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737-2018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服务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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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16 DB41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737 2018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2018 - 12 - 06发布 2019 - 03 - 06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1737 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机构设置 . 2 6 机构职责 . 2 7 人 员要求 . 3 9.1 儿童福利院(儿童部) . 3 9.2 社会福利院(成人部) . 5 10 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 6 11 养老院 . 6 D
2、B41/T 1737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洛阳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经宇、师戌平、王海健、金平平、赵月侠、李沛释、岳伟、田峰、黄鼎、 丁玉军、魏迪。 DB41/T 1737 2018 1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社会 福利中心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机构设置、机构职责、文化建 设、服务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3、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 008 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 理 MZ 010 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56 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DB 41/T 802 2013 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 54)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 19号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4、理工作规程(民发 2014 123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 2014 228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 2014 79号 )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民函 2015 280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6 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7 4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 指由当地政府批准并筹资兴建、民政部门运营管理的为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特困人员、生活无 着流浪
5、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 孤老 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兜底安置、养育(护)、康复教 育、医疗和殡葬等服务 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 兜底保障 政府对当地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给予政策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DB41/T 1737 2018 2 3.3 属地管理 按照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的管理。 3.4 “七心” 指县级福利中心应重点培育的组织文化:爱心、良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安心、放心。 3.5 特困人员 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3.6 困境儿童
6、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 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 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 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4 基本原则 4.1 兜底保障 主要为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特困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 年人、孤老优抚对象 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安置、养育(护)、康复、教育、医疗和殡葬等保障性服务,做到应救尽 救、应 养尽养。 4.2 属地管理 按照属地化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服务对象的集中安置工作,并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福利制度。 4.3 社会 参与 鼓励、引导、
7、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 难群体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保障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5 机构设置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统一名称为: X X X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内设儿童福利院(儿童部)、 社会福利院(成人部)、救助管理站、养老院等多个业务功能区。儿童福利院加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 子;救助管理站加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牌子。 6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为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特困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 成年人、孤 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的分类救助和福利服务,并受民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
8、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工作提供指导、培训、走访、监督检查等服务。 DB41/T 1737 2018 3 7 人员要求 7.1 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出发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7.2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 上岗。 7.3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明确社工在机构工作的职责,建立完善的社工管理与服务流程。 7.4 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整洁、统一。 8 文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七心”文化为重点,开展 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活动,打造融汇传统文化精华、具有时代特色和福利机构
9、自身特点的机构文化。 9 服务管理要求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管理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9.1 儿童福利院(儿童部) 9.1.1 基本要求 儿童 福利院(儿童部)应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的服务宗旨,努力拓展服务功能, 为孤残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康复、教育环境,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福利院(儿童部)管理 服务应符合 MZ 010 2013的要求。 9.1.1.1 儿童福利院(儿童 部)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接收下列未满 18周岁的儿童: a)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b) 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的; c)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
10、有监护能力的人的; d) 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e) 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9.1.1.2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困境儿童(含孤儿)分类建档造册(纸质、 电子),做到 1人 2档,专人负责。应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 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应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 儿童福利督导站、村(居)儿童之家(儿童福利主任)的指导。 9.1.2 工作程序 9.1.2.1 接收弃婴(儿)工作程序 9.1.2.1.1 接收被遗弃儿童,应确认公安机关已进行查找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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