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1322-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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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50 A01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方标准 DB 42/T 1322 2017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设与运行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stablishement and ope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governance system for manufacturing safety hazards (报批稿) 2017 -11 - 29发布 2018- 03 - 30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T 1322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1 范围 . 1 2 规
2、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 2 5 体系组成和运行要求 . 2 6 职责 . 3 7 生产经营单位 的 运行 要求 . 4 8 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 . 5 9 信息化管理 . 6 参考文献 . 7 DB42/T 1322 2017 II DB42/T 1322 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昝 军、饶道才、欧阳文善、刘毅、骆效兵、张进晨、严敏、程
3、镇、赵云胜、张 昊、雷刚、薛盼为、龚爱蓉、杨楠、杨淞月、汪赤兵、徐术坤、陈磊、华振楠、张怡 。 DB42/T 1322 2017 IV DB42/T 1322 2017 V 引 言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事故预防的重要内容, 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新要求,是从根本上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途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自查 自改自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 部门 和 其他行业 (领域)主管 部门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委员会 综合监督的方式,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职责,以隐患排查治理
4、标准为依据,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构建 自我完善 、 不断提高 、 闭环管理的工作体系。 全面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 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 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 查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为主的日常管理 排查隐患 转变,由治标的“一事、一时、一查”向治本的“全面、 全员、全过程” 隐患 排查 的 转变,实现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 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DB42/T 1322 2017 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5、了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设 的 基本要求、组成 和 运行要求 、 职责 、 生产经营 单位 的 运行 要求 、 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 及信息化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 规范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hazards in manufacturing safety 生产
6、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 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生 产安全 事故隐患 (简称“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 隐患。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azards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和 其他行业(领 域)主管部门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 隐患进行 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 记,建立 隐患信息档案的全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azards 消除或
7、控制隐患的活动 或 过程。对排查出 的隐患,应 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报告,建立 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4 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 化 体系 hazards management standardized digital system 以 生产经营单位 分级分类 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依据,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以 生 产经营单位 自查自改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 DB42/T 1322 2017 2 4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 设 基本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
8、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 规定 要求建立,加以实施,并持续评审与改进其有效性。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符合 以下要求: a) 体系内标准、清单、检查表、卡片等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b) 体系形成文件应能满足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和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需要; c) 体系结构应符合湖北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形态; d) 体系内的文件之间应相
9、互协调; e) 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并提供支持; f) 体系应能满足信息化工作部署,便于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建共享; g) 体系应能满足政企互动,有利于政府监管,企业自查自改自报。 5 体系组成 和运行要求 5.1 体系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 设 应确定组织构架,以组织构架为主线明 确监管职责、责任主体, 将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 贯穿整个体系,促进体系建设运行有效推进及工作落实。 生产安全 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成形式见图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隐患排查治理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 组织领导 部署动员 督导检查 评估考核
10、 部署动员 督促检查 组织实施 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 (领域)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修改排查标准 编制、发布排查清单 绩效 评估 监督 检查 体 系 建设 运 行 信息化管理 图 1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成 DB42/T 1322 2017 3 5.2 体系运行要求 体系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按照“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上下级层次相互联通的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
11、、 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自在体系运行 中 的职责, 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及人员,并合理 分工,生产经营单位在体系运行中应按照本标准第 7章要求组织实施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体系运行过程中应将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贯穿其中,作为体系运行结果评价及变更 的量尺。体系中各级组织机构 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进行 组织与管理 。 6 职责 6.1 政府职责 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与运行中,政府职责包括: a) 组织、协调、指导 、 推进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 b) 应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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