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2046-2018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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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 00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DB3212/T 2046-2018党 政 机 关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Legal advisor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8-09-30实 施2018-09-30发 布 泰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212/T 2046-2018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2.1 法 律 顾 问 12.2 顾 问 单 位 13 总 体 原 则 13.1 政 治 性 原 则 13.
2、2 合 法 性 原 则 13.3 独 立 性 原 则 13.4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原 则 13.5 预 防 为 主 原 则 1 4 法 律 顾 问 任 职 条 件 15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 权 利 、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25.1 职 责 25.2 权 利 25.3 义 务 25.4 法 律 责 任 26 服 务 流 程 26.1 谈 判 签 约 26.2 团 队 组 建 36.2.1 组 建 要 求 36.2.2 人 员 组 成 36.2.3 工 作 分 工 36.3 首 次 会 议 36.4 平 台 搭 建 3 6.5 工 作 会 商 36.6 服 务 要 求
3、 36.7 工 作 反 馈 46.8 绩 效 考 核 46.9 档 案 管 理 47 服 务 内 容 47.1 代 理 复 议 、 仲 裁 或 诉 讼 47.2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57.3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57.4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审 查 57.4.1 分 类 57.4.2 程 序 审 查 57.4.3 实 质 审 查 57.5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6 7.5.1 分 类 67.5.2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阶 段 67.5.3 应 急 处 置 阶 段 67.5.4 恢 复 与 重 建 阶 段 67.6 群 体 性 事 件 处 理 67.
4、7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法 律 服 务 7 DB3212/T 2046-2018 II 7.8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77.8.1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法 律 服 务 77.8.2 法 律 文 书 起 草 审 查 77.8.3 信 访 接 待 77.8.4 调 研 论 证 77.8.5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服 务 77.8.6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8 DB3212/T 2046-2018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中
5、共 泰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 泰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中 共 泰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 中 共 泰 州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 泰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 泰 州 市 司 法 局 、 泰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 江 苏 弘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顾 维 中 、 王 建 春 、 陈 子 晶 、 王 卫 国 、 张 秀 转 、 蔡 磊 、 魏 正 龙 、 袁 艺 、 周 明 明 、李 兴 正
6、、 李 桂 军 。 DB3212/T 2046-2018 1 党 政 机 关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体 原 则 、 法 律 顾 问 任 职 条 件 、 法 律 顾 问 职责 、 权 利 、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内 容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泰 州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聘 请 专 家 学 者 、 本 单位 法 制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 公 职 律 师 为
7、法 律 顾 问 , 以 及 为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 可 参 照 执 行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2.1 法 律 顾 问 受 律 师 事 务 所 委 派 , 并 受 党 政 机 关 聘 请 ,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律 师 。2.2 顾 问 单 位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党 政 机 关 。3 总 体 原 则3.1 政 治 性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立 场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8、领 导 , 拥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各 项 路 线 、 方 针 和 政 策 。3.2 合 法 性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忠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 依 规 提 供 各 类 法 律 服 务 。3.3 独 立 性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依 法 独 立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和 建 议 。3.4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9、 始 终 以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为 目 的 , 不 断 提 高 顾 问 单位 依 法 决 策 、 依 法 行 政 的 水 平 , 防 范 和 化 解 法 律 风 险 。3.5 预 防 为 主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坚 持 事 前 防 范 风 险 和 事 中 法 律 控 制 为 主 、 事 后 法 律补 救 为 辅 , 坚 持 过 程 参 与 、 决 策 指 导 为 主 , 事 后 承 办 、 代 理 为 辅 。 4 法 律 顾 问 任 职 条 件担 任 法 律 顾 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DB3212/T
10、 2046-2018 2 a) 政 治 素 质 高 , 拥 护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b)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c) 在 所 从 事 的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 法 学 实 践 等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和 经 验 ,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 专 业 能 力较 强 ;d) 遵 纪 守 法 ,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未 受 过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业 协 会的 行 业 处 分 ;e) 顾 问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 法 律
11、 顾 问 职 责 、 权 利 、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5.1 职 责法 律 顾 问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的 安 排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 为 重 大 决 策 、 重 大 行 政 行 为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b) 参 与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起 草 、 论 证 ;c) 参 与 合 作 项 目 的 洽 谈 , 协 助 起 草 、 修 改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书 或 者 以 顾 问 单 位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重 大合 同 ;d) 为 处 置 涉 法 涉 诉 案 件 、 信 访 案 件 和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等 提 供 法 律
12、 服 务 ;e) 参 与 处 理 行 政 复 议 、 诉 讼 、 仲 裁 等 法 律 事 务 ;f)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g) 参 与 法 治 建 设 相 关 问 题 调 研 , 向 党 政 机 关 提 出 意 见 、 建 议 ;h) 参 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和 法 治 培 训 ;i)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的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5.2 权 利法 律 顾 问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a) 依 法 独 立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或 者 建 议 ; b)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授 权 , 阅 读
13、、 摘 录 、 复 制 与 服 务 事 项 有 关 的 顾 问 单 位 文 件 和 资 料 ;c) 应 邀 参 加 、 列 席 顾 问 单 位 有 关 会 议 ;d) 根 据 履 职 需 要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查 情 况 ,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依 法 配 合 ;e) 获 得 履 行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其 他 工 作 条 件 和 便 利 ;f) 按 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取 得 工 作 报 酬 和 待 遇 ;g) 与 顾 问 单 位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5.3 义 务法 律 顾 问 履 行 职 责 时 , 承 担 下 列
14、义 务 :a)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 不 得 泄 漏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 工 作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其 他 不 应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透 露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b) 不 应 利 用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或 者 便 利 条 件 , 为 本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他 人 牟 取 利 益 ;c) 不 应 以 法 律 顾 问 的 身 份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以 及 与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无 关 的 活 动 ; d) 不 应 接 受 其 他 当 事 人 委 托 , 办 理 与
15、顾 问 单 位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法 律 事 务 ;e) 不 应 发 表 、 散 布 有 损 顾 问 单 位 声 誉 的 言 论 ;f) 法 律 顾 问 与 所 承 办 业 务 有 利 害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 应 回 避 ;g) 与 顾 问 单 位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DB3212/T 2046-2018 3 5.4 法 律 责 任法 律 顾 问 承 办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错 造 成 顾 问 单 位 损 失 的 , 由 其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服 务 流
16、程6.1 谈 判 签 约顾 问 单 位 应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谈 判 ,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签 订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 律 师 事 务 所应 指 派 律 师 或 律 师 团 队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谈 判 签 约 程 序 如 下 :a) 了 解 目 标 单 位 的 基 本 业 务 范 围 及 业 务 需 求 ;b) 设 计 服 务 方 案 ;c) 起 草 合 同 文 本 ;d) 谈 判 ; e) 修 改 完 善 合 同 ;f) 签 订 合 同 。6.2 团 队 组 建6.2.1 组 建 要 求律 师 事 务
17、 所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的 法 务 需 求 及 调 查 摸 底 掌 握 的 情 况 , 组 建 服 务 团 队 ,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专业 化 的 服 务 ; 组 建 律 师 团 队 应 注 重 律 师 业 务 专 长 的 合 理 搭 配 ; 在 为 顾 问 单 位 处 理 专 业 性 问 题 时 , 应 从专 业 角 度 出 发 , 根 据 问 题 性 质 、 服 务 对 象 组 建 。6.2.2 人 员 组 成服 务 团 队 一 般 由 主 办 律 师 、 协 办 律 师 、 律 师 助 理 等 人 员 组 成 。 主 办 律 师 应 具 有 5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验
18、 ,专 业 能 力 强 , 一 般 应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 6.2.3 工 作 分 工6.2.3.1 主 办 律 师 通 常 在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约 定 , 其 作 为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承 办 人 和 责 任 人 , 牵头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并 对 工 作 的 法 律 后 果 负 责 ;6.2.3.2 协 办 律 师 负 责 协 助 主 办 律 师 进 行 收 集 资 料 、 草 拟 校 核 文 稿 、 普 通 业 务 咨 询 的 答 复 及 其 他 事 务性 工 作 ;6.2.3.3 律 师 助 理 负 责
19、 协 助 法 律 顾 问 处 理 日 常 辅 助 性 工 作 , 如 会 议 纪 要 的 整 理 制 作 、 工 作 档 案 的 收 集整 理 等 。6.3 首 次 会 议6.3.1 合 同 签 订 后 宜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 商 讨 工 作 平 台 的 搭 建 、 如 何 制 定 工 作 预 案 等 事 宜 , 进 一 步 明 确 顾问 单 位 的 服 务 需 求 、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 双 方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6.3.2 参 会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顾 问 单 位 的 主 要 领 导 、 分 管 领 导 、 部
20、门 负 责 人 、 主 办 律 师 及 其 服 务 团 队 等 。6.3.3 会 议 结 束 后 ,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及 时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 联 系 人 名 册 等 资 料 , 并 呈 送 顾 问 单 位 。6.4 平 台 搭 建6.4.1 为 方 便 工 作 开 展 , 顾 问 单 位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采 用 电 话 、 信 函 、 QQ、 微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通 讯 手 段 , DB3212/T 2046-2018 4 搭 建 实 现 信 息 交 互 和 文 件 传 输 功 能 的 工 作 平 台 。6.4.2 在 工 作 平 台 中 , 顾 问
21、 单 位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指 定 专 门 的 电 子 邮 箱 ( 需 在 首 次 会 议 时 予 以 明 确 ) , 用以 传 输 重 要 的 工 作 文 件 , 并 安 排 专 人 对 帐 号 、 密 码 等 进 行 管 理 。 重 要 的 文 件 在 传 输 时 还 可 采 取 数 字 签名 等 必 要 的 加 密 手 段 。6.5 工 作 会 商6.5.1 每 年 初 , 顾 问 单 位 应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协 商 , 确 定 全 年 工 作 重 点 , 并 制 定 年 度 法 律顾 问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6.5.2 建 立 协 商
22、 机 制 。 顾 问 单 位 定 期 与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研 讨 , 研 究 讨 论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 跟 踪 具 体 法 律 服务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 每 年 研 讨 不 少 于 两 次 。6.6 服 务 要 求6.6.1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的 需 求 , 法 律 顾 问 提 供 诉 讼 类 服 务 和 非 诉 讼 类 服 务 。 6.6.2 法 律 顾 问 在 提 供 诉 讼 类 服 务 时 , 一 般 应 事 先 做 好 详 细 的 预 案 , 对 诉 讼 中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进 行 预判 , 并 书 面 告 知 顾 问 单 位 ; 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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