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9 T 018-2022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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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90 3709 泰安市地方标准 DB 3709/T 0182022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w governance team construction2022-09-05 发布2022-10-05 实施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709/T 018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组织建设.2 法治专门队伍组织建设.2 5.1 法律服务队伍组织建设.4 5.2 工作保障.6 5.3 6 思想政治建设.7 思想政治教育.7 6.1 政治
2、轮训与检查.8 6.2 思想动态分析与通报.8 6.3 党组织建设.8 6.4 7 法治能力建设.9 法治专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9 7.1 法律服务队伍法治能力建设.12 7.2 督促考核.12 7.3 8 职业素养建设.13 职业精神.13 8.1 职业道德.13 8.2 职业行为.13 8.3 9 监督惩戒.13 法治专门队伍监督惩戒.13 9.1 法律服务队伍监督惩戒.14 9.2 附录 A(资料性)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规范.16 附录 B(资料性)法治工作队伍职业行为规范.17 参考文献.18 DB 3709/T 018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
3、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共泰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泰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贺保伟、袭祥国、解希良。DB 3709/T 0182022 1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法治工作队伍在组织、思想政治、法治能力、职业素养及监督惩戒等方面的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4、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DB37/T 3545.2 司法鉴定服务 第2部分:服务保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法治工作队伍 law governance team 从事法治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等。注1: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注2: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仲裁员(不含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领域仲裁员)等。3.2 立法队伍 leg
5、islative team 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队伍、政府立法队伍等。注1: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队伍指具有立法权的人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等。注2:政府立法队伍指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和所属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职能的部门(单位)从事立法草案起草等工作的人员。3.3 行政执法队伍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从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综合
6、行政执法队伍、部门内部行政执法队伍等。3.4 司法队伍 judicial team DB 3709/T 0182022 2 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及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审判、检察保障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警察等。3.5 法治能力 law governance ability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4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确保法治工作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4.1 民、忠于法律。加强法治工作队伍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4.2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解制约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7、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促进法治工作4.3 队伍长远发展。5 组织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组织建设 5.1 5.1.1 立法队伍组织建设 5.1.1.1 机构岗位设置 5.1.1.1.1 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应设有承担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协调等职能的机构。5.1.1.1.2 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应明确承担相关立法职责和工作的内设机构。5.1.1.1.3 人大、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立法工作人员。5.1.1.1.4 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立法工作人员。5.1.1
8、.2 准入和退出 5.1.1.2.1 立法队伍人员准入资格条件如下:a)初次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b)熟悉现行法律法规;c)熟悉立法相关领域专业知识;d)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e)参加立法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1.2.2 立法队伍人员退出情形如下:a)因重大过错,被追究责任,不适合继续从事立法工作;b)因岗位调整,不再从事立法工作。5.1.2 行政执法队伍组织建设 DB 3709/T 0182022 3 5.1.2.1 机构设置 5.1.2.1.1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设置综合行
9、政执法队伍,继续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5.1.2.1.2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进行整合。5.1.2.1.3 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5.1.2.2 岗位设置 行政执法队伍岗位设置基本要求如下:a)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并制定岗位职责,配置人员数量。应设置立案(受理)、调查、审查、法制审核、核准、监督检查、听证主持、复议应诉、投诉处理等岗位。b)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 5%。5.1.2.3 准入和退出 5.1.2.3.1 行政执法人员准入资格条件:a)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b)具有符合职位要求
10、的文化程度;c)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d)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e)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2 听证主持人准入资格条件:a)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b)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c)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3 法制审核人员准入资格条件:a)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b)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c)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4 复议人员准入资格条件:a)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b)
11、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5 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情形如下:a)丧失行政执法资格;b)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1.2.3.6 听证主持人退出情形如下:a)丧失听证主持人资格;b)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DB 3709/T 0182022 4 5.1.2.3.7 法制审核员退出情形如下:a)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b)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5.1.2.3.8 复议人员退出情形如下
12、:a)丧失复议人员资格;b)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1.3 司法队伍组织建设 5.1.3.1 机构岗位设置 5.1.3.1.1 法官队伍应设置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岗位。5.1.3.1.2 检察官队伍应设置控告申诉、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公益诉讼等岗位。5.1.3.1.3 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警察队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设置岗位。5.1.3.2 准入和退出 5.1.3.2.1 法官的准入资格条件和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5.1.3.2.2 检察官的准入资格条件和退出情形见中华
13、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5.1.3.2.3 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警察准入资格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5.1.3.2.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等有关规定。5.1.3.2.5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服务队伍组织建设 5.2 5.2.1 律师队伍组织建设 5.2.1.1 机构岗位设置 律师事务所应设有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投诉查处工作、执业考核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等。5.2.1.2 准入和退出 律师准
14、入条件和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5.2.2 公证员队伍组织建设 5.2.2.1 机构岗位设置 公证机构应设有对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投诉查处工作、执业考核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等。5.2.2.2 准入和退出 DB 3709/T 0182022 5 公证员准入条件和退出情形见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5.2.3 司法鉴定人队伍组织建设 5.2.3.1 机构岗位设置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DB37/T 3545.2要求,开展机构建设并设置相应岗位。5.2.3.2 准入和退出 5.2.3.2.1 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a)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
15、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b)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c)拟执业机构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d)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e)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5.2.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人予以退出:a)被撤销登记;b)被注销登记。5.2.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组织建设 5.2.4.1 机构岗位设置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设有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活动和
16、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投诉查处工作、执业考核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等。5.2.4.2 准入和退出 5.2.4.2.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c)品行良好;d)身体健康;e)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5.2.4.2.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情形如下: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
17、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c)因本人申请注销;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5.2.5 人民调解员队伍组织建设 5.2.5.1 机构岗位设置 DB 3709/T 0182022 6 应根据SF/T 0083要求,设立相应人民调解组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等。5.2.5.2 准入和退出 5.2.5.2.1 人民调解员准入条件:a)应具备必要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业务;b)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c)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d)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5.2.5.
18、2.2 人民调解员退出情形如下:a)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b)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c)不能胜任调解工作;d)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e)自愿申请辞职。5.2.6 仲裁员队伍组织建设 5.2.6.1 机构岗位设置 仲裁机构应设有对仲裁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仲裁员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仲裁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仲裁员审理案件,处理投诉查处工作。5.2.6.2 准入和退出 5.2.6.2.1 仲裁员准入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2.6.2.2 仲裁员退出情形如下:a)聘期届满不再续聘;b)主动辞去仲裁员任职资格;c)在聘期
19、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d)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关于解聘和除名情形;e)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工作保障 5.3 5.3.1 法治专门队伍工作保障 5.3.1.1 法治专门队伍工作经费等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3.1.2 应按照现行法治专门队伍相关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和制式服装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业务装备和制服。5.3.1.3 法治专门队伍应加强业务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运用智能移动业务系统,确保法治工作高效开展。5.3.1.4 法治专门队伍依法履职保障主要包括:a)法治专门队伍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20、DB 3709/T 0182022 7 b)法治专门队伍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c)应完善法治工作责任制,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失职追责,尽职免责。d)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e)对干扰阻碍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f)应普遍建立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治专门队
21、伍人员每年接受一次身体检查。g)应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治专门队伍人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5.3.2 法律服务队伍工作保障 5.3.2.1 应建立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保障法律服务队伍各项执业权利。5.3.2.2 应建立执业救济制度,及时纠正非法侵犯执业权利的行为。5.3.2.3 推动实施执业责任保险制度。5.3.2.4 法律服务机构宜为法律服务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3.2.5 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等应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法律服务队伍执业权利。5.3.2.6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加强人民调解等工作经费
22、保障。5.3.2.7 法律服务队伍应加强业务工作、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确保法律服务高效便捷开展。6 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教育 6.1 6.1.1 教育内容 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主要包括:a)科学理论武装:1)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3)习近平法治思想。b)理想信念教育: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c)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d)历史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6.1.2 教育形式 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主要包括:a)重大主题教育;DB 3709/T 0182022 8 b)专题教育;c)经常性教育
23、;d)专题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e)集中学习研讨;f)个人自学;g)集中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相结合;h)典型激励和警示教育。6.1.3 教育要求 6.1.3.1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效果。各部门(单位)每年度组织专题教育、集中学习研讨等活动不少于 2 次,参加人数达到 90%以上。6.1.3.2 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应不少于 48 学时。6.1.3.3 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学习记录,撰写学习心得。6.1.4 教育质量 6.1.4.1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组织思想政治考试,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参考率、合格率均
24、应达到 95%以上。6.1.4.2 应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法治工作队伍工作人员增强政治定力,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政治轮训与检查 6.2 6.2.1 建立政治轮训制度,开展政治轮训:a)对新进法治工作人员应开展不少于一周的岗前政治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b)法治工作队伍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应包含政治培训内容,且不少于总课程的三分之一;c)应对全体队伍法治工作人员进行政治轮训。6.2.2 定期对法治工作队伍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
25、有禁不止行为。6.2.3 应建立健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健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报告制度。思想动态分析与通报 6.3 6.3.1 应建立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6.3.2 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思想分析会,分析队伍思想状况,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6.3.3 应积极开展个性化思想教育和思想引导,统筹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党组织建设 6.4 6.4.1 应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领导。DB 3709/T 0182022 9 6.4.2 应规范法治工作队伍党支部设置,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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