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04 T 0009-202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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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010CCS P 01540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5404/T 000920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2023-07-01 发布2023-08-02 实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404/T 00092023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35 一般要求.45.1 选线、选址.45.2 设计.45.3 施工.45.4 防治与补救措施.55.5 资质和管理.56 跨河建设项目.56.1 适用范围.56.2 选址.56.3 轴线.56.4 跨越方式与梁底高程.56.5 桥墩与桥跨布置.56.6 承台布置.66.7 控制参
2、数.67 穿河建设项目.67.1 适用范围.67.2 选址.67.3 埋深.67.4 警示标志.77.5 施工.78 穿堤建设项目.78.1 适用范围.78.2 选址.78.3 设计要求.79 临河建设项目.89.1 适用范围.89.2 选址.89.3 与堤防交叉连接要求.89.4 旅游码头布置.89.5 取(排)水设施.99.6 景观工程.9附录 A(资料性附录)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10附录B(资料性)冲刷计算.12附录C(资料性)最大壅水高度计算.17DB5404/T XXXXXXXX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3、。本文件由林芝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林芝市水利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林春,土丹洛桑,黄东,顾立忠,刘画眉,王云森,李海彬,吴名栈,何书琴,扎西达瓦,宫鹏杰,田军,林美兰,刘森,蔡素芳,美多,曾珂,德吉央宗,岑栋浩,杨冰,梁汝豪,王睿璞,次吉拉姆。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DB5404/T 00092023III引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的行业部门多,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具有重大作用。因
4、此,结合近年来林芝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林芝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是必要的。DB5404/T 00092023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林芝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坞、道路、交通(涵)闸、渡口、隧道、管道、缆线、涵管、取水、排水(污)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河公园、景观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生态工程、河道治理、路堤结合工程(道路)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
5、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01防洪标准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JTG C30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工程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3.2河道river courses水流的通道。3.3堤防 levee沿河、渠、湖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的边缘修筑的挡水
6、建筑物。3.4护堤地levee-protection area为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两侧划定作为堤防保护地的一定区域。3.5河道管理范围the scope of management for river coursesDB5404/T XXXXXXXX2为维护河道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而划定的河道管理区域。3.6重要河段critical reach重点防洪工程所在河段或具有重要防洪任务的河段。3.7险工险段dangerous section of the levee河道堤防上存在着不利于堤防防洪安全的隐患所在的工程和堤段。3.8跨河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cross the r
7、iver主体功能设施从河道水面上方跨越而过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注:主要包括公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渡槽及输电、通信工程等。3.9穿河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river主体功能设施从河床下方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注:主要包括管道(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隧道(公路、铁路、缆线等)、涵管等工程。3.10穿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levee主体功能设施从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注:主要包括管道、缆线、交通(涵)闸、取水、排水(污)和市政涵管等工程。3.11临河建设项目co
8、nstruction nearby the river河道两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注:主要包括旅游码头、跨堤取水工程、排水设施、临河公园、亲水平台、景观等工程。3.12明挖埋管open-cut and buried pipe采用明挖的方式开挖管沟,敷设管段,再恢复原地貌的施工方法。3.13定向钻穿越directional drilling crossing采用定向钻机将管道从河床和堤基下穿过的非开挖管道安装施工方法。3.14顶管穿越crossing by pushing pipe through tunnel采用顶进设备将管道按设计的坡度顶入土中后,再将前方开挖面的土方运走,使管壁与
9、外侧土腔边界基本吻合的敷设管道的施工方法。3.15防治与补救措施prevention and remedial measuresDB5404/T 000920233为消除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畅通、水工程安全、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等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采取的各种措施。3.16设计洪水design flood符合建设项目所在河段规划防洪标准要求,以洪峰流量、洪水总量和洪水过程线等特征表示的洪水。3.17设计洪水位design flood level指设计频率洪水对应的洪水水位。3.18河宽river width两岸有堤防的河道,其宽度为两岸堤防临水侧堤顶线间的距离;两岸或某一岸无堤防的
10、河道,其宽度为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边界间的距离,简称河宽。3.19阻水比area water-blocking ratio设计洪水位下,建设项目阻水建(构)筑物在工程断面垂直于主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程建设前同一过水断面过流面积的比率。3.20壅水高度backwater height因建设项目阻水建(构)筑物缩小行洪过流面积而引起河道水面抬高的高度。3.21岸线shoreline河流、湖泊或水库等水体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3.22主槽main channel洪水期洪水主流所通过的、水深较大的河床部分,是行洪的主体。3.23边滩marginal shoal河床中与
11、岸相连的,枯水位出露而中、高水位淹没的浅滩区域。4总则4.1建设项目应满足如下要求:符合防洪规划、岸线规划等水利行业相关规划;符合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要求;设计防洪标准符合 GB 50201 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妨碍建设项目临近区和周边范围的防汛抢险;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质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确有影响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与第三人签订有关DB5404/T XXXXXXXX4协调意见书。4.2建设单位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或防洪评价)报告,必要时应开展相关专项论证。4.3建设项目除满足本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交通、生态环
12、境、林草等部门的有关规定。5一般要求5.1选线、选址5.1.1建设项目(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除外)不应布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重污染水域的新建、扩建项目不应布置在二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屠宰、选矿等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不应布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5.1.2建设项目不应布置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5.1.3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现有和规划水工程及其设施管理范围内;确需占用管理范围内用地的,应经专题论证,制订保护原有水工程安全的可靠措施。建设项目需占用水工程管理用地时,不应破坏或损毁水工程的管
13、理设施,不应占用或挪用原有的防汛备用物料,不应中断防汛抢险道路。5.1.4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河道狭口及险工险段处。5.1.5建设项目(河道治理除外)不宜布置在河道汇流或分汊处,确需布置的,应进行专项论证。5.2设计5.2.1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可靠的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现有工程状况以及水利规划等基础资料。5.2.2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的基础上,遵循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的原则,优选方案。5.2.3建设项目需向河道排水的,设计方案应满足所在河段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并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不应影响堤防安全。5.2.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明确与河道堤防或岸坡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工程的交叉
14、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5.2.5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坐标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5.2.6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宜统一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5.3施工5.3.1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布置(含平面图、立面图和结构图等)、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河道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见附录 A)。5.3.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防洪安全措施及设施等相关内容。5.3.3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编制
15、度汛方案。5.3.4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监测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加强对河道、堤防、周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测,编制防洪应急预案。5.3.5建设项目施工不应损毁堤防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设施;涉及改变堤身(护岸)结构形式或者破堤施工的,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围堰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施工期修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现有堤防防洪标准。应按照 GB50286 有关要求进行复堤,复堤(岸)段应按相应规划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岸)段平顺衔接。5.3.6施工期不应在堤防和护堤地堆放施工物料、布置大型施工机
16、械设备。5.3.7施工期不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和排放生产、生活废弃物,不应直接和间接向河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和生活废污水。5.3.8涉及水工程的,施工期应进行水工程安全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防护措施。5.3.9施工期临时建筑物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河道行洪过流面积。DB5404/T 0009202355.3.10施工期不宜使用堤顶作施工运输道路;确需使用的,应符合堤防稳定要求。5.3.11施工期不宜阻断防汛抢险道路;确需短期阻断时,应设置满足防汛抢险需要的临时道路。破堤施工时,应预留与上、下游防汛抢险道路衔接的临时防汛抢险道路。5.3.12工程完建时,应清除施工遗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
17、设施、施工弃渣、余泥和生活垃圾等,并恢复原貌。5.4防治与补救措施5.4.1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应调整或优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制定必要的防治与补救措施,保证防洪安全。5.4.2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水工程及其设施遭到损坏、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应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由建设项目引起的不利影响。5.4.3建设项目影响水文监测或导致水文测站需迁移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5.4.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堤岸防护专题设计。具体防护措施和范围应根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成果、河
18、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流特性等综合确定。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则应先于主体工程建成。5.5资质和管理5.5.1涉及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5.5.2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内堤防的安全监测和管理。6跨河建设项目6.1适用范围跨河建设项目主要为跨河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以及跨河的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管桥,渡槽,其他如高跨输电、通信等工程可参照执行。6.2选址桥位宜选在河道顺直,河势稳定,河岸、河床地质条件相对良好的河段。6.3轴线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
19、宜与洪水流向基本一致,两者交角不宜超过5。6.4跨越方式与梁底高程6.4.1桥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桥梁跨堤部分梁底与相应堤防堤顶间的净空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6.4.2桥梁跨越堤防采取平交方式的,平交桥桥台应与堤防一体合建,建设单位应对受影响的堤段按规划标准完成达标加固建设,并确保平交道路上下游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且梁底最低标高应不低于河道相应设计洪水位加超高 0.5 m。无堤防的河道,桥台不宜超出河道管理范围线。6.4.3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应满足河道行洪、日常保洁、清淤作业、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6.5桥墩与桥跨布置6.5.1河道内桥墩迎、背水侧墩头应采用流线型或圆型。DB5404/
20、T XXXXXXXX66.5.2桥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要求,跨越堤防的桥墩不宜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6.5.3桥梁孔跨布置应考虑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要求,宜采用大跨度结构跨越河道主槽。6.5.4河宽小于或等于 25 m 的河道内不宜布置桥墩。6.5.5对于桥梁扩建工程,应进行新、旧桥的总体防洪评价。若旧桥设计符合本文件要求,可与旧桥对孔布置进行扩建;否则,新桥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建设。6.5.6同一桥梁左、右半幅桥墩应对孔布置。6.6承台布置6.6.1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河床面高程以下,边滩的承台顶高程宜在滩面冲刷线以下。承台确需出露主槽河床面或布置在边滩冲刷线以上的,应
21、符合阻水比的相关要求。6.6.2出露河床的承台主轴线宜顺河道主流方向布设。6.6.3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确定;其他河段,可采用经验公式法确定(参见附录 A)。6.7控制参数6.7.1新建桥梁与上、下游各 50m 范围(以桥面边线计)已建桥梁等建筑物沿程叠加的最大壅水高度宜控制在堤防安全加高值的 15%以内。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最大壅水高度应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确定;对于资料不全的河段,可采用经验公式法(参见附录 B)。6.7.2在最大壅水高度满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跨越 1、2 级堤防桥梁的阻水比不宜超过 10%;跨越 3级堤防桥梁的阻水比不宜超过 12%
22、;跨越 4、5 级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阻水比不宜超过 15%。7穿河建设项目7.1适用范围穿河建设项目主要为各类管道(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和隧道工程(公路、铁路等)。7.2选址7.2.1穿河建设项目轴线布置宜与河道或堤防正交。7.2.2穿河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桥梁、码头、水下建筑物或水工程(堤防除外)等之间相互的管理范围不宜重叠。7.2.3定向钻入、出土点或隧道、顶管的始发和接收竖井及其检修竖井不宜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内。7.3埋深7.3.1穿河建设项目的埋深应满足河床稳定、堤防安全和防洪要求,应在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并结合河床地质条件和穿越施工方式,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安全埋深。
23、7.3.2定向钻穿越管段在河道内管顶最小埋深应大于设计洪水冲刷线和规划疏浚线以下 6m。对穿越 1、2 级堤防的穿河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的地质类别,适当增大埋深。7.3.3盾构、顶管法隧道上部冲刷线以下所需覆土层的最小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小于 2 倍隧道外径或河流最大冲刷线下 8m,并应满足隧道抗漂浮要求。确有技术依据时,在局部穿越河段可适当减少。对于冲淤变化大、易出现砂土液化、挖砂取石、船舶抛锚水域的隧道,应增大埋深。7.3.4沉管隧道的上覆土层和保护层厚度应满足抗浮稳定安全,沉管保护层顶面不应高于河床最大冲刷线,且留足富余埋深。7.3.5河道管理范围内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
24、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DB5404/T 0009202377.3.6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响。7.3.7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确定;其他河段,可参照相关规范确定。7.3.8开挖法穿越管段的最小埋深,应根据穿越工程等级与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开挖法穿越管段的最小埋深单位:m河道冲刷情况穿越工程等级大型中型小型有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在设计洪水冲刷线下或规划疏浚线下,取其深者1.51.21.0无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埋在河床床面以下1.51.31.0
25、河床为基岩,并在设计洪水条件下不被冲刷时,管段应嵌入基岩深度0.80.60.5注1:当水域有抛锚或疏浚作业时,管顶埋深应达到防腐层不受机械损伤的要求;注2:以下切为主的河流上游,埋深应从累积冲刷线算起;注3:基岩段所挖沟槽应用满槽混凝土覆盖封顶,应达到基岩标高;注4:当管道有配重或稳管结构物时,埋深应从结构物顶面算起;注5:基岩内管道埋深还应根据岩性、风化程度确定,强风化岩、软岩埋深应加大。7.4警示标志在穿河建设项目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工程类型、埋深、结构、管理边界等。7.5施工7.5.1明挖埋管水下施工和运输应减少对河床的扰动,减少水质污染,做好与堤防的连接,不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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