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51-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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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12 DB12/ 151-2016 代替 DB12/ 151 -200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2016-07-25 发布 2016-08-01 实施 发布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 151-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
2、与监督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 6 DB12/ 151-201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 保护 人体健康,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 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 第 二 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
3、放限值 、 锅炉房无组织粉尘 排放 限值 ; 收严 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区域划分; 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 本标准是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排污许可证 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排污许可证 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 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 李璠、 周阳、 张丽娜、 李志强、 吉晟、 张晓旭、吴岳、李雨蒙 、刘 玲 、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
4、茵、 黄浩云 。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 批准。 DB12/ 151-2016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及 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规定了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 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 机热载体锅炉 、 各种容量的层燃炉 和 抛煤机 炉等 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
5、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 、 重油、渣油等燃料油 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 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 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 ; 本标准不适用于 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和生物质 为燃料的 发电 锅炉 、工业锅炉 、 供热锅炉 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
7、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 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 废 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位电解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 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
8、义适用于本标准。 DB12/ 151-2016 2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建设项目 。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9、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 标态 ”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炉所在地 0 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 0 地表面部分。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 3.8 含 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9 高
10、污染燃料禁燃区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执行表 1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在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 mg/N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 年 12 月 31日前 2018 年 1 月 1日起 2017 年 12月 31 日 前 2018 年 1 月 1日起 燃煤 锅炉 颗粒物 30 禁排 30 30 烟囱或 烟道 二氧化硫 200 禁排 2
11、00 100 氮氧化物 400 禁排 400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禁排 0.05 0.05 燃油 锅炉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50 50 氮氧化物 300 300 DB12/ 151-2016 3 表 1(续)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 年 12 月 31日前 2018 年 1 月 1日起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 2018 年 1 月 1日起 燃气 锅炉 颗粒物 10 10 烟囱或 烟道 二氧化硫 20 20 氮氧化物 150 15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 放口 4.2 新建锅炉 执
12、行表 2 中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表 2 新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 mg/N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燃油、燃气锅炉 燃煤锅炉 颗粒物 1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 50 氮氧化物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 - 0.05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 排放口 4.3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的规定。 表 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 mg/N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4 烟囱高度的规定 4.4.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
13、 GB 13271的规定。同时, 燃油燃气 锅炉额定容量在 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 8m, 额定容量在 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 15m。 4.4.2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 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DB12/ 151-2016 4 5.1.1 锅炉使用企业 应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
14、、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 对 锅炉 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监测 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 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 。 5.1.4 20t/h 及以上 蒸汽锅炉、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 ,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
15、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 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16、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3 附录 A 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6 无组织粉尘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T15432 HJ/T 55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 1)折算为基准 含氧量 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 含 氧量按表 5 规定执 行。 表 5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 含
17、 氧量( O2) % 燃煤 锅炉 9 燃油、燃气锅炉 3.5 2221 (O )21 (O ) ( 1)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 含氧量 排放浓度, mg/m3; DB12/ 151-2016 5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2(O) 实测的 含氧量 , %; 2(O) 基准 含氧量 , %。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本
18、标准由 市和区(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DB12/ 151-2016 6 附录 A 吸附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1.适用范围 1.1 是对安 装在燃煤锅炉的气态汞 CEMS 以及吸附剂捕获监测系统进行相对精度试验审查(RATAs)时使用的一种标准方法,也适合于上述锅炉汞排放量的测试。 1.2 此方法仅设计用于颗粒物相对较低的条件(例如,在所有污染控制装置之后采样)。 2.方法原理 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用于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气态汞。活性炭吸附介质安装在固定污染源采样装置前端,吸附废气中的汞。采样装置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的体积进行准确衡量,以获得采集的废气样品体积
19、数。 3.干扰和消除 采样过程中,高尘烟道内的颗粒物可能导致采样管堵塞而影响采样工作正 常进行,采样点应该设置在烟气净化装置后端,颗粒物含量较少的点位。或者采取防尘罩,以较小流量,较长时间的抽取,以获得足够量的待测污染物。 4.安全防护 4.1 现场危害。在现场应用这些步骤技术要求之前,应考虑试验现场的潜在危害:加强与现场岗位的协调对了解相关条件和适用的安全方针至关重要。由于取样系统一些部分温度较高,因此在操作本设备时要求穿戴适当的手套、长袖防护服并且应小心操作。 4.2 实验室安全。为了使化学品接触风险降到最小,以及在实验室中正确进行废物处理,应制定相关方针。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室制定的化学卫
20、生 计划穿戴适当的实验室服装。 4.3 试剂毒性致癌性。必颂考虑使用的所有试剂的毒性和致癌性。根据所选择的采样和分析技术,此测定可能包括有害物质、危险操作和设备,因此本方法不解决与实施本方法所涉及的所有安全问题。使用者应负责制定适宜的安全和健康操作规程,并且在执行之前确定适用的规范性限制条件。任何化学品均应视为潜在健康危害物,因此应尽量减少这些化合物的暴露。化学工作者应参考所使用的每种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 4.4 废物处理。处理本方法产生的任何废物时,必须根据详细描述并跟踪各种废水以及相关处理步骤的有害物质管理计划。 5.试剂和材料 能够有效捕集气态汞的活性炭或改性活性炭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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