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6 T 14-2021 “一窗通办”政务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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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1.0 4 0.0 3C C S A 1 24406佛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6/T 1 4 2 0 2 1“一 窗 通 办”政 务 服 务 规 范“S i n g l e w i n d o w a p p r o v a l s y s t e m”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2 1-1 2-2 8 发 布 2 0 2 1-1 2-2 8 实 施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6/T 1 4 2 0 2 1I
2、目 次前 言.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事 项 管 理.25.1 事 项 目 录 管 理.25.2 事 项 标 准 编 制.25.3 事 项 标 准 管 理.26 服 务 窗 口.36.1 窗 口 分 类.36.2 窗 口 标 识.36.3 窗 口 职 责.37 服 务 响 应 机 制.38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38.1 预 约 服 务.48.2 咨 询 服 务.48.3 导 办 服 务.48.4 申 报 辅 导.48.5 办 理 流 程.58.6 查 询 服 务.78.7 归 档.79 监 督 与 考 核.8
3、9.1 监 督.89.2 考 核.8附 录 A(资 料 性)接 收 回 执 样 式.9附 录 B(资 料 性)物 料 流 转 凭 证 样 式.1 0附 录 C(资 料 性)受 理 回 执 样 式.1 1附 录 D(资 料 性)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样 式.1 2附 录 E(资 料 性)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样 式.1 3附 录 F(资 料 性)特 殊 程 序 审 查 期 限 告 知 书 样 式.1 4附 录 G(资 料 性)延 长 办 理 期 限 通 知 书 样 式.1 5附 录 H(资 料 性)批 准 决 定 书 样 式.1 6附 录 I(资 料 性)不 予 批 准 决
4、定 书 样 式.1 7附 录 J(资 料 性)送 达 回 执 样 式.1 8附 录 K(资 料 性)缴 费 通 知 书 样 式.1 9D B 4 4 0 6/T 1 4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数 据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5、 草 单 位: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数 据 管 理 局、广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郑 莹、李 骏、陈 丽 君、罗 雪 莲、刘 长 财、但 佳 梁、姜 思 仪、李 浩。D B 4 4 0 6/T 1 4 2 0 2 11“一 窗 通 办”政 务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佛 山 市“一 窗 通 办”政 务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要 求、事 项 管 理、服 务 窗 口、服 务响 应 机 制、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监 督 与 考 核。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佛 山 市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6、 为 申 请 人 提 供“一 窗 通 办”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4 4/T 1 1 4 6 2 0 1 7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写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7、一 窗 通 办 s i n g l e w i n d o w a p p r o v a l s y s t e m通 过 整 合 构 建 综 合 服 务 窗 口,依 托 佛 山 市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实 行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信 息 跨 部门、跨 区 域、跨 行 业 互 通 共 享,业 务 协 同,对 纳 入“一 窗 通 办”事 项 目 录 的 事 项 提 供 统 一 的 接 件 受 理、收 费 发 证、办 件 流 转 和 跟 踪 反 馈 等 一 站 式 服 务。3.2业 务 b u s i n e s s为 实 现 政 务 服 务 线 上 线 下 融
8、合 的 目 标,而 实 施 的 与 政 务 服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活 动,包 括 开 展 需 求 分 析、创 建 服 务 场 景、搭 建“服 务 共 享 空 间”、设 计 以 及 命 名 服 务 等 活 动。3.3线 上 服 务 平 台 o n l i n e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广 东 省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粤 省 事”、“粤 商 通”、“佛 山 通 A P P”、“市 民 之 窗”一 体 机、佛 山 市 政 府 1 2 3 4 5 热 线 等,提 供 在 线 咨 询、预 约、申 报、邮 寄、查 询、领 取 电 子 结 果 物、
9、评 价 等 服 务。3.4线 下 服 务 平 台 e n t i t y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市、区、镇(街 道)三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政 企 融 合 服 务 网 点 等,提 供 咨 询、辅 导、受 理、查 询、出证、评 价 等 线 上 线 下 融 合 服 务。注: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接受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督导,提供线上线下辅导服务。3.5综 合 服 务 c o m p r e h e n s i v e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咨 询 辅 导、接 件 受 理、结 果 物 送 达、投 诉 评 价、办 件 查 询 服
10、务。D B 4 4 0 6/T 1 4 2 0 2 124 总 体 要 求以 申 请 人 需 求 为 导 向,建 设 以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综 合 服 务 窗 口,按“统 一 入 口、统 一 出 口”原则 对 外 提 供 一 号 申 请、受 审 分 离、一 网 通 办、联 审 联 办、同 城 通 办、线 上 线 下 融 合 等 服 务:a)依 托 佛 山 市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以 自 然 人/法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代 码 作 为 唯 一 标 识,调 用电 子 证 照 库,直 接 查 询 所 需 的 电 子 证 照 和 关 系 信 息,作
11、 为 申 请 人 办 事 的 依 据,实 现 申 请 人 一 号申 请,避 免 重 复 提 交 办 事 材 料、证 明 和 证 件;b)各 部 门 将 审 批 服 务 的 受 理 相 对 剥 离,授 权 集 中 到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实 行 全 程 电 子 材 料 与 纸 质材 料 相 结 合 的 办 件 流 转 方 式,按“信 任 在 先、审 核 在 后”的 模 式 建 立 全 流 程 无 纸 化 电 子 审 查 和电 子 预 审 制 度,开 展“前 台 一 口 受 理、系 统 分 派 流 转、后 台 限 时 反 馈”的“受 审 分 离”服 务;c)依 托 佛 山 市 一 体
12、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实 行 自 然 人/法 人 网 上 办 事 一 次 认 证、多 点 互 联“一 网”通 办;d)重 点 对 企 业 开 办 主 题 实 行 跨 部 门、跨 层 级 联 审 联 办 制 度,按 统 一 编 制 的 联 审 联 办 事 项 目 录 和 办事 标 准,开 展“一 站 申 请、一 口 受 理、一 表 登 记、一 图 辅 导、一 号 共 享、一 档 管 理、内 部 联 办、限 时 反 馈”的“联 审 联 办”服 务;e)借 助 电 子 流 转、邮 政 速 递 等 方 式 和 依 托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按 照 先 自 然 人 后 法 人、先
13、 易 后 难、先 县 域 通 办 再 全 市 通 办 的 原 则,依 据 统 一 的 办 事 标 准,在 提 出 申 请、领 取 结 果、补 交 材 料、申请 勘 验 等 环 节 提 供“异 地 申 请,同 城 通 办”服 务;f)统 一 融 合 线 上 线 下 申 办 流 转 平 台,实 行 网 上 预 约、网 上 材 料 预 审、物 理 材 料 和 证 照 邮 政 速 递、在 线 辅 导,实 现 线 上 预 约 线 下 服 务、线 上 申 请 预 审 线 下 受 理 发 证、线 下 受 理 线 上 下 单 速 递 证 照、线 下“一 次 告 知”线 上 补 交 材 料、线 上 辅 导 线
14、下 受 理、线 下 受 理 线 上 查 询 进 度 和 预 约 现 场 勘 察等 多 种 线 上 线 下 融 合 服 务。5 事 项 管 理5.1 事 项 目 录 管 理5.1.1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 网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通 用 指 导 目 录 和 佛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 窗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通 用 指 导 目 录,统 一“一 网 通 办”“一 窗 通 办”服 务 事项,统 一 和 规 范 事 项 编 码、名 称、主 体、权 限,开 展 对 外 服 务。5.1.2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在
15、预 约、取 号、叫 号、辅 导、受 理、查 询、获 取 审 批 结 果、评 价 等 各 服 务 环 节 所使 用 的 智 能 化 终 端 等 对 外 提 供 服 务 的 事 项 名 称 应 与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的 名 称 一 致。5.2 事 项 标 准 编 制各 级 各 部 门 应 按 D B 4 4/T 1 1 4 6 2 0 1 7 的 要 求,统 一 规 范 服 务 事 项 设 定 依 据、提 交 材 料 和 接 收 标 准、申 请 表 单 样 表 及 范 例、审 批 结 果、审 批 收 费、审 批 时 限、联 办 流 程 等 审 批 要 素,政 务 服
16、务 提 供 单 位 按 统一 的 办 事 标 准 提 供 对 外 服 务。5.3 事 项 标 准 管 理5.3.1 建 立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及 其 办 事 标 准 市 级 统 筹、市 区 分 权 限 管 理 的 标 准 管 理 模 式。5.3.2 由 市 统 一 建 立 健 全 标 准 动 态 管 理 制 度,各 级、各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调 整、工 作 实 际 变 化、行 政改 革 要 求,及 时 更 新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标 准。D B 4 4 0 6/T 1 4 2 0 2 135.3.3 以 广 东 省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管 理 系 统
17、 为 基 础,建 立 全 市“唯 一 数 据 源”的 事 项 标 准 数 字 化 管 理 模 式,实 现“一 处 配 置、处 处 应 用”。各 级、各 类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事 项 定 制 应 来 源 于 市 的 统 一 管 理 平 台,应 严 格控 制 服 务 事 项 标 准 的 编 制、公 开、实 施、监 督、更 新、评 价 等 环 节 的 运 行 和 管 理。6 服 务 窗 口6.1 窗 口 分 类基 于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 网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通 用 指 导 目 录 和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窗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18、通 用 指 导 目 录,设 置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和 税 务、公 安 等 主 题 式 服 务 窗 口。6.2 窗 口 标 识各 类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业 务 办 理 专 区(窗 口)应 统 一 标 识 为“综 合 服 务 窗 口”。税 务、公 安 等 主 题 式 服务 窗 口 可 统 一 标 识 为“x x 综 合 窗 口”。注:x x 为主题式服务窗口办事主题名称,如税务综合窗口。6.3 窗 口 职 责综 合 服 务 窗 口 应 负 责 对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材 料 格 式 是 否 规 范、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核 对 是 否 无 误 等 内 容 按 业务 部 门 提 供
19、 的 标 准 进 行 初 判,对 业 务 部 门 办 结 的 办 件 统 一 进 行 收 费 和 结 果 发 出,对 接 收 的 现 场 咨 询 按“首问 负 责 制”进 行 答 复,对 专 业 性 强、情 况 复 杂 的 咨 询 转 交 业 务 部 门 答 复。税 务、公 安 等 主 题 式 服 务 窗 口 应 负 责 对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材 料 格 式 是 否 规 范、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核 对 是 否无 误 等 内 容 按 标 准 进 行 初 判,对 符 合 要 求 的 即 办 件,受 理 并 作 出 审 批 决 定,收 费 并 送 达 审 批 结 果。对 符合 要 求 的
20、承 诺 件,受 理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收 费 并 送 达 审 批 结 果。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应 告知 申 请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对 接 收 的 现 场 咨 询 按“首 问 负 责 制”进 行 答 复。7 服 务 响 应 机 制7.1 对 申 请 人 在 各 类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提 出 的 办 事 咨 询、辅 导、预 约、申 报、领 取 结 果 物、查 询、评价 等 服 务 请 求,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为 综 合 服 务 响 应 主 体,服 务 权 限 依 授 权 实 施。7.2
21、 涉 及 跨 部 门 跨 层 级 主 题 服 务 的 事 项 按“一 件 事”服 务 原 则 对 关 联 的 所 有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开 展 打 包 服务。指 定 了 牵 头 主 管 部 门 的,“一 件 事”综 合 服 务 权 限 以 同 级 牵 头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为 准,本 级 行 政 服 务 中心 对“一 件 事”实 施 同 等 权 限 的 综 合 服 务。牵 头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本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统 筹 协 调 所 有 关 联 审 批服 务 事 项 的 同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综 合 服 务:a)涉 及 许 可 权 限 不 在 本
22、 级 的,由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上 下 业 务 对 口 部 门 开 展 打 包 服 务;b)涉 及 服 务 权 限 不 在 本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的,首 先 接 到 服 务 请 求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作 为 响 应 主 体,统筹 协 调 上 下 对 口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开 展 打 包 服 务,也 可 根 据 上 下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的 协 调 结 果,重 新调 整 服 务 响 应 主 体。7.3 佛 山 市 政 府 1 2 3 4 5 热 线 应 按“首 问 负 责 制”和“一 次 性 告 知”的 要 求 直 接 响 应 申
23、 请 人 咨 询 投 诉 请求,确 需 分 派 响 应 的 以 申 请 人 所 在 区 域 或 前 期 已 提 供 服 务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为 响 应 主 体。8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D B 4 4 0 6/T 1 4 2 0 2 148.1 预 约 服 务8.1.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1 2 3 4 5 热 线、自 助 终 端、“佛 山 通 A p p”或“佛 山 政务 服 务”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渠 道 进 行 大 厅 办 事 预 约。申 请 人 按 需 选 择 拟 前 往 的 政 务 服
24、务 大 厅,选 择 服 务 主 题事 项 预 约 办 理 时 间 段。8.1.2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辅 导、取 号、叫 号 等 服 务 环 节 应 按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预 约 叫 号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与 预 约 服 务 相 衔 接。8.2 咨 询 服 务8.2.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各 类 线 上 服 务 平 台 选 择“在 线 咨 询”或 前 往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咨 询 导 办 区 或 咨 询 台 进行 线 下 业 务 咨 询。8.2.2 各 类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应 按 统 一 的 标 准 提 供 咨 询 服 务,内 容 包
25、括 但 不 限 于 政 策 文 件、服 务 事 项目 录、服 务 事 项 告 知 单、常 见 问 题 等。8.2.3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应 整 合 1 2 3 4 5 政 府 服 务 热 线 团 队 和 实 体 大 厅 综 合 服 务 团 队 统 一 提 供 咨 询 服 务后 台 支 撑:a)建 立 合 理 的 咨 询 响 应 工 作 机 制,提 供 7 2 4 小 时 在 线 咨 询 响 应 和 工 作 日 内 现 场 答 疑 服 务;b)受 理 过 程 中 遇 到 需 协 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答 疑 解 决 的 问 题,应 登 录“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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