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3076-2023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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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 CCS A 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0762023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2023-06-19 发布2023-08-01 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1/T 307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条件.2 5 场地和外观.2 6 设施设备.3 7 市场开办者管理.4 8 入场经营者管理.7 附录 A(规范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 附录 B(规范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11 附录 C(规范性)入场经营者记录制度.12 参考文献.13 DB
2、51/T 307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四川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朝、李幼平、朱允慎、陈锐、彭逸凡、张毅、王铮、杨玲、袁军、柏松、崔涛、杨高辉。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T 30762023 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1
3、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场地和外观、设施设备、市场开办者管理、入场经营者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设立、已投入运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自然形成的集镇市场,食用农产品临时交易场所,设置有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的超市、社区菜店,以及食用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T 38738 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4、农贸市场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种植、养殖(屠宰)、采收、捕捞等农业活动产生,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加工,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来源:GB/T 293722012,3.1,有修改 3.2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for edible agricultura
5、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注:以下简称“市场”。3.3 市场开办者 market administrator 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4 入场经营者 business operator in market DB51/T 30762023 2 在市场内有固定的门店、摊位或交易场地,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注:可简称为“经营者”。4 基本条件 4.1 开办条件 4.1.1 市场开办者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4.1.2 场
6、所和建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告。4.1.3 市场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或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4.1.4 有特种设备的市场应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4.2 环境安全 4.2.1 市场内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2.2 市场无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侵入造成污染的风险。5 场地和外观 5.1 出入口和通道 5.1.1 市场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宽度应方便运输车辆进出。5.1.2 市场出入口的人流、物流、车流通道宜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相对区分,安全有序,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5.1.3 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宜小于 4 米,场
7、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次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 米。5.2 布局和分区 5.2.1 市场分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明显清晰,分区之间应设分隔通道。5.2.2 市场宜按蔬果类、水产品类、生鲜肉类、米面粮油类、熟食类、干杂调味品类等产品种类设置交易区,鲜、活、生、熟、干、湿食品区设置应分别相对集中。5.2.3 农贸市场宜单独设有农户自产自销区,区内的装修、风格与市场其他分区一致。5.2.4 经营熟食、鲜卤制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设专柜或专间,专柜或专间应与厕所、垃圾房等污染源物理封闭分隔或距离 20 米以上。5.2.5 生鲜肉类、水产品类的交易区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
8、之间,应有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且不与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交易区相邻相对。5.3 停车场 5.3.1 市场宜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并按交通管理规范设置必要的停放、行驶标识标线。5.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应分类分区停放,电瓶车应划区单独停放。5.4 装修和标识 DB51/T 30762023 3 5.4.1 正门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入口处宜设有平面示意图、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5.4.2 市场内店铺招牌,销售价签、标价牌、安全标志等各类标识应统一风格、美观、无污损。5.4.3 地面应符合硬化、防滑、易清洁和排水等要求,铺设防滑地砖或涂装地面防滑材料,
9、并向排水(槽)沟适度倾斜。5.4.4 内墙面、立柱四周贴墙砖或刷抛光漆,高度不宜低于 1.8 米。5.4.5 市场内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空中无明管、飞线。6 设施设备 6.1 卫生设施 6.1.1 市场内应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不得露天设置,应防水防晒,与交易区域距离应不少于 20 米或进行物理分隔。6.1.2 市场内应配备足够、完好的加盖垃圾桶或废弃物容器,宜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4 类分别配置垃圾收集容器。6.1.3 水产品、生鲜肉类等易产生腐臭气味的交易区应设置冲洗设施,水产品摊位前应设置带格栅的盖板沟。6.1.4 市场宜配备符合 CJJ
10、14 要求的公共厕所。6.2 给排水设施 6.2.1 经营用水接驳城市自来水管网,宜实行一户一表,保证水压、水量。6.2.2 水产品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6.2.3 应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污水排放系统,污水经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渠道。6.2.4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6.3 供电设施 6.3.1 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6.3.2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品区域应使用防水插座,并设置断路器。6.3.3 宜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6.3.4 环境照
11、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6.3.5 场内通道应配备节能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柜台宜配置统一的节能照明灯具。6.4 经营设施 6.4.1 摊位柜台应按照不同大类产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6.4.2 市场应统一设计制作摊位柜台的号牌,统一相关证照的展示装置。6.4.3 经营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6.4.4 经营者应配备与经营的产品品种相适用的加工、保鲜、防尘、防虫、防潮、计量等工具用具和设施设备。6.4.5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产品质量安
12、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DB51/T 30762023 4 6.5 通风设施 6.5.1 市场宜采用自然通风,可配合采用机械通风;使市场通风符合 GB 50736 的规定。6.5.2 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6.6 监控设施 市场宜建设符合 GB 50395 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覆盖市场出入口、交易区、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和区域。6.7 公平计量设施 市场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满足交易复验需求的公平计量器具,公平计量器具应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明。7 市场开办者管理 7.1 通用管理 7.1.1 机构与人员 7.1.1.1 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健全的市
13、场管理内设机构,根据市场管理需要合理设定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公平交易、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投诉处理、传染病防治等机构或岗位,明确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7.1.1.2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要,配备与 7.1.1.1 规定的机构或岗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7.1.2 管理制度 7.1.2.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价格管理、计量器具管理、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应急管理等方面。7.1.2.2 各项管理制度应规范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实际。7.1.3
14、信息公示 7.1.3.1 市场开办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市场管理负责人及市场管理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属地网格员、有关部门监管人员信息;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环境卫生等投诉举报电话;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7.1.3.2 市场开办者宜在市场入口处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或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督部门告示、风险分级等信息。7.1.4 主体责任 DB51/T 30762023 5 7.1.4.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
15、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许可或备案证明、联系方式、住所、违规(法)行为受处罚情况等信息。7.1.4.2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入场经营者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入场经营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7.1.4.3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对入场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7.1.4.4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摆卖规范、水电管理、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诚信经营、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7.1.4.5 市场开办者应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落实亮证亮照、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
16、情况进行检查。7.2 食品安全管理 7.2.1 责任机制 7.2.1.1 市场开办者应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7.2.1.2 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市场实际,按照附录 A 的要求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以上制度及职责都应上墙公示。7.2.1.3 市场开办者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入场经营者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7.2.1.4
17、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附录 B 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入场经营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7.2.2 人员要求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7.2.3 市场准入 7.2.3.1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食品安全责任条款应包括交易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产品召回退市、不合格产品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容。7.2.3.2 农贸市场开办者宜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
18、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7.2.3.3 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7.2.3.4 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7.2.3.5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农贸市场DB51/T 3076202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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