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800.3-202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水力发电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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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800.3 202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3 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 Part 3: Hydroelectric power companies (报批稿) 2021-04-25 发布 2021-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ICS 13.320 A 9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XXXX.1 XXXX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2、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XXXX.1 XXXX GA 1800.3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 2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 3 6 总体防范要求 . 3 7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 4 8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 5 9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 . 7 10 非常态防范要求 . 9 11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 9 附录 A(规范性) 水力发电企业常态防范设施配置表 . 14 参考文献 . 19 GA XXXX.3 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GA XXXX-20XX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分为 6 个部分: 第 1 部分:电网企业; 第 2 部分:火力发电企业; 第 3 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第 4 部分:风力发电企业; 第 5 部分:太阳能发电企业; 第 6 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本文件是 GA XXXX 的 第 3 部分。 本文件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 化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100)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
4、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 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 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蓄能发电有限 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 电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 品质量检
5、测中心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志刚、朱军、廖崎、吴祥星、杨玉波、张合、周群、徐思钢、张宗远、马楠、 杜效鹄、万凤霞、贾超、张妍、王继琳、周兴波、张晓光、朱哲、黎静、冯真秋、李茂、潘建、后开祥、 郑新刚、郝为华、吴斌、王翰龙、高庆 丛 、杨弘、王玉孝、曾再祥、段川、苗寿波、彭华、钟永强。 GA 1800.3 2021 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3 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力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 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
6、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 统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00.52 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发电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
7、B/T 37078 201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52、 GB 5034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力发电企业 hydroelectric power company 拥有水电站(厂)并向市场提供电能的企业。 3.2 水电站(厂) hydroelectric power station 将水流能量转换为电能的电站,水电站(厂)包含抽水蓄能电站(厂)。 来源: GB/T 2900.52 2008,
8、 602-01-04,有修改 3.3 安全防范 security GA XXXX.3 XXXX 2 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预防、延迟、阻止入侵、盗窃、抢劫、破坏、 爆炸、暴力袭击等事件的发生。 来源: GB 50348 2018, 2.0.1 3.4 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的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 来源: GB 50348 2018, 2.0.2 3.5 实体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利用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实体防护手段。 来源: GB 50348
9、 2018, 2.0.3 3.6 电子防范 electronic 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 的防护手段。 来源: GB 50348 2018, 2.0.4 3.7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system 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防范、电子防范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 来源: GB 50348 2018, 2.0.5,有修改 3.8 常态防范 regular protection 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常规性预防、延迟、阻止发生治安和恐怖 案事件的管理行为。 3.9 非常态防范 u
10、nusual protection 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以及获得涉重大治安、恐怖袭击事件等预警信息或发生上述案事 件时,相关企业临时性加强防范手段和措施,提升治安反恐防范能力的管理行为。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4.1 重点目标 水电站(厂)为水力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GA 1800.3 2021 3 4.2 重点部位 下列部位为水电站(厂)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部位: a) 周界及主要出入口; b) 大坝区域; c) 厂房区域; d) 大坝区域和厂房区域之外的建筑物; e) 水电站(厂)运行管理的 通航设施; f) 安防监控中心(室); g) 其他经评估需要应列为防范的重点
11、部位。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5.1 水力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重点目标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重点目标、二级重点目标、一级重 点目标,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5.2 重点目标的防范分为常态防范和非常态防范。常态防范级别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别是三级防范、 二级防范、一级防范,防范级别不应低于相应的重点目标等级。三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三级防范、二级 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二级防范、一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一级防范。 5.3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基 础上执行,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6
12、总体防范要求 6.1 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厂)的安全防范系统应 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验收、同步运行。已建、在建的水电站(厂)应按本标准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6.2 水力发电企业应针对重点目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 手段,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3 水电站(厂)应建立健全治安反恐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重点目标的名称、地址或位置、目标 等级、防范级别、企业负责人、电站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现有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 施、枢纽布置图、发电厂房及升压变电站(或开关站)的 布置图等
13、。 6.4 水力发电企业应根据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重点目标的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 6.5 水力发电企业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6.6 水力发电企业应设立治安反恐防范专项资金,将治安反恐防范涉及费用纳入企业预算,保障治安 反恐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6.7 水力发电企业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 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8 水力发电企业应制定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 6.9 水力发电企业应与属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6.10 水力发电企业
14、应建立治安反恐与安全生产、运行管理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 GA XXXX.3 XXXX 4 6.11 水力发电企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合理划分安全区,明确安全保护等级,采取 GB/T22239 中相应 安全保护等级的防护措施。 6.12 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控制大区网络与信息系统应符合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等要求,采 用安全隔离、远程通信防护等措施。 6.13 水力发电企业的卫星导航时间同步系统,应采取防干扰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具备常规电磁干扰 信号入侵监测和实时告警能力、卫星信号拒止条件下高精度时间同步保持和干扰信号安全隔离能力,使 用 GPS 为主授时的系统还应具备使用北斗信号原位
15、加固授时防护与 GPS 信号安全隔离的能力。 6.14 水电站(厂)常态防范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7 常态 三级防范要求 7.1 人力防范要求 7.1.1 水力发电企业应设立与安全 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反恐保卫机构,配置专兼职保卫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值守巡逻、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维护与保养等制度。 7.1.2 水电站(厂)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7.1.3 水电站(厂)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预案演练。 7.1.4 水电站(厂)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棍棒、钢叉等护卫器械以及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工具。 7.1.5 通航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对通过船舶进行登记
16、和驾引指导。 7.2 实体防范要求 7.2.1 水电站(厂)的周界及主要出入口的实体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a) 陆域周界和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警示标志; b) 有自然径流的水域周界应设置警示浮筒。 7.2.2 大坝区域的实体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a) 上坝道路出入口应设置机动车减速带和“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等警示标志; b) 大坝交通及排水廊道入口应设置金属门或金属栅栏门; c) 有自然径流的大坝上下游水域应划定禁航区,设置禁航区警戒标志。 7.2.3 厂房区域的实体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a) 地面厂房的出入口应设置金属门; b) 地下厂房的进厂交通洞应设置 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速
17、”等标志; c) 地下厂房的出线洞、通风洞、排烟洞、检查洞等洞口应设置出入口实体屏障。 7.2.4 通航设施应在上、下游水域划定禁航区,设置禁航区警戒标志和航行界限标志。 7.3 电子防范要求 7.3.1 水电站(厂)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 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号牌。 GA 1800.3 2021 5 7.3.2 大坝区域的电子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a) 上坝道路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和进出车辆的号牌; b) 启闭机房和配电 房的周边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情
18、 况; c) 拦河坝、溢洪道、泄洪放空洞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周边环 境情况; d) 有自然径流的水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大坝上下游的船只 活动情况。 7.3.3 厂房区域的电子防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电厂房、升压变电站(或开关站)、地面控制楼的出入口和重要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b) 地下厂房的进厂交通洞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 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 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c) 地下厂房的出线洞、通风洞、排烟洞、检查洞等洞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
19、频监视和回放图 像应能清晰显示洞口的封闭情况和人员活动情况。 8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8.1 人力防范要求 8.1.1 水电站(厂)保卫执勤人员应对重点部位进行日常巡逻,巡逻周期间隔不应大于 48h,并进行 视频远程巡视,巡视周期间隔不应大于 8h。 8.1.2 水电站(厂)管理范围周界主要出入口应 24h 有人值守,并对外来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核查 和信息登记。 8.1.3 大坝区域和厂房区域的周界主要出入口应 24h 有人值守,并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检查。 8.1.4 安防监控中心(室)应 24h 有人值守。 8.2 实体防范要求 8.2.1 水电站(厂)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实
20、体屏障和照明设施。 8.2.2 大坝区域的实体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a) 不作为交通公路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和调压室(井)应设置周界实体屏障, 进行封闭管理; b) 陆域周界应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标志,水电站(厂)管理的水库的临 水侧应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等标志; c) 陆域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 速”等标志。 8.2.3 厂房区域的实体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GA XXXX.3 XXXX 6 a) 发电厂房、副厂房、升压变电站(或开关站)和尾水建筑物应设置周界实体屏障,进行封闭管 理; b) 周界应设置
21、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标志; c) 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速” 等标志。 8.2.4 大坝区域和厂房区域之外的建筑物,其实体防范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升压变电站(或开关站)、地面控制楼应设置围墙或栅栏等周界实体屏障,并设置未经允许禁 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标志,周界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 速带和“限速”等 标志; b) 尾水建筑物、启闭机室、地面调压井、地下调压室通风洞、配电楼、外来电源变电站应设置围 墙或栅栏等周界实体屏障,并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标志; c) 输水管道的检
22、查廊道入口应设置金属门等出入口实体屏障; d) 生产办公楼应设置周界实体屏障,并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标志,周界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人车分离的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 速”等标志。 8.2.5 通航设施的实体防范满足下列要求: a) 通航设施应设置周界实体屏障,进行封闭管理; b) 陆域周界应设置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攀登、翻越、通行等标志; c) 陆域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实体屏障、照明设施、机动车减速带和“限速”等标志。 8.2.6 周界实体屏障应结合地形地貌和防护要求,采用金属栅栏、防护网、围栏、混凝土围墙、建(构) 筑 物外墙、崖壁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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