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T 2198-2019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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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6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1982019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ul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2019 - 10 - 31发布 2020 - 01 - 31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T 2198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协商原则. . 1 4 协商主体. . 1 5 协商内容. . 2 6 协商形式. . 2 7 协商程序. . 2 8 协商成果运用. .
2、5 9 协商后续工作. . 5 10 协商保障. .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协商会议流程.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协商记录样式. .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协商会议纪律. . 8 参考文献. . 9 DB44/T 219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惠明、刘德华、王娟、叶小燕、张伟敏、周财泉、何蜜、胡葳、刘柱、徐福 华、陈潇胤、黄诗琳、杨明、崔晓雷。 DB44/T 21982019 III 引 言 党的十九
3、大提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对基层民主 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平等、公正、公开、理性进 行议事沟通,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化解矛盾、维护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过程。 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 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基层民主健康
4、发展,促进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DB44/T 21982019 1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原则、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后续工作和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协商 community consultation 城乡社区利益主体基于公平公正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民 主形式。 3 协商原则 社区协商应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5、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4 协商主体 4.1 主体类型 4.1.1 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 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社区组织;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 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4.1.2 根据议题的需
6、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社会工 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包括经济、建筑、法律、 心理、教育、医疗等专业人士或机构及驻村(社区)法律顾问。 DB44/T 21982019 2 4.2 主体选择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村(居)民个体之间、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楼栋、小区)内部的事项,由村(社 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会同村(居)民小组长(网格员、业主委员会、楼栋长等)牵 头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楼栋、小区)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 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
7、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城乡社区或者超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范围的重要事项, 可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协商主体。 5 协商内容 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的初步方案; 城乡社区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风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 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为“三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 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
8、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 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村(社区)接受社会捐 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等城乡社区事务; 环境保洁、排污处理、电梯加装、宠物管理、小区停车等居民反映的矛盾问题;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6 协商形式 按实际需要采取合适的协商形式,一般以会议形式协商,还可以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 QQ群、邮件、微信群等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协商会议流程图见附录A,协商会议记录样式见附录B。 7 协商程序 7.1 确定协商议题 7.1.1 涉利益主体
9、或驻社区单位可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协商议题,村(社 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应负责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确定为协商议题。 7.1.2 协商议题也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 7.1.3 五个以上涉利益主体提出的议题,应当确定为协商议题。 7.2 公布协商信息 7.2.1 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的,经村(居)民会议 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延迟。 DB44/T 21982019 3 7.2.2 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网站、电 话、短信、微信等合适有效
10、的方式,在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各方通报协商议题、背景、问题解决方案 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协商主体等相关信息,确保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能够充分酝酿、研究、 评估。 7.2.3 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在协商之前应开展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恳 谈会、征求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机构)意见等工作,将征集(征求)的意见一并提供给各协商主体。 7.3 组织开展协商 7.3.1 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协商,实行一事一议。 7.3.2 应确定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参加,社区其他人员也可列席旁听。 7.3.3 由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公布协商纪律,分配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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