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T 74-2021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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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CCS A00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T 742021 代替 DB 46/T 74-2018 地方标准 制修订工 作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local standards 2021 - 11 - 19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海南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46/T 74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总则 . 1 5 立项 . 2 6 起草 .
2、 3 7 征 求意 见 . 3 8 技 术审 查 . 4 9 批 准发 布 . 6 10 备案 . 7 11 公开 . 7 12 复审 . 7 13 废止 . 8 附录A (规 范性 ) 地方 标准制 修订 工作 流程 图 . 9 附录B (规 范性 ) 海南 省( 市 )地 方标 准制 修订立 项申 报表 . 10 附录C (规 范性 ) 地方 标准立 项评 审专 家评 分细 则 . 12 附录D (规 范性 ) 海南 省地方 标准 编制 说明 . 14 附录E (规 范性 ) 地方 标准征 求意 见表 和汇 总处 理表 . 16 附录F (规 范性 ) 地方 标准审 查会 议纪 要 . 1
3、7 附录G (规 范性 ) 海南 省地方 标准 审查 专家 签字 表决表 . 18 附录H (规 范性 ) 海南 省地方 标准 报批 稿复 核意 见 . 19 DB 46/T 74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代替DB46/T 74 2018地 方标 准制 修订 工作 程序 。 本文件 与DB46/T 74 2018相比, 主要 变化 如下 : 标准名 称修 改为 :地 方标 准制修 订工 作规 范; 增加了 术语 和定义 (见 3 ); 增加了 总则 (见 4)
4、; 修改了 制修 订范 围( 见 4.1 ); 修改了 立项 评审 ( 见 5.4 ); 修改了 制定 起草 工作 计划 (见 6.1); 删除了 成立 标准 起草 组; 增加了 调查 分析 ( 见 6.2 ); 增加了 试验 验证 确认 ( 见6.3); 修改了 形成 征求 意见 稿( 见 6.4 ); 修改了 征求 意见 的基 本要 求( 见 7.2 ); 增加了 意见 处理 ( 见 7.3 ); 修改了 技术 审查 环节 的初 审( 见8.2 ); 修改了 召开 技术 审查 会( 见 8.3 ); 修改了 附 录A 地 方标 准制 修订流 程图 ; 修改了 附 录B 海南 省( 市 )地
5、 方标 准制 修订 立项申 报表 ; 增加了 附 录C 地方 标准 立项评 审专 家评 分细 则 ; 增加了 附 录D, 给出 了海 南省 地 方标 准编 制说 明的 格式; 增加了 附 录G 海南 省地 方标准 技术 审查 专家 签字 表决表 ; 增加了 附 录H, 给出 了海 南省地 方标 准 报 批稿 复核 意见的 格式 。 本文件 由海 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修订 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海 南省 市场监 督管 理局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王家 荣、邹 小阳 、陈 诗帆 、冯 时霞、 金佳 佳、 段凯 池 。 本文件 的历 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 DB46
6、/T 74 2007 ; DB46/T 74 2018 。DB 46/T 74 2021 1 地 方标准 制修订工 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地 方标 准制 修订工 作的 总则 以及 地方 标准立 项、 起草 、 征 求意 见、 技 术审 查、 批 准 发 布、备 案、 公开 、复 审、 废止等 工作 要求 。 本文件 适用 于海 南省 行政 区域内 的地 方标 准制 修订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7、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T 1 ( 所有 部分 ) 标 准化工 作导 则 GB/T 20000 ( 所有 部分 ) 标准 化工 作指 南 GB/T 20001 ( 所有 部分 ) 标准 编写 规则 GB/T 20003.1 标准 制定 的 特殊程 序 第1部 分: 涉及 专利的 标准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0000.1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提出单 位 Proposing Department 向同级 标准 化行 政主 管部 门提出 地方 标准 立项 申请 的 有关 行
8、政 主管 部门 。 3.2 归口单 位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地方标 准发 布后 ,负 责技 术解释 、宣 传培 训、 组织 实施和 监督 管理 的有 关行 政主管 部门 。 4 总则 4.1 制修订 范围 为满足 地方 自然 条件 、 风 俗习惯 等特 殊技 术要 求, 省级标 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经其 批准 的设 区 的 市 级标准 化行 政主 管部 门可 以在农 业、 工业 、服 务业 以及社 会事 业等 领域 制定 地方标 准 。 4.2 制修订 主体 4.2.1 省人民 政府 标准 化行 政主 管部门 制修 订省 级地 方标 准。 4.2.2 设区
9、市 级人民 政府 标准化 行政主 管部门 根据 本行政 区域的 特殊需 要, 经省人 民政府 标准化 行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可制 修订 本行政 区域 的地 方标 准。 4.3 制修订 流程 DB 46/T 74 2021 2 地方标 准的 制修 订流 程包 括 立项 、 起 草、 征求 意见 、 技术 审查 、 批 准发 布、 备案、 公开 、 复 审 、 废 止等阶 段( 地方 标准 制修 订工作 流程 图见 附 录A)。 5 立项 5.1 立项建 议 社会团 体、企 业事 业组织 以及公 民可以 提出 地方标 准的立 项建议 ,按 照附录B 的要求 真实完 整地 填 写 海 南省 (
10、 市) 地 方标准 制修 订立 项申 报表 , 社会 团体 和企 业事 业 组织由 单位 签署 意见 、 负 责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公民 签字即 可。 立项 申报 表填 写完成 后交 由行 政主 管部 门审查 盖章 。 5.2 项 目提出 5.2.1 省级地 方标 准项 目的 提出 省级行 政主 管部 门对 职能 范围内 的立 项建 议进 行审 查, 作 为地 方标 准项 目提 出单位 , 在 立项 申 报 表 上做出 审核 意见 并加 盖公 章,亦 可直 接填 写立 项申 报表提 出省 级地 方标 准项 目。 5.2.2 设区市 级地 方标 准项 目的 提出 设区市 级行 政主 管部
11、 门对 职能范 围内 的立 项建 议进 行审查 , 作 为地 方标 准项 目提出 单位 , 在 立 项 申 报表上 做出 审核 意见 并加 盖公章 ,亦 可直 接填 写立 项申报 表提 出市 级地 方标 准项目 。 5.3 立项受 理 省或设 区市 级人 民政 府标 准化行 政主 管部 门 , 应 对 立项提 出材 料的 合法 性 、 完整性 进行 初审 , 予以 受理的 进入 立项 评审 程序 。 5.4 立项评 审 5.4.1 省或设 区市 级人 民政 府标 准化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及时 集中组 织立 项评 审。 5.4.2 立项评 审由 人民 政府 标准 化行政 主管 部门 组织 ,
12、可 委 托相应 专业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 或专 家组 ) 办理。 立项 评审 专家 宜优 先从海 南省 标准 化专 家库 或相应 的专 业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选 择, 组 成 立 项 评 审组(5 人 以上 , 宜 为单 数)。 5.4.3 立项评 审组现 场听 取项目 建议单 位或提 出单 位对立 项的说 明并进 行质 询,对 提出的 地方标 准 制 修订项 目的必 要性 、可行 性进行 评估, 并根 据地 方标准 立项评 审专 家评分 细则( 见附 录 C)进行打 分,平 均分 达到 70 分以 上 为立项 通过 ,经 人民 政府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批准 后给予 立项
13、 。对 涉及 人 身 健康和 生命 财产 安全 、国 家安全 、生 态环 境安 全等 方面的 项目 ,可 组织 参与 范围更 大的 听证 会。 5.4.4 对于省 政府、 设区 的市政 府直接 要求制 定的 地方标 准或者 为构建 综合 、专业 、产业 标准体 系 而 列入重 点标 准研 制清 单或 计划的 地方 标准 制定 项目 , 项目 完成 立项 申报 后, 标 准化行 政主 管部 门可 直 接 下达立 项计 划, 省略 立项 评审环 节。 5.5 下达计 划 5.5.1 省或设 区市 级人 民政 府标 准化行 政主 管部 门依 据立 项评审 结果 , 将 地方 标准 制 修订项 目计
14、划 ( 明 确地方 标准 项目 名称 、 采 用先进 标准 情况 、 提 出单 位、 起 草单 位、 归 口单 位 、 完成 时限 等要 求) 下 达 给 归口单 位, 并抄 送给 相关 行政主 管部 门和 相应 的专 业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 DB 46/T 74 2021 3 5.5.2 设区市 级人民 政府 标准化 行政主 管部门 下达 计划应 经过省 人民政 府标 准化行 政主管 部门的 批 准 , 所下达 计划 应抄 送给 省人 民政府 标准 化行 政主 管部 门。 6 起草 6.1 制定起 草工 作计 划 6.1.1 项目计 划下 达 后20 个工 作 日内 , 标 准起 草单
15、 位应 成 立起草 组 , 制 定起 草工 作 计划 , 并 以正 式公 文向下 达计 划的 人民 政府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项 目提出 单位 报备 后执 行。 工作计 划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a) 起草组 人员 组成 及职 责分 工; b) 调查分 析、 试验 论证 、起 草、征 求意 见、 送审 等工 作内容 及时 间节 点安 排; c) 经费安 排等 。 6.1.2 起草组 应具有 该领 域丰富 的理论 知识和 实践 经验, 并具备 一定的 标准 化素养 ,了解 标准化 的 相 关规定 , 人数 不少 于3 人 。 起草组 人员 名单 向下 达计 划的人 民政 府标 准化 行政
16、 主管部 门 报 备后 , 一般 不 得变更 ,必 须变 更的 应报 批。 6.1.3 标准起 草单位 应在 计划规 定的时 间内按 程序 要求完 成送审 稿,因 特殊 原因不 能在规 定时间 内 完 成的, 允许 提出 一次 延长 时限的 申请 。 6.2 调查分 析 起草组 应对 标准 涉及 领域 开展充 分调 查研 究, 并广 泛搜集 下列 相关 资料 : a) 方针政 策、 法律 法规 ; b) 相关国 际标 准、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 和地 方标 准; c) 该领域 国内 外及 本省 发展 状况; d) 相关实 践经 验、 存在 问题 及解决 办法 ; e) 有关试 验数 据;
17、f) 相关最 新科 研成 果、 专利 等。 6.3 试验验 证确 认 标准中 的技 术内 容、 方法 、 指标 应开展 试 验和 验证 , 以确 保相 关的 技术 内容 或指标 科学 合理 、 符 合 实际。 6.4 形成征 求意 见稿 6.4.1 标准编 写应 符 合GB/T 1 ( 所有部 分) 、GB/T 20000 (所有 部分 )、GB/T 20001 (所 有部 分) 等 国家标 准的 要求 。 6.4.2 标准起 草过程 中应 搜集资 料、调 查分析 、开 展试验 验证, 并组织 相关 专家进 行充分 讨论, 对 标 准草案 不断 修正 完善 , 经 起草组 集体 讨论 后形 成
18、征 求意见 稿和 编制 说明 , 编 制说明 应按 照附 录D 的要求 编写。 7 征求意 见 7.1 征求意 见形 式 DB 46/T 74 2021 4 项目起 草单 位可 将以 下3 种 方式相 结合 ,开 展征 求意 见工作 : a) 网 络 :可 将 征求 意见 稿 及相 关 材料 在 相关 省级 行 政主 管 部门 门 户网 站、 项 目提 出 单位 及项目 起草单 位门 户网 站以 及其 他公认 的权 威网 站进 行公 布,面 向社 会公 开征 求意 见; b) 函件: 将征 求意 见稿 及相 关材料 以信 函或 电子 文档 的形式 发送 至有 关单 位或 个人征 求意 见; c
19、) 会议 : 组 织省 内外 相关 专 家、 相关 单位 和个 人召 开 会议征 求意 见 , 可 分系 统 、 区 域多 次进 行。 7.2 基本要 求 7.2.1 征求意 见工 作由 项目 起草 单位负 责, 可根 据起 草情 况以多 种形 式反 复进 行。 7.2.2 征求意 见对象 应根 据标准 涉及范 围,选 择生 产和销 售企业 、消费 者或 用户、 科研院 所、大 专 院 校、社 会团 体、 检测 机构 、行业 主管 部门 等利 益相 关方代 表以 及有 关专 家, 做到覆 盖面 广, 代表 性强。 7.2.3 征求意 见时 ,以 下两 种征 求意见 方式 必须 进行 : a)
20、征求意 见工 作开 始时 ,应 将 地方 标准 征求 意见 稿、 地方标 准编 制说 明和 海 南省(XX 市)地 方标准 征求 意见 表 ( 见 附录 E 表 E.1 ) 在 省、 设区 的市人 民政 府标 准化 行政 主管部 门门 户 网 站向社 会公 开征 求意 见。 公开征 求意 见的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b) 应由项 目提 出单 位主 持召 开一次 正式 的征 求意 见会 ,标准 化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派人员 参加 。 7.3 意见处 理 7.3.1 起草单 位应将 征求 到的所 有意见 及时进 行归 纳、汇 总,经 分析研 究后 ,对征 求到的 所有意 见 逐 条处理 ,
21、主 要有 以 下4 种 处理结 果: a) 采纳; b) 部分采 纳, 对此 应说 明理 由或依 据; c) 不采纳 ,对 此应 说明 理由 或依据 ; d) 呈由技 术审 查会 讨论 决定 。 7.3.2 起草单 位根据 意见 处理结 果,对 文本进 一步 修改完 善后形 成地方 标准 送审稿 、地方 标准编 制 说 明和 地方 标准 征求 意见 汇总处 理表 ( 见附 录E 表 E.2 )。 8 技术审 查 8.1 提出申 请 起草单位 完 成地 方标 准送 审稿编 制工 作后 , 呈 送提 出单位 审核 , 由 提出 单位 向同级 人民 政府 标 准 化 行政主 管部 门发 文提 出地
22、方标准 技术 审查 申请 ,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 同时 需提 供电子 文档 ) : a) 地方标 准送 审稿 ; b) 地方标 准送 审稿 编制 说明 ; c) 地方标 准查 新说 明; d) 地方标 准征 求意 见汇 总处 理表; e) 相关试 验、 验证 资料 (可 放入编 制说 明内 )。 8.2 初审 8.2.1 省或设 区市级 人民 政府标 准化行 政主管 部门 接到报 送的材 料后, 应对 项目提 出单位 的技术 审 查 申请和 材料 进行 初审 。初 审是对 项目 提出 单位 工作 程序和 提交 材料 完整 性的 形式审 查。 8.2.2 项目所 在领域 成立 有相关 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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