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026-2008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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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40 A10 备案号: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T 10262008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 2008-11-25 发布 2008-12-1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0262008 I 前 言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保证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运行,提供“高 效、透明、精简、便民”的一站式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胶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元明、王志坚、邱晓东、冯在经、王丽特、王厚梅、李守叶、徐欢。 本标准
2、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DB37/T 10262008 1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的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乡镇政府为本辖区内企业、事业、社团等组织及村民、村庄提供的 便民服务,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3、本标准。 信访条例 3 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民服务中心 负责办理或代办本辖区内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类事项的乡镇级便民服务机构。 3.2 村便民服务室 为本村群众办理或代办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类事项的村级便民服务机构,接受便民服务中 心的业务指导。 3.3 村代办员 为本村群众办理或代办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 3.4 即办事项 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当场办结的事项。 3.5 承诺事项 需经调研、审核、现场勘察等程序而不能当场办结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事项。 3.6 代办事项 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3.7 补办事项 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需补
4、充、修改申报材料的事项。 3.8 否定事项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事项。 DB37/T 10262008 2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实施 4.1.1 便民服务中心应健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形成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指导村委 会设立村便民服务室并指定村代办员。 4.1.2 便民服务中心应集各部门职能于一体,实行一站式服务。 4.2 人员要求 4.2.1 素质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热爱便民服务工作,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 工作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
5、量。 4.2.2 仪容仪表要求 4.2.2.1 仪表整洁,宜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上岗。 4.2.2.2 言谈举止文明大方、礼貌得体,应讲普通话,语意明确简洁。 自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具体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办理涉外业务人员能用相应外语进行日常会话; 应尊重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4.3 服务设施要求 4.3.1 服务场所应宽敞、明亮,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整洁。 4.3.2 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宜具备以下设施: a) 服务台; b) 便民休息厅; c) 便民服务直通车; d) 便民服务手册; e) 服务热线电话 f) 投诉监督电话; g) 电子显示屏; h
6、) 意见箱或电子投票仪; i) 计算机网络及管理软件。 4.3.3 明示便民服务中心功能示意图(见附录 B1)、事项办理流程图(见附录 B2)。 4.3.4 公示便民服务项目与服务承诺。 4.3.5 将各服务项目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通过明白纸、电子屏幕、 网上公告等形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实例见附录 A2。 5 服务内容 5.1 咨询问答 5.1.1 服务方式: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信息咨询等。 5.1.2 服务内容: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解答,做到有问必答。 5.2 信息宣传 5.2.1 服务方式: 宣传栏、明白纸、电子屏幕、网上公告、上门宣传等。 5
7、.2.2 服务内容与要求 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及时广泛宣传上级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 其他按规定需及时向群众、企业宣传的内容。 DB37/T 10262008 3 宣传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5.3 科学技术指导 5.3.1 服务方式:专家指导、科学技术讲座、培训班、现场会等。 5.3.2 服务内容: 根据群众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根据农业需求,为农户提供优良品种选择、病虫害防治、流行性疾病、突发灾害等专业科学 知识和技术支持。 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产品技术升级、核心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与推广等提供帮助。 5.4 农村文化建设服务 5.4.1
8、服务内容: 文化信息服务; 广播电视进村入户; 文化设施及文化大院建设; 特色文化的发扬与传承,指导建立农民文艺队伍; 对农村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进行管理服务。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对口支援活动的开展与普及。 5.5 镇村建设 5.5.1 按照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旧村改造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5.5.2 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形成方便快捷的交通网络。 5.5.3 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广沼气、秸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5.6 农业生产服务 5.6.1 对养殖业户提供上门免疫服务。 5.6.2 对应
9、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提供招投标服务。 5.6.3 及时发放惠农补贴资金。 5.6.4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提供植物产地调运检疫服务。 5.6.5 帮助村民成立专业合作组织。 5.7 企业建设服务 5.7.1 对在本辖区内投资的企业根据相关审核规定,提供立项申报服务。 5.7.2 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当地水利部 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 5.7.3 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协助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5.8 财务代管 5.8.1 财务代管内容主要包括 代管村集体资金 代记村级账务 管理集体资产资源 监督村庄经济合同实施。 其他需代管监管
10、的内容。 5.8.2 协助解决村民与集体之间的账务、经济承包合同、土地纠纷等。 5.9 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 5.9.1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5.9.2 对劳动力进行就业资格和专项技能培训。 5.9.3 协助劳动者申报技能鉴定。 5.9.4 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 DB37/T 10262008 4 5.10 生育健康 对于本乡镇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免费、及时提供健康查体、孕环情检测、“四项病毒”检测及计 生药具发放服务。 5.11 社会救助 5.11.1 对符合本乡镇低保救助条件的居民,及时办理低保救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 5.11.2 对符合本乡镇农村“五保”条件的村民,应办理农村五保供
11、养,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 均生活水平。 5.11.3 对符合本乡镇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应予以发放临时救助金。 5.11.4 对本乡镇持有孤儿证的儿童,应给予孤残儿童生活补助。 5.11.5 对于本乡镇符合慈善总会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和贫困大学生,代为申办救助事项。 5.11.6 对本乡镇符合优抚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5.11.7 对本乡镇符合教育救助、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司法援助等条件的对象,应依据相关规定办 理。 5.12 证件办理 5.12.1 服务方式:直接办理、代为办理。 5.12.2 服务内容 为群众生活提供办证服务。 为企业设立、建设、生产经营提供办证服务。 为农业
12、生产提供办证服务。 5.13 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对紧急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按应急方案处置, 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报告内容: a) 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b) 突发性事件目前状况及发展趋势; c) 对该事件采取的处置措施; d) 需上级部门帮助协调的事宜; e) 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5.14 来信来访受理 5.14.1 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好调研预防,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5.14.2 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2.1 对本级政府无法解决的来信来访,应按有关规定呈报上级部门办理,并按照
13、相关问题规定期 限答复来访人。 5.14.2.2 对已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来访人,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或必要的批评教育,使其不再越级 访、重复访。 5.14.2.3 应在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下达后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人。 5.15 其他服务 对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予以办理。 5.16 具体服务项目 见附录A,服务项目的内容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 6 服务程序 对所办理事项分别按即办事项、承诺事项、代办事项、补办事项及否定事项办理,具体参照事项办 理流程图(附录B2)执行。 7 监督考核 DB37/T 10262008 5 7.1 设立
14、投诉监督小组。 负责受理投诉,监督、指导便民服务中心工作。 7.1.1 投诉处理 对于投诉,应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公正处理。 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反馈。 7.1.2 社会监督 7.1.2.1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村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 7.1.2.2 公示监督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7.1.2.3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7.2 设立考核评议小组。 7.2.1 负责考核工作,对考核对象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7.2.2 范围: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村便民服务室及村代办员。 7.2.3 方式:考
15、核分值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两个挂钩”、 “两个结合”。即 工作人员考核与部门考核挂钩、村代办员与村便民服务室考核挂钩;日常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月度 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DB37/T 10262008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A.1 便民服务事项 服务项目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为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代为办理 兽药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动物诊疗许可证 代为办理 动物防疫合格证 代为办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 代为办理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专用)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苗木专
16、用)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种子专用)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种子专用) 代为办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代为办理 植物检疫(产地检疫) 代为办理 植物检疫(调运检疫) 代为办理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 代为办理 森林植物检疫证(省内) 代为办理 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代为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 代为办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代为办理 旅馆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 代为办理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代为办理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代为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代为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代为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代为办理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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