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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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8-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780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职业性皮肤病致病因素多,发病率高,涉及面广,在职业性疾病中占有较大比例。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
2、有效地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GB7804-87作了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瑞金医院参加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3、。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4 临床类型职
4、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 1. 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剌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4.1.2 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惊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4.1.4 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攒瘸见GBZI06。4.1.5 药彦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
5、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4.2.2 职业性自斑长期接触苯基盼或烧基酣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GBZ 18-2002 4.3 职业性瘟疮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馆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瘟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短、多氯酣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瘟疮。4.4 职业性皮肤溃殇接触六价铭、可溶性镀盐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殇。4.5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瘟、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4.6 职业性疵赘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及高沸点馆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的扁平疵样、寻常疵样及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班。4.7 职业
6、性角化过度、破裂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增厚与裂隙。4.8 职业性痒彦由蜗、尾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彦性尊麻彦样损害。4.9 职业性浸债、靡烂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起皱与廉烂。4.10 职业性毛发改变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毒毛折断或增生等毛发异常。4. 11 职业性指甲改变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手甲、匙甲、甲剥离等甲损害。4.12 其他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玻璃纤维、铜屑以及多种化学物的粉尘或气体引起的皮肤痛痒症:接触乳胶手套、氯丙嗦、林丹、生漆等引起的接触d性尊麻彦;接触煤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无机碑
7、和电离辐射等引起的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等皮肤肿瘤。5 处理原则5. 1 治疗原则5. 1. 1 治疗期间酌情避免或减少接触致病因素。5.1.2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5.1.3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对症处理。5.2 其他处理职业性皮肤病一般不丧失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照常工作,特殊情况处理如下:5.2.1 有严重变应性反应或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者,应调换工种,安排不接触致敏物的工作。5.2.2 皮炎急性期、溃殇及某些感染性皮肤病等在治疗期间酌情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5.2.3 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自斑和职业性皮肤癌确诊后应调换工种,脱离发病环境。5.2.4 聚合型或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
8、的职业性瘟疮,长期治疗元效者可考虑调换工种。6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2 GBZ 18一2002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A.2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是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基本上可以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A.3 职业性药彦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荒酸二甲醋、丙烯腊、甲胶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重症多形红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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