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 T 043-2018 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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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A 12 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8/T 043 2018不 动 产 登 记 与 公 用 事 业 联 动 办 理 工 作 规 范 2018-08-13发 布 2018-09-13实 施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I 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 衢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2、 局 、 衢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 浙 江 省 方 大 标 准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 衢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洪 寒 月 、 徐 建 刚 、 袁 琼 、 罗 钦 、 陈 群 、 方 俭 裕 、 祁 劲 松 、 杨 梦 超 。 DB3308/T 0432018 2 不 动 产 登 记 与 公 用 事 业 联 动 办 理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不 动 产 登 记 与 公 用 事 业 联 动 办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机 构 职 责
3、、 联 动 办 理 程 序 、 数 据 共 享 应用 、 设 施 设 备 、 工 作 人 员 、 持 续 改 进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衢 州 市 范 围 内 依 申 请 开 展 不 动 产 登 记 与 水 、 电 、 气 等 公 用 事 业 过 ( 立 ) 户 业 务 的 联 动办 理 , 与 其 他 公 用 事 业 的 联 动 办 理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4、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32169.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部 分 :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DB33/T 2036.1 政 务 办 事 “最 多 跑 一 次 ”工 作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DB33/T 2036.2 政 务 办 事 “最 多 跑 一 次 ”工 作 规 范 第 2部 分 : 一 窗 受 理 、 集 成 服 务DB33/T 2036.3 政 务 办 事 “最 多 跑 一 次 ”工 作 规 范 第 3部 分 : 政 务 服 务 网 电
5、 子 文 件 归 档 数 据 规 范DB33/T 2036.4 政 务 办 事 “最 多 跑 一 次 ”工 作 规 范 第 4部 分 : 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3.1 不 动 产 登 记不 动 产 物 权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依 法 办 理 的 登 记 。 包 括 涉 及 的 房 屋 交 易 、 税 收 申 报 缴 纳 等 综 合 业 务 。3.2 公 用 事 业供 水 、 电 力 、 燃 气 等 与 不 动 产 登 记 相 关 联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3.3 联 动 办 理不 动 产 登 记 受 理 完 成 后 , 根 据
6、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推 送 的 受 理 信 息 , 公 用 事 业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依申 请 同 步 办 理 相 应 的 过 ( 立 ) 户 业 务 。4 基 本 要 求 DB3308/T 0432018 3 4.1 应 引 进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业 务 的 国 土 、 住 建 、 地 税 部 门 进 驻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设 立 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理 窗 口 ; 引 进 公 用 事 业 过 ( 立 ) 户 业 务 的 水 业 、 电 力 、 燃 气 等 单 位 进 驻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设 立 公 用 事 业 综合 受
7、 理 窗 口 。4.2 应 实 现 不 动 产 登 记 业 务 申 请 受 理 后 , 水 、 电 、 气 等 过 ( 立 ) 户 业 务 的 联 动 办 理 , 即 时 办 结 。4.3 应 按 DB33/T 2036.1 要 求 分 别 编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 公 用 事 业 办 理 的 办 事 ( 服 务 ) 指 南 完 整 版 和 简 版 ,并 明 确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需 申 请 人 提 供 。 服 务 窗 口 提 供 简 版 办 事 ( 服 务 ) 指 南 , 同 时 应 注 明 完 整 版 的 查 询 途径 和 获 取 方 式 。4.4 应 实 现 不 动 产 登
8、记 等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与 省 、 市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信 息 的 实 时 互 通 。4.5 应 逐 步 实 现 60 分 钟 办 结 、 全 市 通 办 、 一 证 通 办 、 移 动 端 办 理 等 服 务 模 式 。4.6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应 按 DB33/T 2036.3 的 规 定 执 行 。5 机 构 职 责 5.1 行 政 服 务 中 心5.1.1 牵 头 组 织 业 务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政 务 服 务 规 范 化 培 训 , 协 调 解 决 联 动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的 各 类 问 题 。5.1.2 负 责 协 调 数 据 共 享
9、、 数 据 资 源 维 护 管 理 。5.2 国 土 部 门5.2.1 按 职 责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业 务 。5.2.2 负 责 不 动 产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与 住 建 、 地 税 等 部 门 的 沟 通 、 协 调 。5.2.3 负 责 牵 头 编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事 ( 服 务 ) 指 南 。5.2.4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日 常 管 理 与 考 核 。5.3 其 他 部 门 或 单 位5.3.1 住 建 、 地 税 部 门 按 职 责 办 理 房 屋 交 易 确 认 、 税 收 申 报 缴 纳 业
10、 务 , 配 合 国 土 部 门 编 制 办 事 ( 服 务 ) 指 南 。5.3.2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按 规 定 联 动 办 理 过 ( 立 ) 户 业 务 , 编 制 本 单 位 办 事 ( 服 务 ) 指 南 。5.3.3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日 常 管 理 与 考 核 。6 联 动 办 理 程 序6.1 预 审 取 号6.1.1 预 审 人 员 应 及 时 核 查 申 请 人 不 动 产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6.1.2 对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 预 审 人 员 引 导 申 请 人 取
11、 号 、 办 理 。6.1.3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预 审 人 员 应 当 场 予 以 指 正 , 申 请 人 能 当 场 补 齐 申 请 材 料 的 , 按 6.1.2 规 定执 行 ; 对 不 能 当 场 补 齐 申 请 材 料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全 部 材 料 内 容 。6.2 受 理 申 请 6.2.1 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核 验 , 录 入 不 动 产 登 记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不 动 产 登 记 相 关 的 人 口 、 婚 姻 登 记 、 工 商 企
12、 业 登 记 、 房 屋 交 易 、 门 牌 等 信 息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获 取 , 经申 请 人 确 认 无 误 后 采 用 。 申 请 人 有 异 议 或 未 能 直 接 获 取 的 资 料 信 息 , 由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 经 窗 口人 员 核 验 确 认 后 录 入 。 DB3308/T 0432018 4 6.2.2 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法 定 形 式 的 , 应 当 场 予 以 指 正 , 申 请 人
13、 更 正 后 予 以 受 理 ; 对 不 能 更 正 的 申 请 事 项 , 应 出 具 不 动 产 登 记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参 见 附 录 A。6.2.3 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人 员 对 符 合 容 缺 受 理 条 件 的 申 请 事 项 , 应 先 予 受 理 ,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补 齐 的 材 料 、 时 限 和 超 期 处 理 办 法 。6.2.4 住 建 、 地 税 等 部 门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获 取 办 理 所 需 信 息 , 完 成 房 产 交 易 登 记 确 认 、 税 费 申报 征 收 。6.2.5 不
14、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人 员 引 导 申 请 人 通 过 移 动 支 付 、 银 联 等 方 式 缴 纳 不 动 产 登 记 费 、 税 费 。6.2.6 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人 员 获 取 完 税 信 息 后 完 成 不 动 产 登 记 受 理 , 依 申 请 将 受 理 信 息 推 送 至公 用 事 业 单 位 。6.3 联 动 办 理6.3.1 公 用 事 业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人 员 根 据 不 动 产 登 记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推 送 的 受 理 信 息 , 依 申 请 同 步 办 理 相 应 的 过 ( 立 ) 户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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