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3416.5-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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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30 Z 7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3416.32018 代替 DB37/ 6562006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 清河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3: Xiaoqing River basin 2018 - 09 - 10发布 2019 - 03 - 10实施 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 3416.3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流域范
2、围及控制区划分 . 4 5 技术内容 . 4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2 其他要求 . 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9 6.1 采样点 . 9 6.2 分析方法 . 10 7 达标判定 . 13 8 标准实施与监督 . 13 DB37/ 3416.32018 II 前 言 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4部分:海河流域; 第5部分:半岛流域。 本部分为DB37/ 34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7/ 65
3、6 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DB37/ 656 2006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明确了流域范围; 调整了第二类污染物的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李玄、苏志慧、许颖。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7/ 3416.32018 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 染物的排
4、放浓度限值、监测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 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
5、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
6、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
7、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DB37/ 3416.32018 2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EJ/T 900 水中总放射性测定 蒸发法 EJ/T 1075 水中总放射性浓度的测定 厚源法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8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8、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 、Cl - 、NO2 - 、Br - 、NO 3 - 、PO 4 3- 、SO 3 2- 、SO 4 2-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
9、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10、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
11、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DB37/ 3416.32018 3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2、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3、924 COD 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 3.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3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
14、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 水。 3.4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DB37/ 3416.32018 4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流域范围及控制区划分 4.1 小清河流域范围包括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章丘区、长清区、平阴 县;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靑县
15、;潍坊市寿光市、青州市;东 营市广饶县;滨州市博兴县、邹平县。 4.2 按照污染物排放去向和接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将小清河流域划分为下列两类控制区, 实施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标准: a) 重点保护区域:小清河干流大堤之内的全部区域以及小清河干流大堤沿汇水支流向外延5 km 的汇水区域,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全 部区域; b) 一般保护区域:除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4.3 各市可根据需要将距离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库沿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作为缓冲带 (缓冲带界线距离河湖岸线一般不小于500米),禁止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化
16、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需要划定缓冲区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库的名单,以及缓冲带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污水 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0.00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0.003 0.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17、不得检出 3 总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01 0.01 电池工业(铅蓄电池企业)、锡、锑、汞工业 0.02 0.02 其他排污单位 0.05 0.05 DB37/ 3416.32018 5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4 总铬 陶瓷工业 0.1 0.1 油墨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钢铁工业、无机 化学工业(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 0.5 稀土工业 0.5 0.8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氯酸盐工业、涉 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 1
18、其他排污单位 0.5 1.5 5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钢铁工业 0.05 0.0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稀土工业、无机化学工业 0.1 0.1 油墨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锡、锑、汞工业 0.2 0.2 其他排污单位 0.2 0.5 6 总砷 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1 0.1 钒工业 0.2 0.2 其他排污单位 0.2 0.3 7 总铅 油墨工业 0.1 0.1 稀土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再生铜、铝、铅、锌 工业、锡、锑、汞工业 0.2 0.2 陶瓷工业 0.3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8 总镍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烧
19、碱企业) 0.05 0.05 陶瓷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1 0.1 电池工业(镉镍/氢镍电池企业)、铜、钴、镍工业、铅、 锌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涉铬、锌、 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 0.5 其他排污单位 1 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0.005 11 总银(按 Ag计) 电池工业(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企业) 0.2 0.2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 0.3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2 总放射性 1Bq/L 1Bq/L 13 总放射性 10Bq/L 10Bq/L D
20、B37/ 3416.32018 6 5.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下列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污水 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pH值 肉类加工工业 68.5 68.5 其他排污单位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3 悬浮物(SS)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钢铁工业 20 2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 5)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
21、、羽绒工业 10 15 其他排污单位 10 20 5 化学需氧量(COD Cr) 钢铁工业、陶瓷工业、煤炭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再 生铜、铝、铅、锌工业 40 50 其他排污单位 50 60 6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 1 炼焦化学工业 2.5 2.5 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弹药装药行业、汽车维修业、 硫酸工业、硝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 铝工业、陶瓷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 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3 3 稀土工业 4 4 其他排污单位 4 5 7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 3 其他排污单位 3 5 8 挥发酚 合成氨工业 0.
22、1 0.1 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 0.2 0.2 炼焦化学工业 0.3 0.3 其他排污单位 0.3 0.5 9 总氰化物 (按CN 计)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 业) 0.2 0.2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重金属无机化 合物工业除外) 0.2 0.3 杂环类农药工业(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 0.2 0.4 其他排污单位 0.2 0.5 DB37/ 3416.32018 7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0 硫化物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
23、无机化学工业(无机 氰化合物工业除外)、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 氯乙烯企业)、锡、锑、汞工业 0.5 0.5 其他排污单位 0.8 1 11 氨氮(NH 3-N) 陶瓷工业 3 3 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 5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 业、中药类制药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浆造 纸工业、合成树脂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锡、锑、汞工业、铁 合金工业、铝工业 5 8 其他排污单位 5 10 12 氟化物(以F 计) 2 3 13 总磷(以P计) 0.5 0.5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弹药装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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