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03-2003 皮鞋产品标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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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 13588-2003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03-2003代替 DB31/203-1997 皮鞋产品标识 2003-05-12 发布 2003-10-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03-2003 I 前言 本标准自1997年发布以来,对规范皮鞋市场、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市内、外各大商厦、皮鞋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对原标准作了部分修改,为了规范皮鞋的售后服务,这次修订中特将皮鞋质量三包规定纳入地方标准中,使皮鞋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有法可依。 本标准由上海皮革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
2、本标准由上海市轻工技术监督所、上海皮革有限公司、上海市皮革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一六工厂、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皮鞋厂、上海蓝棠博步皮鞋公司、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徐纪良、姚逸胜、罗妹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2031997DB31/203-2003 1 皮鞋产品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标注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产品标识的形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皮鞋的产品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
3、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3 皮鞋工业术语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定义 GBT 2703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鞋 皮鞋是指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经缝制、注塑、胶粘、模压、硫化、缝粘结合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旅游鞋、休闲鞋、时装鞋等。 3.2 贴膜革(移膜革) 将预制成的涂饰膜粘于革面的皮革。 3.3 头层革(全
4、粒面革) 粒面花纹保持完整,天然毛孔及纹理清晰可见的皮革。 3.4 二层革 皮革在生产过程中剖下的第二层,没有粒面花纹,而是通过不同整饰方法造出一个假粒面以模仿全粒面革的皮革。 3.5 绒面革(正绒面革) 在粒面磨出天鹅绒般细绒的皮革,绒毛细致并隐约可见毛孔。 DB31/203-2003 2 3.6 二层绒面革 在二层皮革面上磨绒的皮革。 3.7 职业皮鞋 职业皮鞋是指特殊需要、专业加工制成的皮鞋,例如:劳动保防鞋、运动鞋类、舞蹈鞋等。 3.8 保质期限 保质期限是指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并在正常穿着的条件下,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限。 4 基本原则 4.1 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
5、俗易懂。 4.2 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3 产品标识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4.4 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4.5 其他基本原则应符合 GB 5296.1 的要求。 5 标识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 5.1 商标 5.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皮鞋产品制造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皮鞋产品应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和代理商或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3 产品名称 5.3.1 应标注皮鞋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标明主要面革材料,天然皮革还应明确标明头层革、二层革、贴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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