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9 T 25-2022 医院满意度测评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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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2 0.3 0C C S A 1 2DB4209孝 感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9/T 2 5 2 0 2 2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规 范H o s p i t a l s a t i s f a c t i o n e v a l u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2 0 2 2-0 5-3 0 发 布 2 0 2 2-0 6-3 0 实 施孝 感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0 9/T 2 5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
2、4 分 类.25 组 织.35.1 医 院.35.2 第 三 方 机 构.35.3 其 他 组 织.46 测 评.46.1 策 划.46.2 实 施.67 结 果 及 应 用.7附 录 A(资 料 性)指 标 及 指 标 体 系.9参 考 文 献.1 4D B 4 2 0 9/T 2 5 2 0 2 2D B 4 2 0 9/T 2 5 2 0 2 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3、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孝 感 市 中 心 医 院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孝 感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孝 感 市 中 心 医 院、孝 感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孝 感 市 妇 幼 保 健 院、湖 北 航 天 医 院、孝感 市 中 医 医 院、应 城 市 人 民 医 院、应 城 市 中 医 院、云 梦 县 人 民 医 院、安 陆 市 普 爱 医 院、大 悟 县 人 民 医 院、孝 昌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武 汉 叁 禾 鼎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武 汉 赛 点 企
4、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昆、邹 永 光、李 琼、曾 凡 志、朱 肖、付 晓 丽、季 玲 丽、肖 海 峰、管 菊 艳、周红 芳、张 惠 珺、杨 鹏 鸣、代 立 武、鲁 晓 红、广 红 玲、王 燕 林、祝 炼、潘 新 智、李 丽 萍、宋 扬、刘 宗 明、骆 宏 娟、郑 先 春、张 菁、时 翠 平、姚 海 泉、魏 敏、丁 明、宋 丹 玲、邱 斌 元、丁 绍 平、蔡 生、朱 琼 霞、陶丽 华、徐 剑、陈 俊、冯 福 强、邓 海 波、李 旭 东、毕 竟、黄 宝 玲、施 申 启、彭 小 雄、魏 志 彬、张 宏 伟、黄向 阳、刘 菊 花、王 博。本 文 件 为
5、 首 次 发 布。D B 4 2 0 9/T 2 5 2 0 2 21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的 定 义、分 类、组 织、策 划、实 施、结 果 及 应 用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一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活 动,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和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可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6、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3 3 5 8.1 统 计 学 词 汇 及 符 号G B/T 1 9 0 3 8-2 0 0 9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模 型 和 方 法 指 南G B/T 1 9 0 3 9 顾 客 满 意 度 测 评 通 则G B/T 2 7 0 0 0 合 格 评 定 词 汇 和 通 用 原 则S B/T 1 0 4 0 9-2 0 0 7 商 业 服 务 顾 客 满 意 度 测 评 规 范T/Z Y Y X 0 0 1 医 疗 机 构 患
7、 者 满 意 度 第 三 方 评 价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满 意 度 d e g r e e o f s a t i s f a c t i o n用 数 据 或 文 字 描 述 出 的 一 种 心 理 满 足、认 同 的 程 度。3.2测 评 m e a s u r e m e n t针 对 研 究 满 意 度(3.1)所 进 行 的 收 集 资 料 数 据、综 合 测 算 与 分 析 的 过 程。来 源:S B/T 1 0 4 0 9-2 0 0 7,3.4 3.3指 标 i n d e x用 于 衡 量 满 意 度(3.1
8、)目 标 的 数 据 化 参 数。3.4指 标 体 系 i n d e x s y s t e m对 研 究 对 象 进 行 特 定 综 合 评 价 所 必 需 的 一 套 具 备 完 整 性 和 系 统 性 的 指 标(3.3)组 合。D B 4 2 0 9/T 2 5 2 0 2 22 来 源:S B/T 1 0 4 0 9-2 0 0 7,3.6 3.5量 表 s c a l e s通 过 一 套 事 先 拟 定 的 用 语、记 号 和 数 目,来 测 定 人 们 心 理 感 受 的 度 量 工 具。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将 定 性 的描 述 转 化 为 量 化 数 据。3.6信 度
9、r e l i a b i l i t y在 一 定 条 件 下,进 行 多 次 测 量 时,所 得 测 量 结 果 的 一 致 性 及 稳 定 性,反 映 测 试 结 果 受 随 机 误 差 影 响 的程 度。来 源:G B/T 1 9 0 3 8-2 0 0 9,3.1 3,有 修 改 3.7样 本 s a m p l e按 一 定 程 序 从 总 体 中 抽 取 的 一 组(一 个 或 多 个)个 体(或 抽 样 单 元)。来 源:G B/T 1 9 0 3 8-2 0 0 9,3.8 3.8样 本 量 s a m p l e s i z e样 本(3.7)中 所 包 含 的 个 体(或
10、 抽 样 单 元)的 数 目。来 源:G B/T 1 9 0 3 8-2 0 0 9,3.9 3.9抽 样 s a m p l i n g从 总 体 中 抽 取 样 本(3.7)。来 源:G B/T 1 9 0 3 8-2 0 0 9,3.1 0 3.1 0数 据 清 洗 d a t a c l e a n i n g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对 收 集 的 数 据 进 行 重 新 审 查、校 验 和 汇 总 的 活 动。3.1 1效 度 v a l i d i t y测 量 工 具 或 手 段 能 够 正 确 测 出 被 测 对 象 真 实 情 况 的 有 效 程 度。来 源:G B/T
11、1 9 0 3 8-2 0 0 9,3.1 4 4 分 类4.1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分 为 专 项 满 意 度 测 评 和 综 合 满 意 度 测 评。4.2 专 项 满 意 度 测 评D B 4 2 0 9/T 2 5 2 0 2 234.2.1 患 者 满 意 度 测 评医 院 应 对 就 诊 患 者 进 行 回 访 或 专 项 满 意 度 测 评,对 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门、急 诊 患 者;在 院 和 既 往 住 院 患 者。注:包括医院分支机构服务的患者。4.2.2 员 工 满 意 度 测 评员 工 满 意 度 测 评 对 象 除 在 职 医 护、医 技、行 政、后
12、勤 人 员 外,还 应 包 括:实 习、见 习 的 学 员;在 院 交 流 的 医 护 或 其 他 人 员;因 身 体 或 其 他 原 因 暂 时 或 临 时 不 在 医 院 的 职 员。4.2.3 供 应 商 满 意 度 测 评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应 涵 盖 供 应 商,包 括 但 不 限 于:长 期 合 作 的 医 院 劳 务 外 包 服 务 方 人 员,如 物 业、洗 涤、物 流、病 理 检 测 等 外 包 方 人 员;医 院 设 备、器 材、药 剂、辅 料 等 固 定 供 应 商;电 力、燃 气、水 务 等 专 业 单 位。4.2.4 其 他 相 关 方 满 意 度 测 评如
13、下 群 体 或 组 织 可 纳 入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范 围:医 院 对 口 支 援 或 帮 扶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与 医 院 工 作 密 切 的 社 会 治 理 机 构,如 公 安、城 管 等;与 医 院 工 作 关 联 的 科 研、教 学 机 构;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相 关 协 会、学 会 等。4.3 综 合 满 意 度 测 评医 院 应 定 期 将 患 者 满 意 度、员 工 满 意 度 等 测 评 合 并 进 行 综 合 测 评,其 中 患 者 满 意 度 应 作 为 综 合 满 意度 测 评 的 核 心 项。5 组 织5.1 医 院医 院 应 设
14、置 专 兼 职 机 构 开 展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具 体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由 医 院 院 长、安 全 及 质 量 委 员 会 等 指 定 或 授 权;职 责、权 限 和 资 源 等 有 制 度 保 障,并 有 明 确 的 分 工;除 专 职 人 员 外,可 跨 部 门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测 评 工 作。5.2 第 三 方 机 构医 院 可 委 托 协 会、学 会、科 研 机 构、评 估 或 认 证 机 构、服 务 咨 询 公 司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协 助 开 展 满 意 度测 评。开 展 满 意 度 测 评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应 符 合:有
15、独 立 法 人 资 格;有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具 有 良 好 沟 通 能 力 的 专 业 人 员1),并 配 有 专 业 辅 助 设 备;1)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熟悉医院业务的人员,如医技、医务、护理以及培训、质量、统计、安全等专业的人员。D B 4 2 0 9/T 2 5 2 0 2 24 有 完 善 的 评 价 工 作 流 程 和 管 理 制 度;无 不 良 记 录,熟 悉 医 院 管 理 和 诊 疗 服 务 要 求;与 医 院 无 经 济 或 业 务 往 来,但 满 意 度 测 评、学 术 和 科 研 性 业 务、培 训 等 除 外。5.3 其 他 组 织基 于 社 会 监 督
16、、学 术 研 究、行 业 考 评、信 息 统 计 等 需 要,下 列 组 织 可 自 行 开 展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科 研 单 位、社 会 团 体、教 育 机 构、信 息 调 查 的 企 业;其 他 自 愿 开 展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的 组 织。6 测 评6.1 策 划6.1.1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应 按 照 公 立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和 G B/T 1 9 0 3 8、G B/T 1 9 0 3 9 等 要 求,结 合 医 院 特 点、特 色 具 体 策 划 并 形 成 方 案。具 体 方 案 应 明 确 的 内 容 包
17、 括 但 不 限 于:测 评 目 的;测 评 组 织 安 排;测 评 范 围 确 定;测 评 方 法 设 计;指 标 及 指 标 体 系 设 计;样 本 及 样 本 量 要 求;数 据 统 计 及 清 洗 规 则;数 据 分 析 要 求;报 告 编 制 要 求;测 评 样 本 及 证 据 保 留 要 求。6.1.2 方 法 与 频 次6.1.2.1 方 法6.1.2.1.1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方 法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与 测 评 目 的、内 容、信 度、样 本 量 等 匹 配,利 于 指 标 项 有 效 转 化 为 量 表;符 合 医 院 所 在 地 群 众 习 惯、习 俗
18、,考 虑 受 访 者 的 体 验;符 合 医 院 正 常 医 疗 秩 序 的 维 护;考 虑 调 查 对 象 的 流 动 性、群 体 比 例 等 因 素;鼓 励“互 联 网+”的 技 术 手 段 在 满 意 度 测 评 工 作 中 应 用。6.1.2.1.2 医 院 满 意 度 测 评 方 法 包 括 面 访 调 查、电 话 调 查、线 上 问 卷、邮 寄 调 查 等,具 体 测 评 方 法 选择 应 事 先 评 估 并 在 方 案 中 明 确。6.1.2.1.3 医 院 委 托 第 三 方 测 评 的,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测 评 要 求,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6.1.1 的
19、 要 求。6.1.2.2 频 次6.1.2.2.1 医 院 自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和 委 托 第 三 方 测 评 的 工 作 应 分 别 开 展,并 互 补。6.1.2.2.2 医 院 测 评 频 次 的 要 求 应 符 合:综 合 满 意 度 测 评 应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专 项 满 意 度 测 评 年 度 频 次 按 表 1 的 要 求 执 行。D B 4 2 0 9/T 2 5 2 0 2 25表 1 医 院 专 项 满 意 度 年 度 测 评 频 次 参 考 表主体测评类别医院 委托的第三方患者满意度 每年不 少于 6 次 每季度不少于 1 次职工满意度 每年不少于 1
20、 次 每年不少于 2 次供应商满意度 每年不少于 1 次 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相关方a满意度 每年不少 于 1 次 每年不少于 2 次a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 5.3 的要求。6.1.2.2.3 第 三 方 测 评 频 次 设 计 应 符 合:受 医 院 委 托 的,具 体 频 次 可 参 考 表 1 执 行;非 医 院 委 托 的,由 组 织 方 或 委 托 方 自 行 安 排。6.1.3 指 标 及 指 标 体 系医 院 综 合 满 意 度 和 专 项 满 意 度 测 评 应 在 方 案 中 明 确 指 标 设 计。具 体 要 求 可 参 考 附 录 A 的 要 求 执 行。6.
21、1.4 样 本 及 样 本 量6.1.4.1 样 本6.1.4.1.1 满 意 度 测 评 的 样 本 应 利 于 有 效 数 据 收 集,并 在 方 案 中 明 确。具 体 要 求 应 符 合:能 最 大 化 收 集 测 评 信 息,利 于 提 高 数 据 的 效 度;样 本 信 息 是 测 评 指 标 真 实 的 量 化 反 映,有 可 靠 信 度 和 证 据 支 持;符 合 受 访 者 访 问 体 验,易 于 理 解,减 少 辅 助 性 解 释。6.1.4.1.2 满 意 度 测 评 样 本 应 以 问 卷 形 式 展 现,并 最 大 化 接 近 受 访 者 真 实 感 受。6.1.4.
22、2 样 本 量6.1.4.2.1 样 本 量 设 计 应 与 调 查 成 本、精 度 要 求 匹 配。6.1.4.2.2 满 意 度 测 评 收 集 的 样 本 量 应 不 低 于 需 求 有 效 样 本 量 的 1.1 倍,每 次 专 项 满 意 度 测 评 有 效 样本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2 的 要 求。表 2 有 效 样 本 量 确 定 参 考 表对象 分类 量的要求 取样要求患者门诊 达门诊总人数的5%或不少于2 0 0 人包括但不限于当天就诊结束的患者,既往就诊患者调查最长时间不超过2 个月急诊 达急诊总人数的3%或不少于1 0 0 人住院 达月住院总数的1 0%或不少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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