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T 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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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40 B 64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2018 06 21发布 2018 06 21实 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 153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林特科技推广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修鹏、王良衍、阎恩荣、章建红、毛其明、沈 波、杨同辉、杨晓东。 DB3302/T 153201
2、8 1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抚育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作业设计,功能目标树种、目标树、保留树与 间伐树的确定,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型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生物多样性及相关设施保护、抚育剩 余物的处理与利用、作业监督与管理、检查验收、抚育成效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
3、 技术规程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DB33/T 379.1 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1部分: 导则 DB33/T 379.2 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2部分: 规划设计通则 DB33/T 379.3 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3部分: 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 2014 14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379.1、 GB/T 15781、 LY/T 1646中所 给出 的(生态)公益林 、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 、特殊保 护地区、重点保护地区、一般保护地区、 森林抚育、抚育采伐(间伐)、卫生伐、 生态疏伐 、 景观疏伐 、 采伐强度
4、、 疏 透度 、霸王树 以及下列 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特殊保护林 位于各级自然保持区(小区)、 山体坡度在 46以上地段 等特殊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2 重点保护林 位于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山体坡度 35的地段 等 重点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3 一般保护林 位于 生态地位 比较 重要 、 生态环境 比较 脆弱 的 一般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4 功能目标树种 DB3302/T 1532018 2 能够 适应所在立地条件 , 具 较优的结构和功能性状, 能够发挥较大 的固碳、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抗机械胁迫、抗火、抗风雪冰冻或景观等功
5、能, 满足林分经营终极目标 的树种 。 3.5 非 功能目标树种 功能目标树种 以外的其它树种统称为非 功能目标树种 。 3.6 阳性贬值树种 指林分中生长速度较快、材质和树形差、无培育利用前途的阳性树种。 3.7 目标树 是 长势优、质量好、价值高、 寿命长、 未出现损伤和病虫害痕迹、一般为实生起源、在林分中分布 合理的功能目标树种个体。 在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过程中,除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影响不宜继续作为目 标树培育外,应长期予以保留。 3.8 特殊目标树 指 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名录的 珍稀 植物, 以及具有重要科研和开发利用价值而需要保护的植物 。 3.9 辅助树 为保持林分结构稳定、维护
6、生物及景观多样性 、增加混交树种及林分层次结构 以及 有利于促进目标 树 生长、保护和改良土壤等目标服务的林木 。辅助树可以是功能目标树种,也可以是非功能目标树种。 3.10 干扰树 妨碍目标树、特殊目标树与辅助树生长的各类枯立木、濒死木、罹病木、被压木 、霸王树、 阳性贬 值树种,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树干尖削、弯曲及多枝多节的劣质林木,受自然灾害损 伤不宜继续保留的林木 ,萌蘖、密度过大影响目标树及特殊目标树生长的功能目标树种 等。 3.11 定株抚育 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幼龄阶段, 按照合理密度 伐除 质量差、长势弱的林木 和过密幼树, 为保留木 创造适宜 生长空间的森林
7、抚育措施。 3.12 割灌除草(藤) 在林下植物生长旺盛的 中幼林中,清除妨碍目标树 或功能目标树种 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条;或对 萌芽幼林实施除草、除萌、除藤,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的一种森林抚育措施 。 3.13 补植 在郁闭度低,或有林隙、林窗及林中空地,或缺少功能目标树种的林分中,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等 处补植功能目标树种,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抚育措施。 3.14 绩效监测标准地 在开展抚育作业的林分中选择典型地段建立的 , 用于 连续定位 监测 、记载 林分各种数量和质量指标、 为检查抚育作业效果提供 依据的 永久性 固定标准样地,它能够反映林木和林
8、地的平均指标,是整个林分 的缩影,一般每个样地面积为 20m 20m,每种类型设置 3个重复。 DB3302/T 1532018 3 3.15 潜在植被 是指在没有人类干扰情况下,一个具体地点 所能发育形成的最稳定成熟的天然顶极植被类型,是 一 种与所处立地达到平衡的演替终态 植被。 4 总则 4.1 抚育原则 4.1.1 分类经营原则 生态公益林应按保护级别及经营目标不同实行分类经营。 特殊保护林应实行长期全面封禁,禁止人 为抚育干扰;重点保护林应进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等各类抚育活动;一般 保护林可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一些 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
9、主要目的的森林 抚育活动。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型生态公益林也应按不同的经营目标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 林分 保护等级区划按 DB33/T 379.2及本规程附录 A规定执行。 4.1.2 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通过去劣留优、去密留稀的方法,合理调整林分结构,优化 目标 树在林分中的分布格局和所占比例。抚育活动应以伐除影响目标树生长的灌草、藤本、干扰树等为 主,注意保留灌木层、更新层中的 功能目标树种 、辅助树、特殊保护树的幼树及幼苗,维护生物多样 性。 经济型生态公益林也应在 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选择合理的抚育与经营措施,获得较好的经 济效益。 4.1.
10、3 遵循自然演替规律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近自然林业理论、群落演替理论等为指导,遵循和利用森林的自然演替规律, 根据林分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科学确定抚育方式及技术指标,促进森林生态系 统的健康稳定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4.1.4 合理选用 抚育 方式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当针对林分不同特点及经营目标,合理选择抚育方法。 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 育目的的,可采用多种抚育方式进行配套组合。 4.1.5 抚育与补植相结合原则 林分、林带内的空地,应在抚 育后及时补植 功能目标树种 苗木,也可补植珍贵树种、景观树种苗木, 与珍贵木材储备、林相美化彩化等工程相结合 ,实现公益林的
11、多目标经营。 具体补植 方法可参照 GB/T 18337.3、 DB33/T 379.3中低效公益林的补植改造方法执行。 4.1.6 依法经营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必须事前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抚育中涉及的木材采伐必须事先办理 采伐许可证,做到依法采伐。 4.2 抚育目标 DB3302/T 1532018 4 4.2.1 抚育活动应有利于林分主导功能的发挥。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在明确林分主导功能(经营目标) 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活动应有利于林分经营目标的加速实现,促进其及 早发挥主导功能,提高经营效益。 4.2.2 抚育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目标树生长。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创造有利于目标树生长的环境
12、,促进 目标树生长为目的,伐除不利于目标树生长的 干扰 树、高大有害藤本及杂草等,保留有利于目标树生长 的辅助树。同时应科学确定抚育强度,既要避免因强度不足而达不到改善林分条件、促进目标树生长的 目的,更要避免因强度过大而导致生境变化剧烈、影响目标树的健康生长。 4.2.3 抚育 活动应保持林分的合理结构,维护林分健康稳定。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保持林分健康稳定 为前提,通过抚育,提高保留树长势和林分质量及抗自然灾害能力,避免因抚 育措施不当或抚育强度过 强而造成林分结构剧烈改变,影响林分结构稳定和正常功能的发挥。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应不低于抚育 前林分平均胸径,间伐的 蓄积强度 应 低于 20%。
13、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应以诱 导形成混交复层异龄群落结构为目标,抚育后应保持林分乔灌草结构的完整、稳定和较高的垂直郁闭度, 杜绝全面清除灌草层及地表枯落物而导致其生态防护功能下降。 5 作业设计 5.1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保障抚育成效,每项工程在组织实施前必须先编制作业设计。 5.2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 目标 、林分发育阶段和森林 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 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5.3 作业设计应包括 树种和林木分类、 抚育方式、抚育指标、辅助设施等内容。 5.4 作业设计应委托有林业调查
14、规划设计或绿化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 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的基层林业工作站 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5.5 作业设计须经县(市)、区农林局批复,报市林业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 以现地核实为基础。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 准。 5.6 作业 设计具体方法及要求可参照国家林业局林造发 2014 140 号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执 行。 6 功能目标树种、保留树与间伐树的确定 6.1 功能目标树种的确定 6.1.1 防护林 各类防护林的 功能目标树种 可按照 DB33/T 379
15、.3之“生态公益林营造”中规定的树种选择要求进行 筛选确定。 6.1.2 特种用途林 6.1.2.1 风景林 风景林 功能目标树种 应具有抗性强、生长稳定的特点,能适应所在立地条件生长,且其树形、营养 器官或繁殖器官的个体或群体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或树种本身具有较高的科研、文化、休闲旅游、养 生保健等价值。 6.1.2.2 采种母树林 DB3302/T 1532018 5 采种母树林的 功能目标树种 应是人类为满足生产上对某树种的种子需 要而在天然林或人工林中选 出的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生长稳定、表现优良、集中连片分布的中、幼龄优良木群体,最好为实生起源 的同龄纯林 , 或林内只混有少量其它树种
16、。 6.1.2.3 环境保护林 环境保护林 功能目标树种 应具有滞尘、降噪、杀菌、吸收有毒有害气体、抗污染等环境保护功能, 生长稳定,寿命长的特点。 6.1.2.4 碳汇林 碳汇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地上碳同化能力及地下碳固持能力强、效率高的 特点。 6.1.2.5 其它特 种 用 途 林 根据不同的特殊用 途需要选择具有相应特殊功能的树种。 6.1.3 参考树种 各类生 态公益林次生林功能目标树种参考名录见附录 B。防护林及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碳汇林等 特殊用途林功能目标树种可按照 6.1.1、 6.1.2中规定的选树原则参照此表进行选择确定。人工林及采种 母树林应根据生产
17、需要,结合立地条件选择确定功能目标树种。 6.2 林木分类 在抚育实施前,应对林分中的林木进行分类。根据经营目标,可将林木分为目标树、特殊目标树、 辅助树和干扰树四大类。宁波市国家与省级保护野生植物基本情况见附录 C。 6.3 保留树的确定 6.3.1 保留树的组成 保留树一般由目标树、特 殊目标树和适当数量的辅助树组成,其中目标树所占比例以不超过 20%为 宜。 6.3.2 不同林层保留树的组成 6.3.2.1 乔木层 乔木层保留树应包括以下树种: 目标树、特殊目标树及适量的辅助树 ; 马尾松林、黄山松林、杉木林、柳杉林等针叶林,即使主要树种已遭受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自然灾害等危害严重,
18、不宜选作目标树,但为了维护林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利于林分更新发育, 按设计需要继续保留的部分优良针叶树种个体 ; 乔木层由不宜选作目标树的阳性贬值阔叶树种组成,但为了维护林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利于林 分更新发育,按设计需要保留的部分阳性树种个体。 6.3.2.2 更新层 更新层保留树应包括以下树种: DB3302/T 1532018 6 功能目标树种的实生幼树 ; 辅助树种的实生幼树; 各类特殊目标树(包括乔木树种幼树、灌木树种及草本植物); 构成稳定群落必要的灌木树种,一般为较耐荫的常绿灌木。 6.4 间伐树的确定 间伐树包括各类 干扰 树及生长密度过大的部分辅助树,其中辅助树的间伐应根据砍密留
19、稀、砍小留 大、砍劣留优、砍萌(萌生)留实(实生)、砍前(演替序列前期树种)留后(演替序列后期树种)、 有利于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形成复层异龄混交 的 稳定群落的原则进行确定。 7 防护林抚育 7.1 林分抚育 7.1.1 抚育 条件 7.1.1.1 功能目标树种多、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等影响林分生态功能发挥 的防护林分, 符合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为抚育对象: 藤蔓、杂草及阳性贬值树种滋生,已影响目标树生长的林分; 郁闭度 0.8 以上,并且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的林分 ; 遭受 林业有害生物 、火灾以及雪压、 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 受害 木已达 10%的林分 ;
20、遭受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分。 7.1.1.2 下列类型的防护林,除受森林火灾、雪压、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影响确需开展卫生伐等抚育 措施外,宜 实行长期封禁管护 ,不宜进行抚育干扰: 被划入 特殊保 护林 的防护林 ; 边远 海 岛等立地条件恶劣,人工抚育 易影响稳定与功能发挥的林分。 7.1.1.3 特殊生境确需抚育的林分, 应组织有关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目标树确定、抚育强度等关键 技术进行科学论证。 7.1.2 抚育方法 7.1.2.1 割灌除草(藤) 7.1.2.1.1 方法 在 林下植物、 藤本 植物生长旺盛 ,已影响功能目标树种或目标树生长 的中幼林中,清除妨碍 功能目 标树种或
21、目标树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 本 ;或对萌芽幼林实施除草、除萌、除藤。 7.1.2.1.2 要求 割灌除草(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妨碍功能目标树种或目标树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本应全部清除 ; b) 应注意保护特殊目标树及功能目标树种的更新幼树、幼苗,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更新 ; c) 以围绕功能目标树种或目标树幼苗幼树进行局部抚育为宜,避免全面抚 育。 7.1.2.2 定株抚育 DB3302/T 1532018 7 7.1.2.2.1 方法 封山育林形成的幼龄林 , 在 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 按照合理密度 伐除 影 响 功能目标树种 生长 的杂草、 藤本、灌木、各 类 非 功能目标树种
22、 和 生 长 过密 及质量低劣的 功能目标树种 幼树 和萌枝。 7.1.2.2.2 要求 定株抚育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定株抚育的强度应以不引起林分结构剧烈破坏为度,一般 分 2 次 3 次 开展,逐步 调整树种结 构,进行合理定株 。保留树密度参照附录 D、附录 E; b) 应注意保护功能目标树种和特殊目标树的更新幼树、幼苗,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更新 ; c) 应 在稀疏地段补植功能目标树种。 7.1.2.3 生态疏伐 7.1.2.3.1 方法 伐除各林层内 影响保留树生长的 各类干扰 树 、 有害藤本 及生长密度过大的部分辅助树。 7.1.2.3.2 要求 生态疏伐 应符合下列要求:
23、 a) 生态疏伐应 以诱导 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 和 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 为 目标, 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主林层与次林层都能直 接受光的要求 , 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 目标树 、 特殊目标树、辅助树 和 干扰树 ,伐除 干扰树, 保 留 目标树 、 特殊目标树、辅助树 和适量的灌木与藤蔓,一次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 15% 20%, 伐后郁闭度不低于 0.7。 伐后保留密度见附录 D、 附录 E; b) 生态疏伐应在 坡度小于 25 、土层深厚、立地 条件好, 抚育 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 的 林分使用。 7.1.2.4 卫生伐 7.1
24、.2.4.1 方法 伐除 容易引起病虫害的枯立 木 、风倒木、风折木、雪压木、火烧木、濒死木;生长受压木; 遭受检 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有碍目标树及其它保留树生长的 干扰 树及生长过密或受害的辅助树。 7.1.2.4.2 要求 卫生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坡度大于 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 ; b) 受害木数量较多时,要适当保留受害较轻的林木,使林分郁闭度保持在 0.6 以上 (发生检疫性 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除外) ; c) 伐后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 d) 耐火烧树种在火灾发生后的 2 年 -3 年内分数次逐步伐除 火烧木,首次伐除的严重火烧木不要 超过林木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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