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1 T 1-2019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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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20 P 33 DB4101 郑州市地方标准 DB4101/T 12019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2019 - 01 - 16发布 2019 - 04 - 16实施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01/T 1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2 4 设施分类. . 2 5 设置要求. . 3 6 分类设置要求. . 5 7 设施设置管理要求. .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图示. .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 2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
2、的制作规定. . 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 . 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 . 25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验收与检测规定. . 26 参考文献. . 27 DB4101/T 12019 I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 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DB410
3、1/T 12019 1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的术语与定义、分类、设施分类、设置要求和设施设置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 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9 优
4、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 5118 热强钢焊条 GB/T 8923(所有部分)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5、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4101/T 12019 2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6、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9届第37号)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央气象局9号令)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导则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3 术语与定义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导则中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户外广告 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 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 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
7、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3.2 风荷载 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3.3 宜设区 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各类会展场地、各类商业娱乐区、各类商贸市场区、城市门户地区 、 工业仓储区等地区。 3.4 严控区 严格控制商业性户外广告体量和数量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屋顶、商务办公用地、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滨水周边地区、城市广场周边地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地区。 3.5 禁设区 严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行政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居住社区)、文物保护区、绿 地公园、广场用地、军事和特殊用地等地区。 4 设施分类 4.1 公
8、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上的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和底座式户外广告。 4.2 墙面式户外广告 DB4101/T 12019 3 指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垂直于建筑物外 墙的户外广告。 4.3 公共设施上附属的户外广告 指在公共服务设施(公交候车亭、单车服务亭)、报刊亭、路灯杆、高架道路桥身、人行天桥、地 铁、地下人行通道及其他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广告。 4.4 移动交通工具附属的户外广告 指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热气球、飞艇、空中飞行物等移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4.5 实体围墙、围挡户外广
9、告 指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居民住宅区、街道等周边实体围墙表面或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 地周边临时性围挡表面的户外广告。 4.6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指在户外电子显示屏上播放的广告。 4.7 临时性户外广告 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如布幔、横幅、气球、 彩虹气膜(包括拱门)、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 5 设置要求 5.1 基本原则 5.1.1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5.1.2 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5.1.3 应维护公共利
10、益,协调好户外广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 例关系。 5.1.4 宜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应体现时代特点和城市特色。 5.2 基本要求 5.2.1 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应妨 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5.2.2 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市政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不应妨碍建筑物、相邻 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安全需求,不应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 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不应改变建筑外形和影响建筑功能。 5.2.3 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11、,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 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2.4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5.2.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安全牢固、位置恰当、规格适宜、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美观大方。 DB4101/T 12019 4 5.2.6 灯光照明应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适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适的色感环境氛围。 5.2.7 户外广告设施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
12、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 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如下: a)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 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c) 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d) 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3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
13、号灯(见附录A中图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A中图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A中图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4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 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A中图A.3); c)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
14、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10 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4); d) 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 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e) 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f)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g)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 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 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应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h) 高、快速路两侧50 m范围内、路口100 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i) 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5.3.5 延伸扩展至道
15、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见附录A中图A.5)。 5.3.6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有下列情形的: a)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 b) 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 c)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d)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5.3.7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a) 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 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DB4101/T 12019 5 b) 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c)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
16、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5.3.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分类设置要求 6.1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6.1.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立杆直径宜0.08 m且0.25 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 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 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 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 m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 m50 m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g) 商业街
17、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 m50 m; h) 牌面(单面)面积宜2.0,单边长度宜2.0 m,厚度宜0.2 m。 6.1.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 m的地段,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 m; c) 牌面(单面)面积宜3.0,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0 m,占地面积应1.0。 6.2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 6.2.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6.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
18、)筑物外轮廓(见附录A中图A.7); b) 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应超过40 m; c) 不应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d) 底部净空高度应3 .0 m。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 m,其他户外广告外 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 m; e)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应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见附录A 中图A.8)。 6.2.3 平行门楣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3 .0 m(见 附录A中图A.9); b)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
19、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 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10); c)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3.0 m时,允许 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 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11); d) 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 m,其他 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 m。 6.2.4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见附录A中图A.12)如下
20、 : DB4101/T 12019 6 a) 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1.5 m,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 地面不应少于4.5 m; b)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 m以下,宽3.5 m以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 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应24 m且不应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应0.6 m,其他广 告牌的厚度不应0.3 m; d)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3.0 m的沿路建筑,不应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e) 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应6.0 m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f)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 g)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
21、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 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6.3 依附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6.3.1 依附于路灯杆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不应影响交通、消防、市政安全; b) 同一路段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同一杆 件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两个,以杆件为中心对称设置; c) 当道路相邻杆件距离50 m时,不可连杆设置; d) 已有指示牌(标识牌)的路灯杆不再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e) 道路交叉口处首根路灯杆不应设置广告设施; f) 道路交通指示牌正面方向50 m内的道路路灯杆上,不应设置广
22、告设施; g) 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其外缘与绿化带外缘距离0.3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 方向垂直,0.3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平行; h) 非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其下缘距地面4.5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垂直, 其下缘距地面2.5 m且4.5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平行; i)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2.5 m; j) 路灯杆上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应2.0,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应2.0 m, 厚度不应0.3 m(见附录A中图A.13)。 6.3.2 依附于公交服务亭、出租车停靠站、阅报栏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公交服务亭、出租车停靠
23、站、阅报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见附录A中图 A.14); b) 不应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c)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宜5.25(见附录A中图A.14)。 6.3.3 其他城市公共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高架道路桥身附属冠名权:城市道路桥梁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 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从跨线桥或下穿坡道起点及终点外侧 50 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b) 人行天桥桥身附属冠名权:人行天桥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人行天桥护栏不应设置广告,上 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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