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1382A-2004 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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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1115 QJ 1382A2004代替 QJ 13821988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package, transport and storage of warhead 20040901发布 2004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1382A2004 I前言 本标准代替QJ 13821988弹头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J 1382198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 增加第5章弹头包装的内容; 标准6.2,为了增
2、加起吊的安全性,将起重设备的起吊重量由原标准的不小于弹头及其吊 具总重的1.5倍改为2倍; 标准6.7,根据实际情况,将弹头整体垂直状态起吊时,起吊点与弹头质心之间的距离改 为“两点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m”; 标准6.8,根据装卸、吊运弹头实际的使用情况,在保证吊运安全的前提下增大了吊钩的 运行速度; 增加6.10,明确检查支持状态要求; 标准7.2,对战斗弹头的运输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增加7.3,提出了弹头运输时包装箱的要求; 标准7.5,明确了原标准4.5中弹上设备及备、附件运输包装的要求; 标准7.6,明确了原标准4.6中火工品的运输要求; 标准7.12,将铁路最大运输速度由原标准4.
3、12中“不大于100km/h”、累积里程“不超过10000km”修订为“不大于120km/h”、累积里程“不超过50000km”; 标准7.13,增加了III级、I、II级公路运输的运输速度要求,将累积行驶里程由原标准4.13中“不超过2000km”修订为不“超过5000km”; 增加8.4,明确堆码的要求; 增加8.14,明确火工品存放要求、弹头库房和火工品库房之间安全距离确定依据; 增加8.15,明确突防装置保管的要求; 取消了原标准第6章中操作性不强的项目,将第6章中部分内容合并至标准第8章弹头的保管中; 增加第9章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
4、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十四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亚梅、梁海东、高雁南、冯彤。 本标准于1988年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J 1382A2004 1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弹道式导弹弹头(含突防装置)的包装、运输和保管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战斗弹头(核战斗部除外)和试验弹头的包装、运输及保管。各型号的弹头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在相应的弹头产品图样及专用技术文件中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5、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JB 2001 火工品包装、运输、贮存安全要求 GJB 2675 弹药作业区安全技术准则 JTJ 001199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QB/T 17091993 工业羊皮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弹头转载 warhead reload 将弹头从某一支架或车辆上转到另一支架或车辆上,或是在原支架上将弹头吊起、改变支承状态的过程。 4 总则 4.1 本标准及弹头包装
6、、运输、保管的专用技术文件是弹头包装、运输、保管的基本依据。当本标准与弹头包装、运输、保管专用技术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弹头包装、运输、保管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4.2 弹头的停放、转载、包装、运输和保管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3 用于弹头的起重设备、吊具、支架、车辆及检查、测试设备等,应符合专用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状态,且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和有定期检查、可供使用的文件。 5 弹头的包装 5.1 弹头一般应用专用包装箱进行气密包装。弹头包装箱应根据具体型号的特点,做到包装紧凑、固定牢靠、防护周密、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弹头包装箱应能适应公路、铁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多次装卸,保护弹头
7、在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损伤。 5.2 弹头及其配套件的包装箱应便于在库房内堆码和吊运。 QJ 1382A2004 25.3 火工品的包装应符合GJB 2001的有关规定。 5.4 突防装置单独运输时用专用包装箱进行包装。 5.5 随弹头出厂的文件及配套件应检验齐全,并用塑料袋分别封装,装在弹头包装箱内。 5.6 弹头装箱后,包装箱内应放干燥剂或充氮气予以封存。有气密包装要求的产品,应按专用技术文件要求在产品包装后做气密检查。干燥剂应在烘干后分别装入布袋内,存放或吊挂在包装箱内适当位置,使产品和箱内所有空间都能起到良好的去湿作用。 5.7 弹头包装箱上应有箱面标志,箱面标志按涂漆标志的设计文件要求喷
8、涂。包装箱指示标志按GB 190和GB/T 191的规定喷涂。 5.8 弹头及配套件装好箱后,应由订货方代表验收和铅封。 6 弹头的转载 6.1 弹头转载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检查吊具和车辆(或架车、托架)的状态。 6.2 起吊弹头的起重设备,其额定起吊重量不得小于被起吊物及其吊具总重的2倍。 6.3 起吊弹头前应检查: a) 吊具在弹头上的安装是否正确和牢固可靠; b) 吊具的各个转接结构是否牢固可靠; c) 吊点位置是否能确保产品在人工扶持下平稳起吊; d) 弹头上的外伸电缆、插头(座)等应包扎好,固定可靠,防止吊运中碰撞或牵挂,以免受到损伤。 6.4 吊装弹头上升时,先稍离
9、开支承,观其是否平稳,然后再继续上升。 6.5 当吊装弹头下降接近支承时,应使吊钩速度减至最小,尽量减小弹头受到的冲击。 6.6 弹头作水平状态起吊时: a) 应根据弹头的质心位置,选取吊具上的起吊孔(或起吊点)的位置,使二者间距离达到最小值,然后固定好吊具; b) 应在主起吊点之外加辅助扶持点(人工扶持或在弹头的前端和后端分别系上拉绳),使弹头处于平稳状态,防止弹头晃动、翻转。 6.7 弹头作垂直状态起吊时,起吊点应位于弹头质心之上,并且两点的距离不小于100mm,以保证弹头呈稳定的竖立状态。 6.8 装卸、吊运弹头时,其吊钩的运行速度规定为: a) 上升时,不大于5m/min; b) 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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