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3416.1-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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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30 Z 7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3416.42018 代替 DB37/ 6752007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4: Haihe basin 2018-09-10发布 2019-03-10实施 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 3416.4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流域范围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 4 5
2、技术内容 . 4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2 其他规定 . 8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9 6.1 采样点 . 9 6.2 分析方法 . 9 7 达标判定 . 12 8 标准实施与监督 . 12 DB37/ 3416.42018 II 前 言 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4部分:海河流域; 第5部分:半岛流域。 本部分为DB37/ 3416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7/ 6752007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
3、物综合排放标准,与DB37/ 6752007相比 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明确了流域范围; 调整了第二类污染物的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苏志慧、李玄、许颖、彭岩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7/ 3416.42018 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4、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 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5、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6、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
7、相色谱法 DB37/ 3416.42018 2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EJ/T 900 水中总放射性测定 蒸发法 EJ/T 1075 水中总放射性浓度的测定 厚源法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8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
8、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 、Cl - 、NO2 - 、Br - 、NO3 - 、PO4 3- 、SO3 2- 、SO4 2-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 H
9、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10、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11、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DB37/ 3416.42018 3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12、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13、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24 COD 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 3.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3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14、 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 水。 3.4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DB37/ 3416.42018 4 4 流域范围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1 海河流域范围包括聊城市、德州市全部区域,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以及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县、 惠民县、阳信县、
15、无棣县;东营市河口区、利津县(黄河以北区域)、垦利县(黄河以北区域)。 4.2 按照污染物排放去向和接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执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标准: a) 排入GB 38382002中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除外)以及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表1和表2中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b) 排入GB 38382002中IV、V类水域和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域以及GB 30971997中三 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和表2中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3 各市可根据需要将距离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库沿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作为缓冲带 (缓冲带界线距离河湖岸
16、线一般不小于500米),禁止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需要划定缓冲带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库的名单,以及缓冲带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排放 去向分别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0.00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0.003 0.003 其
17、他排污单位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01 0.01 电池工业(铅蓄电池企业)、锡、锑、汞工业 0.02 0.02 其他排污单位 0.05 0.05 4 总铬 陶瓷工业 0.1 0.1 油墨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钢铁工业、无机化学 工业(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 0.5 稀土工业 0.5 0.8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氯酸盐工业、涉铬重 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 1.0 其他排污单位 0.5 1.5 5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钢铁工业 0.05 0.05 制革及
18、毛皮加工工业、稀土工业、无机化学工业 0.1 0.1 油墨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锡、锑、汞工业 0.2 0.2 其他排污单位 0.2 0.5 DB37/ 3416.42018 5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表)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6 总砷 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1 0.1 钒工业 0.1 0.2 其他排污单位 0.1 0.3 7 总铅 油墨工业 0.1 0.1 稀土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锡、锑、汞工业 0.2 0.2 陶瓷工业 0.2 0.3 其他排
19、污单位 0.2 0.5 8 总镍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烧碱企业) 0.05 0.05 陶瓷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1 0.1 电池工业(镉镍/氢镍电池企业)、铜、钴、镍工业、铅、锌 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涉铬、锌、锰、 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 0.5 其他排污单位 0.5 1.0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0.005 11 总银 (按Ag计) 电池工业(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企业) 0.2 0.2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 0.3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2 总放射性 1Bq
20、/L 1Bq/L 13 总放射性 10Bq/L 10Bq/L 5.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下列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排放 去向分别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值 肉类加工工业 68.5 68.5 其他排污单位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3 悬浮物(SS)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钢铁工业 20 2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
21、5)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羽绒工业 10 15 其他排污单位 10 20 DB37/ 3416.42018 6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表) 单位为毫克每升(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5 化学需氧量 (COD Cr) 钢铁工业、陶瓷工业、煤炭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 铅、锌工业 40 50 其他排污单位 50 60 6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 1 炼焦化学工业 2.5 2.5 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弹药装药行业、汽车维修业、硫酸工 业、硝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铝工业、陶瓷 工业、电镀企业和电
22、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铅、 锌工业、锡、锑、汞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3 3 稀土工业 4 4 其他排污单位 4 5 7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 3 其他排污单位 3 5 8 挥发酚 合成氨工业 0.1 0.1 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 0.2 0.2 炼焦化学工业 0.2 0.3 其他排污单位 0.2 0.4 9 总氰化物 (按CN 计)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 0.2 0.2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除外) 0.3 0.3 杂环类农药工业(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 0.4 0.4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硫化
23、物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炼焦化学 工业、铁矿采选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除外)、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锡、锑、汞工业 0.5 0.5 其他排污单位 1 1 11 氨氮(NH 3-N) 陶瓷工业 3 3 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 5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中药 类制药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浆造纸工业、合成树脂 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 业、锡、锑、汞工业、铁合金工业、铝工业 5 8 其他排污单位 5 10 12 氟化物(以F 计) 2 3 13 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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