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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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Z 6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50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11-10 发布2018-12-1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01/T 02502018I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辖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
2、订的国家、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根据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婷。DB3301/T 02502018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3、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锅炉
4、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5、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1508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HJ/T 25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
6、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DB3301/T 025020182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JJF 1585固定污染源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锅炉 boiler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
7、,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本标准中的锅炉同时包括负责给当地公共场所或者协议的居民区供电、供热的锅炉。3.2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在 273K,压力在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3.3氧含量 O2 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4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 1h
8、 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3.5氮氧化物nitrogen oxides指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一氧化二氮(N2O)、三氧化二氮(N2O3)、四氧化二氮(N2O4)和五氧化二氮(N2O5)等的混合物。3.6新建锅炉 new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3.7现有锅炉existing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8热电锅炉thermal power plant boiler指热电联产企业的锅炉。3.9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9、monitoring system)CEMS对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DB3301/T 025020183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按照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掺烧污泥燃煤热电锅炉燃煤热电锅炉及 65 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其他燃煤锅炉颗粒物5202010105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355035202035三氧化硫555氮氧化物(以 NO2
10、计)50150150505050氨(1)2.5(2)或 82.5(2)或 82.5(2)或 82.5(2)或 82.5(2)或 82.5(2)或 8汞及其化合物0.030.050.05雾滴(浆液滴)(3)50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注:(1)采用含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法脱硝的执行氨排放控制限值;(2)适用于采用含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法脱硝;(3)湿法脱硫和湿电除尘设施需执行雾滴(浆液滴)控制限值。4.1.2现有锅炉4.1.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现有锅炉按照本标准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2现有锅炉大气污
11、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掺烧污泥燃煤热电锅炉燃煤热电锅炉其他燃煤锅炉颗粒物10203020201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3550200505035氮氧化物(以 NO2计)5015025015015050汞及其化合物0.030.050.05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4.1.2.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锅炉按照本标准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DB3301/T 0250201844.1.3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
12、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4.1.4不同类型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不同锅炉类型排放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4.2烟囱高度规定4.2.1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15m。4.2.2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8m。4.2.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 4.2.1、4.2.2 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
13、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4.3管理要求4.3.1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它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4.3.2燃煤锅炉配套煤堆场应根据储煤量采取相应规模的密闭措施,除尘器排灰、锅炉排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应采取密闭防尘除尘措施。煤、灰、渣等易产生扬尘的装卸过程应采取抑尘和收尘措施。4.3.3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排气未经收集或未按规定配备环保治理措施的,其废气排放视同超标。4.3.4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记录台账。4.3.5锅炉启动和停炉时段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传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4
14、 小时,停炉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5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污染物采样要求5.1.1对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2采样平台要求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不低于 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 5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0.8m1.5m。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护栏内侧到烟道外壁或烟囱外壁的距离)应至少为直径或当量直径的 1/4,但不得小于 2m。5.1.3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 2m 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
15、到达采样平台。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 2 m 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必须建设固定式钢制斜梯、Z 字梯或旋转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 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 1.2m,爬梯无障碍宽度不小于 800mm。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 10 m 时,须设计并建设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当采样平台高于 60 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5.1.4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 220V、380V 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具备 2 个 16A 插座和 3个 10A 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电力;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接地端为便于粉尘采样及分析接地连接,预
16、留洁净仪表用(无油无水)压缩空气接口,以便手工监测分析使用。DB3301/T 0250201855.1.5采样平台、采样梯和吊装装置等结构及材料要求应按照 GB4053 的规定执行。5.1.6采样位置和采样点应符合 GB/T 16157 中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要求。采样孔内径不小于 80mm,宜选用 90-120mm 内径的采样孔。5.2污染物监测要求5.2.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5.2.2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2.3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
17、应在烟囱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锅炉原则上禁止设立旁路烟道,如果必须设立旁路烟道,应在旁路烟道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5.2.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5.2.5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 HJ 75 和本标准附录 B 的要求以及其他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5.2.6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 及 HJ/T 397 的规定执行。5.2.7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 HJ/T 373 的规定执行。5.2.8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
18、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和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9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按照 JJF 1585 校准合格后,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作为非现场执法的依据。5.2.10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 3。表 3烟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手工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连续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重量法 附录 A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烟
19、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 检 测 方 法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适用于浓度高于 100mg/m3,且必须配套纳分管除水)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附录 C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法 附录 D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适用于浓度
20、高于 150mg/m3,且必须配套纳分管除水)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附录 C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法 附录 D4三氧化硫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GB/T 21508 附录 C 烟气中 SO3浓度的测定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法 附录 D5氨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DB3301/T 025020186序号污染物项目手工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连续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统技术要求 附录 B谱法附录
21、C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法 附录 D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6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7雾滴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GB/T 21508 附录 D 烟气中浆液滴含量的测定8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5.3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锅炉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22、折算公式如下:(1)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基准氧含量;实测的氧含量。表 4基准氧含量锅炉类型基准氧含量(O2)/%65t/h 以上燃煤、掺烧污泥等锅炉665t/h 以下燃煤、生物质、掺烧污泥等锅炉9燃油、燃气锅炉3.5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校准合格并按规范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认定为有效数据。6.3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23、常运行。DB3301/T 025020187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A.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道内过滤采集的方法、样品整体称重方式和计算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工业窑炉以及其他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mg/m3(标干浓度)的颗粒物的测定。当其实际排放浓度在1050 mg/m3(标干浓度)时,本方法与HJ836标准方法同时适用,当其实际排放浓度在50200 mg/m3(标干浓度)时,本方法与HJ836和GB16157标准方法同时适用,当其实际排放浓度大于200 mg/m3(标干浓度)时,应采用GB1615
24、7标准方法。当标干采样体积为1m3时,本标准最大方法检出限为1.0 mg/m3(标干浓度)。A.2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A.2.1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A.2.2等速采样 isokinetic sampling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排气速度相等的采样(图 A.1)。图 A.1烟道内等速采样(vn=vs)A.2.3采样断面 sampling plane采样点处,正交于烟道或烟囱中心线的平面,以圆形烟道为例(图 A.2)。A.2
25、.4组合式滤膜 combined filter membrane组合式滤膜由不锈钢网状滤膜托架、滤膜、密封圈组成。A.2.5组合式滤筒 combined filter cartridgeDB3301/T 025020188组合式滤筒由不锈钢丝网囊状滤筒体、滤筒、单向阀和连接管组成(图 A.3)。1-采样线;2-采样平面;3-采样孔(法兰);4-流动方向;5-烟道顶端图 A.2圆形烟道示意图1-端面法兰边;2-丝网囊状体;3-玻璃纤维滤筒图 A.3组合式滤筒示意图A.2.6测量系列 measurement series在工况基本相同、污染物治理设施保持稳定运行的条件下,于同一采样断面内进行的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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