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334-2018 农药(莠去津原药及其固体制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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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100.01 G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3342018 农药(莠去津原药及其固体制剂)行业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creening and elimination system of hidden risks included in work safety accidents of Agricultural Chemical Industry 2018 - 06 - 29发布 2018 - 07 - 29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3334201
2、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国庆、沈婕、刘元强、宋吉奎、朱素娟、宋从良、乔孟、邢超、单志松、姜 兆文、袁永香、李现伟、任学义、刘云凯。 DB37/T 33342018 II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农药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 省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目
3、的是规范山东省农药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 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DB37/T 33342018 1 农药(莠去津原药及其固体制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 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
4、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企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是: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各分管负责
5、人担任,职责是: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负责组织 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开展。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 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参见附录A),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DB37/T 33342
6、018 2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 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 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
7、,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5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 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a)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b)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c)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
8、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d)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 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 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涉及的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e)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f)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 存储设施
9、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示例:莠去津装置控制室不符合要求。 g)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 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 DB37/T 33342018 3 h)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10、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甲苯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i)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 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j)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 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示例:氯气管道穿越不符合要求;莠去津装置区域存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现象。 k)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示例:莠去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l)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
11、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m)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 标准要求的1/2的。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区、甲苯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 定设置通风设施。 n)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莠去津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 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o)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 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p) 生产装置区、罐
12、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 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 q)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 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 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r)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 s)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
13、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t)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 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 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 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
14、机构及人员。例如未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 DB37/T 33342018 4 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如: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如: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如:企业未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如: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 管理;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
15、议; 作业管理。例如:未按照GB 30871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应急管理。例如:未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全、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配备相应 的应急器材;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例如:未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查 体、未及时全面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设备设施是否是落后淘汰类;是否有“跑冒滴漏”情况; 防雷接地是否完好;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场所环境。包括噪声、粉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达标;易燃
16、易爆、有毒作业环 境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监测装置等;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包括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排查“三违”行为;操作规程的执行 情况等; 消防及应急设施。包括现场消防栓、灭火器、喷淋器完好性;消防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供配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完好性;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是否达标;应急照明 系统配备情况;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包括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完好性; 辅助动力系统。包括辅助动力设施的完好性;是否有“跑冒滴漏”情况;防雷接地是否完好; 运行参数是否正常等;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
17、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 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 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DB37/T 33342018 5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2 隐患排查 6.2.1
18、排查类型 6.2.1.1 隐患排查应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 排查相结合。 6.2.1.2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 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2.2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厂)级、 部门(车间)级、班组级。 6.2.3 排查周期 6.2.3.1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 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6.2.3.2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装置
19、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 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专业隐患排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车间直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 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可与专业排查结合进行;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 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 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6.2.4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
20、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 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和基础管理类 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DB37/T 33342018 6 6.2.5 组织实施 6.2.5.1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对照隐患排查清单,按照风险分级管控级别,由各相关层级责任 人进行隐患排查。企业根据实际制定。危险源须全部覆盖。 6.2.5.2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规定登记上报。 6.2.5.3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21、;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3 隐患治理 6.3.1 隐患治理要求 6.3.1.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部门(车间)治 理、公司治理等。 6.3.1.2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 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 为事故。 6.3.2 隐患治理流程 6.3.2.1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情况反馈、验 收等环节。 6.3.
22、2.2 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 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并上墙公示。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 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 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3.3 一般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 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对于难以立 即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及时进
23、行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6.3.4 重大隐患治理 6.3.4.1 隐患评估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 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 的建议等内容。 6.3.4.2 治理方案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DB37/T 33342018 7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3.4.3 治理实施 a) 对于重大
24、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b)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 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c) 各生产装置责任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并及时上报。上报时间自发现时起不超过 24小时,如不能立即消除隐患,须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 估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d)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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