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8208.4-2011 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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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20.25 P 15 道雪中华人民-=lI工./、和国国家标准地震现场工作GB/T 18208.4-20门代替GB/T18208. 4-2005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Post-earthquake field works Part 4 : Assessment of direct loss 2011-12-30发布2012-03-01实施、数码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夜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8208.4-2011 目次前言.1 引言. . II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调查.2 5 地震人员伤亡统计与
2、失去住所人数估计6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5 7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8 地震救灾投入费用9 地震直接损失初步评估10 续发地震损失评估.10 11 汇总和报告内容.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计算参数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调查表13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调查汇总表.附录D(规范性附录)房屋基础资料与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22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报告内容40参考文献.42 G/T 18208.4-20门剧昌GB/T 18208(地震现场工作分为四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z基本规定;一一第2部分z建筑物安全鉴定E第3部分z调查规范;一一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
3、评估。本部分为GB/T18208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T18208. 4-2005(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本部分与GB/T18208.4-2005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za) 修订了四条术语和定义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重置费用和地震失去住所人数;b) 增加了三条术语和定义城市评估区、农村评估区和中高档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c) 增加了上报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的工作要求,并给出了包括各行业系统、生命线系统、企业及文物古迹等工程结构、设施、设备地震灾害直接损失的18个报表;d) 对于城市评估区,增加了中高档
4、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工作要求和技术内容,并在附录中给出了相关参数的经验取值范围;e) 修改了房屋破坏损失比在严重破坏时的上限值,并给出区间中值E增加了部分生命线工程破坏损失比的区间范围,并给出区间中值;f) 增加了人员伤亡情况的两个调查表,并定义了失踪人口;g) 将原来14个附录重新归类,合并成5个附录,并修改了附录E中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的内容Fh) 对原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对所有原标准的调查表格重新进行了完善设计。本部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AC/TC225)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
5、云南省地震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柏涛、袁一凡、苗崇刚、宋立军、郭恩栋、林均岐、张令心、孙景江、戴君武、陈洪富、秦小军、周光全。本部分于2005年3月28日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I GB/T 18208.4-2011 51 GB/T 18208. 4-2005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国际社会在实施地震应急救援、人道主义援助、震后恢复重建以及减灾决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建筑结构、基础设施以及重大工程数量逐年增加,新型结构的增多,地震灾害损失的组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人们对地震灾害损失的内涵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因此,有必要进行
6、修订。本次修订是基于GB/T18208.4-2005实施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及近些年来国内外地震灾害的考察资料,尤其是汶川特大地震现场损失评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现场工作。E GB/T 18208.4-2011 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1 范围GB/T 18208的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在地震现场开展的地震灾害直接损失的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7、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208. 3一2011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z调查规范GB/T 24335-2009 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 24336-2009 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划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earthquake-caused direct loss 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地震救灾投入费用。3.2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earthquake-caused direct economic loss 地震(包括地震动、地震地质灾害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项破坏的经
8、济损失。3.3 地震救灾投入费用cost for earthquake disaster relief 地震救灾投入的各种费用,包括人工、物资、运输、通信设施抢修、电力设施抢修、医疗药品、消毒防疫、埋葬、废墟清理及人员搬迁暂住等费用。3.4 重置费用replacement cost 基于当地当前价格,重建与震前同样规模和标准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项所需费用。3.5 地震灾区earthquake disaster area 地震发生后,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经济建设遭到破坏的地区。3.6 地震极灾区extreme earthquake disaster area 遭受地震灾害
9、直接损失最严重的区域,不包括对社会经济元直接影响的地震地质灾害区域。1 GB/T 18208.4-2011 3. 7 3.8 3.9 3.10 3. 11 地震失去住所人数number of homeless caused by earthquake 因地震破坏而失去原住所的人数。房屋破坏比damage ratio of buildings 房屋某一破坏等级的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损失比loss ratio 房屋或工程结构某一破坏等级的修复单价与重置单价之比。续发地震损失评估loss asseSS)eDt of consequent earthquake 对相同区域震群型的后续地震或强余震
10、造成损失进行的灾害损失评估。城市评估区loss assessment area in city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范围主要覆盖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县以及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镇辖区。3. 12 农村评估区105s assessment area in village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范围主要覆盖不属于城市评估区范围内的农村(乡村)以及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建制镇辖区。3.13 中高档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earthquake-caused direct economic loss of middle and high grade decoration 城市评估区中房屋装修占主体造价较大比例
11、的公共建筑和民居,因地震而造成的装修部分价值损失。4 地震灾害直接植失调查4. 1 地震灾区调查4. 1. 1 确定地震极灾区位置及地震灾区范围,可通过地震台网测定参数、电话收集震害、网络查询、航空摄像、遥感影像和实地调查了解等方法进行综合判定。4. 1. 2 在地震灾区调查,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za) 城镇村庄分布;b) 村镇人口及分布zc) 房屋结构类型;d) 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5e) 各类房屋中采用中高档装修的建筑总面积;f) 人均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g) 各类房屋建造单价;h) 生命线系统构成;i) 其他工程设施的规模和分布;j) 灾区经济及支柱产业;k) 其他灾区特性资料(自然环境、民
12、族构成、震源机制、地震破裂过程、地震构造、工程地质、水文2 地质等)。4.2 房屋破坏损失调查分区4.2. 1 地震灾区的房屋破坏损失情况,应按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分别调查。4.2.2 农村评估区应将破坏连续分布的地震灾区按下列原则分为若干子区zG/T 18208.4-20门a) 6级(不含6级)以下地震,应至少将地震灾区分为二个子区,分界线宜选定在地震极灾区中心到地震灾区边界线的二等分距离处;b) 67级(不含7级地震,应至少将地震灾区分为三个子区,分界线宜选定在地震极灾区中心到地震灾区边界线的三等分距离处;c) 7级以上(含7级)地震,应至少将地震灾区分为四个子区,分界线宜选定在地震极灾
13、区中心到地震灾区边界线的四等分距离处;d) 在地震极灾区震害分布不均匀时,宜将地震极灾区所在子区再进行细分若干评估子区。4.2.3 在破坏连续分布的区域之外的破坏区应单独作为评估子区。不应将此单独评估子区作为破坏连续分布评估区的边界。4.2.4 在城市评估区,可按城市行政区划或街区划分评估子区,如果因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震害分布不均匀,宜按震害程度划分为若干评估子区。4.2.5 地震次生灾害波及范围较大的区域,宜单独作为评估子区。4.3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4.3. 1 按照地震灾区房屋结构类型,参照GB/T18208.3-2011附录A中的A.1可将房屋划分为下列类别:a) 1类:钢结构房屋,包括
14、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等;b) n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包括高层钢筋混凝土框筒和筒中筒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等;c) m类:砌体房屋,包括多层砌体结构、多层底部框架结构、多层内框架结构、多层空斗墙砖结构、砖混平房等;d) N类:砖木房屋,包括砖墙、木房架的多层砖木结构、砖木平房等;e) V类:土、木、石结构房屋,包括土墙木屋架的土坯房、砖柱土坯房、土坯窑洞、黄土崖土窑洞、木构架房屋(包括砖、土围护墙)、碎石(片石)砌筑房屋等;f) VI类:工业厂房;g) 咂类:公共空旷房屋。4.3.2 在每个评估子区,应分别调查各类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宜通过地震灾区地方政府并结合
15、该地区最新统计资料(年鉴或人口普查资料等)得到。4.3.3 在元法得到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时,可通过抽样调查得到各类结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所有房屋总建筑面积得到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4.3.4 在农村评估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公用房屋面积和厂房建筑面积,其中,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可通过人均房屋建筑面积或户均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乘以人口或户数得到。4.3.5 在城市评估区,应调查各类房屋中高档装修房屋所占比例,并按附录B中表B.1的要求填写,然后乘以所有房屋总建筑面积得到该评估子区各类中高档装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4.4 房屋破坏比调查4.4.1 钢筋混凝土房屋、砌体房屋等一般
16、房屋应按照GB/T24335-2009的规定将房屋破坏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五个等级。3 GB/T 18208.4-20门4.4.2 土、木、石结构等简易房屋可划分为三个破坏等级:a) 基本完好:建筑物承重和非承重构件完好,或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其划分指标等同于GB/T24335-2009规定的基本完好hb) 破坏z个别承重构件出现可见裂缝,非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不需要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或多数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部分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需要一般修理(其划分指标等同于GB/T24335一2009规定的中等破坏或轻微破
17、坏两者的综合hc) 毁坏z多数承重构件破坏较严重,或有局部倒塌,需要大修,个别建筑修复困难。或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颜于崩溃或巳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其划分指标等同于GB/T24335-2009 规定的毁坏和严重破坏两者的综合)。4.4.3 房屋破坏比应按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破坏等级分别调查求得。4.4.4 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破坏面积,应采用抽样调查得到。对6级以下地震,地震极灾区内宜逐村调查。应区分评估子区和结构类型,并应按附录B中表B.2与表B.3填写各抽样点调查结果。4.4.5 抽样调查遵循以下原则za) 抽样点的分布,应覆盖整个地震灾区;b) 抽样点应代表不同破坏程度,不应只抽样调查破
18、坏轻微的点,或只抽样调查破坏严重的点zc) 农村评估区应以自然村为抽样点,抽样点内的房屋应逐个调查4d) 城市评估区的抽样点应选在房屋集中的街区,每个抽样点的覆盖面积不应小于一个中等街区pd 城市评估区中,所有抽样点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小于该城市评估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0%;f) 城市评估区的抽样点,应逐栋调查;因故无法逐栋调查时,每个抽样点调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该抽样点房屋总建筑面积的60%。4.4.6 农村评估区抽样调查点的数目应符合下列要求:a) 6级不含6级)以下地震,抽样点数不应少于24个;b) 67级(不含7级)地震,抽样点不应少于36个pc) 7级以上(含7级)地震,抽样
19、点不应少于48个;d) 每个评估子区内的抽样点不应少于12个,当评估子区内村庄少于12个时,应逐个调查。4.4.7 每个评估子区应分别计算不同类别房屋在各破坏等级下的破坏比,并将结果按附录B中表B.4填写。计算方法应按F列步骤:a) 分别统计一个评估子区内所有抽样点某类房屋遭受某种破坏等级的破坏面积之和A;b) 分别统计该评估子区内某类房屋总建筑面积S;c) 评估子区内某类房屋遭受某种破坏等级的破坏比为A/S。4.4.8 当确定等震线(烈度分布)图后,应按照烈度分区再给出不同烈度区的各类房屋的各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并将结果按附录C中表C.3填写。4.5 室内外财产损失调查4.5.1 每个评估子区
20、内应区分住宅和公用房屋,分别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和不同破坏等级的房屋,宜各选取不少于五户(栋)典型房屋,统计不同破坏等级下住宅和公用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值和典型房屋(栋)的总建筑面积,求得二者之比,得到不同类别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值,并按附录B中表B.5填写。也可以参照当地年鉴的有关统计数字,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估计。4.5.2 每个评估子区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值,应为评估子区内的各个抽样值的平均值,并将结果按附录B中表B.6填写。4.5.3 对于农村及城镇评估区,当房屋重置单价不包括室内外装修时,室内外装修的破坏损失应按照第4.5.1条规定计入室内财产损失之中。4 GB/T
21、18208.4-2011 4.5.4 对于城市评估区,房屋破坏损失的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失,中高档装修损失和室内外财产损失三部分。4.5.5 选取典型房屋样本时应考虑不周经济条件住户的比例。4.5.6 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机械和精密仪器等室内财产损失应逐个调查,调查结果应按附录B中表B.7填写。价值50万元以下或库存物资可由企事业单位或分管部门归类估计。4.5.7 对每个评估子区,应由灾区当地政府按附录D中表D.5填写牲畜、棚圈、围墙、蓄水池等室外财产破坏数量和损失,经核实后再按附录B中表B.8汇总。4.6 工程结构和设施损失调查4.6.1 各种生命线系统的工程结构、工业和特殊用
22、途结构应逐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一按附录B中表B.ll填表。4.6.2 对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农田水利灌渠、供排水系统管道、供气系统管道、供热系统管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系统线路等,宜逐段调查得到绝对破坏长度,或抽样调查得到平均每千米破坏长度,再乘以总长度得到绝对破坏长度。5 地震人员伤亡统计与失去住所人数估计5. 1 宜通过灾区地方政府获得地震人员伤亡情况(死亡、失踪、重伤和轻伤),并按下列规定填写附录B表B.9,再按B.10汇总:a) 死亡z因地震直接或间接致死;b) 失踪z以地震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hc) 重伤:需要住院治疗的
23、伤员;d) 轻伤:无须住院治疗的伤员。5.2 地震死亡人员,应说明其性别、年龄、住房结构类型、死亡地点及致死原因等;因地震重伤、轻伤人员宜加以说明。5.3 出现因地震而失踪人员时应加以说明。5.4 应给出按村落或按街区人员伤亡的空间分布调查结果。5.5 失去住所人数T,宜按式(1)计算:T=+d+e/2 = I I I X b - f G 式中za一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b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户均人口,单位为人每户:c一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所有住宅房屋的毁坏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d 为调查中得到的所有住宅房屋的严重破坏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旷he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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