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48-2022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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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60 CCS P 40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482022代替 DB11/T 3482006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2022-12-27 发布 2023-04-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1/T 3482022 I 目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系统运行管理.3 6 工艺设施运行与维护.5 附录 A(资料性)中水设施
2、调试技术要求.10 附录 B(资料性)建筑中水检测项目与周期表.13 附录 C(资料性)建筑中水水质简易检测方法.15 附录 D(资料性)建筑中水运行管理台账.16 参考文献.18 DB11/T 348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3482006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348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城市再生水、试运行和检验期(见 2006 版 3.1 和 3.7),增加了试运行期、调试期和膜生物反应器(见第 3
3、章);b)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 4 章);c)更改了原标准中系统运行管理的“试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中水安全使用管理、水质检测与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见 2006 版 4.14.6)为“调试与试运行、水质监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见第 5 章 5.15.5);d)增加了膜生物反应器、超滤、中水池、管道及阀门、自动控制系统等工艺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要求(见第 6 章);e)删除了管路误接排除方法(见 2006 版附录 B);f)更新了建筑中水检测项目与周期表(见表 B.1 和表 B.2,见 2006 版附录 D);g)增加了中水设施年报表(见表 D.2)。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
4、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建筑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务局综合事务中心、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萍、孙洁、白岩、王俊岭、汪长征、孙震、宋正星、张亚旗、付强、陈星润、赵宇轩、蔡榕、赵紫萱。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6年首次发布为DB11/T 348200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3482022 1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中水运行的总体要求、系统运行管理和工艺设施运行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中水系统的运行管理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837 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GB/T 33898 膜生物反应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502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T 170 超滤水处理设备 CJ/T 3
6、22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 HJ 2009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JJF(京)35 机械指针式温湿度表校准规范 JJF(京)63 微差压表校准规范 JJF(京)3004 数字温湿度计校准规范 TSGR 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DB11/T 85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建筑中水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来源:GB 503362018,2.1.3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
7、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来源:GB 503362018,2.1.2 DB11/T 3482022 2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被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来源:GB 503362018,2.1.6,有修改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的统称。来源:GB 503362018,2.1.7 调试期 shakedown test period 对已建成的中水系统,通入中水原水,开
8、展联检运行、污泥驯化与培养等工作的阶段。试运行期 test run period 对已完成调试的中水系统,开展稳定运行检验和其它运行准备工作的阶段。运行期 run period 对已完成试运行的中水系统,进行正式运行管理的阶段。生物反应池 biological reactor 利用微生物进行污水生物处理的构筑物。池内提供一定的污水停留时间,满足好氧微生物所需的氧量以及污水与微生物充分接触的混合条件。注:生物反应池在各种工艺中有不同的名称,在活性污泥法中称曝气池,在膜-生物法中称反应器,在生物接触氧化法中称氧化池。膜生物反应器 membrane bioreactor(MBR)以膜为载体,把生物反
9、应(作用)和分离相结合,能改变反应进程和提高反应效率的设备或系统。来源:GB/T 201032006,6.3.3 4 总体要求 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有明确的中水管理部门。运行维护人员应依法经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中水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对中水处理过程中的工艺参数进行监测、记录和动态调整,水质、水量、水压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用于城市杂用、景观环境的建筑中水出水水质,应分别符合 GB/T 18920、GB/T 18921 的规定。当需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较严格水质要求标准确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筑中水
10、水质进行检测,宜半年检测一次,每年至少一次,其检测指标、取样和检测的方法应符合 GB/T 18920、GB/T 18921 的规定。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对所辖范围的中水原水、管路、设备设施、取水口、中水用途等进行管理,确保中水的安全使用。DB11/T 3482022 3 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保证中水的持续供应和正常使用,如确需停止使用的,及时通知用户,必要时向水务部门报备。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并应符合 GB 55020 的安全管理要求。5 系统运行管理 调试与试运行 5.1.1 中水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拟接管的管理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应陪同参加。调试连续时间不应少于 2 周
11、,有生物处理的不应少于 6 周。5.1.2 中水系统应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开展调试工作:a)原水达到设计水质和设计水量;b)原水未达设计值,经充分论证、可安全稳定运行。5.1.3 中水系统调试中应检验整个系统和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中水设施调试技术见附录 A。5.1.4 中水系统调试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系统运行技术参数,以及原水水质检测报告和合格的中水水质检测报告,并确认中水管道与自来水、直饮水管道没有连接后,再向中水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管路误接排查及处置流程见图 1。图1 管路误接排查及处置流程图5.1.5 在交接验收时,中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协助开展操作岗位培训
12、,并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中水处理站的操作规程,包括:a)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图以及各项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计量仪表检测校验证书以及设备维护、维修、检修规定,药品和备品备件的规定等文件;b)中水处理站的操作规程,包括各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操作控制要求,中水处理站启动和停运的操作程序和方法,装置设备和仪器仪表操作运行规定,突发情况的应变措施等。5.1.6 中水管理单位接管后,宜安排 1 至 2 个月的连续试运行,以便培训人员、检验设备、积累经验、健全管理。5.1.7 试运行结束后,中水设施应立即转入正式运行。5.1.8 中水系统在向用户正式供水前,应满足以下要求:a)确
13、认中水管路与自来水、直饮水管路没有误接;b)具有 10 日以上的连续稳定运行记录;c)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全项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相关用途要求。DB11/T 3482022 4 水质监测 5.2.1 中水水质检测项目与周期见表 B.1 和表 B.2,必要时应对中水及其原水进行同步检测。5.2.2 日常水质检测方法见表 C.1。5.2.3 中水水样取样点应有清晰的标识。中水原水取样应在调节池进水口,建筑中水取样应在中水池出水口。余氯指标的取样点应包含控制点和辅助控制点,控制点应设于管网末端,辅助控制点应设于中水处理站内的消毒接触反应池后。5.2.4 宜设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按要求
14、对监测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日常管理 5.3.1 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5.3.2 管理制度包括:a)岗位责任制:应建立各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运行管理的部门、主管领导、主管人员、操作人员、化验人员和维修人员等;b)工艺操作规程:应有中水工艺系统流程图,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系统启动与停运等运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在现场明显位置;c)巡检与记录制度:运行期间,应有巡视路线图和巡视要求,并应明示于中水处理站内明显位置。应有设备运行、水质检测、交接班记录和中水设施年报表,见表 D.1 和表 D.2;d)设备和器材管理制度:应有维修保养手册,各项设备安全管理
15、与日常维护保养方法,大、中、小修内容和设备档案记录,药品和备品备件的进货、保管、使用要求和记录;e)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于次氯酸钠、臭氧等危险化学品,应有购置、储存、使用管理办法,且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应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警示标识、使用说明、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应悬挂在现场明显位置。5.3.3 中水设施应完好、运行可靠,各个工艺阶段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日常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a)日常维护保养应按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并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各种机械设备除日常保养外,还应按设计或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b)工艺管道阀门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经常操作的阀门应至少每季度操作一次
16、,气动及电动阀门执行机构宜至少每年解体修理一次。设备金属部件应每年检查、除锈油漆一次。池(箱)体内壁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防腐层损坏应及时进行修补;c)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d)运行、维护维修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e)定期检查校验、更换各项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5.3.4 宜根据水量合理调度设备开启的台套,探索回收利用反冲洗等废水的方式方法,使工艺运行符合高效、低耗的要求。安全管理 5.4.1 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并开展定期培训。5.4.2 建筑中水的井盖、水箱(池)、管道及取水口等设施应有浅绿色标识,并在显著位置标注“不得饮用”、“中水”
17、等提示字样,并有专人巡视和定期检查。5.4.3 室外和公共场所的建筑中水取水口,应设锁具或专门的开启工具。5.4.4 物业管理单位应:a)告知室内装饰、装修人(或企业):不得擅自拆改中水管道和设施,禁止将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不得将废弃涂料、溶剂等物倒入中水原水收集管道中;DB11/T 3482022 5 b)在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核查建筑中水管线,防止建筑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误接。对于隐蔽管路的连接处,应在隐蔽前作好检查;c)向使用建筑中水或可能接触建筑中水的人员做好安全使用的告知和宣传,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中水用途和注意事项。长期无人使用的便器水箱应将所存建筑中水放空。5.4.
18、5 建筑中水处理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加药间、药剂贮存间应设专人管理。5.4.6 中水处理区域(包括并不限于有限空间,如罐、槽、管、井等)的运行、维护、检修、调试等作业活动应符合 DB11T 852 的安全管理要求。5.4.7 对于中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当污泥量较小时,可排至化粪池处理;当污泥量较大时,应按 GB 50014 及其它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执行。5.4.8 应监管建筑中水补水管,防止逆向投毒事件的发生。应急管理 5.5.1 应针对传染病爆发、串接、安全生产事故、水质异常(如出水中余氯值、大肠菌群数等数值超标)等,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对紧急事件的界定、启动程序
19、、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及联络方式、不符合标准的中水的储存和处置方法、停产与备用水源安排等。5.5.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根据机构变化和预案演练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修订预案,并记录归档。应按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物资及装备,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5.5.3 在用的建筑中水设施,当中水水质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供应中水,临时改供自来水,并及时整改、调试,待中水水质全项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5.5.4 发生疫情的区域应停止供应建筑中水。传染病爆发期间,中水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参与应急指挥系统。6 工艺设施运行与维护 格栅 6.1.1 应定时清除栅渣,并妥善处置。6.1.2 除污机运行时
20、,应监视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定期对减速箱注油,注意传动链条和轴承的磨损,发现故障应停车检修。6.1.3 宜每年对除污机进行一次彻底清洗和防锈蚀处理。6.1.4 汛期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调节池 6.2.1 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曝气设施或搅拌装置。6.2.2 应每日查看调节池水质状况,当池内出现大量泡沫、有油污漂浮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置。6.2.3 宜每年清洗调节池至少一次,定期检修曝气设施或搅拌装置。6.2.4 清洗调节池前,应通风换气,并应按 DB11/T 852 中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配置装备、开展检测和实施操作。6.2.5 当发生溢流时,应对调节池液位控制器的上下限位或
21、整个系统进行调节。6.2.6 宜每周检验液位控制器,防止异物缠绕。生物反应池 DB11/T 3482022 6 6.3.1 活性污泥法和膜生物反应器在运行前,应先进行活性污泥培养驯化。当中水原水有机物含量偏低时,可酌情投放生物营养剂。6.3.2 应使生物反应池的进水流量均匀稳定,尽量减少间断进水。6.3.3 宜每年放空检修生物反应池一次,清通曝气头,检修各种装置。或根据运行情况,如水面曝气的均匀性判断曝气装置的堵塞程度,必要时进行放空检修。6.3.4 生物接触氧化池出口处的溶解氧浓度应保持在 3mg/L4mg/L 范围内,活性污泥曝气池出口处应保持在 2mg/L4mg/L。当停止进水超过 2d
22、 以上时,应适当降低供气量,如间歇曝气,或减小接触氧化池供气量。6.3.5 定期检查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并按维修规定进行更换或补充,生物接触氧化池的运行维护按HJ 2009 执行。6.3.6 活性污泥法曝气池的运行维护按 CJJ 60 执行。6.3.7 膜生物反应器全过程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全自动运行管理,膜生物反应器的运行管理按GB/T 33898 执行。6.3.8 为了保持膜生物反应器良好的处理能力,应监测并及时调整污泥浓度、污泥沉降比、溶解氧及pH、水温、跨膜压差、产水流量等指标。6.3.9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应有清洗工艺以保障膜滤法的正常运行,膜清洗装置应同时具备对膜组件实施反向
23、化学清洗和池外浸泡化学清洗的功能设施,并宜实现在线清洗。二沉池 6.4.1 定期检查并调整二沉池的配水设备,确保进入各沉淀池的进水流量均匀。6.4.2 定期检查并调整出水堰板的平整度,防止出水不均和短流现象的发生,及时清除出水堰板上的浮渣和出水槽上的生物膜及藻类。6.4.3 定期检查排泥阀门和管路,保持管路畅通。6.4.4 应每日巡检,观察出水的感官指标,如污泥界面的高低变化、悬浮污泥量的多少、是否有污泥上浮现象等,发现异常后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6.4.5 应及时清理池面的浮泥和堰口的积泥,并按操作规程,定时定量排放污泥。夏季或污水量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排泥次数,每日不宜少于一次。排泥时宜快
24、速开启,排泥时间不宜过长,可多次操作。6.4.6 每年宜放空检修二沉池一次,当水下设备、管道、池体等出现异常时,应及时修复。过滤设备 6.5.1 应建立滤池运行、反冲洗、清洗、消毒、检修等操作规程,规范滤池的运行管理与操作要求,使滤池安全稳定运行。6.5.2 新装滤料后的滤池,应消毒浸泡至少 24h 方可使用。6.5.3 临时停用时,滤池液位应保持在排水槽以上,并每周进行消毒。停用一周以上,应将滤池放空。6.5.4 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反冲洗,并安排人员现场监管。滤池停运时间超过 3d 以上,应在停运前反洗干净。反冲洗不应导致滤料大量流失。对煤砂双层滤料,在滤池冲洗刚结束时,应缓闭排水阀,让煤、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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