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 T 25-2018 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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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B5101/T 25-2018代 替 DB510100/T 082-2012商 务 写 字 楼 等 级 划 分 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2018- 12- 25发 布 2018- 12- 31实 施 DB5101/T 25-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等 级 要 求 .35.1 超 甲 级 商 务 写 字 楼 .35.2 甲 级 商 务 写 字 楼 .6 5.3 乙 级 商 务 写 字 楼 .9附 录 A( 规 范
2、性 附 录 ) 写 字 楼 智 能 化 系 统 要 求 . 12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年 综 合 能 耗 限 额 值 .14 DB5101/T 25-2018 II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并废除DB510100/T 082-2012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与DB510100/T 082-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删除了有关“得房率”的术语和定义(DB510100/T 082-2012的 3.2);修改了“商务写字楼”的定义,增加了“商务
3、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入驻面积”、 “入住率”、“大堂净高”、“办公室净高”、“办公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等定义(见 第 3 章);删除了“缩略语”(DB510100/T 082-2012第 4 章); 增加了所在城市功能区域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1,5.2.1,5.3.1);增加了“场地交通”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4.2,5.2.4.2,5.3.3.2);修改了 “客户状况”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3,5.2.3,5.3.2);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4.3,5.2.4.3);增加了商务写字楼标识规范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4.
4、4,5.2.4.4,5.3.3.4);增加了空气净化、无线网络等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4.5,5.2.4.5);增加了“安全管理”、“绿色运营管理”等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5,5.2.5,5.3.4);增加了“社会贡献”指标及相关要求(见 5.1.6,5.2.6,5.3.5);本标准由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建、屈松、张熙萍、吴科宇、雷波、文萌川、任雁、张萍、卢学辉、李小雯、 江雪彬、王可贵。 DB5101/T 25-2018 1 商 务 写 字 楼 等 级 划 分1 范 围本 标
5、 准 规 定 了 商 务 写 字 楼 ( 也 称 商 务 楼 宇 ) 等 级 划 分 的 总 则 以 及 等 级 划 分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土 地 性 质 为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及 其 兼 容 用 地 的 商 务 写 字 楼 的 等级 划 分 , 其 他 土 地 性 质 的 商 务 写 字 楼 等 级 划 分 可 参 照 使 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6、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76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1556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GB/T 18883-2002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T1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GB/T2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GB 5000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B
7、5001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189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GB 50210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314 智 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GB/T 50504-2009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术 语 标 准 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B/T 51161-2016 民 用 建 筑 能 耗 标 准CJJ 14-2016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J 94 饮 用 净 水 水 质 标 准JGJ 67 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GJ/
8、T 229 民 用 建 筑 绿 色 设 计 规 范DB510100/T 013 成 都 市 写 字 楼 物 业 服 务 等 级 划 分DB510100/T 191 成 都 市 商 业 商 务 楼 宇 安 全 管 理 标 准 化 评 定 规 范DB5101/T 27-2018 商 务 写 字 楼 绿 色 运 营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DB5101/T 25-2018 2 3.1 商 务 写 字 楼为 商 务 办 公 活 动 提 供 场 地 设 施 及 配 套 服 务 的 商 业 建 筑 。3.2 商 务 服 务 设 施满 足
9、企 业 及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 人 员 从 事 商 务 活 动 需 要 的 服 务 设 施 。注 : 如 服 务 前 台 、 银 行 机 构 、 打 印 中 心 、 会 议 中 心 、 票 务 中 心 、 快 捷 酒 店 、 邮 局 等 。3.3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满 足 企 业 及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 人 员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的 各 项 服 务 设 施 。注 : 如 快 餐 店 、 咖 啡 厅 、 便 利 店 、 洗 衣 店 、 娱 乐 设 施 或 健 身 中 心 、 图 书 室 等 。3.4 入 驻 面 积商 务 写 字 楼 内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10、 机 构 、 人 员 租 用 或 实 际 使 用 的 办 公 面 积 。3.5 入 住 率已 出 租 且 投 入 使 用 的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与 可 出 租 的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之 比 。3.6 大 堂 净 高大 堂 地 板 装 饰 面 到 吊 顶 下 表 面 的 距 离 。3.7 办 公 室 净 高办 公 室 标 准 层 地 板 装 饰 面 到 本 层 吊 顶 下 表 面 的 距 离 。GB/T 50504-2009, 定 义 2.4.303.8 办 公 及 其 配 套 附 属 设 施 建 筑 面 积用 于 商 务 写 字 楼 办 公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单 栋 或
11、者 同 一 地 点 、 统 一 管 理 , 有 空 间 联 系 的 多 栋 建 筑 的 面 积 。 4 总 则 DB5101/T 25-2018 3 4.1 本 标 准 将 商 务 写 字 楼 划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为 超 甲 级 商 务 写 字 楼 、 甲 级 商 务 写 字 楼 和 乙级 商 务 写 字 楼 。4.2 商 务 写 字 楼 等 级 划 分 包 括 地 理 位 置 、 业 权 状 态 、 客 户 状 况 、 硬 件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和 社 会 贡 献 等 六大 要 素 的 内 容 , 每 项 要 素 均 有 与 之 对 应 的 等
12、级 要 求 。4.3 商 务 写 字 楼 应 统 一 运 营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 至 少 每 年 开 展 第 三 方 满 意 度 测 评 。4.4 除 非 本 标 准 有 更 高 要 求 , 商 务 写 字 楼 的 建 筑 、 设 施 设 备 、 服 务 项 目 和 运 行 管 理 应 符 合 办 公 建 筑 、安 全 、 消 防 、 卫 生 、 环 境 保 护 等 现 行 的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5 等 级 要 求5.1 超 甲 级 商 务 写 字 楼5.1.1 地 理 位 置 5.1.1.1 所 处 位 置 优 越 , 位 于 城 市 中 央 商 务 区 或 产
13、 业 功 能 区 、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 城 市 核 心 商 圈 等 服 务 经济 活 跃 地 区 。5.1.1.2 周 边 城 市 交 通 路 网 发 达 , 可 通 达 距 离 500m内 有 城 市 快 速 路 及 快 速 环 路 、 城 市 环 路 、 城 市 主 干道 , 与 机 场 、 火 车 站 、 轨 道 交 通 枢 纽 等 城 市 重 要 交 通 设 施 、 场 站 连 接 。5.1.1.3 公 共 交 通 便 利 , 在 可 通 达 距 离 300m 以 内 有 超 过 3 条 以 上 的 公 交 线 路 站 点 。 商 务 写 字 楼 应 为 地铁 上 盖 物 业
14、 , 或 可 通 达 距 离 200m 内 有 轨 道 交 通 枢 纽 节 点 。5.1.1.4 周 边 综 合 配 套 设 施 与 服 务 完 善 , 在 可 通 达 距 离 200m内 商 务 服 务 设 施 和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各 不 少 于4项 。5.1.2 业 权 状 态业 权 应 为 单 一 业 权 , 只 租 不 售 。5.1.3 客 户 状 况 客 户 入 驻 状 况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入 住 率 不 低 于 90%;b) 世 界 500强 及 国 际 总 部 机 构 ( 分 支 机 构 ) 、 驻 蓉 外 国 领 事 机 构 、 中 国 500强 、
15、 四 川 100强 、 行业 独 角 兽 企 业 等 客 户 不 少 于 10 家 或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 50%。5.1.4 硬 件 要 求5.1.4.1 建 筑 规 模商 务 写 字 楼 办 公 及 其 配 套 附 属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70000m 2。5.1.4.2 场 地 交 通场 地 交 通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采 用 “ 人 车 分 流 ” 原 则 组 织 交 通 ,且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有 效 隔 离 , 道 路 交 通 标 识 符 合 GB/T 5768的 规 定 , 且 应 清 晰 醒 目 ;b) 采 用 “ 客
16、货 分 流 ” 原 则 组 织 交 通 , 且 货 流 交 通 隐 蔽 , 道 路 交 通 标 识 符 合 GB/T 5768的 规 定 ,且 清 晰 醒 目 ;c) 场 地 中 有 效 使 用 的 车 行 出 入 口 均 不 少 于 2个 ; DB5101/T 25-2018 4 d) 商 务 写 字 楼 与 住 宅 、 公 寓 、 购 物 中 心 共 用 停 车 场 的 , 应 实 行 分 区 管 理 ;e) 机 动 车 停 车 应 设 置 智 能 引 导 和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确 保 车 辆 进 出 安 全 、 高 效 。5.1.4.3 建 筑 设 计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17、 下 列 要 求 :a) 建 筑 设 计 符 合 JGJ 67的 相 关 规 定 , 整 个 建 筑 具 有 高 品 位 。 其 中 , 在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时 建 筑设 计 符 合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 防 火 、 抗 震 、 绿 色 、 节 能 以 及 无 障 碍 的 规 定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结 构 荷 载 符 合 GB 50009 的 要 求 ; 防 火 设 计 符 合 GB 50016 的 要 求 ; 抗 震 设 计 符 合 GB 50011 的 要 求 ; 绿 色 设 计 符 合 JGJ/T 229的 要 求 ; 节 能 设 计 符 合 GB 5
18、0189 的 要 求 ; 无 障 碍 设 计 符 合 GB 50763 的 要 求 。 b) 建 筑 采 用 非 剪 力 墙 结 构 , 空 间 少 柱 , 电 源 、 通 信 、 网 络 等 集 中 接 口 在 工 作 区 域 采 用 网 络 式 布 置 ,用 户 可 灵 活 布 置 工 作 空 间 和 调 整 空 间 布 局 ;c) 大 堂 规 模 与 建 筑 规 模 协 调 匹 配 , 空 间 相 对 独 立 , 多 层 或 高 层 商 务 写 字 楼 大 堂 净 高 不 低 于 9m;d) 办 公 室 净 高 不 低 于 2.7m;e) 配 置 充 足 的 停 车 位 , 按 商 务
19、写 字 楼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二 环 路 内 至 少 每 200m2配 置 1个 停 车 位 ,二 环 路 外 至 少 每 125m2配 置 1 个 停 车 位 ;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 , 且 车 位 数 占 总 车 位 数 的 比 率不 低 于 10%;f) 每 层 楼 设 卫 生 间 , 卫 生 间 配 备 充 足 的 卫 生 洁 具 , 卫 生 洁 具 数 量 应 符 合 CJJ 14-2016 中 4.2.5的 规 定 。5.1.4.4 建 筑 装 饰建 筑 整 体 装 饰 大 气 、 工 艺 精 致 、 格 调 高 雅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20、 求 : a) 建 筑 外 立 面 大 方 、 美 观 , 无 广 告 干 扰 ;b) 商 务 写 字 楼 各 种 指 示 用 和 服 务 用 文 字 至 少 用 规 范 的 中 英 文 同 时 表 示 , 各 类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及导 向 系 统 应 符 合 GB/T 10001.1、 GB/T 15566 的 规 定 , 且 清 晰 直 观 、 美 观 大 方 ;c) 大 堂 空 间 敞 亮 , 整 洁 、 美 观 、 舒 适 ;d) 电 梯 厅 装 饰 精 致 , 照 明 充 足 ;e) 应 注 重 公 共 空 间 与 办 公 空 间 分 区 , 办 公 区 域 隔 音
21、降 噪 效 果 好 , 光 线 充 足 ;f) 卫 生 间 设 计 舒 适 方 便 , 卫 生 整 洁 、 装 修 精 致 ;g)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GB 50210 相 关 规 定 。5.1.4.5 设 施 设 备5.1.4.5.1 电 梯 系 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按 商 务 写 字 楼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每 部 电 梯 服 务 面 积 不 超 过 4500m 2, 每 部 载 重 不 低 于 1600 , 轿厢 净 高 不 低 于 2.8m; 电 梯 高 、 低 速 度 分 区 布 局 合 理 , 采 取 合 理 管 控 措 施 , 高 峰
22、期 平 均 等 候 时 间 不 超 过 30s; 专 用 或 兼 用 医 用 救 护 电 梯 不 少 于 1部 。 客 货 分 离 , 货 梯 不 少 于 1 部 , 且 有 专 用 前 厅 , 不 与 其 他电 梯 相 互 干 扰 ; 消 防 电 梯 数 量 符 合 GB50016 的 规 定 。5.1.4.5.2 空 调 系 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DB5101/T 25-2018 5 用 户 能 根 据 自 我 要 求 调 节 室 内 温 度 , 装 有 分 户 或 分 区 计 量 装 置 ; 新 风 量 供 每 人 不 低 于 50m3/h; 在 楼 内 办 公 区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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