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800.6-202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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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800.6 202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6 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electrical power system Part 6: Nuclear power companies (报批稿) 2021-04-25 发布 2021-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ICS 13.320 A 9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XXXX.1 XXXX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2、 全 行 业 标 准 GAXXXX.1 XXXX GA 1800.6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 4 5 总体防范要求 . 4 6 常态防范要求 . 5 7 非常态防范要求 . 10 8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 11 附录 A (规范性) 核能发电企业常态防范措施与设施配置表 . 14 附录 B ( 规范性 ) 防爆安检方案 . 18 参考文献 . 19 GA 1800.6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3、规则的规定 起草。 GA XXXX- XXXX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分为 6 个部分: 第 1 部分:电网企业; 第 2 部分:火力发电企业; 第 3 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第 4 部分:风力发电企业; 第 5 部分:太阳能发电企业; 第 6 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本文件是 GA XXXX 的第 6 部分。 本文件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 怖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SAC/TC100)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局系统工程二司、国
4、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安全司、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 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国家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艾克塞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廖崎、吴祥星、杨玉波、李帆、朱峰、王进军、谢鹏、张家利、徐思钢、张宗 远、张 凡忠、王黎明、仇春华、李新邦、程有莹、邓安嫦、张敏、刘天舒、李春、沈哲、郭璇、韦红、 王长征、姜凯、周慧敏、黄立。 GA XXXX.6 XXXX 1 电力系统治
5、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6 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总体防范要求、常态防范要求、 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核能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08.1 微计量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6、 第 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7565 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 2016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T 37078 201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7、GB 50198 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 69 防爆毯 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A 1800.6 2021 2 3.1 核电站(厂) nuclear power station 由核反应获得热能的热力发电站。 来源: GB/T2900.52 2000, 2.1.27 3.2 核能发电企业 nuclear power company 具有一座或多座核电站(厂),向市场提供电能和(或)热能以及服务的企业。 3.3 安全防范 security 综合
8、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预防、延迟、阻止入侵、盗窃、抢劫、破坏、 爆炸、暴力袭击等事件的发生。 来源: GB 50348 2018, 2.0.1 3.4 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的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 来源: GB 50348 2018, 2.0.2,有修改 3.5 实体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利用天然屏障、建(构)筑物等人工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防护 手段。 来源: GB 50348 2018, 2.0.3,有修改 3.6 电子防范 electronicsecuri
9、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 的防护手段。 来源: GB 50348 2018, 2.0.4,有修改 3.7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system 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 来源: GB 50348-2018, 2.0.5 3.8 控制区 limited access area 用于保护核电站和核材料,由完整的实体屏障所围绕,出入受到限制和控制的指定区域。 来源: EJ/T 1054-2018, 3.20 GA XXXX.6 XXXX 3 3.9 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10、处于控制区内,由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包围,周界上设有探测及报警复核装置,内有保护等级为二 级及二级以上核材料和重要系统设备等保护目标,出入受到严格限制和控制的区域。 来源: EJ/T 1054-2018, 3.21 3.10 要害区 vital area 处于保护区内,由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包围,周界上设有探测及报警复核装置,内有保护等级为一 级的核材料和重要系统设备等保护目标,出入受到严格限制和控制的区域。 来源: EJ/T 1054-2018, 3.22 3.11 管理区 management area 在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以外,具有企业管理权限的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站 (
11、厂)所在区域。 3.12 实物保护系统 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 设置 在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内,用于阻止破坏核设施及核材料,以及防止盗窃、抢劫或擅自转 移 和使用核材料活动的安全防范系统。 来源: EJ/T 1054-2018, 3.6,有修改 3.13 常态防范 regular protection 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常规性预防、延迟、阻止发生治安和恐怖 案事件的管理行为。 3.14 非常态防范 unusual protection 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以及获得重大治安案事件、恐怖袭击案事件等预警信息或发生上 述案事件
12、时,相关企业临时性加强防范手段和措施,提升治安反恐防范能力的管理行为。 3.15 核应急 nuclear emergency 为控制核事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为。 来源:中国的核应急白皮书 3.16 应急出入口 emergency portal 平时无人值守且日常处于关闭状态的出入口。 GA 1800.6 2021 4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4.1 重点目标 核电站(厂)为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4.2 重点部位 4.2.1 核电站(厂)应按照纵深防御、均衡保护原则实施分区保护,从外向里应分别设置管理区、控 制区、保护区和要害
13、区。 4.2.2 下列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 a) 周界。包括管理区周界、控制区周界、保护区周界和要害区周界; b) 周界出入口。包括管理区周界出入口、控制区周界出入口、保护区周界出入口和要害区周界出 入口; c) 主要道路。包括管理区主要道路,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主要道路; d) 管理区主要建(构)筑物; e) 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 f) 保卫控制中心; g) 其它重点部位 : 1) 反应堆厂房、核燃料厂房、主控室; 2) 汽轮机房、主变压器、开关站区域; 3) 危险化学品库、放射源库; 4) 冷却水泵房; 5) 核材料数据库机房; h) 其他经评估需要防范的部位。 5 总体防范要求
14、5.1 新建、改建、扩建核电站(厂)的安全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验收、同步运行。已建、在建的核电站(厂)应按本标准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5.2 核电站(厂)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手段,按常态 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3 核电站(厂)应建立健全治安反恐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重点目标的名称、地址或位置、企业 负责人、保卫部门管理负责人, 现有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施等 。 5.4 核电站(厂)应根据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核电站(厂)的 相关 信息和重要动态。 5.5
15、 核电站(厂)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5.6 核电站(厂)应设立治安反恐防范专项资金,将治安反恐防范涉及费用纳入企业预算,保障治安反 恐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GA XXXX.6 XXXX 5 5.7 核电站(厂)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及时 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8 核电站(厂)应制订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场内核应急预案相衔接,应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 5.9 核电站(厂)应与属地 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 ,及武警部队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5.10 核电站(厂)应建立治安反
16、恐与安全生产等 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 5.11 核电站(厂)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合理划分安全区,明确安全保护等级,采取 GB/T 22239中相应 的安全保护等级的防护措施。 5.12 核电站(厂)的生产控制大区网络与信息系统还应落实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等要求, 采用安全隔离、远程通信防护等措施。 5.13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管理区安全防范系统分开,并独立设置。 5.14 控制区以内的其它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应纳入实物保护系统统一管理。 5.15 核电站(厂)的卫星导航时间同步系统,应采取防干扰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具备常规 电磁干扰 信号入侵监测和实时告警能力、卫星导航信号拒止条件下高精
17、度时间同步保持和干扰信号安全隔离能力, 使用 GPS为主授时的系统还应具备使用北斗信号原位加固授时防护与 GPS信号安全隔离的能力。 5.16 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常态防范措施与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 A的要求。 5.17 核电站(厂)应按附录 B的要求,制定防爆安检方案。 6 常态防范要求 6.1 人力防范 6.1.1 一般要求 6.1.1.1 核电站( 厂)应设立治安反恐工作 领导机构及安全保卫部门,配备专职保卫管理人员,建立健 全包括值守巡逻、人员培训、检查考核、授权上岗、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等制度和措施。 6.1.1.2 核电站(厂)应配备专职保卫执勤人员(安保警卫人员)。 6.1.1.
18、3 核电站(厂)应对承担电厂安保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6.1.1.4 核电站(厂)应对进厂人员进行查验,办理审批、备案、通行手续。 6.1.1.5 核电站(厂)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6.1.1.6 核电站(厂)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预案演练。 6.1.1.7 核电站(厂)应对安保警卫人员定期进行体能训练、业务培训和考核授权,确保其熟悉治安 反恐应急预案和核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能够做到响应及时,报告准确。 6.1.1.8 核电站(厂)的安保警卫人员应配备棍棒、钢叉、盾牌、头盔、防刺背心等防卫防护装备器 材,及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工具。 6.1.1.9 核电站(
19、厂)应在管理区和实物保护区域设置流动岗,对各区域的周界及其他重点部位进行 日常巡逻,协助处置其他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应采用 24h 值班制,人数应不低于 8 名安保警卫人员,每班人数应不低于 2 人,单次巡逻时间不大于 2h 时,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4h,单 GA 1800.6 2021 6 次巡逻时间大于 2h 时,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24h。 6.1.2 管理区周界出入口 6.1.2.1 应在主出入口设置固定岗,对进出厂区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验证工作,执行出入口的执 勤、警戒任务,处置出入口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 6.1.2.2 主出入口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
20、 24h 值守,岗位人数应不低于 8 人,每班人数应不低于 2 人。 6.1.2.3 在需要开启应急出入口时,应有安保警卫人员现场监视。 6.1.3 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 6.1.3.1 应设置固定岗,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软件,熟悉治安反恐应急预案,处置各类报警信号,协 助处置管理区其他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 6.1.3.2 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 24h 值守。 6.1.4 控制区周界出入口、保护区周界出入口 6.1.4.1 应在主出入口设置固定岗,对出入口人员、车辆、物资检查验证,执行出入口的警戒及各类突 发事件的处置。应在保护区主出入口配置符合 GA 69 的相关规定防爆毯等
21、处置装备。 6.1.4.2 主出入口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 24h 值守,岗位人数应不低于 8 人,每班人数应不低于 2 人。 6.1.4.3 在需要开启应急出入口时,应有安保警卫人员现场监视。 6.1.5 要害区周界出入口 在需要开启应急出入口时,应有安保警卫人员现场监视。 6.1.6 保卫控制中心 6.1.6.1 应设置固定岗,能熟练操作安防管理平台的相关设备和软件,熟悉治安反恐应急预案,处置各 类报警系统产生的报警信号,协助处置控制区内其他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执行应急任务。 6.1.6.2 应配置安保警卫人员 24h 值守,岗位人数应不低于 8,每班人员应不低于 2 人。 6.2 实体防范
22、6.2.1 管理区周界 6.2.1.1 周界实体屏障应结合地形地貌和防护要求,采用金属栅栏、围栏、围墙、建(构)筑物外墙、 崖壁、防浪堤等形成封闭的实体屏障。实体屏障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不应低于 2.5m。 6.2.1.2 应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警示标志。 6.2.2 管理区周界出入口 6.2.2.1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岗亭、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速”等标志。 6.2.2.2 应急出入口日常应处于关闭状态。 6.2.3 管理区安防监控中心(室) 出入口应安装门体强度不低于 GB 17565-2007 中乙级要求的防盗门。 6.2.4 控制区周界
23、6.2.4.1 应采用顶部设置有防攀爬设施的围栏型或墙体型实体屏障,进行封闭。 GA XXXX.6 XXXX 7 6.2.4.2 实体屏障的垂直部分有效高度应不低于 2.5m。实体屏障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不 低于 2.9m。 6.2.4.3 实体屏障的内外两侧各设置开阔区域,在开阔区域内不得存在攀爬过周界及妨碍视频监控的树 木、堆积物和地形。 6.2.4.4 实体屏障的内侧应设置人员巡逻通道及车辆巡逻通道。 6.2.4.5 跨越周界实体屏障下方若有通径大于 50cm 的水渠、涵洞或管沟,以及其他易于人员穿越的无 人值守开口,应在周界下方安装实体屏障。 6.2.4.6 当地下廊道跨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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