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1.0 4 0.0 3C C S A 1 24406佛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6/T 1 4 2 0 2 1“一 窗 通 办”政 务 服 务 规 范“S i n g l e w i n d o w a p p r o v a l s y s t e m”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2 1-1 2-2 8 发 布 2 0 2 1-1 2-2 8 实 施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6/T 1 4 2 0 2 1I
2、目 次前 言.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事 项 管 理.25.1 事 项 目 录 管 理.25.2 事 项 标 准 编 制.25.3 事 项 标 准 管 理.26 服 务 窗 口.36.1 窗 口 分 类.36.2 窗 口 标 识.36.3 窗 口 职 责.37 服 务 响 应 机 制.38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38.1 预 约 服 务.48.2 咨 询 服 务.48.3 导 办 服 务.48.4 申 报 辅 导.48.5 办 理 流 程.58.6 查 询 服 务.78.7 归 档.79 监 督 与 考 核.8
3、9.1 监 督.89.2 考 核.8附 录 A(资 料 性)接 收 回 执 样 式.9附 录 B(资 料 性)物 料 流 转 凭 证 样 式.1 0附 录 C(资 料 性)受 理 回 执 样 式.1 1附 录 D(资 料 性)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样 式.1 2附 录 E(资 料 性)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样 式.1 3附 录 F(资 料 性)特 殊 程 序 审 查 期 限 告 知 书 样 式.1 4附 录 G(资 料 性)延 长 办 理 期 限 通 知 书 样 式.1 5附 录 H(资 料 性)批 准 决 定 书 样 式.1 6附 录 I(资 料 性)不 予 批 准 决
4、定 书 样 式.1 7附 录 J(资 料 性)送 达 回 执 样 式.1 8附 录 K(资 料 性)缴 费 通 知 书 样 式.1 9D B 4 4 0 6/T 1 4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数 据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5、 草 单 位: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数 据 管 理 局、广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郑 莹、李 骏、陈 丽 君、罗 雪 莲、刘 长 财、但 佳 梁、姜 思 仪、李 浩。D B 4 4 0 6/T 1 4 2 0 2 11“一 窗 通 办”政 务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佛 山 市“一 窗 通 办”政 务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要 求、事 项 管 理、服 务 窗 口、服 务响 应 机 制、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监 督 与 考 核。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佛 山 市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6、 为 申 请 人 提 供“一 窗 通 办”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4 4/T 1 1 4 6 2 0 1 7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写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7、一 窗 通 办 s i n g l e w i n d o w a p p r o v a l s y s t e m通 过 整 合 构 建 综 合 服 务 窗 口,依 托 佛 山 市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实 行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信 息 跨 部门、跨 区 域、跨 行 业 互 通 共 享,业 务 协 同,对 纳 入“一 窗 通 办”事 项 目 录 的 事 项 提 供 统 一 的 接 件 受 理、收 费 发 证、办 件 流 转 和 跟 踪 反 馈 等 一 站 式 服 务。3.2业 务 b u s i n e s s为 实 现 政 务 服 务 线 上 线 下 融
8、合 的 目 标,而 实 施 的 与 政 务 服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活 动,包 括 开 展 需 求 分 析、创 建 服 务 场 景、搭 建“服 务 共 享 空 间”、设 计 以 及 命 名 服 务 等 活 动。3.3线 上 服 务 平 台 o n l i n e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广 东 省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粤 省 事”、“粤 商 通”、“佛 山 通 A P P”、“市 民 之 窗”一 体 机、佛 山 市 政 府 1 2 3 4 5 热 线 等,提 供 在 线 咨 询、预 约、申 报、邮 寄、查 询、领 取 电 子 结 果 物、
9、评 价 等 服 务。3.4线 下 服 务 平 台 e n t i t y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市、区、镇(街 道)三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政 企 融 合 服 务 网 点 等,提 供 咨 询、辅 导、受 理、查 询、出证、评 价 等 线 上 线 下 融 合 服 务。注: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接受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督导,提供线上线下辅导服务。3.5综 合 服 务 c o m p r e h e n s i v e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咨 询 辅 导、接 件 受 理、结 果 物 送 达、投 诉 评 价、办 件 查 询 服
10、务。D B 4 4 0 6/T 1 4 2 0 2 124 总 体 要 求以 申 请 人 需 求 为 导 向,建 设 以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综 合 服 务 窗 口,按“统 一 入 口、统 一 出 口”原则 对 外 提 供 一 号 申 请、受 审 分 离、一 网 通 办、联 审 联 办、同 城 通 办、线 上 线 下 融 合 等 服 务:a)依 托 佛 山 市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以 自 然 人/法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代 码 作 为 唯 一 标 识,调 用电 子 证 照 库,直 接 查 询 所 需 的 电 子 证 照 和 关 系 信 息,作
11、 为 申 请 人 办 事 的 依 据,实 现 申 请 人 一 号申 请,避 免 重 复 提 交 办 事 材 料、证 明 和 证 件;b)各 部 门 将 审 批 服 务 的 受 理 相 对 剥 离,授 权 集 中 到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实 行 全 程 电 子 材 料 与 纸 质材 料 相 结 合 的 办 件 流 转 方 式,按“信 任 在 先、审 核 在 后”的 模 式 建 立 全 流 程 无 纸 化 电 子 审 查 和电 子 预 审 制 度,开 展“前 台 一 口 受 理、系 统 分 派 流 转、后 台 限 时 反 馈”的“受 审 分 离”服 务;c)依 托 佛 山 市 一 体
12、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实 行 自 然 人/法 人 网 上 办 事 一 次 认 证、多 点 互 联“一 网”通 办;d)重 点 对 企 业 开 办 主 题 实 行 跨 部 门、跨 层 级 联 审 联 办 制 度,按 统 一 编 制 的 联 审 联 办 事 项 目 录 和 办事 标 准,开 展“一 站 申 请、一 口 受 理、一 表 登 记、一 图 辅 导、一 号 共 享、一 档 管 理、内 部 联 办、限 时 反 馈”的“联 审 联 办”服 务;e)借 助 电 子 流 转、邮 政 速 递 等 方 式 和 依 托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按 照 先 自 然 人 后 法 人、先
13、 易 后 难、先 县 域 通 办 再 全 市 通 办 的 原 则,依 据 统 一 的 办 事 标 准,在 提 出 申 请、领 取 结 果、补 交 材 料、申请 勘 验 等 环 节 提 供“异 地 申 请,同 城 通 办”服 务;f)统 一 融 合 线 上 线 下 申 办 流 转 平 台,实 行 网 上 预 约、网 上 材 料 预 审、物 理 材 料 和 证 照 邮 政 速 递、在 线 辅 导,实 现 线 上 预 约 线 下 服 务、线 上 申 请 预 审 线 下 受 理 发 证、线 下 受 理 线 上 下 单 速 递 证 照、线 下“一 次 告 知”线 上 补 交 材 料、线 上 辅 导 线
14、下 受 理、线 下 受 理 线 上 查 询 进 度 和 预 约 现 场 勘 察等 多 种 线 上 线 下 融 合 服 务。5 事 项 管 理5.1 事 项 目 录 管 理5.1.1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 网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通 用 指 导 目 录 和 佛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 窗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通 用 指 导 目 录,统 一“一 网 通 办”“一 窗 通 办”服 务 事项,统 一 和 规 范 事 项 编 码、名 称、主 体、权 限,开 展 对 外 服 务。5.1.2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在
15、预 约、取 号、叫 号、辅 导、受 理、查 询、获 取 审 批 结 果、评 价 等 各 服 务 环 节 所使 用 的 智 能 化 终 端 等 对 外 提 供 服 务 的 事 项 名 称 应 与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的 名 称 一 致。5.2 事 项 标 准 编 制各 级 各 部 门 应 按 D B 4 4/T 1 1 4 6 2 0 1 7 的 要 求,统 一 规 范 服 务 事 项 设 定 依 据、提 交 材 料 和 接 收 标 准、申 请 表 单 样 表 及 范 例、审 批 结 果、审 批 收 费、审 批 时 限、联 办 流 程 等 审 批 要 素,政 务 服
16、务 提 供 单 位 按 统一 的 办 事 标 准 提 供 对 外 服 务。5.3 事 项 标 准 管 理5.3.1 建 立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及 其 办 事 标 准 市 级 统 筹、市 区 分 权 限 管 理 的 标 准 管 理 模 式。5.3.2 由 市 统 一 建 立 健 全 标 准 动 态 管 理 制 度,各 级、各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调 整、工 作 实 际 变 化、行 政改 革 要 求,及 时 更 新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标 准。D B 4 4 0 6/T 1 4 2 0 2 135.3.3 以 广 东 省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管 理 系 统
17、 为 基 础,建 立 全 市“唯 一 数 据 源”的 事 项 标 准 数 字 化 管 理 模 式,实 现“一 处 配 置、处 处 应 用”。各 级、各 类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事 项 定 制 应 来 源 于 市 的 统 一 管 理 平 台,应 严 格控 制 服 务 事 项 标 准 的 编 制、公 开、实 施、监 督、更 新、评 价 等 环 节 的 运 行 和 管 理。6 服 务 窗 口6.1 窗 口 分 类基 于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 网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通 用 指 导 目 录 和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体 系“一窗 通 办”审 批 服 务 事 项
18、通 用 指 导 目 录,设 置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和 税 务、公 安 等 主 题 式 服 务 窗 口。6.2 窗 口 标 识各 类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业 务 办 理 专 区(窗 口)应 统 一 标 识 为“综 合 服 务 窗 口”。税 务、公 安 等 主 题 式 服务 窗 口 可 统 一 标 识 为“x x 综 合 窗 口”。注:x x 为主题式服务窗口办事主题名称,如税务综合窗口。6.3 窗 口 职 责综 合 服 务 窗 口 应 负 责 对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材 料 格 式 是 否 规 范、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核 对 是 否 无 误 等 内 容 按 业务 部 门 提 供
19、 的 标 准 进 行 初 判,对 业 务 部 门 办 结 的 办 件 统 一 进 行 收 费 和 结 果 发 出,对 接 收 的 现 场 咨 询 按“首问 负 责 制”进 行 答 复,对 专 业 性 强、情 况 复 杂 的 咨 询 转 交 业 务 部 门 答 复。税 务、公 安 等 主 题 式 服 务 窗 口 应 负 责 对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材 料 格 式 是 否 规 范、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核 对 是 否无 误 等 内 容 按 标 准 进 行 初 判,对 符 合 要 求 的 即 办 件,受 理 并 作 出 审 批 决 定,收 费 并 送 达 审 批 结 果。对 符合 要 求 的
20、承 诺 件,受 理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收 费 并 送 达 审 批 结 果。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应 告知 申 请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对 接 收 的 现 场 咨 询 按“首 问 负 责 制”进 行 答 复。7 服 务 响 应 机 制7.1 对 申 请 人 在 各 类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提 出 的 办 事 咨 询、辅 导、预 约、申 报、领 取 结 果 物、查 询、评价 等 服 务 请 求,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为 综 合 服 务 响 应 主 体,服 务 权 限 依 授 权 实 施。7.2
21、 涉 及 跨 部 门 跨 层 级 主 题 服 务 的 事 项 按“一 件 事”服 务 原 则 对 关 联 的 所 有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开 展 打 包 服务。指 定 了 牵 头 主 管 部 门 的,“一 件 事”综 合 服 务 权 限 以 同 级 牵 头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为 准,本 级 行 政 服 务 中心 对“一 件 事”实 施 同 等 权 限 的 综 合 服 务。牵 头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本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统 筹 协 调 所 有 关 联 审 批服 务 事 项 的 同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综 合 服 务:a)涉 及 许 可 权 限 不 在 本
22、 级 的,由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上 下 业 务 对 口 部 门 开 展 打 包 服 务;b)涉 及 服 务 权 限 不 在 本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的,首 先 接 到 服 务 请 求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作 为 响 应 主 体,统筹 协 调 上 下 对 口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开 展 打 包 服 务,也 可 根 据 上 下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的 协 调 结 果,重 新调 整 服 务 响 应 主 体。7.3 佛 山 市 政 府 1 2 3 4 5 热 线 应 按“首 问 负 责 制”和“一 次 性 告 知”的 要 求 直 接 响 应 申
23、 请 人 咨 询 投 诉 请求,确 需 分 派 响 应 的 以 申 请 人 所 在 区 域 或 前 期 已 提 供 服 务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为 响 应 主 体。8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D B 4 4 0 6/T 1 4 2 0 2 148.1 预 约 服 务8.1.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1 2 3 4 5 热 线、自 助 终 端、“佛 山 通 A p p”或“佛 山 政务 服 务”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渠 道 进 行 大 厅 办 事 预 约。申 请 人 按 需 选 择 拟 前 往 的 政 务 服
24、务 大 厅,选 择 服 务 主 题事 项 预 约 办 理 时 间 段。8.1.2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辅 导、取 号、叫 号 等 服 务 环 节 应 按 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预 约 叫 号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与 预 约 服 务 相 衔 接。8.2 咨 询 服 务8.2.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各 类 线 上 服 务 平 台 选 择“在 线 咨 询”或 前 往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咨 询 导 办 区 或 咨 询 台 进行 线 下 业 务 咨 询。8.2.2 各 类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应 按 统 一 的 标 准 提 供 咨 询 服 务,内 容 包
25、括 但 不 限 于 政 策 文 件、服 务 事 项目 录、服 务 事 项 告 知 单、常 见 问 题 等。8.2.3 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应 整 合 1 2 3 4 5 政 府 服 务 热 线 团 队 和 实 体 大 厅 综 合 服 务 团 队 统 一 提 供 咨 询 服 务后 台 支 撑:a)建 立 合 理 的 咨 询 响 应 工 作 机 制,提 供 7 2 4 小 时 在 线 咨 询 响 应 和 工 作 日 内 现 场 答 疑 服 务;b)受 理 过 程 中 遇 到 需 协 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答 疑 解 决 的 问 题,应 登 录“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问 题
26、收 集 处 置系 统”记 录 问 题,组 织 协 调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答 疑 解 决。8.2.4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咨 询 问 题 后,应 登 录“佛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问 题 收 集 处 置 系 统”回 复 处 置结 果。并 将 各 类 问 题 整 理 汇 总 形 成 咨 询 回 复 问 题 库。8.3 导 办 服 务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导 办 人 员 应 主 动 询 问 申 请 人 办 事 需 求,按 服 务 群 体、业 务 分 类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导 办分 流:a)对 到 服 务 大 厅 第 一 次 提 出 办
27、事 需 求 或 未 经 网 上 申 报 业 务 需 求 的,导 办 人 员 引 导 申 请 人 到 申 报 辅导 区 域 进 行 申 报 前 材 料 预 审;b)申 请 人 持 预 约 号 信 息 到 申 报 辅 导 区 等 候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材 料 预 审 和 网 上 申 报 事 项 详 细 辅 导;c)对 在 线 预 约 办 理、在 线 预 审 通 过 后 现 场 受 理、审 核 通 过 取 证、审 批 过 程 查 询 进 度 以 及 其 他 不 需事 前 辅 导 的 服 务 需 求,导 办 人 员 持 申 请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直 接 帮 助 申 请 人 取 号,并 指
28、引 到 相 应 窗 口办 理 业 务,或 指 引 到 等 候 服 务 区 就 坐 等 候 叫 号;d)对 特 殊 服 务 对 象(包 括 6 0 岁 以 上 老 人、残 疾 人、孕 妇、军 人 等),导 办 人 员 了 解 其 办 理 业 务是 否 需 要 进 行 网 上 申 报,需 要 辅 导 的 情 况 下 优 先 引 导 到 申 报 辅 导 区 进 行 辅 导,不 需 要 事 前 辅 导的 引 导 到 个 性 化 服 务 窗 口 提 供 优 先 服 务。8.4 申 报 辅 导8.4.1 各 级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应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在 线 辅 导 和 现 场 辅 导 服 务
29、,辅 导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表 单 填 报、材料 准 备、服 务 定 制、流 程 定 制、在 线 申 报、线 上 服 务 平 台 推 广 等。现 场 辅 导 应:a)辅 导 人 员 指 导 申 请 人 持 营 业 执 照 或 二 代 身 份 证 登 录“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为 申 请 人 进 行实 名 认 证,并 创 建“我 的 空 间”;b)辅 导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请 资 格、提 交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接 件 标 准、填 报 表 单 是 否 完 整 准 确 等进 行 提 前 预 审 把 关,未 填 报 表 单 的 辅 导 电 子
30、 表 单 填 报;D B 4 4 0 6/T 1 4 2 0 2 15c)预 审 通 过 的,视 情 况 辅 导 申 请 人 通 过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 在 线 申 报、终 端 自 助 申 报 或 窗 口现 场 申 报。在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 或 自 助 办 事 终 端 提 供 在 线 预 审、在 线 受 理、自 助 申 报 功能 的 事 项:1)申 请 人 已 提 供 完 整 材 料 和 表 单 信 息,辅 导 人 员 应 引 导 申 请 人 到 自 助 服 务 区 实 行 广 东 政 务 服务 网 佛 山 分 厅 在 线 申 报 和 终 端
31、自 助 申 报,辅 助 申 请 人 进 行 表 单 电 子 化、材 料 电 子 化,提 交申 请,系 统 同 时 自 动 将 有 关 申 请 推 送 到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业 务 系 统 和 申 请 人“我 的 空 间”;2)已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但 未 提 供 表 单 信 息,辅 导 人 员 应 辅 导 申 请 人 在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 完成 电 子 表 单 填 报 工 作,系 统 自 动 将 表 单 信 息 推 送 到 业 务 系 统 和 申 请 人“我 的 空 间”。d)预 审 不 通 过 的,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及
32、其 他 相 关 的 办 事 信 息,并 辅 导 人 通 过 广 东 政 务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不 到 现 场 即 可 在 线 申 报 提 交,同 时 告 知 网 上 申 报 操 作 流 程;e)申 请 人 完 成 在 线 申 报 和 电 子 表 单 填 报 后,辅 导 人 员 指 引 申 请 人 持 二 代 身 份 证 或 手 机 前 往 导 办 区进 行 取 号,由 导 办 人 员 引 导 到 综 合 窗 口 进 行 正 式 受 理;f)自 助 终 端、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佛 山 分 厅 未 提 供 申 报 入 口 和 电 子 表 单 填 报 功 能,或 因 自 助 服 务
33、区 人流 量 过 大 不 方 便 申 请 人 自 助 服 务 的,辅 导 人 员 持 申 请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或 手 机 进 行 取 号,引 导 到 综合 服 务 窗 口 进 行 窗 口 现 场 申 报;g)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为 标 准 化 之 外 的 疑 难 杂 症 办 件 的,持 申 请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或 手 机 进 行 取 号,引 导到 个 性 化 服 务 窗 口,开 展 疑 难 杂 症 办 件 申 请 的 接 件 协 调 服 务。8.4.2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应 组 建 专 门 的 辅 导 团 队,优 化 服 务 大 厅 功 能 设 置
34、,在 实 体 大 厅 打 造 申 报辅 导 功 能 专 区,会 同 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线 上 线 下 辅 导 服 务,引 导 申 请 人 尽 可 能 采 取 线 上 申 报,减 少 线 下 综 合 窗 口 办 理。8.5 办 理 流 程8.5.1 申 请8.5.1.1 申 报 辅 导 人 员 辅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电 子 表 单,对 提 交 材 料 提 前 把 关,符 合 要 求 的 帮 助 申 请 人 取 号,并 引 导 其 到 相 应 窗 口 办 理 业 务,或 指 引 至 休 息 等 候 区 就 坐 等 候 叫 号;对 符 合 办 理 要 求 但
35、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办 事 信 息;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告 知 不 符合 的 理 由。8.5.1.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请 资 格、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材 料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并 符 合 法定 形 式、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是 否 一 致、申 请 是 否 在 受 理 范 围 内 等 进 行 核 验。符 合 要 求 的,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当 场即 时 予 以 接 收,列 明 接 收 的 材 料 清 单,出
36、具 接 收 回 执(见 附 录 A)。并 通 过 佛 山 市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服 务 平 台 将 办 件 流 转。需 纸 质 材 料 进 行 受 理、审 批、决 定、归 档 的,各 环 节 应 形 成 物 料 流 转 凭 证(见附 录 B)。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当 场 即 时 予 以 退 回,告 知 不 予 接 收 的 理 由。8.5.1.3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系 统 中 登 记 录 入 申 请 人、申 请 材 料 名 称、申 请 时 间、申 请 接 收 部 门、申 请 接收 人 员 等 信 息,登 记 时 业 务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申 请 编 号,并 通 过 短
37、 信 自 动 发 送 到 申 请 人 手 机,供 查 询 办 理 进度。8.5.2 受 理受 理 人 员 应 对 电 子 化 申 请 材 料 或 纸 质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核,审 核 内 容 包 括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请 资 格、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格 式 是 否 规 范 并 符 合 法 定 形 式、是 否 属 于 本 部 门 受 理 范 围 等,提 出 受 理 意 见:D B 4 4 0 6/T 1 4 2 0 2 16a)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要 求 且 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受 理 决
38、 定,并 向 申请 人 出 具 受 理 回 执(见 附 录 C),并 通 过 佛 山 市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将 办 件 流 转 至 审查 环 节;b)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要 求,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c)经 审 核 需 要 补 正 的,应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见 附 录 D),载 明 材 料 补 正 要求。逾 期 不 告 知 的,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申 请 人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补 正 材 料 的,出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见 附 录 E)。不 予
39、受 理 通 知 书 送 达 时 一 并 退 回 申 请 材 料。8.5.3 审 查8.5.3.1 审 查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电 子 化 或 者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书 面 形 式 审 查,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审查 意 见,作 出 审 查 通 过 或 不 予 通 过 的 结 论。涉 及 跨 内 设 机 构 或 跨 部 门 审 查 的,由 所 跨 内 设 机 构 或 部 门 提出 前 置 审 查 意 见。8.5.3.2 若 需 要 进 行 实 地 核 查、听 证、专 家 评 审 等 特 殊 程 序 审 查 的,审 查 人 员 自 受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40、 或 自书 面 审 查 通 过 之 日 起 的 规 定 期 限 内,向 申 请 人 出 具 特 殊 程 序 审 查 期 限 告 知 书(见 附 录 F)并 按 约 定方 式 送 达 申 请 人。审 查 人 员 在 特 殊 程 序 审 查 期 限 内 按 照 审 查 方 式 确 定 结 果,组 织 特 殊 审 查,做 出 审 查 通过 或 不 予 通 过 的 结 论。8.5.3.3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生 中 止 情 形 的,审 查 人 员 核 实 申 报 资 料,启 动 中 止 并 将 中 止 结 果 反 馈 窗 口,窗口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申 请 人 本 事 项 已 中 止,并 告
41、 知 申 请 人 中 止 原 因。8.5.3.4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生 终 止 情 形 的,审 查 人 员 核 实 后 将 终 止 结 果 反 馈 窗 口,窗 口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申 请人,并 将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申 请 人。8.5.3.5 经 与 申 请 人 沟 通 协 调,审 查 过 程 中 因 客 观 原 因 需 延 长 办 理 期 限 的,审 查 人 员 应 出 具 延 长 办理 期 限 通 知 书(见 附 录 G),并 按 约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申 请 人。8.5.4 决 定决 定 人 员 在 完 成 全 部 审 查 环 节 后 的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42、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出 具 批 准 决 定 书(见附 录 H)或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书(见 附 录 I)。8.5.5 证 件 制 作 与 送 达8.5.5.1 证 件 制 作决 定 人 员 予 以 批 准 的,证 件 制 作 人 员 自 决 定 之 日 起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制 作 证 件,加 盖 印 章。批 准 转 报 的,批 准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转 报,转 报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制 作 证 件,加 盖 印 章。8.5.5.2 证 件 送 达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按“一 窗 通 办”要
43、求 授 权 由 相 应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提 供 办 事 结果 送 达(即 证 件 送 达)服 务。办 理 过 程 中 出 具 的 文 书,除 当 场 送 达 申 请 人 的,其 余 文 书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反馈 综 合 服 务 窗 口,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申 请 人 按 约 定 方 式 领 取 或 与 证 件 一 并 送 达,并 将 出具 的 各 类 文 书 以 及 送 达 回 执(见 附 录 K)或 凭 证 上 传 到 系 统 对 应 办 理 环 节。审 批 结 果 送 达:a)原 则 上 凡 需 送 达 纸 质 审 批 结
44、 果 的 均 应 授 权 由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送 达(速 递 送 达 的 除 外),原 则 上 送达 时 间 在 证 件 签 发 后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送 达 时 间 以 消 息 通 知 申 请 人 的 时 间 为 准)。涉 及 缴 费的,应 出 具 缴 费 通 知 书(见 附 录 J),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完 成 缴 费 并 持 缴 费 凭 证 领 取 办 理 结 果。D B 4 4 0 6/T 1 4 2 0 2 17申 请 人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领 取 的,可 采 用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办 理 结 果,自 公 告 之 日 起 期 限 界 满 的,视
45、为送 达;b)实 行 线 下 综 合 受 理、线 上 审 批 结 果 送 达(含 速 递 送 达 或 电 子 结 果 物 送 达)的,各 有 关 业 务 主 管部 门 应 按 照“统 一 入 口、统 一 出 口”原 则 将 审 批 结 果 电 子 信 息 和 送 达 信 息 推 送 告 知 相 应 的 行 政服 务 中 心。图 1“一 窗 通 办”流 程 图8.6 查 询 服 务8.6.1 各 级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应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线 上 线 下 查 询 服 务,查 询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本 人(自 然 人、商 事 主 体、其 他 法 人)申 报 提 交 成
46、 功 后 的 申 请 事 项 的 办 理 进 度、结 果 及 其 他 各 部 门 提 供 的 查 询、下 载 和打 印 服 务。8.6.2 线 上 查 询 由 申 请 人 登 录 各 类 在 线 服 务 平 台“用 户 中 心”进 入“我 的 办 件”栏 目,在 线 查 询 我 的办 件、补 正 件、容 缺 件、暂 存 件、我 的 证 照、其 他 信 息 等 内 容。8.6.3 线 下 查 询 由 申 请 人 提 供 申 请 事 项 回 执 向 各 级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提 出 查 询 请 求,各 级 线 下 服 务 平 台 可在 窗 口、咨 询 导 办 区、自 助 服 务 区 提 供
47、查 询 服 务,提 供 自 助 服 务 的 应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同 时 提 供 人 工 辅 导。8.7 归 档D B 4 4 0 6/T 1 4 2 0 2 188.7.1 集 合 业 务 办 理 全 过 程 流 转 的 申 请 材 料,上 传 的 文 书、证 件、送 达 回 执、缴 费 凭 证 等,系 统 按 节点 时 间 顺 序 自 动 生 成 目 录,形 成 电 子 档 案,按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归 档 时 间、事 项 编 码、事 项 名 称 分 类存 储。8.7.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按 约 定 方 式 整 理 纸 质 文 档 并 移 交 政 务 服 务 提
48、 供 单 位 归 档 人 员。归 档 人 员 按 本 部 门归 档 要 求 统 计、清 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出 具 的 文 书、办 理 结 果 及 送 达 凭 证等 各 类 文 书 材 料,整 理 形 成 案 卷 归 档。9 监 督 与 考 核9.1 监 督各 级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善 监 督 反 馈 与 投 诉 机 制,对 服 务 窗 口 提 供 的“一 窗 通 办”服 务 质 量进 行 全 程 监 督。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以 及 投 诉 问 题,各 级 行 政 服 务 中
49、心 应 及 时 调 查 核 实、公 正 处 理,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当 事 人 反 馈 调 查 处 理 结 果。9.2 考 核各 级 政 务 服 务 提 供 单 位 应 对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和 主 题 式 窗 口 的“一 窗 通 办”服 务 质 量 纳 入 窗 口 人 员 评 价指 标,定 期 对 其 进 行 考 核。考 核 结 果 应 作 为 政 务 服 务 人 员 评 先 树 优 的 主 要 依 据,同 时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对 服务 提 供 单 位 考 核 范 畴。D B 4 4 0 6/T 1 4 2 0 2 19附 录 A(资 料 性)接 收 回 执 样 式(部
50、 门 名 称)接 收 回 执(文 书 编 号)申 请 人 名 称:证 件 号 码:申 请 人 电 话:申 请 人 地 址:经 办 人 姓 名:取 件 方 式:收 件 人:收 件 电 话:收 件 地 址:备 注:你(单 位)于 年 月 日 申 请 办 理(事 项 名 称),经 核 查,符 合 接 收 要 求,予 以 接 收。本 申请 将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决 定。接 收 材 料 清 单 如 下: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原 件(份)复 印 件(份)请 于 申 请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自 然 日(不 含 特 殊 程 序 审 查 期 限)后 持 本 回 执 及 辅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