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3023.2-2021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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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7.020 CCSA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3023.22021 代替SN/T3023.2201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 Rulesfortheweightsurveyonimportandexportcommodities Part2:Draftsurvey 2021-06-18发布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 / T 1 .1 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S N / T 3 0 2 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的第2部分。
2、 S N / T 3 0 2 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2部分:水尺计重; 第3部分:船舶的液位自动测量。 本文件代替S N / T 3 0 2 3 .2 2 0 1 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 ,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船舶常数”和“明水”等内容; 将第4章的名称由“准确率”修改成“相对误差” ; 删除原标准中的4 .3 “水尺计重鉴定人”的全部内容; 将原标准中分别计算货物装、卸重量的公式( 3 3 ) 、 ( 3 4 )合并成一个公式( 1 8 ) ; 将原标准第8章“计算结果的判定”修改成第9章“计算结果的核查” ; 将原标准第
3、9章“各项数据测算准确度”修改成第1 0章“测算数据的修约间隔” ; 增加了水尺计重时船舶橫倾角不得超过0 .5 的要求; 将原标准7 .4 .2 、 7 .2 .2 .5 、 7 .2 .2 .6等不常用公式的内容重新排序、删减后放入附录B中; 增加了货舱作为压载水舱时的前提要求; 增加了检验现场保留电子记录的可选性要求等; 删除原标准中非公制单位对应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文忠
4、、吴苏宁、史晓峰、唐枫、王若冲、王行正、汤宏兵、王国庆。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 N / T 0 1 8 7 9 3 ; S N / T 3 0 2 3 .2 2 0 1 2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SN/T3023.22021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尺计重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装载大宗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尺计重 draftsurvey 依据“阿基米德定律” ,对承运船舶装载或卸载前、后的吃水进行观测,
5、并依据船舶的相关图表,经必 要的校正,查算船舶排水量,结合船舶压载水、淡水、燃油、船用物料及非货物的重量测算,以确定装载或 卸载货物重量的一种计重方法。 3.2 水尺(吃水) draft,draught 以船中平板龙骨或船舶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计量基准线)为零点,自下而上对称地标明 在艏、艉、舯两舷,以数字表示船舶的吃水深度的标记,它表示水线面到船舶龙骨下缘的垂直距离。 注:对于有原始纵倾的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 ,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点。艏、舯、 艉水尺以基准线与艏、舯、艉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3.3 排水量 displacement 承运船舶所排开水
6、的重量。其数值上等于船舶所排开水的体积与其密度的乘积。 3.4 载重量 deadweight 指船舶满载时装载货物及非货物的重量,即夏季载重线处船舶的排水量(通常以标准海水密度 1 .0 2 5 g / c m 3计算)扣除轻船排水量后的重量。 3.5 艏垂线 foreperpendicular 在船舶纵向中央剖面上通过夏季载重线同船舶艏柱前缘的交点所作的垂直于夏季载重线的直线。 3.6 艉垂线 aftperpendicular 在船舶纵向中央剖面上通过夏季载重线同船舶艉柱后缘的交点所作的垂直于夏季载重线的直线。 注:一般情况下,舵杆的中心线为艉垂线。 1 SN/T3023.22021 3.7
7、 垂线间长LBP lengthbetweenperpendiculars 船舶纵向通过夏季载重线位于船艏、艉垂线间的水平距离。 3.8 总长LOA lengthoverall 船舶纵向艏、艉两个端点间的最大水平距离。 3.9 干舷 freeboard 船中处自甲板边缘的上缘(甲板线上缘)向下量至相关载重线上缘的垂直距离。 3.10 拱、陷 hogging,sagging 拱是指船体中部上拱,即舯平均吃水小于艏艉平均吃水。 陷是指船体中部下陷,即舯平均吃水大于艏艉平均吃水。 3.11 空船重量 lightship 也称轻船重量,是船舶空载时的排水量。包括船体、轮机、锅炉、各种设备和船舶适航必须的
8、供应 品,但不包括淡水、压载水和燃油等重量。 3.12 船舶常数 shipsconstant 船舶在出厂(下坞)时核定轻载排水量后所增加的装置、备品等的重量。其核算方法可将船舶空载 状态时的实际排水量扣除空船重量以及所有已知重量(如淡水、压载水、燃油及其他非货物重量)后的重 量,亦称定量备料重量。 3.13 吃水差 trim 艉吃水(Am )减去艏吃水(Fm )的差值。吃水差用符号“T”表示。 注:当船舶艏、艉吃水相等时,称为平吃水;当艉吃水大于艏吃水时,称为艉纵倾;当艏吃水大于艉吃水时,称为艏纵 倾,俗称拱头。 3.14 漂心 centeroffloatation 漂心指船舶水线面面积的几何
9、中心。 注:船舶水线面面积系指船舶吃水线围成的面的面积。 3.15 呆存量 remains 指水舱或燃油舱中无法完全排空的部分剩余物的体积或重量。 3.16 载重线 loadlinemarks 自载重线圈中心向船艏方向的5 4 0 m m处刻绘有一条垂直线段,与此垂直线段成直角的一组水平 线段(长2 3 0 m m 、宽2 5 m m ) 。各线段的上缘分别代表船舶在不同区域和季节期所允许的最大吃水限 定线及最小干舷。包括:夏季载重线、热带载重线、冬季载重线及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 线等。 3.17 龙骨 keel 船舶船体最底部的纵向板材构件,又称船脊骨。 2 SN/T3023.2
10、2021 3.18 基线 baseline 在龙骨上缘与夏季满载水线平行的直线。 3.19 明水 freewater 指从货物中游离出来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存在于承载散装货物货舱之中可观察到的水。 注:明水常见于承载进口铁矿、煤炭等大宗散货的货舱中可观察到的游离水。 4 相对误差 如果船舶制表的相对误差在0 .1 %之内,其水尺计重的相对误差可达到0 .5 %之内。 5 水尺计重的基本要求 5.1 船舶 5.1.1 船舶基本状况良好并处于完全自由漂浮状态。 5.1.2 船舶的水尺标记、甲板线、载重线标记应清晰、规范。 5.1.3 船舶纵倾不应超过压水舱图表中纵倾修正值的最大范围。 5.1.4
11、实施水尺计重时,船舶横倾角应不大于0 .5 。 5.1.5 观测船舶吃水和测量水、油时,应确认船方已停止调舱、平舱、泵水或加油;船舶缆绳不应系得过 紧,也不应使用和移动船舶吊杆。 5.1.6 压载水舱、淡水舱及燃油舱等应保证具备测量条件。 5.1.7 水尺计重时,如船舶货舱不具备测量、修正等条件,则不应装入压载水,已装入的应提前排空。 5.2 水尺计重依据的图表与资料 5.2.1 种类 5.2.1.1 可供艏、舯、艉水尺纵倾校正计算的有关图表。 5.2.1.2 排水量或载重量表。 5.2.1.3 静水力曲线图表或可供排水量纵倾校正计算的有关图表。 5.2.1.4 水、油舱容量表及水、油舱纵倾校
12、正表,或可供纵倾校正计算的有关图表。 5.2.1.5 船舶规范资料、装港水尺计重报告及以往航次的常数记录。 5.2.1.6 载重线证书等。 5.2.2 要求 5.2.2.1 上述图表应为依据完工图制作的,且经船舶检验部门审定合格的本船正规、有效的图表。 5.2.2.2 不具备有关纵倾校正图表的船舶,船舶的吃水差应调整至不大于0 .3 m 。 5.3 风浪 5.3.1 观测船舶吃水时,船舶吃水处浪高应不大于0 .5 m 。 5.3.2 必要时可对观测吃水时的风浪情况进行录像并留存电子记录,每段视频的时长应不低于1 m i n 。 3 SN/T3023.22021 6 水尺计重的准备 6.1 器具
13、选择 6.1.1 根据需要,准备钢直尺、钢卷尺、直角尺、分规、量水尺(最小分度值1 m m ) 、量油尺(最小分度值 1 m m ) 、温度计(最小分度值0 .1 ) 、试水膏或粉笔等测量器具和用品。 6.1.2 最小分度值为0 .0 0 0 5 g / c m 3的密度计。 6.1.3 能够扦取不同水层港水样品的港水取样器、适宜的压载水取样器和玻璃量筒等。 6.1.4 根据需要,准备电子计算器、笔记本电脑、压载水舱测量管延长管、强力手电及望远镜等。 6.1.5 根据需要,可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影像记录仪、无人机等影像记录设备。 6.2 器具检定 6.2.1 测量用尺、密度计、温度计等计量器具
14、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或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定合格、有效。 6.2.2 器具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的技术要求。 6.3 核查项目 6.3.1 静水力曲线图/表、排水量/载重量表及相关校正图/表;水/油舱容量表及相关校正图表;各项图 表上的计算单位;比率倍数;海淡水;容量和重量等。 6.3.2 淡水、压载水、燃油、污油水舱等的舱名、舱位和测量管的分布情况以及存量;压载水的压载情况 和密度。 6.3.3 燃油、淡水每日消耗量和装卸期间可能发生的变化。 6.3.4 货舱污水沟(或井) 、管子弄(又称箱型龙骨) 、尾轴隧道和隔离柜等处的污水、污油、压载水及航 行期间货舱内明水的排放情况。 6.3.
15、5 配载情况、铺垫物料和其他非货物重量以及装/卸货期间的计划变动情况。 6.3.6 如系进口货物,应了解装货港计重方式、方法、装货港天气情况并查阅装货港水尺计重报告和记 录等。 7 数据测定 7.1 船舶吃水 7.1.1 在装/卸货物前、后,鉴定人应会同船方人员对艏、艉、舯的左、右两舷6个吃水点进行观测,确定 船舶吃水的观测方法包括: a ) 以目测的方式人工观测并确定各吃水数据; b ) 以视频记录设备观测并确定各吃水数据;视频记录应包含船舶信息、吃水位置、观测时间及水 面状况等。 7.1.2 船舯吃水需测量确定时,应分别从船舶左、右舷甲板线或夏季载重线上缘测至水面的距离推算 吃水,同时核对
16、法定干舷高度并记录有关数据、信息和计算结果。 7.1.3 当艏水尺标记脱离水面无法直接观测吃水时,应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a ) 实际测量艏吃水,即以某吃水点垂直测量至水面的距离后推算实际吃水; b ) 建议船方调整船舶压载水至船艏入水,直接观测艏吃水; c ) 无法准确测量或测量可能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时,应暂停人工测量。 4 SN/T3023.22021 7.2 压载水 7.2.1 在观测船舶吃水的同时,会同船方人员逐舱测量所有压载水舱的深度和总高并核对舱号、舱位 及总高与舱容表的一致性程度。 7.2.2 测量前应检查量水尺是否存在弯曲、截短、加长等现象,核对量水尺是否与检定合格证一致
17、。 7.2.3 测量时在量水尺尺带相应部位均匀涂以试水膏或粉笔;下尺速度应匀速,当量水尺尺锤接近舱 底时应减慢下尺速度,轻轻触底。 7.2.4 测量时应核对左右对称的两个压载水舱测量管的高度差异,发现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 7.2.5 如船舶处于纵倾状态且顶边舱压载水从测量管溢出,可使用测量管“延长管” ,待“延长管”内液 面平稳后,以量水尺进行测量;或者建议船方泵出该舱部分压载水直至没有压载水从测量管中溢出。 7.2.6 每个压载水舱应至少测量两次,当两次测量结果相差大于2 c m时,要适当增加该舱的测量次 数,最后取这些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舱的测量结果。 7.3 淡水 7.3.1 对于
18、淡水舱的测量,与7 .2中的要求相同;如船舶在两次水尺计重期间加入淡水,应索阅相关加 水数量证明、实际测量各舱淡水的深度或空距并计算船舶在港期间的淡水消耗是否合理。 7.3.2 如遇饮水柜或锅炉水舱等具有显示深度或体积的玻璃管或浮标装置时,鉴定人可直接读数。但 必须确认观测时液面稳定有效。 7.4 污水/污油 7.4.1 在两次水尺计重期间,船方保持污油水处于相同状态时,可不进行测量,由船方提供相关数据; 如有疑问或水尺计重期间污油水发生实际变化,则应会同船方人员逐舱进行测量,测量管应与舱容表对 应舱位的位置相一致。其密度可自行取样测定或由船方提供。 7.4.2 货舱污水沟、尾轴隧道和隔离柜等
19、处存有较多污水或污油且在装卸货期间有所变动的,可按舱 的实际形状进行测算。 7.4.3 装载进口散装铁矿、煤炭等船舶的污水井如果在航行期间向船外排水,鉴定人在首次水尺计重 前应向船方索要经船方签字确认的污水井排水记录。 7.5 船用燃油 7.5.1 根据需要,可会同船方人员逐舱测量各燃油舱的油深或空距,亦可按船舶在港期间的消耗量来 测算燃油数量。 7.5.2 首次计重后如船方加油或燃油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末次水尺计重应进行实际测算、索取有效证 明并核对船舶在港期间的燃油消耗。 7.5.3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油深、空距以及油温的测量方法进行燃油测算。 7.5.4 测量重质燃油时如
20、因温度过低测量不准,可要求船方向测量管倒入少量轻柴油后进行测量,或 要求船方对燃油进行加温后再进行测量。 7.5.5 如果船舶在港期间每日燃油消耗量在3 m .t以下,亦可由船方自行测定并向鉴定人提供有效的 书面贮油量报告。 7.6 港水密度 7.6.1 观测吃水后,鉴定人应立即以港水取样器分别从船舯外舷吃水深度1 5 % 、 5 0 %和8 5 %处扦取港 水样品;扦样后,应立即在甲板上的背风、平稳处以密度计测定港水密度,取算术平均值。 7.6.2 鉴定人对密度测定结果有疑问时(如遇大雨、大潮,附近有河流入口或测定结果与近期密度测定 5 SN/T3023.22021 值存在差异时) ,应适当
21、增加取样点并重新进行密度测定。 7.7 压载水密度 7.7.1 在测量压载水的同时,以压载水取样器取代表性压载水水样。取样应根据各舱泵入压载水水 域、数量等不同情况灵活掌握。 7.7.2 存在多个压载水舱的船舶,不得仅取某个单一压载水舱水样的密度作为整船压载水的密度。 7.7.3 取样后将水样倒入玻璃量筒,立即在甲板上的背风、平稳处,以密度计测量压载水的实际密度。 读取密度计的示值时,应按密度计使用说明进行测定。 7.8 其他非货物重量 7.8.1 船舶除装载计重货物外的其他物品、仪器、设备及构件的重量称为非货物重量。若两次水尺计 重期间这些重量不发生变化,则不会影响水尺计重结果;若两次水尺计
22、重期间,这些非货物重量发生变 化,则应向船方索要这些物件的重量证明并从相应排水量中增加或扣除这些重量。 7.8.2 水尺计重前,仍留在船上的港口机械或者作业设备应吊离船舶。 8 相关数据的计算 8.1 吃水校正 8.1.1 一般要求 当船舶的艏、舯、艉吃水标记不在相应垂线处且船舶处于纵倾状态,应对所观测的吃水进行校正。 8.1.2 计算 8.1.2.1 船舶艏吃水纵倾修正值的计算 船舶纵倾状态下艏吃水修正值计算见式( 1 ) ,示意图见图1 : Fc=TDfL B P-(Df+Da ) ( 1 ) 式中: Fc 船舶艏吃水纵倾修正值,单位为米( m ) ; T 艉左右平均吃水与艏左右平均吃水的
23、差,单位为米( m ) ; LB P 船舶艏、艉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Df 艏水尺标记到艏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Da 艉水尺标记到艉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8.1.2.2 舶艉吃水纵倾修正值的计算 船舶纵倾状态下艉吃水修正值计算见式( 2 ) ,示意图见图1 : Ac=TDaL B P-(Df+Da ) ( 2 ) 式中: Ac 船舶艉吃水纵倾修正值,单位为米( m ) ; T 艉左右平均吃水与艏左右平均吃水的差,单位为米( m ) ; Da 艉水尺标记到艉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LB P 船舶艏、艉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24、; 6 SN/T3023.22021 Df 艏水尺标记到艏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8.1.2.3 船舶舯吃水纵倾修正值的计算 船舶纵倾状态下舯吃水修正值计算见式( 3 ) ,示意图见图1 : Mc=TDmL B P-(Df+Da ) ( 3 ) 式中: Mc 船舶舯吃水纵倾修正值,单位为米( m ) ; T 艉左右平均吃水与艏左右平均吃水的差,单位为米( m ) ; Dm 舯水尺标记到船舯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LB P 船舶艏、艉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Df 艏水尺标记到艏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m ) ; Da 艉水尺标记到艉垂线间的距离,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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