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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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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1、 I ICS 13.040.99 CCS Z 10 长 江三 角 洲 区 域 地 方 标准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 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n-site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in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Green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Zone 2021-03-19 发布 2021-06-01 实施

    2、 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II 目 次 前言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监测准备 . 3 5 采样与测试 . 5 6 排气参数的测定 . 9 7 安全防护要求 . 9 8 样品运输与保存 . 10 9 质量保证与控制 . 11 附录 A (规范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14 附录 B (资料性) 部分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国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 19 附录 C (资料性) 部分现场监测记录 . 25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3、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 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松江区环境监测站、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裴冰、张景明、楼振纲、杜波、戴争博、 徐志荣、 张甦、宋兴伟、 杨文雨、邓 继、孙毅、刘娟、范慧群、薛文超 、陈

    4、晓婷 。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1 长三角生态 绿色 一体化 发展 示范区 固定污染源 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 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 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 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 示范区 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

    5、苏省苏州 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 区域 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 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6、 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96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 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RB/T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7、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

    8、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高分辨气相色谱法 -高分辨质谱法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2009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4-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5-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HJ 547-2017 固定

    9、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2016 固定 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 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10、-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201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3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40-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溴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41-2019

    11、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2019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 -顶空 /气相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预浓缩 /气相色 谱 -质谱法 HJ 1131-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53-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2020 环境空

    12、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煤、燃油、燃气等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排气筒、缝隙、 通风口、敞开门窗等开口(孔)排放以及开放式场所逸散,向空气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 来源: HJ/T 397-2007, 3.2, GB 37822-2019, 3.4,有修改 3.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3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

    13、则排放,包括开放式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 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来源: GB 37822-2019, 3.4 3.3 现场监测 on-site monitoring 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实施的监测行为, 主要 包括样品采集过程及使用便携式 监测 仪器现场测试等。 3.4 颗粒物 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 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来源: HJ/T 397-2007, 3.3 3.5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来源: HJ/T 39

    14、7-2007, 3.4 3.6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条件 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来源: HJ/T 397-2007, 3.7 4 监测准备 4.1 监测 人员准备 从事现场监测人员,应符合 RB/T 041相关要求,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 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现场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4.2 监测仪器准备 4.2.1 总体要求 按照 HJ/T 373、 HJ/T 39

    15、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 或 校准、运行和维护工作。 4.2.2 检定 或 校准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4 4.2.2.1 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 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 核查、 检定或校准 的有效期 内使用, 并在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对仪器设备是否 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未按规定 检定 或 校准 的仪器 不应 使用。 4.2.2.2 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 核查 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 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流量测 量仪表、温度计、皮

    16、托管系数等 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检查校验 , 至少半年一次,方法 按照 GB/T 16157相关 规定 ; 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 ; 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 、氢火焰离子 化检测器 等 便携式 监测 仪器 ,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 进行校准。 4.2.3 运行和维护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序 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 现场设备使用 前后 , 应按相关监测 方法 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 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

    17、并记录 , 以确认设备状态能 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 如示值误差、 系统误差等 。 4.3 监测方案制定与 条件准备 4.3.1 总体 要求 按照 HJ/T 397、 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以及附录 A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 条件准备 。 附录 A 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4.3.2 监测 方案制定 4.3.2.1 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监测方案的依据 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 a) 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污许可证、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等信息, 结合监测目的, 确定监测指标和方法 ; b) 勘察排污点位,确定

    18、采样位置 ; c) 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 (控制) 标准 及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确定 监测 采样频次和时间 。 4.3.2.2 根据 4.3.2.1中依据 信息 ,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污染源概况、 监 测点位、监测 项目 、 工况要求、 监测 和采样 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及限值、 监测报告要求、 质量保证 与控制 措施等。 4.3.2.3 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 4.3.3 监测条件准备 4.3.3.1 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 人员准备、仪器 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

    19、采样孔与采样 平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 。 4.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 平台、 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应按照 附录 A要求进行 。采样或现场测试 平台应有 1.2m以上的防护栏等 安全措施,易于人员 和监测仪器 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 2m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5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 Z字梯,旋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 20m的位置时,应有通 往平台 的升降梯。 4.4 现场核查 4.4.1 现场监测条件核查 现场监测前, 有下列情形之

    20、一的视为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可终止监测任务,但应如实记录现场情 况,向委托单位报告 。 a)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入的; b) 排污单位的 排污口、 采样平台不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及 4.3.3.2要求 ,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c) 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d)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 不生产 或污染物不外排,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e)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测的 ; f) 与监测方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g) 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 4.4.2 工况核查 现场监测期

    21、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 使 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工况条件符合 适 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要求 ,监测期间工况应由排污单位签字确认。工况核查方法按照 HJ/T 373规定的方法进行,如风量、热工仪表、产品产量核查等。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 及核查方法 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 采样与测试 5.1 监测项目 依据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 或 控制 标准、被测单位排污许可证 、委托方的要求等 确定监测项目 , 应 包 括排放 (控制) 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 。 5.2 采样位置与采样 点位 布设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 布设 的要求按照 HJ/T 39

    22、7、 GB/T 16157、 HJ/T 55、 HJ 905 及 4.3.3.2 规定执行。 5.3 采样 与测试 方法的选择原则 5.3.1 采样 与 测试 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 或 控制 标准的规定、被测污染源排放特点、污染物 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5.3.2 采样 与现场测试 方法应 优先 选用污染物排放 或 控制 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标准 , 也可 使用 满足 适用 范围 要求 或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性、等效性比对 的 新发布的 其他方法 标准 。 5.3.3 对排放 (控制) 标准中 未规定 监测方法的项目, 除执法 监测外,经 方法验

    23、证或确认 后,可 使用 其他 方法 。 现有 部分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国家 标准 及 生态环境监测 标准 参见 附录 B。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6 5.4 有组织排放采样与测试 5.4.1 采样频次和时间 5.4.1.1 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 按照 GB/T 16157、 HJ/T 397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 、 分析方法标准 和 排污许可证 要求 ,并充分考虑实施监测的目的和要求、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 及选用方法的检出限。 5.4.1.2 颗粒物采样频次 和时间 按照 GB

    24、/T 16157及其修改单 、 HJ/T 397、 HJ 836及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要求进行。 当 按照 GB/T 16157及其修改单、 HJ/T 397采样时,每次采样至少采集 3个样品,并计算 平均值;当 按照 HJ 836采样时,在满足样品增重或采样体积 等 要求前提下,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如 1个 样品采样时间不小于 1h,该样品浓度可 等同 小时均值。 5.4.1.3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常规气态污染物, 如排气筒连续排放时间大于等于 1h的, 以连续 1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 或在 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 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 如排放 筒 连续排放时

    25、间 小 于 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 2个 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 5.4.1.4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如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 等于 1h的,应在其生产 状况、排放状况稳定情况下进行采样,或在 1h内以等时间间隔 恒流 或瞬时采集 3个 4个样品,其测试平 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如 连续 排放时间小于 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 恒流 采样 或 瞬时采集 3个 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对于储罐 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 源,污染源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

    26、应避免在装置 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4.1.5 对于二噁英类污染物,应按照 HJ 77.2、 HJ 916及适用于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确定采样频次,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应在 6h12h内完成不少于 3个样品采集,并计算平均值。 5.4.1.6 对于恶臭污染物, 应按照 HJ 905相关要求,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 3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 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 2h;生产周期大于 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 4h。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 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4.1.7 对于饮食业油烟采样,应按

    27、照 GB 18483以及 HJ 1077要求确定采样频次,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采样次数为连续 5次,每次 10min。 5.4.1.8 对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应按照关于发布 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 9号)附件相关要求,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 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 2个 3个周期,每个周期 3次 多次(不应 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 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 2天、每天不少于 3个 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 样品 ;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 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28、 5.4.2 颗粒物采样 5.4.2.1 颗粒物采样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排气中颗粒物浓度范围, 按照 GB/T 16157及其修改单 或 HJ 836、 HJ/T 373以及 HJ/T 397要求进行。 5.4.2.2 对于周期性变化的污染源, 可 根据工况变化 及其延续时间,分段采样 ,如一个生产周期内单 个样品增重或采集体积未满足要求,可累积采样 ,该样品浓度等同小时均值 。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7 5.4.3 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 与测试 5.4.3.1 常 规气态污染物采样 与 测试 ,按照

    29、GB/T 16157、 HJ/T 373、 HJ/T 397及适用的分析方法标准要 求进行。 5.4.3.2 使用定 电 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以及紫外吸收法 等 原理便携式 监测仪器 测定时,均应在仪 器稳定后记录读数,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连续取样 5min15min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 值。若被测污染源连续正常排放时间小于 5min,首先应采取措施,保证正常排放时间,如仍不满足, 可在其正常排放时段内每分钟保存一个 均值 ,取 5个 15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每次正常 排放时段不小于 2min。 颗粒物 、 常规气态污染物 及非甲烷总烃 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 列于表

    30、 1中。 表 1 颗粒物 、 常规气态污染物 及非甲烷总烃 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 单位为 mg/m3 序号 因子 方法标准 检出限 测定下限 1 颗粒物 GB/T 16157-1996 / / HJ 836-2017 1.0a / 2 二氧化硫 HJ 57-2017 3 12 HJ 629-2011 3 10 HJ 1131-2020 2 8 3 氮氧化物 HJ 693-2014 3b 3d 12b 12d HJ 692-2014 3b / 12b / HJ 1132-2020 1c 2d 4c 8d 4 一氧化碳 HJ 973-2018 3 12 HJ/T 44-1999 20 60 5 非

    31、甲烷总烃 HJ 38-2017 0.07e 0.28e a 当采样体积为 1m3 时 。 b NO 检出限 /测定下限,以 NO 2 计 。 c NO 检出限 /测定下限,以 NO 计 。 d NO 2 检出限 /测定下限 。 e 当进样体积为 1.0ml 时 。 5.4.4 挥发性有机物采样 与 测试 5.4.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 HJ 732、 HJ/T 397规定执行,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 HJ 734、 HJ/T 397规定执 行,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等容器采样应按 GB/T 16157、 HJ/T 397规定执行,并符合 HJ/T 373的质量控制 要求 。 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时,还应

    32、符合适用的排放 ( 控制 ) 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要求。 5.4.4.2 采样管及前端的过滤器、连接管等应选用与待测物质不吸附、不反应的材质。采样管、过滤 器、连接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用空气吹扫 2次 3次,再用高 纯氮气吹扫 2次 3次,经吹扫清洗后的连接管、气袋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 5.4.4.3 采样管及连接管线应具备加热及温度控制功能,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如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 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 10 ,采样 管 可不用加热,否则需加热,但最高加热温度不宜超过 120 ,采样管 加热时,还应考虑待测组分的物理性质 。挥发性有机

    33、物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时,采样管加热温度宜与 在线监测系统一致。当采样管加热时 , 需选用耐受相应温度的气袋材质 。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8 5.4.4.4 废气中 水分含量 对监测结果存在影响时,应按 GB/T 16157、 HJ 734的要求在采样枪后增加脱 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 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应合并 计入样品气浓度 。 5.4.4.5 废气温度超过 HJ 732适用范围 ,或水分含量对监测结果存在影响时,可使用 现场 稀释方法, 用零空气对废气进

    34、行稀释, 降低 污染物浓度、废气温度 及 水分含量,然后采样或现场 测试 。稀释后的目 标污染物浓度水平应高于方法检出限,稀释后的样品如采集至气袋, 气袋 内壁应无液滴凝结现象。 5.4.4.6 使用便携式 监测仪器 现场测定 非甲烷总烃 的,设备 及方法 应符合 HJ 1012要求 及相关规定 。 5.5 无组织 排放采样与测试 5.5.1 待测单位 周界 无组织排放采样点布设按 HJ/T 55、 GB 16297规定执行。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排放 (控制) 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5.2 对恶臭污染的采样 , 应 按照 HJ 905及适用的 排放(控制)标准 确

    35、定采样点位及采样点数量。连 续无组织排放源每 2h采集一次 , 共采集 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 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 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对于环境空气敏感点的监测,根据现场踏勘、 调查确定的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 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5.3 对厂区内 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应符合 GB 37822相关要求,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 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 非

    36、甲烷总 烃 任何 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 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 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 4个样品计平均值。 5.6 现场监测记录要求 5.6.1 现场 监测 记录格式 和内容 可参考 附录 C,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 a) 经现场监测人员和 排污单位 确认签字的现场监测工况记录单; b) 现场监测 /采样记录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监测点位、监测仪器 型号和编号、样品名称和编号等); c) 废气无组织监测时,应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平面图,或通过其他公开途径可正常获取的平面图, 绘制监测点位示意图,并标注相应的地理定位信息 以及监测当日主导风向 等 ; d)

    37、 如空白、现场平行样等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 e) 其它需要记录的现场监测情况 。 5.6.2 记录表格应有统一编号,不能擅自 销毁或损坏,用毕按期归档保存 , 记录表格应及时记录,不 能以回忆方式填写或转誊。 5.6.3 记录表格可 采用 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 当采用纸质记录时,应使用墨水笔或中性笔书写,字 迹端正、清晰,如记录上有误需改正,应在有误处划以斜线,再将正确内容补写在其上方,并在右下方 签名(盖章),不得在记录上涂改或撕页;当 采用电子介质方式记录时,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 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5.6.4 记录不能 在 非监测场合随身携带

    38、,不能随意复制、外借。 5.7 结果与表示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9 5.7.1 监测结果表示 、 计算 及修约 应 符合 相关排放 (控制) 标准、分析方法标准、 HJ/T 397及 GB/T 8170 相关 要求。 5.7.2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 “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 位“ L”表示 ,或用“ ND”表示 。 5.7.3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以 1/2方法检出限参与统计计算。 6 排气参数的 测定 6.1 排气温度 6.1

    39、.1 根据 GB/T 16157及 HJ/T 397要求,使用热电偶、电阻或水银玻璃温度计等温度测量单元进行排 气温度测定。 6.1.2 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 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 6.2 排气中水分含量 6.2.1 根据 GB/T 16157、 HJ/T 397、 HJ 836要求,使用干湿球法、冷凝法、重量法 或 仪器法 等进行排 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注 :实际使用时,根据现场情况、相关标准要求及方法适用范围,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水分含量测定。 6.2.2 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

    40、措施。应对系统 的气密性进行检查。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 的 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 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 6.3 排气中氧量 根据 GB/T 16157及 HJ/T 397要求,使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法、电化学法、热磁式氧分仪法 或 氧化锆氧 分仪法等进行排气中氧量的测定,测定位置应靠近烟道中心。 6.4 排气流速和流量 6.4.1 根据 GB/T 16157及 HJ/T 397要求,使用皮托管、斜管微压计和 U型压力 计 或流速测定仪等测量及 计算排气的流速和流量。 6.4.2 排气压力测定时,应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用微压计或电子

    41、压差计测定 排气压力时,应首先进行零点校准。测定排气压力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 不应 超过 10 度。 7 安全防护要求 7.1 现场采样及 测试时,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 7.2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 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10 7.3 采样或 测试 现场区域为符合 GB 3836.14规定的危险场所,应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 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 GB 3836.1规定执

    42、行;不具备防爆电气设备或安全测 试条件的,应使用注射器等非电气设备类方法采样,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7.4 采样或 测试 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 GB 3836.1的规定,使用本质安 全型( ia或 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 测试 工作。 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 等废气浓度较高的点位 采样或测试 时,应了解废气的爆炸极限下限,确保监测过程安全。 7.5 采样或测试 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 为 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 体的危险场所,被测单位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 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相关安全

    43、要求。 7.6 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 宜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 现场测 试,如不具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7 被测单位应向现场 采样或测试 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必要 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8 样品运输与保存 8.1 总体 要求 应根据 GB/T 16157、 HJ/T 397及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分析方法标准正确选择使用采样容器, 保障运 输过程, 确保 保存时间。 部分 现有 采样容器运输与保存 要求 见表 2。 8.2 采样容器清洗后的定期抽检记录应存档备查。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 采样记

    44、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 8.3 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避震、避光、封口等防护措施, 确保样品性状稳定,避免外界因素影响。有条件时,可优先使用智能化设备记录样品运输路径、保存条 件。 8.4 颗粒物样品的 运输 与 保存 ,按照 GB/T 16157、 HJ 836要求执行。 8.5 注射器采集样品的运输与保存 时 应小心轻放,防止破损,保持针头端向下的状态放入样品保存箱 内运输和保存。 表 2 部分 气袋、 吸收瓶、 吸附管 、 采样 罐 和注射器的 运输与保存要求 序号 采样容器 方法标准 测定因子 保存时间 运输保存条件 1 气袋 HJ 38-

    45、2017 废气或环境空气中 总烃、甲 烷和非甲烷总烃 放置时间不超过 48h a 常温避光 HJ 604-2017 HJ 732-2014 非甲烷总烃和 标准 中规定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 一般在采样后 8h 以内进样分析 保温避光 HJ 1006-2018 14 种挥发性卤代烃 在采样后 24h 内进行分析 避光 表 2部分气袋、吸收瓶、吸附管、采样罐和注射器的运输与保存要求 (续) 序号 采样容器 方法标准 测定因子 保存时间 运输保存条件 DB31/T 310003 2021 DB32/T 310003 2021 DB33/T 310003 2021 11 1 气袋 HJ 1078-2019

    46、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 应在采样后 12h 内分析完毕 b 常温避光 2 吸收瓶 HJ/T 27-1999 氯化氢 保存期不超过 48h 密封后 3 5 冰 箱 HJ/T 28-1999 氰化氢 密封后 2 5 避光 HJ/T 30-1999 氯气 样品显色完成后溶液颜色稳定,至少可保存 15d 常温 HJ/T 31-1999 光气 于 12h 内测定完毕 3 5 冷藏 HJ/T 32-1999 酚类化合物 干扰物质影响不大时,碱性样品可存放 3d 室温不超过 25 HJ/T 35-1999 乙醛 至少可保存 6d 常温避光 HJ 533-2009 废气或环境空气中氨 可保存 7d 2 5 HJ 534-2009 HJ 544-2016 硫酸雾 于 24h 内完成试样制备,制备好的样品密封可保存 30d 0 4 冷藏密封 HJ 545-2017 气态总磷 样品采集后, 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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