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 CCS A 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0762023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2023-06-19 发布2023-08-01 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1/T 307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条件.2 5 场地和外观.2 6 设施设备.3 7 市场开办者管理.4 8 入场经营者管理.7 附录 A(规范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 附录 B(规范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11 附录 C(规范性)入场经营者记录制度.12 参考文献.13 DB
2、51/T 307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四川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朝、李幼平、朱允慎、陈锐、彭逸凡、张毅、王铮、杨玲、袁军、柏松、崔涛、杨高辉。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T 30762023 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1
3、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场地和外观、设施设备、市场开办者管理、入场经营者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设立、已投入运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自然形成的集镇市场,食用农产品临时交易场所,设置有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的超市、社区菜店,以及食用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T 38738 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4、农贸市场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种植、养殖(屠宰)、采收、捕捞等农业活动产生,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加工,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来源:GB/T 293722012,3.1,有修改 3.2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for edible agricultura
5、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注:以下简称“市场”。3.3 市场开办者 market administrator 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4 入场经营者 business operator in market DB51/T 30762023 2 在市场内有固定的门店、摊位或交易场地,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注:可简称为“经营者”。4 基本条件 4.1 开办条件 4.1.1 市场开办者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4.1.2 场
6、所和建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告。4.1.3 市场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或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4.1.4 有特种设备的市场应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4.2 环境安全 4.2.1 市场内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2.2 市场无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侵入造成污染的风险。5 场地和外观 5.1 出入口和通道 5.1.1 市场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宽度应方便运输车辆进出。5.1.2 市场出入口的人流、物流、车流通道宜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相对区分,安全有序,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5.1.3 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宜小于 4 米,场
7、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次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 米。5.2 布局和分区 5.2.1 市场分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明显清晰,分区之间应设分隔通道。5.2.2 市场宜按蔬果类、水产品类、生鲜肉类、米面粮油类、熟食类、干杂调味品类等产品种类设置交易区,鲜、活、生、熟、干、湿食品区设置应分别相对集中。5.2.3 农贸市场宜单独设有农户自产自销区,区内的装修、风格与市场其他分区一致。5.2.4 经营熟食、鲜卤制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设专柜或专间,专柜或专间应与厕所、垃圾房等污染源物理封闭分隔或距离 20 米以上。5.2.5 生鲜肉类、水产品类的交易区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
8、之间,应有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且不与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交易区相邻相对。5.3 停车场 5.3.1 市场宜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并按交通管理规范设置必要的停放、行驶标识标线。5.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应分类分区停放,电瓶车应划区单独停放。5.4 装修和标识 DB51/T 30762023 3 5.4.1 正门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入口处宜设有平面示意图、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5.4.2 市场内店铺招牌,销售价签、标价牌、安全标志等各类标识应统一风格、美观、无污损。5.4.3 地面应符合硬化、防滑、易清洁和排水等要求,铺设防滑地砖或涂装地面防滑材料,
9、并向排水(槽)沟适度倾斜。5.4.4 内墙面、立柱四周贴墙砖或刷抛光漆,高度不宜低于 1.8 米。5.4.5 市场内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空中无明管、飞线。6 设施设备 6.1 卫生设施 6.1.1 市场内应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不得露天设置,应防水防晒,与交易区域距离应不少于 20 米或进行物理分隔。6.1.2 市场内应配备足够、完好的加盖垃圾桶或废弃物容器,宜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4 类分别配置垃圾收集容器。6.1.3 水产品、生鲜肉类等易产生腐臭气味的交易区应设置冲洗设施,水产品摊位前应设置带格栅的盖板沟。6.1.4 市场宜配备符合 CJJ
10、14 要求的公共厕所。6.2 给排水设施 6.2.1 经营用水接驳城市自来水管网,宜实行一户一表,保证水压、水量。6.2.2 水产品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6.2.3 应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污水排放系统,污水经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渠道。6.2.4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6.3 供电设施 6.3.1 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6.3.2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品区域应使用防水插座,并设置断路器。6.3.3 宜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6.3.4 环境照
11、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6.3.5 场内通道应配备节能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柜台宜配置统一的节能照明灯具。6.4 经营设施 6.4.1 摊位柜台应按照不同大类产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6.4.2 市场应统一设计制作摊位柜台的号牌,统一相关证照的展示装置。6.4.3 经营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6.4.4 经营者应配备与经营的产品品种相适用的加工、保鲜、防尘、防虫、防潮、计量等工具用具和设施设备。6.4.5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产品质量安
12、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DB51/T 30762023 4 6.5 通风设施 6.5.1 市场宜采用自然通风,可配合采用机械通风;使市场通风符合 GB 50736 的规定。6.5.2 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6.6 监控设施 市场宜建设符合 GB 50395 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覆盖市场出入口、交易区、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和区域。6.7 公平计量设施 市场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满足交易复验需求的公平计量器具,公平计量器具应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明。7 市场开办者管理 7.1 通用管理 7.1.1 机构与人员 7.1.1.1 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健全的市
13、场管理内设机构,根据市场管理需要合理设定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公平交易、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投诉处理、传染病防治等机构或岗位,明确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7.1.1.2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要,配备与 7.1.1.1 规定的机构或岗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7.1.2 管理制度 7.1.2.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价格管理、计量器具管理、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应急管理等方面。7.1.2.2 各项管理制度应规范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实际。7.1.3
14、信息公示 7.1.3.1 市场开办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市场管理负责人及市场管理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属地网格员、有关部门监管人员信息;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环境卫生等投诉举报电话;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7.1.3.2 市场开办者宜在市场入口处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或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督部门告示、风险分级等信息。7.1.4 主体责任 DB51/T 30762023 5 7.1.4.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
15、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许可或备案证明、联系方式、住所、违规(法)行为受处罚情况等信息。7.1.4.2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入场经营者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入场经营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7.1.4.3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对入场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7.1.4.4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摆卖规范、水电管理、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诚信经营、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7.1.4.5 市场开办者应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落实亮证亮照、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
16、情况进行检查。7.2 食品安全管理 7.2.1 责任机制 7.2.1.1 市场开办者应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7.2.1.2 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市场实际,按照附录 A 的要求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以上制度及职责都应上墙公示。7.2.1.3 市场开办者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入场经营者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7.2.1.4
17、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附录 B 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入场经营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7.2.2 人员要求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7.2.3 市场准入 7.2.3.1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食品安全责任条款应包括交易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产品召回退市、不合格产品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容。7.2.3.2 农贸市场开办者宜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
18、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7.2.3.3 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7.2.3.4 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7.2.3.5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农贸市场DB51/T 30762023 6
19、 开办者宜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7.2.3.6 市场开办者发现来源不明、标签标识不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野生保护动植物品的,应禁止其入场销售。7.2.3.7 市场开办者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多次抽检不合格的,应强化管理,采取禁止入场销售等安全措施。7.2.4 违法行为处理与报告 7.2.4.1 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7.2.4.2 市场开办者应及时公
20、布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对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督促入场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7.2.5 食品追溯 7.2.5.1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统一销售凭证格式,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入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宜推行使用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7.2.5.2 市场内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鲜肉在冷链追溯平台可查询。7.2.5.3 市场开办者宜为入场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如实记录肉类等重点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来源、进货日期、合格证明以及供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7.2.5.4 市场开办方宜
21、在追溯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平台、上下游市场、农产品基地准出信息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延伸追溯信息链。7.3 综合管理 7.3.1 诚信经营 7.3.1.1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发现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7.3.1.2 市场开办者应落实对依法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等主体责任,配备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应对市场内配置的公平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管理。7.3.2 消费维权 7.3.2.1 市场开办者应落实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投诉处理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两年。
22、7.3.2.2 市场配备的消费投诉处理专(兼)职人员应及时受理和处理市场内各种消费纠纷;被投诉举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7.3.3 环境卫生 7.3.3.1 市场开办者应做好保洁方案,配备保洁人员,维护市场环境。7.3.3.2 市场应做到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下水道畅通并定期冲洗,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DB51/T 30762023 7 7.3.3.3 加工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每天严格清洗、消毒,用具及盛器应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活水鱼蓄养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定期清洗。7.3.3.4 门面、摊
23、位应保持责任区清洁美观,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和违法占道经营。7.3.3.5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 GB/T 38738 的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7.3.3.6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 GB/T 17217 的要求保持公共厕所卫生。7.3.3.7 市场公用垃圾桶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外观和功能应保持完好、摆放整齐,无散落垃圾、污水。7.3.3.8 市场在停止营业前进行全面清理、清洗,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中转密闭间等无垃圾久存、无明显异味。7.3.4 传染病防控 7.3.4.1 市场开办者应按要求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储备适量防疫物资,设置应急区域,必要时设置独立临时观察室。7.3.4.2 市场开办者应
24、落实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当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7.3.4.3 市场开办者应利用宣传栏、电子屏等方式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每年组织传染病防控宣传培训不少于 1 次。7.3.5 文明市场建设 7.3.5.1 市场开办者应培育文明市场氛围,督促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确保市场内无不文明现象。7.3.5.2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文明城市、卫生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乡村振兴示范县等创建、测评工作。7.3.5.3 市场开办者应开展各类公益宣传,可采取在显著位置使用横幅、标语、上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7.3.5.4 市场
25、开办者应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疾病预防、知识产权保护、“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7.3.6 信息化建设 7.3.6.1 市场开办者宜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化档案,记录农产品主要品种以及 7.1.4.1 规定的信息。7.3.6.2 市场开办者宜建立市场信息公告公示系统,可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及时公布、查询证照、供应、价格、检测、溯源等公共服务信息。7.3.6.3 市场开办者宜通过企业网站进行信息公示。7.3.6.4 市场开办者宜建立电子化交易追溯系统,设置非接触式支付设备。7.3.6.5 市场开办者宜推广使用智慧计量器具并与追溯系统互联互通。7.3.6.6 市场开办
26、者宜应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应用、共享,并确保数据安全。8 入场经营者管理 8.1 主体资格 8.1.1 入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DB51/T 30762023 8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8.1.2 入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非食品经营者除外。8.2 食品安全 8.2.1 人员要求 8.2.1.1 入场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8.2.1.2 入场经营者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应持
27、有效健康证明上岗。8.2.2 食品追溯 8.2.2.1 入场经营者应参照附录 C 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关记录制度。8.2.2.2 从事冷链食品经营的入场经营者宜在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食品溯源平台注册。8.2.3 包装和标签 8.2.3.1 通用要求 8.2.3.1.1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者销售牌上应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8.2.3.1.2 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8.2.3.1.3 食用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8.2.3.2 进口食用农产品 8.2
28、.3.2.1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8.2.3.2.2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8.2.3.2.3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8.2.4 禁售产品 入场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
29、制品;应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依法应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8.3 诚信经营 DB51/T 30762023 9 8.3.1 入场经营者应使用依法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在交易时应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8.3.2 入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不得发生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产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不得欺骗消费者。8.3.3 入场经营者不得出现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串通操纵产品价格等行为,不得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
30、交易条件等行为。8.4 消费维权 入场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或配合市场开办者处理消费投诉。8.5 环境卫生 入场经营者应配合市场开办者做到7.3.3的相关要求。8.6 传染病防控 入场经营者应配合市场开办者做到7.3.4的相关要求。8.7 文明市场建设 入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市场开办者等做到7.3.5的相关要求。DB51/T 30762023 10 A A 附录A (规范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人员类别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A.2 人员要求 A.2.1 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管理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
31、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市场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参加市场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A.2.2 职责 A.2.2.1 食品安全总监承担下列职责: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市场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组
32、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A.2.2.2 食品安全员承担下列职责: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
33、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DB51/T 30762023 11 B B 附录B (规范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B.1 工作制度 B.1.1 日管控 市场食品安全员每日应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形成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市场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B.1.2 周排查 市场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应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B.1.3 月调度 市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听取1
34、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B.2 记录留存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DB51/T 30762023 12 C C 附录C (规范性)入场经营者记录制度 C.1 入场食品经营企业 C.1.1 入场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C.1.2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C.2 食用农产
35、品销售者 C.2.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C.2.2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C.2.3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C.3 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 C.3.1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C.3.2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DB51/T 3
36、0762023 13 参考文献 1 GB/T 19575-2004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2 GB/T 29372-201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 3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4 GB 37487-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5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6 JJF 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7 NY/T 2776-2015 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8 SB/T 11066-2013 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
37、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18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19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第61号修正)21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3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办建函2011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