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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2046-2018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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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2046-2018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规范.pdf

    1、ICS 03.160A 00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DB3212/T 2046-2018党 政 机 关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Legal advisor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8-09-30实 施2018-09-30发 布 泰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212/T 2046-2018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2.1 法 律 顾 问 12.2 顾 问 单 位 13 总 体 原 则 13.1 政 治 性 原 则 13.

    2、2 合 法 性 原 则 13.3 独 立 性 原 则 13.4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原 则 13.5 预 防 为 主 原 则 1 4 法 律 顾 问 任 职 条 件 15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 权 利 、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25.1 职 责 25.2 权 利 25.3 义 务 25.4 法 律 责 任 26 服 务 流 程 26.1 谈 判 签 约 26.2 团 队 组 建 36.2.1 组 建 要 求 36.2.2 人 员 组 成 36.2.3 工 作 分 工 36.3 首 次 会 议 36.4 平 台 搭 建 3 6.5 工 作 会 商 36.6 服 务 要 求

    3、 36.7 工 作 反 馈 46.8 绩 效 考 核 46.9 档 案 管 理 47 服 务 内 容 47.1 代 理 复 议 、 仲 裁 或 诉 讼 47.2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57.3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57.4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审 查 57.4.1 分 类 57.4.2 程 序 审 查 57.4.3 实 质 审 查 57.5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6 7.5.1 分 类 67.5.2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阶 段 67.5.3 应 急 处 置 阶 段 67.5.4 恢 复 与 重 建 阶 段 67.6 群 体 性 事 件 处 理 67.

    4、7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法 律 服 务 7 DB3212/T 2046-2018 II 7.8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77.8.1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法 律 服 务 77.8.2 法 律 文 书 起 草 审 查 77.8.3 信 访 接 待 77.8.4 调 研 论 证 77.8.5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服 务 77.8.6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8 DB3212/T 2046-2018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中

    5、共 泰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 泰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中 共 泰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 中 共 泰 州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 泰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 泰 州 市 司 法 局 、 泰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 江 苏 弘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顾 维 中 、 王 建 春 、 陈 子 晶 、 王 卫 国 、 张 秀 转 、 蔡 磊 、 魏 正 龙 、 袁 艺 、 周 明 明 、李 兴 正

    6、、 李 桂 军 。 DB3212/T 2046-2018 1 党 政 机 关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体 原 则 、 法 律 顾 问 任 职 条 件 、 法 律 顾 问 职责 、 权 利 、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内 容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泰 州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聘 请 专 家 学 者 、 本 单位 法 制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 公 职 律 师 为

    7、法 律 顾 问 , 以 及 为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 可 参 照 执 行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2.1 法 律 顾 问 受 律 师 事 务 所 委 派 , 并 受 党 政 机 关 聘 请 ,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律 师 。2.2 顾 问 单 位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党 政 机 关 。3 总 体 原 则3.1 政 治 性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立 场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8、领 导 , 拥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各 项 路 线 、 方 针 和 政 策 。3.2 合 法 性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忠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 依 规 提 供 各 类 法 律 服 务 。3.3 独 立 性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依 法 独 立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和 建 议 。3.4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9、 始 终 以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为 目 的 , 不 断 提 高 顾 问 单位 依 法 决 策 、 依 法 行 政 的 水 平 , 防 范 和 化 解 法 律 风 险 。3.5 预 防 为 主 原 则法 律 顾 问 在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过 程 中 , 应 坚 持 事 前 防 范 风 险 和 事 中 法 律 控 制 为 主 、 事 后 法 律补 救 为 辅 , 坚 持 过 程 参 与 、 决 策 指 导 为 主 , 事 后 承 办 、 代 理 为 辅 。 4 法 律 顾 问 任 职 条 件担 任 法 律 顾 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DB3212/T

    10、 2046-2018 2 a) 政 治 素 质 高 , 拥 护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b)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c) 在 所 从 事 的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 法 学 实 践 等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和 经 验 ,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 专 业 能 力较 强 ;d) 遵 纪 守 法 ,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未 受 过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业 协 会的 行 业 处 分 ;e) 顾 问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 法 律

    11、 顾 问 职 责 、 权 利 、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5.1 职 责法 律 顾 问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的 安 排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 为 重 大 决 策 、 重 大 行 政 行 为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b) 参 与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起 草 、 论 证 ;c) 参 与 合 作 项 目 的 洽 谈 , 协 助 起 草 、 修 改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书 或 者 以 顾 问 单 位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重 大合 同 ;d) 为 处 置 涉 法 涉 诉 案 件 、 信 访 案 件 和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等 提 供 法 律

    12、 服 务 ;e) 参 与 处 理 行 政 复 议 、 诉 讼 、 仲 裁 等 法 律 事 务 ;f)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g) 参 与 法 治 建 设 相 关 问 题 调 研 , 向 党 政 机 关 提 出 意 见 、 建 议 ;h) 参 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和 法 治 培 训 ;i) 办 理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的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5.2 权 利法 律 顾 问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a) 依 法 独 立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或 者 建 议 ; b)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授 权 , 阅 读

    13、、 摘 录 、 复 制 与 服 务 事 项 有 关 的 顾 问 单 位 文 件 和 资 料 ;c) 应 邀 参 加 、 列 席 顾 问 单 位 有 关 会 议 ;d) 根 据 履 职 需 要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查 情 况 ,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依 法 配 合 ;e) 获 得 履 行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其 他 工 作 条 件 和 便 利 ;f) 按 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取 得 工 作 报 酬 和 待 遇 ;g) 与 顾 问 单 位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5.3 义 务法 律 顾 问 履 行 职 责 时 , 承 担 下 列

    14、义 务 :a)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 不 得 泄 漏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 工 作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其 他 不 应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透 露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b) 不 应 利 用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或 者 便 利 条 件 , 为 本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他 人 牟 取 利 益 ;c) 不 应 以 法 律 顾 问 的 身 份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以 及 与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无 关 的 活 动 ; d) 不 应 接 受 其 他 当 事 人 委 托 , 办 理 与

    15、顾 问 单 位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法 律 事 务 ;e) 不 应 发 表 、 散 布 有 损 顾 问 单 位 声 誉 的 言 论 ;f) 法 律 顾 问 与 所 承 办 业 务 有 利 害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 应 回 避 ;g) 与 顾 问 单 位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DB3212/T 2046-2018 3 5.4 法 律 责 任法 律 顾 问 承 办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业 务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错 造 成 顾 问 单 位 损 失 的 , 由 其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服 务 流

    16、程6.1 谈 判 签 约顾 问 单 位 应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谈 判 ,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签 订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 律 师 事 务 所应 指 派 律 师 或 律 师 团 队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谈 判 签 约 程 序 如 下 :a) 了 解 目 标 单 位 的 基 本 业 务 范 围 及 业 务 需 求 ;b) 设 计 服 务 方 案 ;c) 起 草 合 同 文 本 ;d) 谈 判 ; e) 修 改 完 善 合 同 ;f) 签 订 合 同 。6.2 团 队 组 建6.2.1 组 建 要 求律 师 事 务

    17、 所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的 法 务 需 求 及 调 查 摸 底 掌 握 的 情 况 , 组 建 服 务 团 队 ,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专业 化 的 服 务 ; 组 建 律 师 团 队 应 注 重 律 师 业 务 专 长 的 合 理 搭 配 ; 在 为 顾 问 单 位 处 理 专 业 性 问 题 时 , 应 从专 业 角 度 出 发 , 根 据 问 题 性 质 、 服 务 对 象 组 建 。6.2.2 人 员 组 成服 务 团 队 一 般 由 主 办 律 师 、 协 办 律 师 、 律 师 助 理 等 人 员 组 成 。 主 办 律 师 应 具 有 5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验

    18、 ,专 业 能 力 强 , 一 般 应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 6.2.3 工 作 分 工6.2.3.1 主 办 律 师 通 常 在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约 定 , 其 作 为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承 办 人 和 责 任 人 , 牵头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并 对 工 作 的 法 律 后 果 负 责 ;6.2.3.2 协 办 律 师 负 责 协 助 主 办 律 师 进 行 收 集 资 料 、 草 拟 校 核 文 稿 、 普 通 业 务 咨 询 的 答 复 及 其 他 事 务性 工 作 ;6.2.3.3 律 师 助 理 负 责

    19、 协 助 法 律 顾 问 处 理 日 常 辅 助 性 工 作 , 如 会 议 纪 要 的 整 理 制 作 、 工 作 档 案 的 收 集整 理 等 。6.3 首 次 会 议6.3.1 合 同 签 订 后 宜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 商 讨 工 作 平 台 的 搭 建 、 如 何 制 定 工 作 预 案 等 事 宜 , 进 一 步 明 确 顾问 单 位 的 服 务 需 求 、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 双 方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6.3.2 参 会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顾 问 单 位 的 主 要 领 导 、 分 管 领 导 、 部

    20、门 负 责 人 、 主 办 律 师 及 其 服 务 团 队 等 。6.3.3 会 议 结 束 后 ,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及 时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 联 系 人 名 册 等 资 料 , 并 呈 送 顾 问 单 位 。6.4 平 台 搭 建6.4.1 为 方 便 工 作 开 展 , 顾 问 单 位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采 用 电 话 、 信 函 、 QQ、 微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通 讯 手 段 , DB3212/T 2046-2018 4 搭 建 实 现 信 息 交 互 和 文 件 传 输 功 能 的 工 作 平 台 。6.4.2 在 工 作 平 台 中 , 顾 问

    21、 单 位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指 定 专 门 的 电 子 邮 箱 ( 需 在 首 次 会 议 时 予 以 明 确 ) , 用以 传 输 重 要 的 工 作 文 件 , 并 安 排 专 人 对 帐 号 、 密 码 等 进 行 管 理 。 重 要 的 文 件 在 传 输 时 还 可 采 取 数 字 签名 等 必 要 的 加 密 手 段 。6.5 工 作 会 商6.5.1 每 年 初 , 顾 问 单 位 应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协 商 , 确 定 全 年 工 作 重 点 , 并 制 定 年 度 法 律顾 问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6.5.2 建 立 协 商

    22、 机 制 。 顾 问 单 位 定 期 与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研 讨 , 研 究 讨 论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 跟 踪 具 体 法 律 服务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 每 年 研 讨 不 少 于 两 次 。6.6 服 务 要 求6.6.1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的 需 求 , 法 律 顾 问 提 供 诉 讼 类 服 务 和 非 诉 讼 类 服 务 。 6.6.2 法 律 顾 问 在 提 供 诉 讼 类 服 务 时 , 一 般 应 事 先 做 好 详 细 的 预 案 , 对 诉 讼 中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进 行 预判 , 并 书 面 告 知 顾 问 单 位 ; 对 一

    23、 些 重 大 的 诉 讼 案 件 , 具 备 条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在 内 部 设 立 “ 模 拟 法庭 ” , 通 过 推 演 庭 审 攻 防 , 洞 察 对 手 策 略 , 透 视 法 官 思 维 , 以 提 高 诉 讼 类 服 务 的 质 量 。6.6.3 法 律 顾 问 在 提 供 非 诉 讼 类 服 务 时 , 应 做 到 审 慎 、 严 谨 、 规 范 , 并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开 展 :a) 在 出 具 法 律 文 书 之 前 , 应 对 顾 问 单 位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仔 细 的 审 查 , 对 相 关 事 实 可 以 进 行 必 要的 调

    24、查 ; 如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仅 作 形 式 审 查 的 , 在 法 律 文 书 中 应 明 确 提 示 ;b) 对 作 为 其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的 事 实 依 据 或 法 律 依 据 的 法 律 文 件 、 资 料 以 及 经 调 查 的 证 据 , 一 般 应在 法 律 文 书 中 列 明 ;c 出 具 法 律 文 书 所 用 的 语 词 应 简 洁 明 晰 , 一 般 不 应 使 用 模 糊 类 的 措 辞 。 对 不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事 项 , 可 发 表 保 留 意 见 , 并 说 明 相 应 的 理 由

    25、 。6.7 工 作 反 馈6.7.1 法 律 顾 问 应 将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所 采 取 的 工 作 方 法 、 所 取 得 的 工 作 成 果 、 所 耗 费 的 工 作 时 间 以 及 主 要 工 作 过 程 等 信 息 , 通 过 一 定 的 方 式 向 顾 问 单 位 进 行 汇 报 , 以 便 让 顾 问 单 位 全 面 掌 握 法 律 顾 问 提 供 服务 的 全 过 程 。6.7.2 工 作 报 告 通 常 按 时 间 节 点 出 具 。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 可 按 季 、 半 年 、 全 年 分 别 向 顾 问 单位 进 行 工 作 报 告

    26、;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的 , 可 按 事 先 与 顾 问 单 位 商 定 的 重 要 节 点 进 行 工 作 报 告 , 或按 项 目 的 特 征 和 发 展 进 程 , 在 相 应 节 点 向 顾 问 单 位 进 行 工 作 报 告 。6.7.3 法 律 顾 问 在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时 , 可 附 上 相 关 的 工 作 底 稿 、 工 作 日 志 、 工 作 时 间 统 计 图 表 等 资 料 ,以 增 强 报 告 的 可 信 度 和 说 服 力 。6.7.4 每 个 工 作 年 度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 法 律 顾 问 应 对 全 年 工 作 进

    27、行 一 次 系 统 的 回 顾 , 并 形 成 年 度 工 作总 结 报 告 , 提 交 给 顾 问 单 位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6.8 绩 效 考 核6.8.1 顾 问 单 位 应 定 期 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6.8.2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应 包 括 遵 守 法 律 和 执 业 纪 律 、 工 作 效 率 、 服 务 态 度 、 工 作 成 果 等 方 面 , 具 体 考 核 细 则 由 顾 问 单 位 自 行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6.9 档 案 管 理6.9.1 法 律 顾 问 应 按 照 “ 一

    28、单 位 一 卷 ” 或 “ 一 事 项 一 卷 ” 的 原 则 为 顾 问 单 位 建 立 年 度 纸 质 工 作 档 案 。 DB3212/T 2046-2018 5 有 条 件 可 建 立 电 子 档 案 , 对 电 子 文 档 妥 善 保 存 , 并 做 好 备 份 工 作 , 对 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 按 照 国 家 相关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对 该 文 档 做 加 密 处 理 。6.9.2 工 作 档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 顾 问 聘 书 、 收 费 凭 证 、 服 务 需 求 调 研 报 告 、会 议 纪

    29、要 、 联 系 人 名 册 、 团 队 名 册 、 在 工 作 平 台 上 传 送 的 重 要 信 息 、 文 件 、 传 真 的 书 面 文 印 稿 、 工 作日 志 、 工 作 记 录 单 、 工 作 底 稿 、 法 律 意 见 书 、 工 作 报 告 、 工 作 总 结 、 回 访 意 见 书 等 。 工 作 档 案 由 法 律顾 问 所 属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留 存 保 管 。6.9.3 法 律 顾 问 应 按 照 分 门 别 类 、 全 面 、 及 时 的 原 则 , 做 好 电 子 档 案 的 归 档 与 备 份 工 作 。 保 存 的 电 子档 案 应 全 面 , 包

    30、含 从 顾 问 单 位 处 取 得 的 和 发 送 给 顾 问 单 位 的 所 有 电 子 文 档 。 另 外 , 对 于 双 方 往 来 的 邮件 正 文 、 通 过 网 络 即 时 通 信 软 件 形 成 的 重 要 聊 天 记 录 、 文 档 发 送 记 录 等 , 也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保 存 。7 服 务 内 容7.1 代 理 复 议 、 仲 裁 或 诉 讼 7.1.1 法 律 顾 问 在 代 理 复 议 、 仲 裁 或 诉 讼 等 法 律 服 务 中 ,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基 础 性 规 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中

    31、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关 政 策 。7.1.2 法 律 顾 问 在 代 理 行 政 复 议 、 仲 裁 、 诉 讼 中 , 应 勤 勉 尽 责 , 并 在 顾 问 单 位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代 理权 。 应 充 分 与 顾 问 单 位 沟 通 交 流 , 谨 慎 制 定 代 理 方 案 及 相 关 诉 讼 文 书 , 妥 善 管 理 案

    32、件 卷 宗 及 证 据 材 料 。7.2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7.2.1 法 律 顾 问 在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法 律 服 务 中 ,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基 础 性 规 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讼 法 的 解 释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7.2.2 法 律 顾 问 在 代 理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法 律 服 务 中 , 应 重 点 审 查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的

    33、 前 提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 严谨 把 握 申 请 执 行 的 期 限 , 严 格 遵 循 申 请 非 诉 强 制 执 行 的 法 定 程 序 。 7.3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7.3.1 合 法 性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a) 是 否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b)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c) 是 否 与 上 级 政 策 或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相 矛 盾 ;d) 是 否 违 反 制 定 程 序 ;e) 是 否 对 可 能 损 害 的 权 利 人 的 权 益 进 行 有 效 保 护 ;f) 其 他 需 要 审 查

    34、 的 内 容 。7.3.2 法 律 顾 问 应 与 顾 问 单 位 签 订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法 律 服 务 协 议 , 明 确 需 要 审 查 的 重 大 决 策 的 内容 、 审 查 流 程 、 审 查 期 限 等 内 容 , 并 明 确 约 定 应 提 供 合 法 性 审 查 的 书 面 报 告 。7.3.3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时 , 应 要 求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a) 重 大 决 策 方 案 ; b) 方 案 制 定 背 景 、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和 形 成 过 程 的 说 明 ;c) 制 定 依 据 ;d)

    35、 听 取 公 众 意 见 及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的 书 面 记 录 ;e) 专 家 论 证 情 况 书 面 记 录 及 风 险 评 估 资 料 ;f)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记 录 ; DB3212/T 2046-2018 6 g)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7.3.4 法 律 顾 问 对 重 大 决 策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后 ,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形 出 具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法 律 意 见书 , 供 顾 问 单 位 参 考 。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36、a) 审 查 的 重 大 决 策 方 案 名 称 及 其 主 要 内 容 ;b) 获 取 的 审 查 资 料 情 况 ;c) 与 审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依 据 情 况 ;d) 合 法 性 审 查 过 程 的 描 述 ;e) 合 法 性 审 查 结 论 : 明 确 提 出 合 法 或 者 违 法 的 结 论 , 以 及 理 由 、 依 据 和 相 关 的 意 见 建 议 , 对 与承 办 单 位 和 配 合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意 见 , 应 在 合 法 性 审 查 意 见 中 予 以 说 明 。7.4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7.4.1

    37、分 类 分 为 程 序 审 查 和 实 质 审 查 。7.4.2 程 序 审 查法 律 顾 问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泰 州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与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对 规 范 性 文 件的 计 划 编 制 、 调 研 起 草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 合 法 性 审 查 、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等 程 序 进 行 审 查 。7.4.3 实 质 审 查法 律 顾 问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 从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的 制 定 主 体 、 形 式 和 内 容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重 点 是 对 规

    38、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 确 保 其 内 容 符 合 规 定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 审 查 主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a) 审 查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b) 审 查 规 范 性 文 件 体 例 结 构 和 文 字 表 述 是 否 规 范 ;c) 审 查 规 范 性 文 件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 与 其 他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是 否 协 调 一 致 ; d) 审 查 规 范 性 文 件 主 要 制 度 和 措 施 是 否 合 理 、 可 行 。7.5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39、7.5.1 分 类按 照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四 级 。7.5.2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阶 段法 律 顾 问 受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对 顾 问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制 度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b) 为 顾 问 单 位 制 定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40、 预 案 、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等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c) 作 为 预 案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的 成 员 , 为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d) 为 应 急 预 案 的 定 期 评 估 和 及 时 修 订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7.5.3 应 急 处 置 阶 段法 律 顾 问 受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DB3212/T 2046-2018 7 a) 对 顾 问 单 位

    41、作 出 和 公 布 的 有 关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决 定 、 命 令 、 信 息 等 文 件 作 出 法 律 审 查 和 建 议 ;b) 提 醒 和 辅 导 顾 问 单 位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和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c) 参 与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措 施 的 讨 论 , 从 法 律 角 度 对 相 关 措 施 是 否 与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质 、 程 度 和 范 围 相 适 应 , 提 出 专 业 性 法 律 意 见 ;d) 从 依 法 行 政 的 角 度 给 顾 问 单 位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42、 ; 发 现 有 可 能 激 化 矛 盾 、 扩 大 事 态 等 问 题 和 苗 头时 , 立 即 向 顾 问 单 位 报 告 。7.5.4 恢 复 与 重 建 阶 段法 律 顾 问 受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参 与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法 律 调 查 , 全 面 查 清 客 观 事 实 , 为 事 件 定 性 和 追 责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b) 从 法 律 角 度 分 析 和 界 定 顾 问 单 位 责 任 范 围 , 为 顾 问 单 位 制 定 有 关 救 助 、 补 偿 、 抚 恤 、 安 置 等 善后 工

    43、作 方 案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c) 对 顾 问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救 助 、 补 偿 、 抚 恤 、 安 置 等 善 后 工 作 方 案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建 议 ; d) 对 于 非 顾 问 单 位 责 任 范 围 的 事 项 , 接 受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发 出 责 任 承 担 及 损 害 赔 偿 方面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协 助 顾 问 单 位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做 好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e) 从 法 律 层 面 剖 析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原 因 和 经 过 , 协 助 顾 问 单 位 总 结

    44、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经 验教 训 , 为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建 议 ;f) 提 醒 和 辅 导 顾 问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 准 确 、 及 时 发 布 突 发 事 件 事 态 发 展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相 关 信 息 。7.6 群 体 性 事 件 处 理法 律 顾 问 受 顾 问 单 位 委 托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作 为 顾 问 单 位 群 体 性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组 的 成 员 , 从 法 律 角 度 对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方 式 及 其 采 取 的 措施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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