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801.3-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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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40 Z 6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 2801.3 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3: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7-03-06 发布 2017-09-03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2801.3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5 DB37/ 2801.3 2017 II 前 言 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 4 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 DB37/ 2801的第 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 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
3、家 具协会。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袁琦、胡欣欣、李恒屾、于红梅、韩庆生。 DB37/ 2801.3 2017 III 引 言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 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的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DB37/ 2801.3 2017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4、,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
5、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
6、ring industry 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 作的各类家具(包括木门窗、地板等)的企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 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3 DB37/ 2801.3 2017 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VOCs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最高
7、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5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6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 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3.7
8、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现有企业 执行 表 1 中 第 时段 的 排放限值 。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第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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