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 T 054-2020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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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16 DB3502 福建省厦门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054 2020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service for the government office area 2020 - 10 - 30 发布 2020 - 10 - 30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502/T 054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物业承接、交接及撤场 . 5
2、6 秩序维护管理 . 6 7 紧急事件的防范与管理 . 8 8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 9 9 绿化养护管理 . 10 10 房屋管理与维护 . 10 11 设施设备维修与养护 . 10 12 节能管理 . 11 13 客户服务 . 11 14 特约服务 . 12 15 服务监督、评价、改进的管理 . 13 附录 A (规范性) 共用部分清洁 . 14 附录 B (规范性) 绿化养护内容及效果要求 . 16 附录 C (规范性) 房屋维护管理内容和要求 . 17 附录 D (规范性) 设施设备维修与养护 . 18 参 考 文 献 . 21 DB3502/T 0542020 II 前 言 本 文件
3、 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市德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 林培森、童育才、黄亮、吴乾松、卞加海、陈昊杰、李振良、洪丽君、王少武、 江中师 、陈志伟、陈苏燕、林新萍。 DB3502/T 0542020 1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物业承接、 交接 及 撤场、秩序维护 管理、紧急事件的防范与管理、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绿
4、化养护管理、房屋管理与维护、 设施 设备维修与养 护、节能管理、客户服务、特约服务、服 务监督、评价 与改进的管理等要求。 本 文件 适用于厦门市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 日期 对应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部分:标志
5、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1755 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 GB/T 34146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 GB 50015 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 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DB35/ 322 厦门市 水 污染物 排放标准 DB3502/Z 040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DB3502/Z 044 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
6、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关办公区 government office area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用于办公和开展 业务、技术工作的场所, 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 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注: 本标准中特指厦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 DB3502/T 0542020 2 3.2 物业 property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 3.3 物业服务企业 property service enterprise 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注: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的经
7、营范围中包括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 3.4 物业服务机构 property service agency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向机关办公区 派驻提供具体管理行为和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注: 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处、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名称。 3.5 业主 owner 物业的所有权人 。 3.6 物业使用人 user of real properties 未取得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但是取得了物业专有部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注: 物业使用人包括入驻办公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 3.7 服务对象 servic
8、e object 物业管理活动中 实际接受 物业服务企业 提供服 务 的受益人或自然人。 3.8 物 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9 物业服务 property service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专业性劳务活动。 3.10 物业管理交接 property management handover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时,经物业承接查验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移 交物业管
9、理权的过程。 注: 物业管理交接有两种形式,即由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至业主,再由业主移交至新物业服务企业和由原物业服务企业 DB3502/T 0542020 3 直接移交至新物业服务企业。由原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移交至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必需持有业主书面授权委托 书 ,业主单位应进行交接监督。 3.11 物业管理撤场 property management withdrawal 物业管理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终止物业管理交接 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终止物业管理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过程。 3.12 秩序维护管理 management of order
10、 maintenance 为保持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而开展的综合管理活动。 注: 秩序维护管理包括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消防管理、停车管理等内容 ,管理模式一般包括自行管理、外包管理和混合 管理三种。 3.13 共有部分 co-ownership parts 建筑区划内,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属于业主共同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注: 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14 特约服务 special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实际需求,提供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活动。 4 基 本要求 4.1 物业服务企业 4.1.1 成立 三年
11、 (含)以上 ,且注册营业范围应有物业管理和服务。 4.1.2 近 三年内 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 且依据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评价 B 级(含) 以上 。 4.1.3 应有办公楼宇的物业管理经验。 4.2 物业服务机构 4.2.1 有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使用的场所,设立监督台,公示服务范围及监督电话。 4.2.2 应配备 与物业服务合同要求 相 适应 的服务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及工器具。 4.2.3 应建立符合项目实际运行的 规章制度,包含岗位职责、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信息公示制度以及应 急处 置 突 发事件 (以下简称“应急处突”) 预案等。 4.3 服务人
12、员 4.3.1 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管理 、 设施 设备 专职管理 、 安 保、保洁、会议服务、绿化养护、工程维修等 人员。 4.3.2 专业岗位的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具有不低于两年的从业经 历。 DB3502/T 0542020 4 4.3.3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沟通及表达能力; 接受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安 全保密、服务意识、专业技能培训教育; 遵守机关办公区 (以下简称“办公区” ) 和物业使用人的有关规章制度。 4.4 服务运作 4.4.1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不少于 8 小时值班制度
13、 及交接班工作制度 ,服务 电话应保持 24 小时有人接听 。 法定工作日及正常工作时间段,应 在 响 铃 三声 以 内接起电话,通话结束由客户先挂电话 。 4.4.2 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仪容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遵循服务礼仪,提供 热情主动、耐心周到的微笑服务。 4.4.3 熟悉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及 各项服务的处置流程, 及时 响应物业使用 人、服务对象或社会群 众 的疑问及诉求。 4.4.4 工作期间 门禁卡、钥匙应专人专 用 。非工作时间段,应将其归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授权监督 人,未 经授权不得外借、私配备用,或将 门禁卡、钥匙带离工作场所。 4.4.5
14、应做好工作日志、交接班记录,以及其他各项服务事务处置账册等登记填写, 保持 字迹工整,内容 清晰,数据准确,闭环 追溯 。 4.4.6 应按照行业规范及合同要求,制定物业管理及服务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持续改善服务方式,通 过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的运用,不断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4.5 投诉处理 4.5.1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来自 物业 使用 人或社会群众等 通过 现场、 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或其他 方式 的实名制投诉。 4.5.2 处置人受理 投诉 时 , 应 保持 态度诚恳,主动稳定投诉人的情绪, 做到 认真倾听 、记录 诉求 ,并及时 报告。 4.5.3 受理后,投诉处置人
15、应及时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 : 事实清楚或情由简单的现场投诉,应当场处置办结 ; 事实清楚或情由简单的非现场投诉,应在接到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处置办结 ; 事实不清或情由复杂 的,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投诉, 应在接到投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处置办结。特殊 原因无法按时办结,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及处理时限。 4.5.4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所反映内容不一致时,投诉处置人应调查或调阅音视频等资料,分析研判,查清 事实。 4.5.5 受理结束,属于被投诉人责任的,应向投诉人道歉并及时纠正;物业服务机构无法处理的,应及 时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协调处理。 投诉处置人应将处置意见及时向投诉人与被投诉
16、人反馈。 4.5.6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尽可能为投诉人提供帮助 。 4.6 物业服务信息公示 4.6.1 应在适当位置公示相关服务信息,如服务事项及内容、服务能力及标准、收费标准及监督方式,以 及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4.6.2 可建立信息互通渠道,邀请业主、物业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互动,定期公示服务动态、工作成果。 4.7 保密要求 4.7.1 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要求。 DB3502/T 0542020 5 4.7.2 进驻办公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保密要 求,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 4.7.3
17、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服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强化服务 人员保密意识。 4.7.4 服务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并至少做到: 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听的绝对不听,不该记录的绝 对不记录; 不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传播在服务过程中所接触的信息与资讯; 特定场合应有监督人员陪同,且不携带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进入作业场所; 未经监督人员确认,不私自处理作业过程中所产生属于物业使用人的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物件; 对工作中捡获的物件,应妥善 保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上交。 4.8 档案管理 4.8.1 建立物业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对
18、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整,并根 据使用需求及保管期限,进行相应的 管理 。 4.8.2 物业信息和档案资料,应保持齐全完整,保管安全,查阅方便,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物业工程 技术 及竣工验收档案; 办公楼及其配套设施 设备 权属清册; 设施 设备管理档案; 物业使用人相关资料档案; 日常运作管理与服务档案。 4.8.3 严格遵守物业使用人关于信息和档案资料的保密要求,未经许可,不 得 将资料内容转作其他用途 。 4.8.4 电子档案 应及时更新维护档案数据,设置文件 密码,定期拷贝做好备份储存。 4.8.5 档案资料 管理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19、 执行 。 4.9 标识管理 4.9.1 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公共安全与消防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2894、 GB 13495.1 的要求,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符合 DB3502/Z 040 的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 DB3502/Z 044 的要求。 4.9.2 应配合业主依据办公区项目的实际功能,如平面规划、引导标识及楼、栋、区、层标识,以及物业 管理服务的需求,如开关标识、方向标识、温馨提示、模拟示意图,设置所对 应及配套的标识标牌。 4.9.3 涉及设备机房等重点区域,高空、电网、水池等安全防范要害管理部位,应设置标识标牌,保持格 式统一、直观明
20、了、安全醒目、规范协调。 4.9.4 应定期检查与维护,保持标识安装稳固,清晰易见无损坏。 5 物业 承接、 交接及撤场 5.1 承接 5.1.1 承接查验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执行。 5.1.2 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和业主方交接物业项目的内页资料和验收资料,确认接受的项目设施设备、建 筑物、建筑物附属物的完好情况,并进行记录。 5.1.3 在承接过程中,如发现未按要求移交的情况,接收方应督促移交方予以完善,并向业主进行书面报 告。 5.2 交 接 DB3502/T 0542020 6 5.2.1 新进入物业管理企业与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移
21、交, 具体移交事项及内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章确认。 5.2.2 接受原物业移交的资料并进行核对 : 移交建筑物原始档案及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竣工验收资料、设备及配套设施 竣工验收资料、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及验收资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 准许使用文件、共用 设施设备 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等; 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物业交接现场查验书面确认资料 ; 提供物业服务 期间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移交物业项目外包合同和第三方服务委托协议; 移交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钥匙和用户密码; 配
22、合新物业服务机构接管各类服务岗位,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5.2.3 新物业服务企业与 原物 业 服 务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办 理相 关 管理 责 任 转 移手 续,接管 物 业 管理 区 域 现 场,主要手续有: 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变更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变更二次供水“用户登记卡”; 变更停车场经营管理。 5.2.4 交接双方应对物业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以及业主明确要求的查验内容进行现场 检查和验收,查验 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检查内容、完好情况、存在问题、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由交、接方签字 确认。 5.2.5 在 移交过程中,如有未按要求移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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