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64-200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卫生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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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8464-2001 前言本标准除第1章和第2章外,其余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E生部1980年10月24日发布、1981年1月1日起试行的GBW2 囚的修改。修改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注意到放射治疗及其放射卫生防护领域的新进展.增加了辐射安全和质量保证有关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医用X射线治疗机的辐射防护性能、设备使用场所的辐射防护条件和使用设备实施放射治疗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z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所。本标准起草人王时进、马永忠。本
2、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1 () 1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卫生防护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therapy GB 18464 - 2001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X射线治疗机的辐射防护性能及其检验要求、治疗室的辐射防护条件和使用治疗机实施放射治疗的安全操作与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标称X射线管电压为10kV1 MV的医用X射线治疗机(以下简称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于民用加速器的X射线治疗。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
3、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9706. 10-1997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治疗X射线发生装置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 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2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3 总则3. 1 医用X射线治疗必须遵循放射防护基本原则,要求照射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并使L作者和公众的受照不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值;患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原则。3- 2 医用X射线治疗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导致重大照射事件的发生及不良后果。4
4、治疗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4. 1 治疗机泄漏辐射的限制4. 1. 1 治疗状态下.X射线源组件的泄漏辐射应按表I控制。表I治疗状态下X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控制值X射线管额定电压.kV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mGy/h150 距源组件表面50mm 300 距X射线管焦点1m 10 150 距X射线管焦点1m 1 502】距源组件表面50mm 1) X射线源组件包括固定安装在X射线管套上的限束器。2)适于可于持的治疗设备。4. 1. 2 非治疗状态r:.x射线源组件的泄漏辐射和非有用辐射的控制值当X射线源处于以手动中断治疗而X射线管高压仍通电,或预定的治疗终止且X射线管高压断电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东质
5、量监窗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 03-01实施192 GB 18464 -2001 治疗状态时,自中断或终止辐射束发射后5s开始,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在距X射线管焦点1m(包括治疗束方向)处,不得超过0.02mGy/h;在距X射线源组件表面50mm处,不得超过0.2mGy/h。4.1. 3 可卸式限束器的泄漏辐射控制水平可卸式限束器仅指直接与X射线管组件连接但可拆卸的集光筒或可调限束器的整体固定部分。在可卸式限束器出口照射野全屏蔽条件下,限束器照射野外的相对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表2的控制水平。表2可卸限束器的相对泄漏辐射控制水平限束器出线口处屏蔽铅板的尺寸为照可卸限束
6、器的相对泄漏辐射的射野横(纵)向相应尺寸的倍数控制水平,%1.5倍Q. 5 1.1倍2 1)在距铅板边缘20mm以外任何位置的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占同一平面上无铅板时射线束中点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百分数。4.1. 4 除X射线源组件外其余部件的泄漏辐射控制值除X射线源、组件外,距X射线机的任一部件表面50mm的任何位置上,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0.02 mGy /ho 4.2 与有用线柬辐射输出量相关的技术要求4. 2. 1 累积辐射输出量的重复性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累积空气比释动能的重复性应不大于5%(X射线管电压;:150kV)和3%(X射线管电压150kV)。4.2.2 累积辐射输出量的线性照射
7、野内有用线束累积空气比释动能的非线性应不大于5%。4. 3治疗机控制台控制台应具有下列安全控制设备24. 3- 1 主电源锁。4.3- 2 预置的照射条件的确认设备。4. 3. 3 在确认照射条件无误后启动照射的设备。4. 3- 4 在紧急情况下中断照射的设备。4.3.5 辐射安全与联锁装置(详见第4.5条)。4.4 计时器和剂量监测仪治疗机的计时器和剂量监测仪,应能防止自动终止照射的意外故障,其要求如下g4. 4. 1 当治疗机同时设有计时器(两台)或剂量监测仪(两台)时,必须以并列或主/次组合方式配置。其中每一台必须能够独立终止照射。4.4.2 当达到预置值时,并列组合的两套系统或主/次组
8、合的主系统必须终止照射。因主次组合的主系统故障未终止照射并超过了预置值的10%,或计时器超过0.1min,或剂量监测仪在相应标称距离处的吸收剂量超过0.1Gy时,次级系统必须立即终止照射。4.5辐射安全与联锁要求4. 5. 1 治疗机必须具有安全设备,当出现第4.5. 24. 5. 5中任何一项错误或故障时,能中断照射,并有相应故障显示。4.5. 2 对X射线源组件移动设备故障的保护治疗机照射时,X射线源、组件相对患者的移动设备在执行预置的移动指令过程中,受到卡、阻或发生其他移动故障时,应由保护设备强制自动中断照射。4. 5. 3 防止X射线管通电时误照射193 GB 18464 2001 此
9、项设备可以是辐射吸收部件(如快门).其工作应当4.5.3.1 若吸收部件工作不正常,不可能使X射线管通电。4.5.3.2 当X射线管通电时,吸收部件出现故障应导致X射线管断电囚4.5. 3. 3 当辐射束停止发射时,吸收部件应工作到位。4. 5.4 防止组合照射条件误置时误照射组合照射条件包括X射线管电压、X射线管电流、固定与附加过滤、限束器(可调限柬器或集光筒).以及X射线源组件移动设备等与病人治疗相关的诸照射条件的组合。控制台设置的组合照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治疗机不能输出辐射24.5.4.1 没有按治疗计划预置。4.5.4.2 预置超过了设备的性能指标。4.5.4.3 预置条件不正确(
10、如过滤器、限束器安放位置不当或安放方向错误)。4.5.4.4 当组合照射条件能够在治疗室内和治疗室外的控制台设置时,控制台的设置与机旁的设置不一致。4.5.4.5 预置未经控制台确认检验。4.5.5 防止人员误入治疗室治疗室的防护门必须与治疗机的工作状态联锁,只有关闭治疗室门时才能照射s在治疗机照射状态下意外开启防护门则中断照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照射中意外开启防护门,且此时在控制台应有相应显示。4.6 辐射柬发射的启动与中止4. 6. 1 正常情况下,必须按顺序设置第4.5. 4条所述的组合条件,并经控制台确认验证设置无误时.由启动键启动照射。在完成预置的照射后自动终止照射。4.6.2
11、正常情况下,再次发射辐射束,必须按上述步骤重新设置与操作。4.6.3 在异常情况下,由第4.5条的安全设备中断照射。此时,必须在排除故障并在控制台复原后才可由启动键启动照射,继续完成原预置的照射,或者在重新设置后才能再次启动照射。4. 7 手持治疗机的特殊要求4. 7. 1 治疗机的X射线管标称电压不得大于50kV。4.7.2 X射线管组件除手持外还应有其他的固定方法。4. 7. 3 只能由手持X射线管组件的工作人员控制jX射线管的通电。4.7.4 必须具有表征X射线管通电的声响和灯光警告信号。4.7.5 治疗机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帽子、手套和围裙,其对X射线的衰减不小于0.25mm铅当量,并在
12、随机文件中给出提醒操作者使用这些防护用品的要求。4.8 部件规格标识和随机文件4.8.1 部件规格标识治疗机及其部件必须具有牢固、清晰易认的下列标识:4.8.1.1 在X射线源组件表面,标识出焦点的位置和固定过滤的材料与厚度。4.8.1.2 可卸附加过滤器的材料、厚度、插入方向标记及插入后的工作状态指示。4.8.1.3 治疗束集光筒远端出口照射野的标称尺寸和焦点到远端的距离。4.8.1.4 可调限束器照射野的尺寸和标称焦皮距的指示。4.8.1.5 防护设备辅件对X射线衰减的当量厚度或衰减因子。4.8.2 随机文件治疗机的随机文件必须符合GB9706.10的要求。4.9 照射野及其他照射野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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