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 T 6-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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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15 四川省( 宜宾市 ) 地方标准 DB5115/T 06 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经营权价 值评估 ( 发布 稿 ) 2019 - 07 - 22 发布 2019 - 08 - 01 实施 宜宾 市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ICS 03.080 B 02 DB5115/T 06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
2、局 、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 王祥、龚云川、周丽 、赖茂银、程鹏至 、朱 正国、江万强 。 DB5115/T 06 2019 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农村土地经营权 价值评估的 术语和定义、 评估 原则、 评估范围、评估 机构和人员 、 评 估收费、 评估 程序 、 监督管理 等内容。 本 标准 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农村土地 (仅耕地) 经营权价值评估 工作 ,不包括林地、 草地 。 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3、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而设定抵押权时,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全部 或部分权属及其附着物价值进行的估价。 2.2 评估机构 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经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授权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业务的机 构。 2.3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不 损害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将 依法取得的 农村 土地经营权 及 土地 附着物 作为抵押担保向 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的行为。 2.4 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 人 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 土地承包经
4、营权的农户或 通过合 法流转方式获得 流转 土地的 经营权 的农户及 农业经营主体 , 以 农村 土地经营权 作 抵押 向 金融机构 申请贷 款 的借款人 。 2.5 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权人 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 金融机构 。 2.6 DB5115/T 06 2019 2 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 应 在该 时点有效,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 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3 评估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 4 评估范围 4.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的范围包括农村土地
5、承包经营权及收益、土地流转经营权及收益、 土地 附属物及其他固定附属设施等。 4.2 移动性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等不应纳入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范围。 4.3 下列情况不应评估: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权属不清的; b) 承包经营的土地改变用途的; c) 承包经营的土地 连续 2年以上 荒芜的。 5 评估机构和人员 5.1 评估机构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 权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业务的机构,如 县级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 b)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c)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 5.2 评估人员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人员
6、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熟悉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农村工作实践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 经验,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 b) 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能独立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 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c) 具有经济、农艺、畜牧、林技、水产、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3 工作要求 5.3.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 和 评估人员从事评估咨询业务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不 承诺评估值 , 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5.3.2 与评估当事人或 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应参与该项评估咨询业务。 6
7、 评估收费 DB5115/T 06 2019 3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 服务 的收费应遵循减轻 农民 负担、尽量少收或不收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 可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的通知(川发 改价格 2012 827号)指导价格执行,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7 评估 程序 7.1 总则 7.1.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应遵循“主动自愿”的原则,由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的,不 应进行评估或强行评估。 7.1.2 可采用专业机构评估、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 7.1.3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结果可作为债权担保、抵押融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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