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51-20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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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151 2020 代替 DB 12/151-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2020 - 08 - 11发布 2020 - 08 - 12实施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151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
2、督 . 7 DB12/ 151 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 监管 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 应的国家 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 2003 年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第 二 次修订 , 本次为第 三 次修订。本标准将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 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3、收严了排放 浓度 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 增加了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 增加了锅炉房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 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管控要求 ; 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的范围; 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增加了达标判定。 本标准 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 生态 环境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天津环科瞻云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 常文韬、 张洪铭、杨意章、 王真、 张丽娜、周阳 、 李璠、 王文秀、张丽敏、 王永敏、 李志强 、吴岳、刘玲、李雨蒙 。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
4、政府 2020年 8月 批准。 DB12/ 151 2020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一氧化碳 及锅炉房无组织 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 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 等内容 。 本标准适用 于 我市行政区域内 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 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 各种容量的层燃炉 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 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管理 。 使用型煤、水煤
5、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 、重油、渣油等燃料 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 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 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 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油 、生物质油 等其他液体 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 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和生物质 为燃料的 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6、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
7、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 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 废 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 烟 气 (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 烟 气 (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DB12/ 151 2020 2 HJ 5
8、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 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 废 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 位电解法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 的 测定 重量 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73 固定污染 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
9、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津环规范 2019 7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 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新
10、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限值 均 以 标准状 态下干烟气 为基准 。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 炉所在地 0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 面至 0地表面部分。 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高污染燃
11、料禁燃区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DB12/ 151 2020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燃煤锅炉执行表 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在用 燃煤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 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建 2016 年 8 月 1 日后建 颗粒物 30 20 1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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