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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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ICS 13.040.99 CCS Z 10 长 江三 角 洲 区 域 地 方 标准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 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n-site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in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Green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Zone 2021-03-19 发布 2021-06-01 实施
2、 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II 目 次 前言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监测准备 . 3 5 采样与测试 . 5 6 排气参数的测定 . 9 7 安全防护要求 . 9 8 样品运输与保存 . 10 9 质量保证与控制 . 11 附录 A (规范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14 附录 B (资料性) 部分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国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 19 附录 C (资料性) 部分现场监测记录 . 25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3、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 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松江区环境监测站、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裴冰、张景明、楼振纲、杜波、戴争博、 徐志荣、 张甦、宋兴伟、 杨文雨、邓 继、孙毅、刘娟、范慧群、薛文超 、陈
4、晓婷 。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1 长三角生态 绿色 一体化 发展 示范区 固定污染源 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 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 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 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 示范区 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
5、苏省苏州 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 区域 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 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6、 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96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 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RB/T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7、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
8、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高分辨气相色谱法 -高分辨质谱法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2009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4-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5-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HJ 547-2017 固定
9、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2016 固定 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 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10、-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201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3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40-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溴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41-2019
11、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2019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 -顶空 /气相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预浓缩 /气相色 谱 -质谱法 HJ 1131-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53-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2020 环境空
12、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煤、燃油、燃气等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排气筒、缝隙、 通风口、敞开门窗等开口(孔)排放以及开放式场所逸散,向空气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 来源: HJ/T 397-2007, 3.2, GB 37822-2019, 3.4,有修改 3.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3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
13、则排放,包括开放式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 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来源: GB 37822-2019, 3.4 3.3 现场监测 on-site monitoring 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实施的监测行为, 主要 包括样品采集过程及使用便携式 监测 仪器现场测试等。 3.4 颗粒物 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 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来源: HJ/T 397-2007, 3.3 3.5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来源: HJ/T 39
14、7-2007, 3.4 3.6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条件 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来源: HJ/T 397-2007, 3.7 4 监测准备 4.1 监测 人员准备 从事现场监测人员,应符合 RB/T 041相关要求,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 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现场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4.2 监测仪器准备 4.2.1 总体要求 按照 HJ/T 373、 HJ/T 39
15、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 或 校准、运行和维护工作。 4.2.2 检定 或 校准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4 4.2.2.1 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 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 核查、 检定或校准 的有效期 内使用, 并在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对仪器设备是否 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未按规定 检定 或 校准 的仪器 不应 使用。 4.2.2.2 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 核查 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 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流量测 量仪表、温度计、皮
16、托管系数等 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检查校验 , 至少半年一次,方法 按照 GB/T 16157相关 规定 ; 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 ; 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 、氢火焰离子 化检测器 等 便携式 监测 仪器 ,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 进行校准。 4.2.3 运行和维护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序 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 现场设备使用 前后 , 应按相关监测 方法 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 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
17、并记录 , 以确认设备状态能 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 如示值误差、 系统误差等 。 4.3 监测方案制定与 条件准备 4.3.1 总体 要求 按照 HJ/T 397、 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以及附录 A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 条件准备 。 附录 A 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4.3.2 监测 方案制定 4.3.2.1 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监测方案的依据 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 a) 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污许可证、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等信息, 结合监测目的, 确定监测指标和方法 ; b) 勘察排污点位,确定
18、采样位置 ; c) 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 (控制) 标准 及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确定 监测 采样频次和时间 。 4.3.2.2 根据 4.3.2.1中依据 信息 ,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污染源概况、 监 测点位、监测 项目 、 工况要求、 监测 和采样 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及限值、 监测报告要求、 质量保证 与控制 措施等。 4.3.2.3 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 4.3.3 监测条件准备 4.3.3.1 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 人员准备、仪器 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
19、采样孔与采样 平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 。 4.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 平台、 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应按照 附录 A要求进行 。采样或现场测试 平台应有 1.2m以上的防护栏等 安全措施,易于人员 和监测仪器 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 2m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5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 Z字梯,旋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 20m的位置时,应有通 往平台 的升降梯。 4.4 现场核查 4.4.1 现场监测条件核查 现场监测前, 有下列情形之
20、一的视为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可终止监测任务,但应如实记录现场情 况,向委托单位报告 。 a)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入的; b) 排污单位的 排污口、 采样平台不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及 4.3.3.2要求 ,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c) 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d)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 不生产 或污染物不外排,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e)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测的 ; f) 与监测方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g) 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 4.4.2 工况核查 现场监测期
21、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 使 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工况条件符合 适 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要求 ,监测期间工况应由排污单位签字确认。工况核查方法按照 HJ/T 373规定的方法进行,如风量、热工仪表、产品产量核查等。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 及核查方法 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 采样与测试 5.1 监测项目 依据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 或 控制 标准、被测单位排污许可证 、委托方的要求等 确定监测项目 , 应 包 括排放 (控制) 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 。 5.2 采样位置与采样 点位 布设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 布设 的要求按照 HJ/T 39
22、7、 GB/T 16157、 HJ/T 55、 HJ 905 及 4.3.3.2 规定执行。 5.3 采样 与测试 方法的选择原则 5.3.1 采样 与 测试 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 或 控制 标准的规定、被测污染源排放特点、污染物 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5.3.2 采样 与现场测试 方法应 优先 选用污染物排放 或 控制 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标准 , 也可 使用 满足 适用 范围 要求 或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性、等效性比对 的 新发布的 其他方法 标准 。 5.3.3 对排放 (控制) 标准中 未规定 监测方法的项目, 除执法 监测外,经 方法验
23、证或确认 后,可 使用 其他 方法 。 现有 部分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国家 标准 及 生态环境监测 标准 参见 附录 B。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6 5.4 有组织排放采样与测试 5.4.1 采样频次和时间 5.4.1.1 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 按照 GB/T 16157、 HJ/T 397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 、 分析方法标准 和 排污许可证 要求 ,并充分考虑实施监测的目的和要求、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 及选用方法的检出限。 5.4.1.2 颗粒物采样频次 和时间 按照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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