缺陷 发生 的行为 。 DB33/T 997 2015 2 3.4 出生缺陷二级预防 Birth defects two prevention 通过 孕 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产前 检查 及高风险人群羊水 /脐带血胎儿染色体检测、物理诊断等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 减少严重出生缺陷儿 出生 的行为 。 3.5 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Birth defects three prevention 通过对 出生缺陷患儿采取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等 新生儿疾病的早期筛查, 及时有效
7、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提高患儿生活质量, 防止病残 的行为 。 4 出生缺陷一级预防 4.1 总体要求 对 拟登记注册结婚的男女双方, 登记结婚 已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或 已领取再生育证计划 怀孕 的夫妇 ,医疗保健机构应运 用预防技术实施婚前、孕前和孕早期的干预 , 以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4.2 预防技术 4.2.1 婚前医学检查 4.2.1.1 一般要求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检查应 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检查任务 , 婚前医学检查时,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
8、检查证明, 对于浙江 常住人口以及在浙江省 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 应 享受 “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 政策 。 4.2.1.2 检查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婚前检查时,应包括 以下 项目 : 体格检查 , 在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 门腹壁双合诊 ; 如需做阴道检查, 应 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检查结果不应对 处女膜完整性进行描述 ;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 常规辅助检查 , 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 注: 其他特殊检查 , 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 B型
9、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 宜 根据需要 或 自愿原则确定 。 4.2.1.3 检查疾病 医疗保健机构在检查时,应检查以下主要疾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 , 主要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 有关 法定 传染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有关精神病 , 主要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DB33/T 997 2015 3 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 主要指 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4.2.1.4 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
10、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 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2.1.5 检查结果 医生对检查的结果应 填写 本标准 附录 A中表 A.1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评估表 。 4.2.1.6 医学意见 在出具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检查的医学意见应填写于附录A.1表格中,并注明 以下内容 : “建议不宜结婚”,指 双方
11、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 害行为的情况 ; “建议不宜生育”, 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 “ 建议不宜生育 ”; 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建议暂缓结婚”, 发现 有关法定 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 ; “
12、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 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 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 “ 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 指 未发现上述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 。 4.2.2 婚前卫生指导 4.2.2.1 一般要求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 生殖健康 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宣教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并 进行效果评估 。 4.2.2.2 指导项目 对男女双方的指导应包括以下内容 : 性卫生知识、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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