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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T 2198-2019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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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T 2198-2019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pdf

    1、ICS 03.080 A 16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1982019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ul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2019 - 10 - 31发布 2020 - 01 - 31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T 2198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协商原则. . 1 4 协商主体. . 1 5 协商内容. . 2 6 协商形式. . 2 7 协商程序. . 2 8 协商成果运用. .

    2、5 9 协商后续工作. . 5 10 协商保障. .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协商会议流程.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协商记录样式. .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协商会议纪律. . 8 参考文献. . 9 DB44/T 219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惠明、刘德华、王娟、叶小燕、张伟敏、周财泉、何蜜、胡葳、刘柱、徐福 华、陈潇胤、黄诗琳、杨明、崔晓雷。 DB44/T 21982019 III 引 言 党的十九

    3、大提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对基层民主 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平等、公正、公开、理性进 行议事沟通,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化解矛盾、维护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过程。 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 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基层民主健康

    4、发展,促进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DB44/T 21982019 1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原则、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后续工作和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协商 community consultation 城乡社区利益主体基于公平公正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民 主形式。 3 协商原则 社区协商应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5、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4 协商主体 4.1 主体类型 4.1.1 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 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社区组织;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 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4.1.2 根据议题的需

    6、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社会工 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包括经济、建筑、法律、 心理、教育、医疗等专业人士或机构及驻村(社区)法律顾问。 DB44/T 21982019 2 4.2 主体选择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村(居)民个体之间、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楼栋、小区)内部的事项,由村(社 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会同村(居)民小组长(网格员、业主委员会、楼栋长等)牵 头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楼栋、小区)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 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

    7、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城乡社区或者超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范围的重要事项, 可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协商主体。 5 协商内容 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的初步方案; 城乡社区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风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 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为“三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 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

    8、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 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村(社区)接受社会捐 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等城乡社区事务; 环境保洁、排污处理、电梯加装、宠物管理、小区停车等居民反映的矛盾问题;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6 协商形式 按实际需要采取合适的协商形式,一般以会议形式协商,还可以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 QQ群、邮件、微信群等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协商会议流程图见附录A,协商会议记录样式见附录B。 7 协商程序 7.1 确定协商议题 7.1.1 涉利益主体

    9、或驻社区单位可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协商议题,村(社 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应负责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确定为协商议题。 7.1.2 协商议题也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 7.1.3 五个以上涉利益主体提出的议题,应当确定为协商议题。 7.2 公布协商信息 7.2.1 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的,经村(居)民会议 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延迟。 DB44/T 21982019 3 7.2.2 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网站、电 话、短信、微信等合适有效

    10、的方式,在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各方通报协商议题、背景、问题解决方案 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协商主体等相关信息,确保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能够充分酝酿、研究、 评估。 7.2.3 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在协商之前应开展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恳 谈会、征求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机构)意见等工作,将征集(征求)的意见一并提供给各协商主体。 7.3 组织开展协商 7.3.1 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协商,实行一事一议。 7.3.2 应确定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参加,社区其他人员也可列席旁听。 7.3.3 由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公布协商纪律,分配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方

    11、协商主体有秩序地进 行充分讨论、沟通、协商。 7.3.4 协商过程可采用书面记录、录像和同步直播等形式。 7.3.5 如果不多于3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请第三方提供参考意见,在此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 协商;如果多于3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记录协商主体的主流意见。 7.3.6 可采取投票、举手等方式统计协商意见。 7.4 形成协商结果 7.4.1 协商利益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书面形式形成协商结果,由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必要时 可进行公证。 7.4.2 较为重大、复杂事项的协商结果,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调驻村(社区) 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

    12、事处)备案。 7.4.3 发现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 7.5 备案协商成果 重大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纳入村(社区)归档范围,并按规定规范管理和利用。协商流程 见图1。 DB44/T 21982019 4 公布协商信息 审查协商结果 是否达成 协商一致 是 组织开展协商 是否符合 法律 是否涉及面 广、关注度 高事项 否 专题议事会 备案协商成果 否 依法纠正 否 民主听证会 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形成协商结果 公开征集意见 是否需要 合法性审 核 是 提出协商事项 记录协商 主体主流 意见 是 监督成果实施

    13、确定协商议题、主 体、内容和形式 运用协商成果 否 且不多于3次 第三方提出意见 是否需要 第三方提 出意见 否 是 否 且多于3次 是 图1 协商流程图 DB44/T 21982019 5 8 协商成果运用 8.1 成果的落实 成果的落实分下列三种情况: 属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将协商结果 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 属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实施,并按照村务公 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落实的,由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实施并及时反馈给其他

    14、利益相关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实施方签订协议书、 承诺书;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基层政府 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 式反馈。 8.2 成果的监督和查询 协商成果的实施情况应接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接受群众查询。 8.3 成果的反馈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负责持续跟进并反馈协商结果落实情况,一般性事项应在协商 结果确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应向利益相关方说明原因,并定期反馈事项和内容。 9 协商后续工作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

    15、同意见的主要利益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做好解释 说明工作,形成有利于协商成果落实的环境和氛围。 10 协商保障 10.1 加强对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的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10.2 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党组织为民服务经费、政府购买服务 等多种渠道,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0.3 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可制定城乡社区协商误工补贴具体办法。 DB44/T 21982019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协商会议流程 图A.1给出协商会议的会议流程,供参考,可根据协商会议的

    16、实际情况,采取更合理和规范的会议 流程。 开会 清点参会成员人数 宣读会议议题 各方轮流发言 形成会议纪要 现场确认 会议结束 公布协商结果 利益相关方参会 议事过程中,主持人应公平公 正,保持中立,不就议题发表个 人观点 一事一议,发言时间不宜超 过10分钟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会议内容、讨论情况、 协商结果等。 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 由召集人主持 主持人 利益相关方 出席人员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发言总结 总结各方发言,讨论情况, 协商结果等 主持人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图A.1 协商会议流程图 DB44/T 21982019 7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17、协商记录样式 表B.1给出协商会议的记录样式,供参考,可根据协商会议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合理和规范的会议 记录样式。 表B.1 协商会议记录样式表 C D 时间: E 地点: F 协商议题: G 协商形式:H 主持人: I 记录人: J 协商人员: K 列席或旁听人员: L M 会议记录 N 协商目的: O P Q 发言: R S T 发言: U V W 发言: X Y Z AA 表决情况: BB CC 协商结果: DD EE FF 签字: GG HH 年 月 日 II JJ 时间: KK 地点:协商议题: LL 协商形式: MM 主持人: NN 记录人:OO 协商人员: PP 列席或旁听人员:

    18、 QQ RR 会议记录 SS 协商目的: TT UU VV 发言: WW XX YY 发言: ZZ AAA BBB 发言: CCC DDD EEE FFF 表决情况: GGG HHH 协商结果: III JJJ KKK 签字: LLL MMM 年 月 日 时间: 地点: 协商议题: 协商形式: 主持人: 记录人: 协商人员: 列席或旁听人员: 会议记录 协商目的: 发言: 发言: 发言: 表决情况: 协商结果: 签字: 年 月 日 DB44/T 21982019 8 C NNN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协商会议纪律 为严肃协商会议纪律,形成良好的会风,对协商与会人员违反会议纪律情形实行红黄

    19、牌警告制度。 给予红黄牌警告由主持人提议,并经到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到会协商 主体累积2次黄牌警告或受到1次红牌警告的,暂停1次表决权和议事权;列席人员暂停1次议事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1次: 在会场大声喧哗吵闹; 在会场恶意辱骂与会人员; 抢夺会议麦克风阻止与会人员正常发言; 故意损坏会议设施; 其他影响会议秩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1次: 阻止与会人员进入会场; 向与会人员投掷物品或泼洒液体; 在会场殴打他人; 故意损坏会议设施情节严重; 其他严重影响会议秩序。 DB44/T 21982019 9 参 考 文 献 1 GB/T 20

    20、647.1-2006 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7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8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居民议事 9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下围村村民议事制度 _ DB44/T 21982019 10 D B44 / T 219 8 20 1 9 广东省地方标准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 DB44/T 21982019 *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印刷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1304室 邮政编码:510220 网址:www.bz360.org 电话:020-8425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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